114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 通關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詳述下列問題:
(一)依我國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課徵方式分為哪三種?(10 分)
(二)關稅法規定之特別關稅的種類與內容為何?(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一)關稅的三種課徵方式
核心觀念與法源
依《海關進口稅則》所定稅則稅率,進口關稅分為從價稅、從量稅及複合稅三種課徵方式。判斷重點在於稅額是按貨物價值、數量,或兩者並列計算。
解題方法與作答
-
從價稅: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一般進口貨物多採此方式。 從價課徵時,完稅價格原則上依《關稅法》規定核估。
-
從量稅:按貨物數量及每一計量單位的稅額計算;計量單位可依稅則規定,以重量、件數或其他數量單位表示。
-
複合稅:同一稅號同時列有從價稅率及從量單位稅額,分別算出兩種稅額後,依稅則規定採較高者課徵。
解題技巧
可用計算基礎快速記憶:價格乘稅率是「從價」;數量乘單位稅額是「從量」;兩種並列、比較後從高課徵是「複合」。複合稅不是把從價稅額與從量稅額相加。
(二)《關稅法》規定的特別關稅種類與內容
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依《關稅法》第四章「特別關稅」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第 67 條至第 72 條,涵蓋平衡稅、反傾銷稅、報復關稅,以及經濟情況調節與進口救濟或特別防衛措施。特別關稅是在一般關稅之外,依特定法定事由採取的措施。
解題方法與作答
-
平衡稅(第 67、69 條) 進口貨物在輸出國或產製國的製造、生產、銷售或運輸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受領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的補貼,並因此損害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平衡稅。 所稱產業損害,包括對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產業的建立。平衡稅額不得超過進口貨物所受補貼金額。
-
反傾銷稅(第 68、69 條)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正常價格輸入,並因此損害我國產業者,除一般關稅外,得另徵適當反傾銷稅。 正常價格原則上以輸出國或產製國在通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較國內銷售價格為準;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
(一)海關對出口貨物產地標示之查核規定為何?(15 分)
(二)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但貨品只進行哪些作業情形時,僅得標示其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口貨物產地標示的法定標示方式、海關查核與後續處理,以及外貨在臺加工後復出口時,哪些低度加工只能標示「在臺灣加工之工序」,不能單獨標示「在臺灣加工」。
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貿易法》第 17 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4 條至第 17 條,以及《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和《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本題所涉規定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一)先掌握一般出口貨物應如何標示產地,再依序說明海關查獲未標示或標示不實時的處置、移送對象及可能的改善程序。
(二)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7 條列舉三種作業,並把握判斷重點:若僅進行這些保存、整理或有限度組合混合的作業,只能說明實際加工工序,不能用「在臺灣加工」概括表述;復出口時仍須標示原產地。
(一)海關對出口貨物產地標示之查核規定
1. 產地標示的基本要求
依《貿易法》第 17 條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5 條,輸出貨品原則上應在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產地,標示方式須具顯著性及牢固性。
貨品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臺灣製造」或同義外文字樣。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規定標示者,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不能自行免標。
2. 海關查核及查獲後處理
海關依出口通關查驗,查核貨品及其內、外包裝的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並比對貨物實際產地與標示內容。若發現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例如外包裝標示「臺灣製造」,但貨品本身標示其他國家產地,海關得要求出口人辦理改善;未改善或標示仍不符規定者,貨物應予退關。
海關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除依通關規定處理貨物外,並將相關事證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查處。依《貿易法》第 28 條,違規者得受警告、罰鍰或停止輸出入等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 三 題25 分
關於快遞貨物之通關,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一般快遞貨物應符合之條件為何?(5 分)
(二)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請詳述進口快遞貨物與出口快遞貨物之類別。(15 分)
(三)進口一批完稅價格為新臺幣 1,500 元的實施關稅配額農產品是否需課徵關稅?(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一)一般快遞貨物應符合之條件
**核心觀念:**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快遞貨物必須同時符合貨物種類與單件重量限制,才能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
**解題方法:**先確認貨物是否屬禁止或排除的品項,再確認每件(袋)毛重是否超過上限。符合以下兩項,才屬可辦理快遞通關的一般快遞貨物:
- **貨物種類:**不得為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 **重量:**每件(袋)毛重不得超過70公斤。
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不得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
(二)進出口快遞貨物的類別
核心觀念: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快遞貨物按貨物性質及價格區分為七類。進口貨物以完稅價格為分類基準;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為分類基準。
| 類別 | 判定標準 |
|---|---|
| 進口快遞文件 | 進口文件 |
| 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 | 完稅價格新臺幣2,000元以下 |
| 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 | 完稅價格新臺幣2,001元至50,000元 |
| 進口高價快遞貨物 | 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50,000元 |
| 出口快遞文件 | 出口文件 |
| 出口低價快遞貨物 | 離岸價格新臺幣50,000元以下 |
| 出口高價快遞貨物 | 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0,000元 |
第 四 題25 分
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試述:
(一)進口貨物原產地實質轉型之認定要件為何?(8 分)
(二)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貨物僅從事哪些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10 分)
(三)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貨物,符合哪些規定,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7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的三種判斷:一般貨物的「實質轉型」、不構成實質轉型的簡易作業,以及低度開發國家的原產地認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標準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依同標準第 5 條,一般貨物若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加工、製造或原材料,原產地為使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或地區。實質轉型依第 7 條判斷;低度開發國家的認定則另依第 8 條及第 10 條。
解題方法
先按題目三小題對應法條作答:第(一)題列出第 7 條的三項實質轉型標準;第(二)題逐項列出第 7 條第 2 項排除的五類作業;第(三)題列出第 8 條的兩條原產地途徑,並補充附加價值率算法。
(一)進口貨物原產地實質轉型之認定要件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除特定貨物另有公告認定基準外,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屬實質轉型:
- **稅則號列改變:**加工或製造後的貨物,與原材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不同。
- **完成重要製程:**貨物加工或製造已完成重要製程。
- **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加工或製造後的附加價值率須嚴格高於 35%;恰為 35% 不符合此項。
附加價值率計算式為:
三項是擇一判斷;但仍須先確認沒有落入第 7 條所列「僅從事特定作業」的排除情形。
(二)僅從事下列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依第 7 條第 2 項,貨物僅從事下列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 **保存作業:**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的保存作業。
- **上市或裝運作業:**為上市或裝運所作的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