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之外交,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基本國策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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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中外交政策的明文規定。判斷關鍵是比對選項與憲法第141條的文字: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直接以憲法第141條為判斷基準,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條文所列的外交原則或目標。與條文內容相符者是明文規定;條文未列出的敘述,即為本題所求。

選項分析

  • (A) 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正確。 這是憲法第141條明定的外交原則與目標,屬於憲法基本國策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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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對於人身自由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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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的範圍、限制人身自由時的程序要求,以及提審制度的功能。解題依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第 588 號、第 708 號及提審法相關規定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釋字第 690 號指出,防疫強制隔離雖會拘束人身自由,但其目的與刑事處罰不同,隔離決定應由具專業知識的主管機關依嚴謹程序作成,並非一律須由法院事前決定;受隔離者仍應有及時請求法院救濟的機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問「人身自由保障是否涵蓋特定對象或措施」,再區分兩種程序要求:一是措施作成前是否必須由法院決定,二是措施作成後是否能請求法院救濟。防疫隔離屬前者不必然要求法院事前決定,但仍須有適當程序與司法救濟,因此把「應由法院決定」說成絕對要求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人身自由保障不以本國人為限。釋字第 708 號說明,憲法第 8 條保障及於外國人;外國人與本國人同受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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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憲法學理和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言論內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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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言論自由限制的分類:限制若以言論的內容或觀點為判準,屬「內容限制」;若不問表達什麼,只規範表達的時間、地點、方式或音量,則屬「內容中立的表達方式限制」。

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限制言論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涉及內容限制時,因為政府直接針對特定思想或訊息,審查通常較為嚴格。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看禁令的判準:如果必須先判斷言論「說了什麼」或「贊成什麼」,就是內容限制;如果只看「何時、何地、以多大音量」表達,與言論主張無關,就是表達方式限制。

因此,禁止特定犯罪煽惑、特定政治主張或兒童色情內容,都是以訊息內容為管制對象;夜間在住宅區限制音量,則是以時間、地點及音量為判準,不因言論立場而異。

選項分析

(A) 禁止散布煽惑他人犯罪的言論:屬內容限制。 此禁令須判斷言論是否煽惑他人犯罪,管制對象是言論傳達的訊息及其意旨,而非單純規範發言的時間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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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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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的秘密通訊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以書信、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通訊時,通訊內容與通訊過程不受國家任意監看、監聽或侵閱。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屬於特定人之間、具有私密性的通訊,而非向不特定人公開表達意見。

本題涉及憲法解釋所承認的通訊自由保障範圍,包括通訊內容與通訊秘密。受刑人仍享有基本權,惟其通訊自由得因監獄管理等正當目的,依法受到必要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特定對象間的私密通訊。書信、電子郵件、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間的談話,原則上都具有特定對象與私密性;相較之下,觀眾在電視談話節目中打電話表達意見,是透過公開節目向社會大眾發表,重點在言論表達,而非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

選項分析

(A) 犯罪嫌疑人與律師之談話:錯誤。 犯罪嫌疑人與律師間的談話,屬特定對象間的私密溝通,受秘密通訊自由保障。此類談話另涉及辯護權及律師與當事人間溝通秘密,不能僅因一方是犯罪嫌疑人,就排除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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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雇主甲面試求職者乙時,明示不希望其未來進入公司後加入工會。上述情形所涉之基本權利,不直接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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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雇主以招募條件影響求職者是否加入工會,涉及的基本權利與其保障範圍。雇主明示不希望乙加入工會,直接牽涉乙的結社自由,也涉及甲與乙是否締結勞動契約的契約自由;從雇主經營公司的角度,亦可能涉及營業自由。生存權則不是此情境直接涉及的基本權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憲法基本權保障為準。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及工作權、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營業自由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仍屬憲法第 22 條等所保障的自由權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行為及其直接影響:甲把「不得加入工會」表達為對乙未來受僱的期待或條件,所觸及的是是否締結勞動契約、雇主經營與招募的自由,以及乙加入工會的自由。再對照選項,找出與這項招募及工會情境沒有直接關聯的基本權利,即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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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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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所揭示的地方自治保障、地方自主財政權,以及中央與地方間財政責任的分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範圍內具有自主、獨立及自我負責的地位;自主財政權是地方自治的重要內容。不過,地方自治並不表示中央不得以法律要求地方負擔任何支出。釋字第 550 號指出,在不侵及地方自主權核心領域的情況下,基於國家施政需要,以法律分配一定比例的全民健保保險費由地方負擔,並非憲法所不許。

此外,若中央草擬的法律會使地方負擔經費,行政主管機關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並妥為規劃財源;立法機關修訂相關法律時,也應給地方政府人員表示意見的機會。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題依據是釋字第 550 號,再分別檢視兩個命題:

  1. 法律要求地方分擔健保保險費,是否一概違憲?解釋認為不是;但不得侵害地方自主權的核心領域。
  2. 健保是中央立法、執行事項,是否代表中央可單方決定財政責任、地方只能遵守?解釋要求立法過程應讓地方充分參與,且應事先規劃財源,因此不能把中央的立法裁量說成地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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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強制執行法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需食物、燃料及金錢,此一立法是基於何種基本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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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最低生活保障」與憲法基本權。強制執行雖是實現債權的手段,仍須保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避免執行結果使其陷入無以為生的境地;此制度所保障的是生存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燃料及金錢。這項規定以保留基本生活資源為目的,體現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的生存權。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設計的目的:題目所列食物、燃料及金錢,都是維持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資源;保留二個月所需,是為了讓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在查封後仍能維持基本生活。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保障最低生活所需」,而非工作的自由、個人生活私密性,或一般財產利益。對應的基本權是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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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憲法第 130 條規定,國民年滿 20 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此為何種選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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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所揭示的選舉原則。憲法第 13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這項規定表明國民只要達到法定年齡,原則上即享有選舉權,屬於普通選舉原則。

解題方法

判斷時,先抓住題幹強調的條件:「國民年滿 20 歲者」。它是在說明選舉權的資格範圍:選舉權原則上普遍賦予符合年齡條件的國民,而非依財產、身分、性別或教育程度等條件加以限制,因此對應普通原則。

選項分析

  • (A) 普通原則:正確。 普通選舉原則是指選舉權普遍賦予符合基本法定資格的國民。憲法第 130 條以國籍及年齡作為選舉權資格的基本規定,題目所問的即為此原則。
  • **(B) 直接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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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總統得單獨行使之職權,毋須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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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職權的憲法依據,以及各項職權是否受「依法」明文限制或須經副署。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憲法第 41 條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 憲法第 42 條規定:「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 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 憲法第 44 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的爭執,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因此,判斷關鍵是看憲法條文有無明定「依法」,或是否要求副署等程序。第 44 條的院際爭執調解權沒有「依法」字樣,也沒有明定須經副署,故依官方答案選 D。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涉及的憲法條文,再辨認限制:

  1. 條文直接寫「依法」者,不能說是毋須依法。
  2. 條文要求副署者,不能說總統可完全單獨行使。
  3. 條文授予總統會商、調解權,且未加上「依法」或副署要件者,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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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互動關係,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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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憲政互動,以及行政院是否能對立法院決議的決算案提出覆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式包括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接受立法委員質詢,以及對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決算案不在覆議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是否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再特別區分「預算案」與「決算案」:

  • 預算案是政府尚未支用預算前的編列與審議,屬行政院得提出覆議的範圍。
  • 決算案是預算執行後的收支結果審核,不屬行政院得提出覆議的範圍。

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把決算案列為可覆議事項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交通部長列席立法院開會陳述意見:正確。 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交通部長列席立法院開會陳述意見,屬行政部門與立法院互動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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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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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的憲法職權與權力分立界線,重點包括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領土變更案門檻、其他五院院長列席立法院的方式,以及立法院調閱偵查終結案件卷證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彈劾與領土變更門檻,再用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第 729 號解釋辨別列席備詢與調閱卷證的界線。遇到題目把「立法院」的權限寫成「立法委員個人」權限時,也要留意行使主體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條文並未將彈劾事由限於內亂、外患或貪污罪;選項加入這項限制,與規定不符。

**(B) 正確。**憲法第 71 條規定,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院長得列席立法院院會陳述意見;但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立法院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的制度,不當然適用於三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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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立法院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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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立法院與其他憲政機關的職權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中華民國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職權的憲法歸屬,再對照立法院的法定職權。大赦案明列於憲法第 63 條,因此立法院有權議決;公布法律、締結條約及統一解釋法令則各有其機關分工。

選項分析

  • **(A) 公布法律案之權:錯誤。**立法院負責議決法律案;法律案經立法院通過後,由總統依法公布。公布權屬於總統,依憲法第 72 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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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刑事「告訴」與訴訟權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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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告訴與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關係。告訴,是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嫌疑事實,請求追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追訴雖是國家行使刑罰權的程序,但犯罪被害人並非因此完全沒有憲法上的程序保障。訴訟權保障人民依法請求司法救濟,告訴制度使被害人得向偵查機關請求追訴犯罪,屬於訴訟權保障範圍。惟此不代表被害人有權要求檢察官必然起訴,或要求法院作成特定判決。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區分即可判斷:

  1. 告訴是請求國家追訴的程序,不等同被害人自行決定是否起訴或定罪。
  2. 告訴制度受訴訟權保障,但告訴資格、期間及程序等仍可由法律規範;限制是否合憲,須看其具體內容與目的,不能一概而論。

因此,肯定告訴制度具有訴訟權保障基礎的選項正確;主張立法者不得限制,或所有限制都當然合憲的選項,均把問題說得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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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憲法規定之服兵役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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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20條服兵役義務,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90號、第443號解釋對性別平等、宗教信仰與役男出境限制的見解。兵役是憲法明定的國民基本義務;服役方式等重要事項,原則上應由法律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稱的法律效果:男性服兵役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替代役的設立是否源自大法官要求、出境限制能否只以命令為依據,以及宗教信仰能否使拒服兵役者免除法律責任。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490號認為,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服兵役,是立法者基於國家安全與兵役制度所作的政策選擇;該解釋並以男女生理差異及其所生社會生活功能角色差異作為說明,認定此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因此,依命題當年的大法官解釋,法律規定男性國民有服兵役義務,不違反男女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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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院得自行決定,無須經過立法院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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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限分工:年度總預算、國際條約及重要政策變更,都涉及立法院的憲法職權或監督;金管會委員的派(聘)兼則依組織法由行政院院長辦理,無須交立法院審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事項的性質,再看法律是否要求立法院審議或參與:

  • 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
  • 國際條約依規定須送立法院審議。
  • 重要政策變更若涉及停止執行法定預算,須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
  • 金管會委員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由行政院院長派(聘)兼,法規未要求立法院審議。

因此,只有 (C) 符合「行政院得自行決定,無須經立法院審議」。

選項分析

(A) 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錯誤。 依憲法第 58 條,行政院提出預算案;依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的職權。憲法第 70 條另限制立法院不得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增加支出的提議,但不表示立法院無須審議。年度總預算必須經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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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人民拒絕國家強制接種疫苗,係主張基本權利之何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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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的功能。基本權具有多種面向,其中「消極防禦功能」是人民用來抵禦國家公權力不當干預的權利,要求國家尊重人民的自由與自主決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不以特定疫苗接種法條為考點,而是辨認人民主張權利的功能類型。

解題方法

先看人民的主張指向什麼:人民拒絕國家強制接種疫苗,是要求國家不要以強制手段介入其身體自主與健康相關決定。這是以基本權抵抗國家干預,屬於消極防禦功能。

選項分析

  • (A) 消極防禦:正確。 人民以基本權拒絕國家強制接種,主張排除或抵抗國家對其自由的干預,正是消極防禦功能。
  • **(B) 主動參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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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何種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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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審」制度。人民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或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由法院迅速審查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性。

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提審法》第 1 條,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憲法第 8 條亦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並規範逮捕、拘禁後應受法院審問的程序。

解題方法

題幹幾乎直接重述《提審法》第 1 條:關鍵線索是「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本人或他人」、「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依條文用語,所問的救濟措施就是「提審」。

提審的功能在於讓法院介入審查人民是否遭違法逮捕或拘禁,並非對原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也不是對法院裁判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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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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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憲法上的權力分立與制衡,重點是監察院對考試院人員的彈劾權,以及考試院職權和考試委員任期的憲法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的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提議、審查及決定後提出。考試院人員並不因其隸屬考試院而免於監察院的彈劾監督。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憲法與增修條文:先確認監察院能否彈劾考試院人員,再區分考試院掌理公務人事制度的職權,是否代表其他行政機關不能依法處理所屬人員;最後確認憲法是否明定考試委員任期,以及考試院人員是否一概不必赴立法院備詢。

選項分析

  • (A) 正確。《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明定監察院得對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提出彈劾案。這正是憲法權力分立下監察院對考試院的監督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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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現行憲法與相關規定,有關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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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的制度保障與自治權限,重點在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自主、上級機關的監督範圍,以及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邀請備詢的義務。

地方自治受憲法保障,但自治權仍須依憲法及法律的權限分配行使。《地方制度法》及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第 550 號、第 527 號等解釋,是判斷本題的重要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範於其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檢視各選項是否把地方自治權說得過於絕對,再辨別上級監督應依事項性質而定,最後確認立法院邀請地方自治團體人員備詢時,是否一律有到會義務。B 符合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自主,其他選項則各自把權限或義務說得太廣。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確實享有一定的自治權,包括組織自治、自治立法及人事等權限;但選項稱地方享有「防衛權」,並把各項權限概括表述為中央不得過度干預,過於絕對。自治權須依憲法及法律劃分;中央或上級政府依法仍得依事項性質進行監督,地方權限也不包括國防等中央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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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根據相關憲法解釋與判決之見解,下列何者與國民主權原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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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主權原則」與基本權利的區別。依憲法第 2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主權原則指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來自人民,人民並透過選舉、直接民權及修憲程序等方式參與國家意志的形成。

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則是保障個人生活自主與人格發展的基本權,主要涉及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隱私權,並非人民行使國家主權的制度。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在談「人民如何形成或行使國家權力」,還是在談「個人免於國家或他人不當干預的權利」。選舉、公民投票及修憲程序都與人民參與國家權力運作有關;個人資料自主控制則屬於個人資訊隱私保障,與國民主權原則無關。

本題涉及憲法原則及相關憲法解釋、判決見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見解為準。

選項分析

(A) 修憲權之程序設計與行使:錯誤選項。 修憲權是制定或變更憲法的權力,修憲程序如何設計、由誰行使,涉及人民作為憲法制定者及主權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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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之非明文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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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是否曾依憲法第 22 條,承認未明文列舉的基本權利。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解釋實務據此發展出多種非明文基本權。

作答時要分辨:某種利益或政策目標受到憲法重視,不必然代表大法官已將它承認為一項獨立的憲法基本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解釋實務,本題官方答案為環境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相關解釋:

  • 釋字第 803 號承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受憲法保障。
  • 釋字第 587 號承認子女獲知血統來源與人格權相關,應受憲法保障。
  • 釋字第 785 號肯認健康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 環境保護雖受憲法重視,但大法官解釋尚未承認一項獨立的「環境權」基本權。

因此,選出未獲大法官解釋承認為非明文憲法權利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原住民狩獵文化權:錯誤選項。 釋字第 803 號指出,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受憲法保障,並依憲法第 22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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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為憲法「比例原則」之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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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除須有法律依據外,限制手段也須符合比例原則,通常以三階段檢驗:

  1. 適合性:手段有助於達成目的。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權利侵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性(衡量性):手段造成的權利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顯失均衡。

以下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描述的是哪種憲法審查理由:欠缺法律授權通常涉及法律保留;未給予程序機會可能涉及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文字能否理解與預見,涉及明確性原則;若直接比較權利受損程度與目的利益,則是比例原則中的狹義比例性。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指出停工處分限制人民權利,卻欠缺法律授權依據,重點在於行政機關限制權利是否有法律依據,屬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它雖提到憲法第 23 條,但並非在說明比例原則的手段與目的是否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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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所職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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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及憲法法庭的職權範圍。依憲法第78條,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依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另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憲法訴訟法》已施行,大法官以憲法法庭形式審理相關案件。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屬於憲法法庭列明的審理案件,再留意選項 A 的主體是「宗教團體」,而不是「政黨」。憲法法庭審理的是政黨違憲解散案,並無「違憲宗教團體解散案」這項職權,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違憲宗教團體解散案件:錯誤,為本題答案。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及《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審理的是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並未將違憲宗教團體解散案件列為大法官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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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釋憲及憲法訴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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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下法官、立法委員及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要件,並涉及大法官解釋對法官聲請釋憲的說明。解題要分辨各種聲請人的身分、聲請時點與審查標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選項中的絕對用語與法定門檻:

  1. 法官遇法律疑義時,是否必須立即聲請釋憲,且不得自行作合憲性解釋?
  2. 法官聲請時,案件是否須仍在繫屬中?
  3. 立法委員能否在法律仍在審議或研擬時聲請?
  4. 人民聲請時,審查標的能否涵蓋與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規範有重要關聯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官有依憲法審判的義務,但遇到法律有違憲疑義,不代表必須立即聲請憲法法庭,也不代表不得先作合憲性解釋。若法律文義及規範目的容許,法官可採取符合憲法意旨的解釋;只有在法律仍有無法排除的違憲疑義,且符合聲請要件時,才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選項把聲請釋憲說成唯一處理方式,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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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院或人民提起憲法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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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中兩種聲請途徑: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或「裁判憲法審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法院審理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範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人民則須在用盡審級救濟後,針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的法規範,依法律規定聲請憲法審查。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聲請主體與聲請標的,再核對程序規定:

  • 法院聲請的標的是「法規範」,憲法法庭作成的是「判決」。
  • 法院因聲請而停止原因案件程序時,須將聲請書附為停止程序裁定的一部。
  • 人民得依第 59 條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且受法定聲請期間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法院得就審理案件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審查,請求作成宣告違憲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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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典型的法解釋方法,首先應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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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學上的典型法律解釋方法及其適用順序。法律解釋常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與目的解釋;合憲解釋則是法律解釋的重要原則之一。通常先從法條文字的通常意義出發,再配合其他解釋方法確認法規意旨。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無須援引個別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學通說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問「典型的法解釋方法,首先應採取」何者,關鍵在「首先」:解釋者應先查看法條文字,確認其通常文義。文義解釋以法條用語為起點,據此掌握規範可能的意義範圍;若文字仍有疑義,再進一步參酌法規體系、立法目的等因素。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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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之見解,戶籍法縱為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辨識無名屍體等立法目的,但強制要求所有 14 歲以上國民按捺指紋,已違反下列何者原則而與憲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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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對「指紋資訊自主權」及比例原則的要求。指紋具有高度個人識別性,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保護。國家蒐集、建檔及使用指紋,會限制人民決定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如何使用的自由,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

本題涉及的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釋字第 603 號解釋,立法目的即使正當,手段仍須符合比例原則的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該號解釋認為,以全面強制按捺指紋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的要件,雖有防偽及辨識無名屍體等目的,但未符合比例原則,因此與憲法不符。

判斷關鍵在於:題幹已承認立法目的,問題問的是「違反何者原則」。依釋字第 603 號的結論,應選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法律保留原則:錯誤。 法律保留要求限制人民權利的重要事項,須由法律或有法律依據的命令規定。本題爭點是戶籍法已規定強制按捺指紋,但全面蒐集指紋的手段是否逾越憲法容許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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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甲欲下手行竊,已對 A 宅觀察數日,卻因為無法抓準 A 宅的起居作息,而遲遲無法下手行竊。已經金盆洗手的乙從旁得知此事,遂告知甲相關資訊,甲因而順利行竊得手。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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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竊盜罪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與不作為犯之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為幫助犯;提供資訊等方式使正犯較易實行犯罪,也可能構成幫助。刑法第 29 條所稱教唆犯,則是使原本尚無犯意之人產生犯罪決意。

解題方法

先看甲行竊前是否已有犯罪決意,再判斷乙的資訊提供造成什麼作用:

甲已觀察 A 宅數日,並明確想要下手行竊,只是無法掌握住戶作息而遲遲未能行動。乙告知相關資訊後,甲才得以順利行竊。乙的行為補足甲行竊所需的資訊,使犯罪較容易實行,屬於對正犯犯罪的助力;題幹沒有顯示乙使甲產生原本不存在的犯意,也沒有顯示乙支配甲或親自實行竊盜。

選項分析

(A) 乙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正確。 甲早已有行竊犯意,乙提供 A 宅起居作息資訊,便利甲完成竊盜,符合刑法第 30 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的要件。乙已「金盆洗手」不影響本題判斷;關鍵是乙此次是否提供了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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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甲為著名小說家,其自行創作並自行出版其小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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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中的著作人格權,以及未公開發表著作的強制執行限制。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依《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或繼承。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著作權法》明文:

  • 第15條規定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權。
  • 第16條規定著作人有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
  • 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仍受保護,視同著作人仍生存。
  • 第20條規定未公開發表著作的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但作為買賣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除外。

因此,將「死亡」說成著作人格權消滅,與第18條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A) 甲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正確。 依《著作權法》第15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權。甲自行創作小說,是著作人,因此享有此項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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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立法院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該施行法之性質應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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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際公約」與「國內法律」的區別。國際公約是國家間的國際法文件;立法院制定的施行法則是依我國立法程序制定、在國內法秩序中適用的法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這項規定說明公約保障內容在我國具有國內法效力,但不會因此使「施行法」本身變成國際條約。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個法規:題目問「立法院制定的施行法」之性質,而不是問兩公約本身的性質。立法院依國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性質上屬於國內法律;施行法所引入或落實的國際公約,則是另一個法律文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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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民法規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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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與刑法法律效果的區分。民法處理私人間的權利義務,常見法律效果包括損害賠償、法人解散及權利喪失或剝奪;「罰金」則是刑法上的財產刑,不是民法規定的法律效果。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效果的法律性質:若是用來填補損害、處理法人存續或調整民事權利,屬民法上的效果;若是國家對犯罪所科處的刑罰,則屬刑法。依此可排除民法效果的選項為「罰金」。

選項分析

(A) 損害賠償:錯誤選項。 損害賠償是民法常見的法律效果。例如民法第 184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損害賠償屬民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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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關於言詞辯論的程序規定,重點包括:言詞辯論是否必須舉行、大法官出席門檻、法庭公開與播送,以及裁判宣示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庭之友制度另見《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案件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得聲請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法律沒有規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或資料後就必須舉行言詞辯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及第 25 條至第 27 條即可。判斷時要留意兩個區別:第一,只有特定章節案件的判決依法應經言詞辯論,其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第二,法庭之友提出意見或資料,不等同於法庭必須開庭辯論。

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可能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等情形,得不予公開或播送。因此選項以「原則上」描述公開與播送,符合條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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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民法第 838 條之 1 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此概念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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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38 條之 1 的法定地上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原屬同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拍賣而分由不同人拍定時,法律視為土地與建築物之間已有地上權設定,以調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分離後的使用關係。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同屬一人所有」、「強制執行之拍賣」、「土地與建築物拍定人各異」。這些正是民法第 838 條之 1 所規定的情形,且法條效果是「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此種地上權由法律直接規定成立,稱為法定地上權。

選項分析

  • (A) 推定地上權:錯誤。「推定」是依法律所定的推論方式認定某事實或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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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甲授予 17 歲的乙代理權,由乙代理甲向丙採購電纜貨物一批,乙遂以甲之名義與丙簽訂買賣契約,此契約之法律效力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代理,以及未成年人擔任代理人時,代理行為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03 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民法第 104 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乙雖年滿 17 歲,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民法已明定,其代理行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響。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是否以甲的名義、在甲授予的代理權範圍內與丙締約。題目明示甲授予乙代理權,乙也以甲名義簽訂買賣契約,因此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甲。

接著判斷乙未滿 18 歲是否影響效力。依民法第 104 條,代理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影響代理行為效力。因此,該買賣契約對甲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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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非基於正當理由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所定義的性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對「性交」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非基於正當目的而為下列性侵入行為,屬於性交: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性器與他人接合。
  2. 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或肛門。

判斷時要分清楚「使用什麼部位或器物」以及「進入或接合的對象是哪個部位」。第二款列的是性器、肛門,並未包括口腔。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依行為工具分類:

  • 使用性器:看是否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或與他人接合。
  • 使用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看是否進入他人性器或肛門。

再對照法條列舉的對象。題目已設定行為「非基於正當理由」;法條用語為「非基於正當目的」。本題的區別關鍵在於:器物進入口腔不在第 2 款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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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有關法律原則規定與例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則規定」與「例外規定」的適用關係。原則規定是通常情形下適用的一般規則;例外規定則是在特定條件成立時,對原則規定作特別安排。符合例外要件時,就依例外規定處理,該事項不再適用原則規定。

本題屬法學原理的概念題,沒有特定法條須套用。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規與法學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原則與例外」的關係:例外的適用取決於其要件是否成立;原則與例外本身則不直接決定舉證責任,也不能一概推論原則規定不得擴張或類推。法條中的「但書」通常用來規定例外,而非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原則規定與例外規定的區分,不能直接推出由誰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須依個別訴訟類型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斷,並非適用原則法就一律由被告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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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下列何者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94 條的死亡慰撫金請求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得就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條文列出特定親屬身分,祖父母不在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被害人死亡後,哪些親屬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再直接比對《民法》第 194 條列舉的請求權人:父母、子女、配偶。未列入者不得依本條請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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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之解釋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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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解釋、適用行政法規時,依法行政原則、法院對法律概念的審查,以及行政裁量與機關間指揮監督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須遵守法律;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原則上也受法院審查。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時,機關得在法定範圍內作成合義務的裁量決定,但仍須遵守法律目的及一般法律原則。行政機關並非一概獨立於其他機關的指揮、監督之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所描述的是「依法受法律拘束」、「法院審查」、「依法行使裁量」,還是「機關間監督關係」。前三者均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錯誤之處在於把行政機關解釋、適用法規的權限說成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受法律拘束;法律本身也須合憲。行政機關不能以自己的解釋取代法律,亦不得適用違憲法律作為其行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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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甲號稱公司法專家,某日乙向甲詢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問題,甲回復之內容如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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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156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種類及發行方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得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 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一致。
  •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 公司股份得有一部分為特別股。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司法》第156條的明文即可。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規定相反的敘述。關鍵在於分辨「章程所定股份總數」與「一次發行」: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可以分次發行,並非必須一次全部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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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6 款所稱勞動契約,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解釋文所指判斷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解釋如何判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的招攬勞務契約,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6 款所稱的勞動契約。該款所稱勞動契約,是指約定勞雇關係、具有從屬性的契約;判斷時應依個案實際履行情形,綜合觀察人格、經濟及組織上的從屬性。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何者非屬解釋文所指的判斷內容」。因此,應逐項比對釋字第 740 號提到的判斷因素,找出並非解釋文所列者。

釋字第 740 號指出,判斷保險業務員的契約性質,應考量業務員是否能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包括工作時間),是否自行承擔業務風險,以及不能只憑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使用的契約名稱或分類,即認定契約性質。上述因素都需依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選項分析

(A) 應視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正確。 釋字第 740 號將勞務給付方式及工作時間能否由業務員自由決定,列為判斷契約從屬性的重要因素。自由決定程度愈高,通常愈不具人格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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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有權制定各種地方自治法規,關於地方自治法規的定義與效力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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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自治法規的種類、制定機關及效力。地方自治法規主要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自律規則;判斷時要看規範內容與制定機關是否相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的「制定機關、法規名稱、公布或發布方式、效力位階」。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自律規則是地方立法機關為規範其內部運作所訂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得就自治事項或法律、上級法規授權事項制定自治法規;其中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選項所述機關分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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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我國有不少國內法的制定,參照或繼受了國際條約的內容。下列哪一國際條約對於我國目前法制的影響最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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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人權公約對我國國內法制的影響,關鍵在於辨認哪些公約已透過施行法國內法化,以及哪些公約的內容已形成較明確的法制與制度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有相應的施行法,使公約所揭示的權利規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相較之下,我國未加入《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也沒有該公約的施行法,因此其對我國目前法制的影響相對不明顯。

解題方法

先看各公約是否已透過施行法明確引入我國法制,再比較其制度影響: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國內法化。
  • 《兒童權利公約》由《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國內法化。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國內法化。
  •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則未透過施行法納入我國法制,故影響相對較弱。

因此,答案是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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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憲法訴訟法第 52 條規定,憲法判決宣告法律違憲時,得諭知該法律定期失效,惟所定期間不得超過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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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 52 條所定的「定期失效」制度。憲法法庭宣告法律違憲時,得諭知該法律自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於一定期間屆滿後失效;所定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違憲法律「定期失效」期間的法定上限,直接依《憲法訴訟法》第 52 條記憶上限即可:不得超過二年,因此選 (B)2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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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關於法規廢止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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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的法規廢止程序,以及廢止效力何時發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

  • 法律的廢止,須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
  • 命令的廢止,由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 依法定程序廢止的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22 條的三項規定,檢查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廢止機關、公布或發布的內容,以及失效時間。題目所給官方答案 D,正是第 22 條明定的失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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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寡婦甲女過世時未留遺囑,其近親有已亡故長子乙的遺孀丙、乙與丙所生的長孫 A、次孫 B,以及未結婚的次子丁 4 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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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代位繼承及同一順序繼承人應繼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依第 1140 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依第 1144 條,同一順序有數名繼承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

解題方法

甲的長子乙先於甲死亡,乙的子女 A、B 是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由 A、B 代位承受乙原本可取得的應繼分。乙的遺孀丙是甲的姻親,不是甲的法定繼承人,不能代位繼承。

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分成兩個「支」計算:

  • 長子乙這一支:由 A、B 代位繼承,合計取得 12\frac{1}{2},兩人平均分配。
  • 次子丁這一支:取得 12\frac{1}{2}。

因此:

A=12×12=14,B=12×12=14,丁=12A=\frac{1}{2}\times\frac{1}{2}=\frac{1}{4},\qquad B=\frac{1}{2}\times\frac{1}{2}=\frac{1}{4},\qquad 丁=\fra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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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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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請假規則》對請假程序、公假工資及事假工資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時,得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依同規則第 9 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
  • 依同規則第 10 條,勞工請假原則上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勞工請假規則》的文字即可。尤其要分清楚「事假」與「特別休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但規則並未要求勞工必須先用完特別休假,才能請事假。因此,將「特別休假抵充」說成請事假的前提,便是錯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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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關於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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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租賃契約的書面要式、轉租限制,以及承租人對租賃物毀損的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422 條,租賃期限逾 1 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並非契約無效。依民法第 444 條,承租人轉租原則上須經出租人承諾,但轉租不動產的一部分,或將不動產轉租給他人供其使用收益者,不在此限。依民法第 433 條,承租人的同居人或允許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時,承租人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中的法律效果是否符合民法規定,特別注意「應以書面訂立」不等於「未書面即無效」,以及違法轉租的效果不等於原租賃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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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甲於乙公司所營網站上購買某型號行動電源,使用時因爆燃而受傷,經調查係因商品瑕疵所致,該商品係由外國丙公司設計、製造,並由丁公司輸入臺灣於各網路通路銷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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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的商品安全責任、商品輸入者與經銷者的賠償責任、危險商品回收義務,以及損害賠償請求的舉證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的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商品有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受損害時,企業經營者應負賠償責任。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者,與前述企業經營者負同一責任;商品輸入業者也視為商品製造者。

同法第 8 條規定,經銷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原則上與商品製造者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經銷者能證明其對商品的選擇或輸出未怠於相當注意,或縱已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者,得免負責任。

依同法第 10 條,企業經營者有事實足認其提供的商品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至於舉證責任,同法第 7 條之 1 是由企業經營者就其主張商品符合合理安全性負舉證責任;消費者仍須就商品危險、損害及兩者間的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業者在商品供應鏈中的角色:丙是設計、製造者,丁是輸入者,乙是銷售通路業者。接著分別對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0 條,再檢查選項 D 是否正確描述舉證責任。

題目已說明行動電源因商品瑕疵爆燃,甲因此受傷。這能說明商品安全責任與回收義務的適用情境,但不會因此免除甲對商品危險及損害間相當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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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為促進各層面社會活動之性別平等,打造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行政院於近年推動「性平三法」之修正,試圖於法制面納入更周延之保障體系,並於 112 年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下列何者不在「性平三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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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平三法」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通常所稱的「性平三法」是指:

  • 《性騷擾防治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法分別規範一般社會生活、職場及教育場域中的性騷擾或性別平等事項。《跟蹤騷擾防制法》不屬於性平三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性平三法」這個固定稱呼,再將選項與上述三部法律比對。題幹雖提到三法修正與性騷擾防治制度,仍應依法律名稱判斷,不能把同樣涉及性別安全的其他法律一併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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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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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的執行方式,以及外國法院保護令在我國的承認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外國法院核發的家庭暴力保護令,並非在我國一概不生效,也不是被害人必須重新聲請我國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8 條,當事人得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經裁定承認後即可執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至 28 條的執行規定,特別辨認「外國保護令須經法院承認」與「外國保護令完全不能在我國生效」的差別。選項 C 將前者說成後者,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同法第 22 條,警察機關得依保護令協助被害人安全占有住居所及取回生活、職業或教育上的必要物品;相對人未依令交付必要物品時,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物品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占有或扣留後交給被害人。此為法律明定的特定執行權限,並非一般性的任意進入住宅權。

  • (B) 正確。 依同法第 26 條,當事人之一方依保護令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不以他方同意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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