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 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從智利進口蘋果,實付價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未計入智利至臺灣的運輸保險費 10 萬元及運費 10 萬元,請論述上述費用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
乙將其小提琴運往法國修復後,於 1 年內復運進口,試說明如何計算該琴進口之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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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兩種完稅價格核估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一般進口貨物,以交易價格為基礎;實付或應付價格未包含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時,應依《關稅法》第 29 條計入完稅價格。
- 運往國外修理後復運進口的貨物,依《關稅法》第 37 條,以修理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的計算根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修理費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
解題方法
甲:智利進口蘋果
題目已給實付價格 1,000 萬元,並說明此價格未包含智利至臺灣的運輸保險費及運費。該等費用屬運至輸入口岸的保險費及運費,應加計於交易價格:
因此,運費 10 萬元及保險費 10 萬元均應計入,完稅價格為 1,020 萬元。
乙:小提琴運往法國修復後復運進口
第 二 題25 分
戊自 B 國進口手機玻璃鏡片,所認定之稅則號別與海關不同,致進口稅額產生差異。經通知補稅新臺幣 220 萬元後,戊逾期不予繳納。
請詳述《關稅法》有何保全債權措施?
如移送執行,戊進行何等程序,可申請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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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的欠稅保全措施,以及對海關核定稅則號別或補徵稅款不服時,如何申請復查並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手機玻璃鏡片的稅則號別爭議,屬海關核定進口貨物稅則號別及應補繳稅款的爭議,適用《關稅法》第45條、第48條及第95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 戊逾期未繳補徵關稅,海關可採取哪些保全措施。
- 戊能否就稅則號別及補稅處分申請復查。
- 若案件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須區分「暫緩移送」與「延緩執行」的適用階段及法源。
一、海關得採取的保全債權措施
1. 通知限制財產處分
依《關稅法》第48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繳或應補繳關稅等款項時,海關得就相當於應繳金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減資登記。
本題補稅額為新臺幣220萬元,海關得就相當於欠繳金額的戊之財產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以防止財產減少而影響日後徵收。
2. 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
依同條第2項,戊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且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之虞時,海關得於稅款繳納證送達後,就相當於應繳金額的財產,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
因此,海關可在法定要件具備時聲請法院保全戊相當於欠稅金額的財產;如戊已提供相當擔保,則不適用此項保全。
3. 函請限制出國
依同條第5項,欠繳款項達法定門檻時,財政部得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國。個人案件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欠繳金額須達新臺幣150萬元以上;救濟確定後,門檻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且原則上須先執行財產禁止處分或聲請法院保全;海關查明欠稅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則不受此限制。限制出國期間不得逾五年,並有法定解除事由。
本題補稅額220萬元,若戊為個人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金額已達行政救濟確定前的門檻;但限制出國並非僅憑欠稅金額即可逕行作成,仍須符合前述程序及法定條件。
4. 其他債權保全方式
依同條第3項,民法第242條至第244條關於債權人代位權及撤銷權等規定,準用於關稅徵收。若戊怠於行使權利,或以不當方式處分財產而損及海關債權,海關得依法主張相關權利。
第 三 題25 分
甲進口高級手錶,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一欄稅率,但該手錶之加工、原料及製造涉及四個國家,請詳述認定該高級手錶原產地之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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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多國加工製造的進口貨物如何認定原產地。手錶的原料、加工及製造涉及四個國家,應依「最後實質轉型」判斷原產地;關鍵在於找出哪一國的加工製造使手錶產生實質轉型,而不是以出口國、組裝地或原料來源國直接認定。
本題明示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一欄稅率,因此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五條的一般貨物規定辦理。該條規定:非適用第二欄稅率的進口貨物,如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以使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法源為《關稅法》第二十八條及《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適用的原產地規則、實質轉型標準,以及海關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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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適用規則 第一欄稅率不屬第二欄稅率,故適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五條的一般規則。貨品涉及多國時,採「最終實質轉型地」認定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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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何謂實質轉型 依同標準第七條,除財政部與經濟部就特定貨物另訂原產地基準外,實質轉型是指下列任一情形:
-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成品與原材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不同。
- 號列未改變,但加工或製造後的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 特定貨品符合主管機關公告的重要製程。
第 四 題25 分
丁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運自加拿大進口墨西哥產製汽車。丁故意繳驗不實發票,該發票所載貨物價值低於實際價值,並藉此逃漏稅款。
請申論丁之行為有無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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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所定「虛報貨物價值」及「繳驗不實發票」的構成要件,並須區分貨物的運送來源地與原產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行為時有效的《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罰鍰,或沒入、併沒入其貨物:
- 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 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 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 其他違法行為。
其中,「不實之發票」不以文件遭偽造或變造為限;發票即使形式上由有權製作的人開立,只要所載交易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例如發票金額低於真實交易價格,仍可能屬於不實發票。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是否報運進口」、「是否有第1項所列虛報或不實文件情形」,以及「是否造成所漏進口稅額」。本題既明示丁故意繳驗低於實際貨物價值的不實發票,並藉此逃漏稅款,關鍵在於低報價值與不實發票是否分別符合第2款、第3款。
題目另指出汽車「自加拿大進口」但「墨西哥產製」:加拿大是貨物的運送來源地,墨西哥才是題示的產製地。申報及核定進口關稅時,不能只因貨物由加拿大運來,就將其視為加拿大產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