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 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
試題代碼 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30 分

進口商報運進口吹風機一批(總計 100100 箱,共 1,0001{,}000 件),經完稅放行提領後,發現有下列狀況。業者應根據哪些法令規定,向海關申請補運新品進口免徵關稅?(每小題 1010 分,共 3030 分)

(一) 點收入庫時,發現有 6060 件吹風機外殼破損或零件損壞情事。

(二) 前項 6060 件不良品如無須復運出口,進口商後續應如何處理?

(三) 如點收入庫時,發現其中 1010 箱有短裝情事,總計短少 5050 件。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完稅放行後,發現貨物有損壞或短裝時,進口商能否申請國外廠商補運新品免徵關稅,以及不良品無須復運出口時應如何處理。解題時先辨別情形屬於「瑕疵調換」或「短裝補運」,再分別適用法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原進口貨物「經完稅放行提領」,因此原貨物已核估並繳納關稅。後續補運貨物能否免稅,須看補運原因是否符合法規,並依規定備妥證明文件及期限內向海關申請。

  • 外殼破損、零件損壞:屬原進口貨物損壞,適用關稅法第 51 條的賠償或調換規定。
  • 不良品不退回國外: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處理原貨;仍有利用價值的部分須重行估價徵稅。
  • 箱內數量不足:屬短裝,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0 條的短裝補運規定。

(一)60 件外殼破損或零件損壞

依關稅法第 51 條,進口貨物繳稅放行後,如發現有損壞,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者,賠償或調換進口的貨物得免徵關稅。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及第 41 條,進口商應於原貨放行後發現損壞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辦,並提出申請書,載明原進口貨物及擬賠償或調換貨物的名稱、品質、數量、價值等資料,檢附原訂合約及相關往來文件。申請時如有文件不及檢附,可於賠償或調換貨物進口時補送。

因此,本題 60 件吹風機經確認確有損壞,並由國外廠商同意補運新品調換,進口商得依上述規定申請補運新品免徵關稅。

(二)60 件不良品無須復運出口時的處理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如國外廠商聲明放棄不良品,無須復運出口,進口商仍應將原貨送海關查驗。因體積、數量巨大笨重或其他特殊原因確有運送困難者,得申請海關派員至貨物存儲地點查驗。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30 分

進口商報運進口貨物一批,經繳稅放行後,海關事後審核報單發現,該貨品稅則號別申報錯誤,請問:(每小題 1010 分,共 3030 分)

(一) 如有應補關稅情事,應補關稅之海關核定期限及其規定為何?

(二) 如申報之稅則號別屬明顯錯誤,致稅款短徵者,其補繳期限及其規定為何?

(三) 如報單之貨品分類號列申報錯誤,核屬不得進口之貨物,依據《關稅法》第 9696 條規定應如何處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稅則號別申報錯誤時,應區分兩種補稅制度:

  1. 一般事後審查、稽核補稅:依《關稅法》第 18 條及第 13 條辦理。
  2. 稅則號別等事項顯然錯誤所致短徵:依《關稅法》第 65 條辦理,適用特別的一年期限。

另須區分稅款補徵與不得進口貨物的處置:貨品分類號列申報錯誤而使貨物核屬不得進口時,依《關稅法》第 96 條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海關何時須核定補稅」,還是「顯然錯誤的稅款應於何時補繳」,再分別套用第 18 條與第 65 條;第三小題則直接依第 96 條列出退運、變賣及必要時銷毀等處理程序。

(一)如有應補關稅情事,應補關稅之海關核定期限及其規定為何?

依《關稅法》第 18 條,海關得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對進口報單及有關文件進行事後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最長六個月。

若海關依《關稅法》第 13 條實施事後稽核,則應依該條規定辦理。此類事後稽核,原則上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五年內為之;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因此,題目所述事後審核報單,如屬第 18 條的事後審查,海關應在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核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再延長六個月;如係第 13 條事後稽核,則適用該條的五年期間。

(二)如申報之稅則號別屬明顯錯誤,致稅款短徵者,其補繳期限及其規定為何?

依《關稅法》第 65 條,稅款完納後,因稅則號別等事項顯然錯誤而致短徵者,海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海關補徵或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應於稅款完納之翌日起一年內辦理,並依規定加計利息。

「稅則號別顯然錯誤」的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例如稅則品目名稱已有明確規範卻適用錯誤、違反稅則類註或章註的明確規定,或同一進口人對相同或類似貨物再次申報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40 分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經海關查驗結果,有下列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請問海關依據規定應施以何種處分?(每小題 1010 分,共 4040 分)

(一) 虛報進口貨物數量,核有逃漏關稅且已逾免罰標準。

(二) 虛報進口貨物貨名,經查實際來貨為嚴重影響政經貨品。

(三)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實際來貨為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

(四) 虛報進口貨物價格,經查證報關發票涉有擅自變造價格情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進口貨物申報不實時,先辨別違章是單純虛報,還是涉及逃避管制;若涉及管制,處罰方式會轉依同條例第 36 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單純虛報: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處理。進口貨物有虛報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或規格,或繳驗偽造、變造、不實發票或憑證等情形,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 5 倍以下罰鍰,或沒入、併沒入貨物。
  • 涉及逃避管制:依同條第 3 項,轉依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處理;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 3 倍以下罰鍰,貨物並予沒入。
  •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另訂有免罰條件。題目(一)已明示「已逾免罰標準」,故不能免罰。

解題方法與各小題

(一)虛報進口貨物數量,核有逃漏關稅且已逾免罰標準

虛報數量屬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題目指出已逃漏關稅且逾免罰標準,故應依第 37 條第 1 項裁處:得處所漏進口稅額 5 倍以下罰鍰,或沒入、併沒入貨物。實際罰鍰倍數依違章情節及裁罰基準核定。

(二)虛報進口貨物貨名,實際來貨為嚴重影響政經貨品

虛報貨名屬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題目並指出貨品嚴重影響政經,應依第 37 條第 1 項,得視情節處所漏進口稅額 5 倍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或併沒入貨物。若該貨物另屬依法不得進口或管制輸入的物品,並認定違章涉及逃避管制,則依第 37 條第 3 項轉依第 36 條處理:處貨價 3 倍以下罰鍰,貨物並予沒入。

(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實際來貨為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其他年度

112 年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其他類科的《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