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船舶管理與安全) 包括避碰規則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技術類(選試船舶管理與安全)
試題代碼 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

第 一 題30 分

船舶安全管理的目的為何?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須考量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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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安全管理章程》(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ISM Code)的安全管理目標,以及安全管理系統應具備的要件。ISM Code 透過公司管理與船上作業的制度化安排,建立預防事故、控制風險及持續改善的管理架構;不是只靠船員個人注意或船舶設備符合規定。

法規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ISM Code 由《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 IX 章納入強制實施架構。以下依 ISM Code 第 1.2 節及第 1.4 節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 ISM Code 區分兩個層次:

  1. 目的:說明安全管理制度最終要保護哪些對象、達成哪些結果。
  2. 有效制度的考量因素:說明制度如何落實,包括政策、責任、作業程序、風險管控、事故通報、緊急應變、資源、人員能力及持續改善。

如此作答可以避免只列「安全第一」等抽象口號,而能涵蓋制度的目標與執行機制。

船舶安全管理的目的

依 ISM Code 第 1.2 節,船舶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如下:

  1. 確保海上安全:保障船舶航行、作業及船上人員的安全。
  2. 防止人員傷害或生命損失:包含船員、旅客及其他可能受船舶事故影響的人員。
  3. 避免對環境及財產造成損害:特別是防止海洋環境污染,並降低船舶、貨物及第三人財產受損的風險。
  4. 辨識並控制風險:評估船舶、船員與環境面臨的各項風險,建立適當防護措施。
  5. 持續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改善岸上與船上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事故預防、緊急應變及污染防治能力。

因此,作答時可先概括為:保護人命、確保船舶安全、預防污染與財產損害,並藉由風險控制與持續改善達成上述目標。

有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須考量的因素

一、明確的安全與環境保護政策

公司應訂定並公布安全管理及環境保護政策,使岸上人員與船上人員了解公司的安全目標、管理原則及應遵守的要求。政策須能轉化為日常作業的規範,而非只停留在書面宣示。

二、清楚的組織、職責與權限

制度須界定公司與船舶之間的管理關係,明定各級人員的職責、權限、指揮及通報管道。船長執行船上安全管理時,應有足夠權限;公司也須提供支援,並確保岸上管理部門能掌握船舶安全狀況。

三、適任人員、訓練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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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船舶須製作緊急應變部署表,並應公告於駕駛台、機艙、船員住艙空間、召集站、旅客艙室及其他空間等。試述緊急應變部署表的功能及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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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緊急應變部署表(muster list)是船舶在火災、棄船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的「人員分工與行動依據」,明定警報發出後誰負責指揮、誰到哪裡集合、誰執行何種任務,以及關鍵人員無法執勤時由誰接替。

本題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 III 章第 8 條及第 37 條作答。第 8 條規定船上人員應有清楚的緊急指示,並將符合第 37 條的部署表及緊急指示張貼於船上顯著處;第 37 條規定部署表應列明警報與廣播系統、警報響起時的行動、棄船命令發布方式及船員分工等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功能」與「主要內容」兩問。作答時先說明部署表如何讓船上人員迅速、有序地採取行動,再依序整理「警報與集合、船員任務、旅客協助、設備維護與代理人」等項目。如此既能說明部署表的實際用途,也能涵蓋 SOLAS 第 37 條的規定。

緊急應變部署表的功能

  1. 統一指揮與分工:預先指派各船員的崗位、任務及指揮關係,避免事故發生時多人重複處置,或重要工作無人負責。
  2. 加快應變與救援:讓船員聽到警報後立即知道應到的集合地點、應攜帶或操作的設備,以及下一步行動。
  3. 維護船上人員安全:安排旅客集合、疏導及救生衣穿著等工作,協助旅客迅速到達集合站或救生艇筏登乘位置。
  4. 支援演習與熟悉程序:作為消防、棄船等演習的依據,使船員熟悉各自職責及設備位置。
  5. 確保重要職務有人接替:預先指定關鍵人員的代理人,降低人員傷病或失能對應變工作的影響。

主要內容

一、警報、廣播與棄船命令

  • 載明一般緊急警報及公共廣播系統的相關資訊。
  • 說明警報發出後船員及旅客應採取的行動,包括集合地點與集合方式。
  • 明定棄船命令如何發布,使全船人員能接收並理解。

二、船員崗位與應變任務

部署表應逐人列明崗位、集合站及任務,並依船舶設備、人員編制與緊急事故種類安排工作。SOLAS 第 37 條列出的任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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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港口國為落實船舶保全規範,有權要求欲泊靠港口之外籍船舶提供哪些資訊,以確保其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XI-2 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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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XI-2 章第 9.2.1 條:締約政府為確認船舶符合保全規定,得要求欲進入其港口的船舶提供特定保全資訊。適用對象是欲進入該締約政府港口的船舶,並非只有已靠港後才能查核。

本題所稱「船舶保全」是防範危及船舶、港口設施及人員的安全威脅,與船舶適航、救生或避碰規則無關。相關制度由 SOLAS 第 XI-2 章及《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規範。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 SOLAS 第 XI-2 章第 9.2.1 條逐項整理,並把資訊分成三組記憶:證書與保全等級、過去十次靠港的保全紀錄、其他實務保全資料。條文列有六類資訊;其中第六類有明確限制:可要求其他實務保全資訊,但不得要求船舶保全計畫的細節。

港口國得要求的資訊

  1. 有效保全證書:確認船舶持有有效的《國際船舶保全證書》(ISSC)或有效的臨時《國際船舶保全證書》(Interim ISSC),並提供簽發機關名稱。

  2. 船舶目前的保全等級:說明船舶當下依何種保全等級運作。

  3. 過去十次港口設施靠泊的保全等級:列明船舶最近十次在港口設施進行船舶與港口設施介面作業時所處的保全等級。

  4. 過去十次港口設施靠泊期間採取的特別或額外措施:說明船舶在相關靠泊期間採取、超出一般核准船舶保全計畫所定措施的特別或額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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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30 分

政府推動離岸風電建設以來,漁業權爭議不斷,其中之一即為彰化風場航道禁航禁漁。請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漁船權利與義務之相關規範,論述漁船在風場航道與兩側緩衝區航行與捕魚是否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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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以下簡稱《避碰規則》)如何規範漁船與其他船舶的避碰責任,並判斷這些規則是否足以直接禁止漁船在彰化風場航道及兩側緩衝區航行或捕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避碰規則》第 3 條第 4 款所稱「從事捕魚之船舶」,是指以網具、延繩、拖網或其他漁具捕魚,且漁具限制船舶操縱能力的船舶;僅有捕魚意圖,或船上載有漁具,並不當然符合此定義。規則第 18 條規定各類船舶間的避讓責任;第 10 條則規範分道通航制中的航行行為。

要特別區分:《避碰規則》規定船舶如何安全航行與避讓,不是漁業權或風場海域使用權的完整法源,也不因漁船具有某種避讓順位,就自動取得在任何水域捕魚的權利。

解題方法

分別檢視兩個問題:第一,漁船是否能在航道及緩衝區航行;第二,能否在這些水域從事捕魚。接著判斷《避碰規則》有沒有直接禁止,以及是否另有適用的國內規定。

  1. **航道內航行:**彰化風場航道採分道航行安排,應依《避碰規則》第 10 條及航道管理要求航行。第 10 條第 9 款規定,從事捕魚之船舶不得妨礙沿交通巷道航行船舶的通行;船舶穿越交通巷道時,應儘可能以與巷道船舶交通流向成直角的方向穿越。漁船因此不能以「我是漁船」為由妨礙商船安全通行,也不能將航道當作任意捕魚、停留或拖網作業的水域。

  2. 緩衝區內航行與捕魚:《避碰規則》並未因水域被稱為「緩衝區」就一律禁止漁船進入或捕魚。仍須遵守避碰、瞭望、安全航速等一般航行義務,並注意不得妨礙航道內船舶通行;捕魚是否合法,則還須依漁業及其他適用的國內規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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