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船舶管理與安全) 包括避碰規則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技術類(選試船舶管理與安全)
試題代碼 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

第 一 題25 分

請申論國際安全管理章程(ISM Code)與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在提升船舶航行安全方面的關聯性,並結合船員的職責,分析如何在實務操作中落實相關規範,以預防碰撞事故,確保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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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管理制度如何轉化為船橋上的安全行動」。ISM Code 與 COLREGs 分屬不同層次,但共同服務於船舶安全:

  • ISM Code(國際安全管理章程):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 IX 章成為強制要求,規範公司及船舶如何建立、執行及持續改進安全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MS)。其目的包括確保海上安全、防止人員傷亡,以及避免對環境和財產造成損害。
  • COLREGs(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範船舶在海上航行時的避碰行為,提供瞭望、安全航速、碰撞危險判斷、避讓行動及狹水道、分道通航等操作準則。

因此,ISM Code 建立「公司與船舶如何管理安全」的架構;COLREGs 提供「船舶在具體會遇情境中如何避碰」的操作規則。制度完整但未落實,或船員熟悉規則但缺乏有效管理支持,都不足以穩定防止碰撞。

本題涉及國際公約與規則之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申論可依「規範定位—相互關聯—船員分工—實務流程—結論」作答:

  1. 先說明 ISM Code 是安全管理制度,COLREGs 是船舶避碰規則。
  2. 再說明 SMS 如何透過程序、訓練、資源與監督,使 COLREGs 由規範轉為日常操作。
  3. 依船長、值班航行員、瞭望人員及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分述責任。
  4. 最後以航前準備、航行監控、會遇處置及事後檢討,說明如何形成預防事故的管理循環。

這種寫法能同時回答題目中的「關聯性」與「結合船員職責落實規範」,避免只抄規則條文,卻未交代管理制度如何發揮作用。

ISM Code 與 COLREGs 的關聯

ISM Code 要求公司建立適合船舶安全營運的 SMS,包含安全與環境保護政策、船岸責任與權限、船長權限、應變程序、事故與不符合事項通報、維護保養、文件管理及內部稽核等。SMS 的重要功能,是把外部規範轉化為船員能遵循、公司能檢查、缺失能修正的工作程序。

COLREGs 則提供避碰的直接操作依據,特別包括:

  • 第 2 條:責任——船舶、船長與船員均須遵守規則;在特殊情況下,仍須運用良好船藝及當時情勢所要求的注意。
  • 第 5 條:瞭望——船舶須以視覺、聽覺及一切適當可用的方法保持有效瞭望,以充分判斷局面及碰撞危險。
  • 第 6 條:安全航速——航速須能使船舶採取適當而有效的避碰行動,並能在適當距離內停住;須考量能見度、交通密度、操縱性能、風浪海流及雷達限制等因素。
  • 第 7 條:碰撞危險——應使用一切適當方法判斷碰撞危險;有疑問時,應視為存在碰撞危險。不得僅依不充分的雷達資料作判斷。
  • 第 8 條:避碰行動——避讓行動應明確、及早並符合良好船藝;必要時應減速、停俥或倒俥,並持續檢查行動效果,直至他船完全駛過並讓清為止。
  • 第 34 條及第 35 條:操縱及警告信號、能見度不良時的信號——船舶應依情況使用適當聲號,以表示操縱意圖或警告危險。

ISM Code 與 COLREGs 的連結,在於 SMS 能將上述規則落實為值班制度、航行計畫、橋樓資源管理、設備維護、船員訓練與稽核要求;COLREGs 則為船員執行航行安全程序提供共同且具體的判斷標準。

船員與公司的職責

公司及指定人員

公司應提供船舶安全營運所需的合格人員、設備、訓練與岸上支援,並建立明確的航行及避碰程序。指定人員(Designated Person Ashore, DPA)負責促進船岸聯繫,向最高管理階層反映安全管理需求,並協助船舶取得必要資源。

公司還應確保雷達、ARPA、自動識別系統(AIS)、電子海圖及操舵設備按規定維護;安排船員熟悉船舶操縱特性、值班程序及應變方式;並藉由事故、未遂事故及缺失通報,找出制度或執行上的問題,採取矯正措施。

船長

船長對船舶安全航行負有重要責任,應依 SMS 確保航前計畫及航行值班制度適當,並監督船員遵守 COLREGs。ISM Code 強調船長的最高權限與責任:在涉及安全及防止污染的決定上,船長得作成必要決定,並可向公司請求支援。

航行中若有碰撞危險、能見度惡化、設備故障或值班人力不足,船長應及時到橋樓協助,必要時降低航速、改變航向或採取其他避碰措施,不應因商業進度或上級壓力而延誤安全決策。

值班航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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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論述駕駛臺資源管理(Bridge Resource Management, BRM)在提升船舶避碰安全上的關鍵作用,並說明船員如何透過有效溝通、決策與團隊協作,落實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以預防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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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駕駛臺資源管理(Bridge Resource Management, BRM),是船長及駕駛臺團隊有效運用人員、設備、資訊與時間,透過溝通、協調、領導及決策,維持共同情境認知並安全執行航行任務。它的核心不是單靠某一位航海人員判斷,而是讓團隊能及早發現危險、互相核對資訊、提出疑慮,並採取一致而有效的避碰行動。

避碰安全的直接規範基礎為《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相關規範為準,並應掌握下列規則:

  • 第 2 條:責任。 船舶、船長及船員仍須對不遵守規則或通常航海慣例所生的後果負責;遵守字面規則不能取代良好的航海判斷。
  • 第 5 條:瞭望。 須以視覺、聽覺及當時情況下適當的一切可用方法保持適當瞭望,全面評估情勢與碰撞危險。
  • 第 6 條:安全航速。 依能見度、交通密度、船舶性能、背景燈光、風浪流及雷達限制等因素採取安全航速。
  • 第 7 條:碰撞危險。 使用適當可用方法判定碰撞危險;對雷達資訊須充分觀察,避免以不充分資料推論。若有疑問,應視為危險存在。
  • 第 8 條:避免碰撞行動。 行動須明確、及早,並符合良好航海慣例;航向或航速變更應足夠明顯,且須持續檢查效果。
  • 第 13 至 18 條:相互可見船舶的操船責任。 分別處理追越、對遇、交叉、讓路船與直航船,以及各類船舶間的責任。
  • 第 19 條:能見度受限。 船舶須依當時條件採安全航速,謹慎處理雷達偵測到的碰撞危險,並依規定採取行動。

解題方法

採「BRM 如何支援 COLREG 的辨識、判斷、操船與確認」作答,依序說明溝通、決策、團隊協作,再連結相應避碰規則。如此能呈現 BRM 不只是抽象的管理理念,而是把規則落實在駕駛臺日常操作中的方法。

一、透過瞭望與資訊整合建立共同情境認知

駕駛臺人員應分工保持瞭望,並將目視方位、雷達/ARPA、AIS、電子海圖、航速航向、能見度及交通動態等資訊交叉核對。發現目標後,應清楚通報船名或目標識別、方位、距離、相對運動、CPA(最近會遇距離)及 TCPA(到達最近會遇點時間)等資訊;值班駕駛員再確認全體對目標與危險程度的理解一致。

這項作法落實 COLREG 第 5 條的適當瞭望及第 7 條的碰撞危險判定。CPA、TCPA 是輔助判斷的資訊,不能單獨取代瞭望與航海判斷;若資料不完整、來源互相矛盾或危險程度不明,應提高警戒並視碰撞危險存在。

二、透過有效溝通避免資訊落差與疑慮被壓下

駕駛臺溝通應簡潔、明確、可確認,尤其在目標辨識、操船命令及船舶回應上,採用「發出指令—覆誦確認—執行—回報結果」的閉環溝通。例如,船長下令改變航向時,舵手覆誦指令,執行後回報實際航向;值班駕駛員則監控操船效果。

團隊成員應能主動提出異常、疑慮及不同判斷。階層不應妨礙必要的提醒與升級通報:如看不清目標、雷達資料不可靠、對避碰意圖不確定,或直航船判斷讓路船未採取適當行動,應立即向船長報告並持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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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論述船舶在面臨碰撞危機時應採取避碰措施的原則,並說明在不同海況與交通密度下,如何展現「明確、有效且可辨識」之避碰行動,以確保航行安全與規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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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中「如何採取避碰行動」,核心是規則第 8 條,並須結合第 2 條的責任、第 5 條的瞭望、第 6 條的安全航速、第 7 條的碰撞危險判斷,以及第 13 至 19 條各種會遇情況的操船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避碰行動應把握五項要求:及早、積極、明確、有效、持續查核。措施須符合規則,並依良好船藝執行;目標是讓兩船以安全距離通過,並確認危險確已解除。

第 8 條的重點如下:

  • 積極且及早:情況許可時,行動應果斷並在充分時間內採取。
  • 幅度足夠、易於辨識:航向或航速的改變,應大到足以讓對方以目視或雷達清楚察覺;避免連續多次小幅、含糊的變動。
  • 安全通過:操船結果須能使兩船保持安全距離。
  • 查核效果:持續觀察,直到對船完全駛過並讓清。
  • 必要時減速或停船:為避免碰撞,或爭取時間判斷情勢,可減速、停船或倒俥。
  • 不可妨礙通行者仍須及早留出水域:依規則負有「不得妨礙」義務的船舶,應及早留出足夠水域;發生碰撞危險後,雙方仍須依規則採取適當行動。

解題方法

依「發現危險、判斷責任、選擇措施、確認效果」四步作答,便能涵蓋法條原則與實際操船。

  1. 發現並評估碰撞危險 依第 5 條保持適當瞭望,運用視覺、聽覺及當時可用的設備;依第 7 條使用適當方法判斷碰撞危險。不得僅憑片面或不足的雷達資料作結論。穩定羅經方位而距離持續接近,通常表示有碰撞危險,應立即採取進一步避碰評估。

  2. 先確認會遇型態與操船責任 依第 13 至 18 條辨明追越、對遇、交叉相遇及船舶間責任,確定應讓路或應維持航向、航速的船舶。讓路船須及早採取有效措施;直航船也須依第 17 條在讓路船未適當行動時,適時採取措施避免碰撞。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自身「有優先權」為由放任碰撞發生。

  3. 選擇清楚且能達成安全通過的操船措施 水域足夠時,單獨大幅改變航向可能最有效,但須及早採取,且不得導致與第三船或障礙物形成另一近迫局面。必要時改變航速,或減速、停船、倒俥,以增加操船時間與安全裕度。任何措施都須與規則及良好船藝一致。

  4. 持續核對措施是否有效 採取行動後,繼續觀察對船動態,確認兩船正在安全分離,並確認不會形成新的碰撞危險。若預定措施未達成安全通過,應再採取有效行動;查核須持續至對船完全駛過並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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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申論船舶發生重大事故需棄船逃生時,船員應如何依緊急應變計畫,在不同海況和船舶狀況下有效組織人員、使用救生設備,以確保人員安全與後續救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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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重大事故下的緊急指揮、棄船決策、人員集合與清點、救生艇筏操作,以及遇險通報和後續求生。答題主軸是:依船上緊急應變計畫分工,由船長統一指揮;在時間與現場狀況許可時,先控制事故、備妥救生設備並完成遇險通報,再依船況及海況選擇安全的棄船方式。

規範依據包括《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三章「救生設備與安排」有關集合表、緊急指示、救生艇筏配置、操作及演習的規定,以及《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 Code)。我國船舶亦應依適用的《船舶設備規則》及船上核定的緊急應變計畫執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按「決策與通報、集合與清點、評估船況海況、選擇設備與下水方式、離船後求生與救援銜接」的順序申論。這樣能呈現從船上應變到海上待救的完整流程,並能說明不同環境下如何調整操作。

申論要點

一、船長決策與警報通報

發生碰撞、火災、進水、爆炸、失去操縱能力等重大事故時,船長應立即評估船體損害、火勢與進水情況、船舶傾斜或縱傾、動力與電力、附近海況及救援可能性,並依應變計畫下達相應警報。棄船是重大決定,應由船長統一指揮;若船舶即將沉沒、火勢或毒氣已威脅人命,則應迅速下令,避免因等待而失去逃生時機。

在可行時,應及早以 GMDSS 發出遇險警報及遇險通話,通報船名、位置、遇險性質、船上人數、船況及所需協助,並保持守聽;啟動 EPIRB,備妥 SART 或 AIS-SART、救生艇筏用無線電設備。遇險設備應由指定人員攜帶或按規定啟用,並避免因忙於操作救生艇而漏報位置與人數。

二、集合、清點與人員管制

船員依集合表(muster list)前往指定集合站,履行滅火、堵漏、關閉水密門、準備救生艇筏、協助乘客及清點人員等職責。指揮人員應核對船員及乘客名單,確認失聯、受傷、行動不便及需協助者的位置;安排熟悉救生艇筏與下水設備的人員擔任艇長及操作人員,並指派人員協助乘客穿著救生衣、保暖衣物或浸水防護衣。

人員應按秩序前往登乘站,勿推擠或自行跳海。若事故造成通道受阻,應依計畫改走備用逃生路線;有煙、火或有毒氣體時,避開下風處與受污染區域,並視情況以濕布或防護設備保護呼吸及暴露部位。集合及登艇過程應反覆清點,避免有人留在船內或重複計數。

三、依船況與海況選擇下水方式

操作前應確認可用的救生艇、救生筏及其位置,檢查下水設備、艇筏乘員容量、艇內通信與求生物資。選用能迅速、安全離船且可避開火焰、燃油、漂浮物及船體危險區域的設備與舷側。操作須由受訓人員依艇筏上的標示及操作程序執行。

  • **海況平穩、船體穩定:**依程序登乘並使用吊艇架或核定的下水方式,控制艇筏與船側距離,避免碰撞;登艇後即離開船體附近的危險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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