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關務升官等考試簡任 關務類 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關務升官等考試・簡任・關務類
試題代碼 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50 分

今年 8 月間,國內查獲越南快遞進口豬肉,幾成非洲豬瘟防疫破口,海關因而對報關業者採取:

  1. 越南進口快遞貨物全面採 C3 人工查驗。
  2. 快遞貨物查出肉品者,該報關業者報關之快遞貨物全面改採 C3 人工查驗,並可能遭致最重撤照之懲處。
  3. 快遞貨物將逐步禁止併袋通關,改採逐件通關。

試附理由詳細申論下列問題:

(一)詳述海關整體有哪些通關業務?快遞進口貨物通關之業務比重及特性?其執法有何窒礙難行之處?(17 分)

(二)詳述海關針對報關業者之加強查驗措施及行政懲處有何法規依據?(17 分)

(三)試擬海關查驗國際快遞貨物之程序改善與修法建議。(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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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作答架構

本題不是單純詢問快遞貨物查驗,而是綜合考查海關通關業務、快遞通關的風險與執法限制、對報關業者與快遞業者採取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據,以及防疫與通關效率如何兼顧。

作答可依序掌握三個層次:

  1. 先說明海關整體業務,再指出快遞案件量大、時效要求高、貨物分散且仰賴業者申報的特性。
  2. 區分「風險管理下的查驗措施」與「違規後的行政裁處」:前者可依通關法規及風險管理採行,後者須有具體法規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
  3. 提出可執行的程序與修法方案,兼顧防疫、貨物可追溯性、業者義務與通關效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其後快遞通關法規及相關管理規範已有修正,解題仍依當年法制說明。

(一)海關通關業務、快遞業務比重與執法困難

1. 海關整體通關業務

海關主要通關業務包括:

  • 貨物通關: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物及貨櫃之申報、查驗、徵稅、放行與管理。
  • 快遞貨物通關:空運及海運快遞貨物之申報、理貨、查驗與放行。
  • 郵遞物品通關:國際郵包及郵遞物品進出口之查驗、課稅與放行。
  • 旅客及行李通關:出入境旅客行李之申報、檢查與課稅。
  • 保稅及特殊制度管理:保稅倉庫、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等貨物之監管。
  • 其他邊境執法:查緝走私、管制物品及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並配合防疫、檢疫等機關辦理邊境管理。

通關是海關的核心工作,但海關執法並不限於課徵關稅;其亦須依法協助執行管制物品及邊境防疫措施。

2. 快遞進口貨物的業務比重

快遞貨物件數隨跨境電商發展大幅增加。以考前可取得的近年資料為例,民國 108 年及 109 年空運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分別約 6,025 萬份及 5,627 萬份。民國 107 年快遞簡易申報單亦達約 4,649 萬份,約占當年度進口報單總量九成。

這些數字說明快遞通關以「案件數量」而言占極大比重,並且高度集中於空運及少數主要關區;但件數比重不等於貨物價值或稅收比重,作答時應區別統計口徑。

3. 快遞通關的特性

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快遞貨物具有以下特性:

  • 時效要求高:快遞貨物專區通常提供全天候或延長時段通關服務,重視迅速分流、查驗及放行。
  • 案件數量大、單件價值及重量通常較低:相當部分採簡易申報,與一般進口報單的申報及審核模式不同。
  • 貨件多、包裝與品項分散:單一航班可能有大量包裹,貨物尺寸、包裝及品名差異甚大。
  • 業者居於關鍵位置:快遞業者承攬、理貨、標示及傳遞申報資料,海關須仰賴條碼、標籤、發票及電子資料辨識個別貨物。
  • 存在合併與併袋作業:併袋有助於集運及作業效率,但外袋內含多件不同貨物時,會增加辨識、抽驗及責任追查的難度。
  • 申報資料常以簡化方式處理:申報貨名、價格或收貨人資料如有不實、不全,可能影響查驗及追溯;簡易申報並不表示免除實質查核或法定管制。

4. 執法窒礙難行之處

第一,案件量與查驗人力不相稱。若對所有快遞貨物一律人工拆驗,貨物會大量滯留,影響專區容量、查驗人力與正常通關。

第二,X 光影像辨識有限。肉品可能以加工食品、禮品或日常用品名義申報,亦可能藏於其他貨物中;包裝重疊或併袋會造成影像重疊,增加判讀困難。

第三,外觀與申報資料未必足以辨識內容。單靠貨名、標籤及發票,難以判斷包裹內是否夾藏豬肉製品;若申報內容不實或來源資料不足,查緝難度更高。

第四,責任主體分散。輸入人、境外賣家、境外集運商、快遞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貨棧業者分別掌握不同資訊。貨物查獲後,須釐清究竟由誰提供不實資料、誰負有申報或管理義務,不能只因貨物由某報關業者申報,即當然推定該業者違法。

第五,海關與防檢疫機關職掌不同。海關依關務法規辦理貨物通關、查驗與緝私;動植物檢疫及違規輸入肉品的防疫裁處,則涉及主管防檢疫機關的法定職權,須加強資料通報與共同處置。

(二)對報關業者加強查驗及行政懲處的法規依據

1. 加強查驗措施的依據與界線

海關得依貨物風險、來源地、貨物種類、業者紀錄及情資,運用風險管理及查驗權限,調整查驗比例與通關方式。快遞貨物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辦理通關;快遞業者並應依規定提供發票、條碼或標籤,配合海關查核及拆盤、拆櫃查驗。

因此,對越南等高風險來源貨物提高查驗比例、要求拆袋進倉、採人工查驗,屬於海關為確認貨物內容而採取的邊境風險管控措施。C3 是海關實務上的人工查驗通關方式;其本質是查驗程序與風險控管,不是對業者的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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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50 分

A 公司自國外進口 LCD 螢幕一批,原申報稅則號別第 8528.59.10 號「其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監視器」,稅率 10%,經海關審核結果,以來貨具有 DV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接受影像信號,乃按原申報進口稅則予以徵稅驗放在案。嗣後 A 公司改稱來貨應歸列稅則第 8528.51.00 號「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8471 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其他監視器」,稅率零,致有溢繳稅款,乃提起行政爭訟。

A 公司主張:我國於加入 WTO 時即簽署資訊科技協定(ITA),承諾免除資訊科技產品關稅,系爭貨物屬於資訊產品稅則,且歐盟最高法院於判決中認定相同之貨物應歸屬資訊產品之稅則。

海關主張:與本件類似之貨物不列入資訊產品早有前例可循,歐盟最高法院之判決係就個案標的監視器之判定,尚難比附適用,亦無法拘束我國海關之認定。

試附理由詳細申論下列問題:

(一)詳述海關如何就進口貨物認列稅則?有何法規依據?(17 分)

(二)申論我國簽署資訊科技協定,承諾資訊產品免課關稅,對於海關認列系爭貨物之稅則是否有拘束力?如何之拘束力?(17 分)

(三)詳述 A 公司提起行政爭訟之程序。(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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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考查三個層次:進口貨物如何依稅則分類、資訊科技協定(ITA)對國內分類及課稅的效力,以及納稅義務人如何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作答時,應先指出稅則分類是依貨物客觀特徵,將貨物涵攝於法定稅則品目;再區分 ITA 的國際義務與國內海關適用稅則的依據;最後依關稅法列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的程序和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修正關稅法及相關法規後,部分條文及救濟安排已有調整;本題仍依 110 年規定說明。

(一)海關如何認列進口貨物稅則?法規依據為何?

1. 依法定稅則及解釋規則分類

依 110 年《關稅法》第 3 條,關稅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分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辦理。稅則分類不能只看進口人申報的品名,也不能只憑貨物名稱、用途或其中一項功能判定;海關須將來貨的客觀特徵與稅則各品目及相關註解比對,判斷其應歸列的號別。

主要解釋依據包括:

  •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類註、章註、節註及各號別貨名。
  •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尤其是解釋準則一:分類首先依各節、章及分節標題、相關類註與章註,以及號別貨名判斷。
  • 解釋準則六:在同一層級的子目間比較時,依子目文字及相關子目註解判斷。
  •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及其他相關文件,可作為理解稅則品目與分類範圍的參考。

海關實務上,通常會檢視貨物的構造、功能、用途、技術規格、輸入端子、可接收與處理的訊號,以及其是否須依賴自動資料處理系統(ADP)主機才能執行主要功能。進口人負有據實申報義務;海關則依申報資料、檢驗結果及相關技術文件核定稅則號別與適用稅率。

2. 本案應比較兩個號別的法定要件

本案爭點不是 LCD 螢幕是否屬資訊產品的一般印象,而是來貨是否符合兩個稅則號別的文字及解釋範圍:

  • 第 8528.59.10 號,題示為「其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監視器」。
  • 第 8528.51.00 號,題示為「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8471 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其他監視器」。

因此,海關應依貨物實際設計與功能,判斷它是否專用或主要用於 ADP 系統。具有 DVI 輸入端子、可以接受影像訊號,是判斷其功能及用途的相關事實,但仍須與完整產品規格、可接收訊號種類、是否能獨立使用、以及產品實際設計用途一併評估。單有 DVI 端子,不能脫離稅則及解釋規則,直接推導出唯一的稅則號別。

3. 歐盟判決的作用

歐盟法院對相似貨物的判決可供參考,尤其有助於理解 HS 架構下的品目文字及分類原則;但外國法院對個案的判決,不會直接拘束我國海關或行政法院。我國仍須依我國《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相關註解及系爭貨物的客觀特徵自行判定。相似案件也須確認產品規格與功能是否實質相同,不能只因名稱相同便直接套用結論。

(二)我國簽署 ITA 對稅則認列有何拘束力?

1. ITA 形成國際義務,但不取代國內分類規則

我國加入 WTO 並參與 ITA,對符合協定承諾範圍的資訊科技產品負有關稅減讓義務。這項國際承諾對我國具有國際法上的拘束力;我國應透過國內法規及稅則調整,落實相關降稅或免稅承諾。

然而,ITA 的承諾並不表示凡一般認知上屬於資訊科技產品的貨物,都當然適用零關稅;也不會使海關得跳過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解釋準則,直接依進口人的產品定位決定稅則號別。

2. 對系爭貨物的拘束方式

ITA 的拘束力應分為兩個層次:

  1. **國際層次:**我國須履行對 ITA 涵蓋產品的降稅承諾,避免以國內措施違反國際義務。
  2. **國內適用層次:**海關須依我國已納入國內稅則的品目、稅率及解釋規則,判斷系爭貨物是否落入相關免稅或零稅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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