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關務升官等考試簡任 關務類 行政法研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穩定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如欲強制民眾外出全程戴口罩。試問:衛生主管機關得依據行政程序法,以何種行政行為與行政程序,課予人民戴口罩之義務?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如何以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行為,對不特定民眾課予具體的作為義務。關鍵在於辨別:口罩義務是對特定人逐一作成處分,還是以一項對外措施,直接規範符合一般特徵的民眾。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同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行政處分的規定。
解題方法
「外出全程戴口罩」是針對特定疫情下的具體防疫事件,要求所有符合「外出民眾」此一般特徵的人負擔作為義務。對象雖未逐一列名,但可以依其特徵確定範圍;措施也直接使人民負有遵守義務。因此,應以一般處分作成,而非以行政指導或行政規則取代。
一般處分須有足以支持該義務的實體法依據,並受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等拘束。行政程序法主要提供行政行為與程序規範,本身不能單獨作為課予人民戴口罩義務的實體授權依據。
行政程序
- 處分前程序:陳述意見或聽證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 二 題25 分
甲為原住民,向主管機關申請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 A 地與 B 地之禁伐補償,並以切結書切結無受領造林獎勵金。經主管機關審查後,以乙函核給補償金。之後,主管機關發現 A 地已受領造林獎勵金。請問:主管機關應如何命甲返還補償金?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主管機關已作成核給補償金的授益行政處分,事後發現甲就 A 地已領造林獎勵金,應如何撤回違法核給並命返還。判斷時須區分兩步:先處理原核給處分的效力,再處理已領款項的返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土地於受理時已受領其他機關發給的造林直接給付或造林獎勵金,不得申請禁伐補償金。甲以切結書表示未領取獎勵金,主管機關據以核給 A、B 地補償,因 A 地不符合補償要件,乙函就 A 地部分屬違法授益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
**撤銷乙函中 A 地的核給部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本題僅 A 地不符要件,原則上撤銷乙函中核給 A 地補償的部分即可,B 地部分不因此當然受影響。
-
**判斷信賴保護是否阻卻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受益人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處分,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不完全陳述,或明知處分違法、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第 三 題25 分
乙為 A 公立高中一年級學生,因經常遲到,遭學校記警告多支。依據該高中校規,每支警告得以愛校服務一小時抵銷。乙以「遲到並無破壞校園秩序」為由,主張學校所為警告不合法。請問:乙得如何請求救濟?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立高中對學生所為獎懲措施的法律性質,以及學生不服時可循的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並應適用已於 108 年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
公立高中對學生記警告,是學校基於教育目的與校園管理所為的公權力措施。它是否構成行政訴訟法上的行政處分,須依措施的性質判斷;但不能只因警告不是退學、沒有改變學生身分,就一概排除行政爭訟。
釋字第 784 號指出,各級學校學生認為其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受侵害,即使措施不是退學或類似處分,也得按措施性質依法提起相應的行政爭訟。是否確有權利受侵害,仍須個案判斷;措施若屬顯然輕微的干預,未必構成權利侵害。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措施的性質,再依學生身分及高中學生權利救濟制度安排程序:
- 先循校內申訴。 乙可針對學校記警告的措施,向原措施學校提出學生申訴,主張警告違法或不當並損害其權益,請求撤銷或變更。
- 不服申訴決定,再提再申訴。 乙可依當時《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 條所定制度,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 再申訴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 784 號保障學生就侵害權利的學校公權力措施尋求司法救濟。若警告措施性質上屬行政處分,則得循相應的撤銷訴訟等行政訴訟程序;如屬其他公權力措施,則依其性質選擇適當的行政訴訟類型。
第 四 題25 分
人民丙騎乘機車,路途中遇到警察機關執行路檢,執行路檢之丁員警認為丙臉部泛紅,疑涉酒後駕車而攔查,並執行酒測,查無酒精反應。丙如對於警察機關之攔檢當場表示不服,得如何提起法律救濟?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臨檢、酒測等職權行使時,人民如何在執行現場表示異議,以及事後如何尋求行政救濟。法源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並涉及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對臨檢救濟的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的相關救濟規定,現行法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明丙所不服的是警察正在進行的攔停、盤查、酒測等職權行使行為。此類行為通常屬事實行為,並非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政處分;因此,現場救濟的直接途徑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的「當場異議」。
再分成兩個階段作答:
- **執行中:**人民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執行後:**若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致權益受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法律適用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