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政府近年來極力推動地方創生政策,並定位地方創生為國家安全戰略層級的國家政策。請說明以地方創生來增進地方發展的策略與推動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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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地方創生是因應人口減少、人口過度集中都市及城鄉發展失衡所推動的國家政策。其重點在於以「人」為核心,從地方的產業、文化、自然與社會特色中發掘發展基礎,由地方提出需求與事業構想,政府整合資源、民間參與投資,創造地方就業與生活機能,進而吸引青年留鄉、返鄉及人口移居,朝「均衡臺灣」與地方永續發展前進。
地方創生不只是補助地方建設,也不等同觀光行銷;它須結合產業發展、人才培育、公共服務與社區參與,形成能持續經營的地方發展模式。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作答重點是掌握政策目標、發展策略及中央與地方的推動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為何推動、地方如何發展、政府如何推動」三層作答:
- 先交代政策問題與目標:指出人口外流、少子高齡化、區域失衡等背景,以及均衡臺灣、促進人口回流、地方永續發展等目標。
- 再提出地方發展策略:說明如何把地方特色轉為產業與就業機會,並串連人才、科技、品牌及社會參與。
- 最後說明推動戰略:交代地方由下而上提案、中央跨部會整合、地方政府協調執行及民間共同投入,並納入民國 110 年起「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的推動措施。
參考作答
地方創生的政策核心,是面對人口減少、青年外流、都市集中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協助地方發掘自身特色與需求,建立能創造就業、改善生活並持續營運的發展模式。政府將地方創生提升至國家安全戰略層級,期望以地方發展改善人口與區域失衡,達成均衡臺灣。
一、增進地方發展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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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掘地方特色,建立地方產業基礎 盤點地方的產業、農漁產品、文化資產、自然環境及生活型態,找出具差異性的地方DNA,發展適合在地條件的產業與服務。政策規劃須由地方需求出發,避免各地複製相同的觀光或產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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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投資故鄉,創造在地工作機會 鼓勵企業、返鄉創業者及地方團體投入地方產業,協助建立生產、加工、行銷與通路等環節。地方發展須有穩定的工作機會及收入來源,才能提高青年留鄉、返鄉意願,並形成地方經濟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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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入科技與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 將科技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品加工、物流、行銷及公共服務,協助地方產業降低成本、提升品質並拓展市場。科技導入應配合地方產業需求,並補強偏鄉數位基礎,使地方能連結更大的市場與服務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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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地方品牌,拓展市場與外部連結 將地方產品、文化及生活特色轉化為具有辨識度的品牌,透過設計、行銷、數位平台及通路合作提升附加價值。品牌經營應與地方產業及居民生活相結合,避免只有短期活動曝光,卻未能帶動在地收入與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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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社會參與,凝聚在地共識 促進居民、社區組織、企業、學校、非營利組織及政府共同參與,使地方發展方案符合在地需求並獲得支持。地方創生涉及長期投入,應重視居民參與、跨世代合作及公共利益,降低計畫由外部單方面規劃所造成的落差。
第 二 題25 分
請比較說明「自治規則」與「自律規則」兩者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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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兩種地方規範的區別:**自治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或受授權事項所訂的規範;自律規則是地方立法機關為規範自身運作而訂的規則。**答題時可從訂定機關、規範事項、法源依據、發布程序及效力範圍比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後續曾修正;以下所比較的自治規則與自律規則制度,仍以命題當年相關規定為答題依據。
解題方法
先辨明規則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還是由地方議會等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再看規範對象是地方自治行政事項,還是立法機關自己的議事、組織與內部秩序。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將地方自治法規區分為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第 27 條規定自治規則的訂定;第 31 條規定自律規則的訂定與效力。依這些規定逐項比較,即可完整作答。
自治規則與自律規則比較
| 比較項目 | 自治規則 | 自律規則 |
|---|---|---|
| 訂定機關 | 地方行政機關,例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 地方立法機關,例如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
| 規範目的與事項 | 規範地方自治事項的執行,或依法及依授權應訂定的事項 | 維持地方立法機關自身的組織運作、議事程序及內部秩序 |
| 法源依據 | 依地方行政機關的職權,或依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須遵守上位規範 | 依地方立法機關的自律權訂定;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 |
| 名稱與發布 | 法規名稱常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等;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布 | 法規名稱常見「議事規則、組織規程、旁聽規則」等;原則上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發布,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三 題25 分
近二、三年來,地方罷免選舉公職人員情形日增,使得地方公民對於公職人員罷免的程序與運作也日益熟悉。請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說明地方公職人員罷免之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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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地方公職人員罷免程序,重點是依序掌握「提出罷免案、徵求連署、查對成立、公告與投票、判定結果及後續效果」,並記住各階段的人數門檻與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公職人員包括地方民意代表及地方行政首長;罷免由原選舉區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規定。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本題仍依民國 110 年規定。
解題方法:依程序階段說明
一、提出罷免案:就職滿一年,提議人達 1%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地方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就職滿一年後,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依第 76 條,提議人須達被罷免人當選時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 以上,由領銜人提出罷免提議書、罷免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理由書以 5,000 字為限;一案不得提議罷免二人以上。現役軍人、服替代役的現役役男及公務人員,不得擔任提議人。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議後,應於 25 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提議人名冊經刪除後如不足法定人數,領銜人得於通知後 10 日內補提一次;仍不足者,不予受理。符合規定者,選舉委員會通知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二、徵求連署:連署人達 10%,並遵守期限
依第 81 條,連署人須為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且達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0% 以上。提議人不得再列為同一罷免案的連署人。
依第 80 條,徵求連署期間依職務類別而異:
-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60 日。
-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及原住民區長:40 日。
-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20 日。
領銜人須在期限內一次提出連署人名冊。選舉人總數以被罷免人當選時原選舉區的選舉人總數為準;選舉人資格則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
三、查對連署及宣告罷免案成立
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依第 83 條查對。查對期限為:
-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40 日。
-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及原住民區長:20 日。
-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15 日。
連署人資格不符、與提議人重複、資料錯誤不明、未簽名或蓋章、連署有偽造情事者,應予刪除。刪除後不足法定連署人數時,通知領銜人於 10 日內補提一次;補提後仍不足,或未補提,宣告罷免案不成立。符合人數則宣告成立。
第 四 題25 分
請詳述縣市議員行使職權時的權利保障與義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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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縣(市)議員行使地方民意代表職權時,法律提供哪些保障,以及為避免職權遭濫用或利益衝突,設有哪些義務與限制。作答可依「職權行使—權利保障—義務限制」三層次鋪陳。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第 48 條至第 53 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現行《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已增列但書,容許法律或中央法規另有規定;本題仍依民國 110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列出議員行使職權的基本內容,再將保障分成「職權行使保障」與「經費保障」;接著說明其限制,包括兼職限制、利益迴避、禁止假借職權圖利及議會自律。如此可呈現保障與責任相互對應的制度設計。
一、縣(市)議員職權行使的基本內容
依《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縣(市)議會職權包括議決縣(市)自治法規、預算、地方稅課、財產處分、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政府提案及議員提案等事項,並得接受人民請願。議員則透過出席會議、提案、審議、表決及質詢等方式參與議會職權的行使。
其中,《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規定,議員於定期會開會時,得就主管業務向縣(市)長及相關單位主管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二、權利保障
(一)言論及表決免責權
依《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縣(市)議會開會時,議員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此項保障使議員能充分表達民意、監督縣(市)政府,不因履行議事職責而遭外部追訴或求償。
但保障有範圍限制:言論須與會議事項有關;若是無關會議事項且顯然違法的言論,不適用免責。議會內部仍得依議事規則或自律規範處理違規行為。免責權也不等於議員在議會外的發言一律免責。
(二)人身自由保障
依《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市)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此為執行職務所需的程序保障,用以避免議員因行使職權而遭任意拘束,影響議會運作。
此保障有明確限制:只適用於會期內,且現行犯、通緝犯不在保障範圍;它不是實體上的刑事豁免,亦不代表議員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