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民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新修正公布施行之《海岸巡防法》,有關下列三者之定義為何?請詳述之。
(一) 海域。(15 分)
(二) 海岸管制區。(5 分)
(三) 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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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的用詞定義,重點是準確列出法條要件,並分清海巡機關的法定組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現行條文仍以 108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版本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三個名詞,直接對照《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4 款及第 5 款作答。作答時保留定義中的範圍、劃定程序及機關名稱,避免只寫概念而漏掉法定要件。
(一)海域(15 分)
依《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2 款,海域係指:
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上覆水域,及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之水域。
可分為兩部分理解:
- 法條明列的水域:內水(但排除內陸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以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 概括納入的水域:依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的其他水域。
答題時要保留「內水不含內陸水域」的限定,也要寫出最後的概括條款,才能完整呈現法定範圍。
(二)海岸管制區(5 分)
依《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4 款,海岸管制區係指: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回答下列各小題:
(一)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其服裝規定如何?(5 分)
(二) 本條例所稱器械是指哪些種類?(5 分)
(三)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手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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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6 條,分別涉及使用器械時的識別要求、器械種類,以及執行強制措施時使用手銬、捕繩的法定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條例於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法將手銬、捕繩等統稱為「戒具」,並修正服裝規定的文字。
解題方法
依小題順序對照條文作答:
- 服裝規定看第 2 條第 2 項,注意制服與可識別標誌或證件的替代關係,以及急迫情況的例外。
- 器械種類看第 3 條第 1 項,完整列出法定類別。
- 手銬要件看第 6 條。題幹已限於執行檢查、搜索等強制措施,作答重點是列出四種可使用手銬、捕繩的情形。
(一)使用器械時的服裝規定
依民國 108 年《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2 條第 2 項,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原則上須使民眾能識別執法人員身分;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的標誌、證件,符合其中一種即可。若情況急迫,則不受此項要求限制。
(二)本條例所稱器械種類
依民國 108 年《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器械包括:
棍、刀、槍、砲、手銬、捕繩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作答時應完整列出前六類,並保留「其他必要之器械」這項概括規定。
(三)得使用手銬的情形
第 三 題25 分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有哪些情形非屬無害通過?請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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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8 條列舉的「非屬無害通過」情形。無害通過的基本概念見同法第 7 條:外國民用船舶通過我國領海,須不損害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相關法律及國際法規則的方式通過。
作答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8 條所列情形,至今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列舉題,應依第 8 條逐項作答,並按行為性質分類記憶:武力與軍事活動、情報與宣傳、航空及軍事裝置、違法裝卸、污染與捕撈、研究測量、干擾設施,以及其他與通過無直接關係的活動。答案須完整列出十二款,避免只概述為「危害我國安全」而漏掉具體類型。
非屬無害通過的十二種情形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8 條,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非屬無害通過:
-
對我國主權或領土完整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船舶以武力威脅或實際使用武力,危及我國主權或領土完整。
-
以武器進行操練或演習。 不論武器種類,只要在領海通過期間以武器操練或演習,即屬之。
-
蒐集情報,使我國防務或安全有受損害之虞。 重點在蒐集情報可能危及我國防務或安全。
-
從事影響我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宣傳內容或行為足以影響我國防務或安全時,屬本款所定情形。
-
起落各種飛行器或接載航行裝備。 包括在船上起降飛行器,以及接載航行裝備。
第 四 題25 分
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中華民國政府得依法享有並得行使哪些權利?請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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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5條,重點是區分政府在這兩類海域享有的「主權權利」與「管轄權」,並補充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各自特有的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並非領海,國家在其中享有的權利,依法律列舉與國際法而定,不等同對該海域行使完整主權。
解題方法
先列出第5條前段規定的兩種共通權利,再分別補上專屬經濟海域的能源權利,以及大陸礁層的海底電纜、管線權利。作答時應將資源利用相關的「主權權利」與人工島嶼、研究、環境保護等「管轄權」分清楚。
權利內容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5條,中華民國政府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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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的主權權利 對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中的生物或非生物資源,享有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的主權權利。此項權利涵蓋水域資源及海床、底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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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管轄權 對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享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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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科學研究的管轄權 對在該海域進行的海洋科學研究,享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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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保護的管轄權 對該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享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