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海巡行政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海巡行政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

第 一 題25 分

搜索係偵查犯罪過程中,為發現隱匿之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贓物、證物,依法定程序所為之強制處分。請詳細說明執行搜索之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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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執行程序與現場要領。搜索是為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據,對特定人身、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所為的強制處分;因會侵害住居、隱私及財產權,執行時須有法定依據,並遵守令狀原則、特定性、比例原則及法定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以下及第 144 條至第 152 條。後續刑事訴訟法另增訂科技偵查規範;本題傳統搜索執行程序的作答架構仍以以下規定為核心。

搜索原則上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應記載案由、應搜索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應搜索之處所或身體或物件或電磁紀錄,以及有效期間等事項。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司法警察官認有必要時,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

無搜索票的例外,主要包括:

  • 附帶搜索:逮捕、拘提或執行羈押時,得搜索被逮捕人身體、隨身物件、所使用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 逕行搜索:符合法定急迫情形時,得無票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 同意搜索: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得不使用搜索票;執行人員仍須出示證件,並將同意意旨記明筆錄,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解題方法

申論作答可依「搜索依據—執行前—執行中—執行後」排列。先交代令狀原則與無票例外,再按現場工作順序說明人員、範圍、時間、在場人、物證處理及紀錄,能同時涵蓋法條與實務要領。

執行搜索之要領

一、執行前:確認法律依據及搜索範圍

  1. 確認搜索依據 原則上應取得法院核發的搜索票,確認票面記載與待執行案件相符。若屬無票搜索,須具備附帶搜索、逕行搜索或自願同意搜索的法定要件,不得僅以辦案需要作為無票搜索理由。

  2. 核對搜索票內容與效力 確認搜索對象、處所、身體或物件,以及應扣押標的等記載;並注意搜索票有效期間。執行不得超出搜索票特定的範圍,搜索票逾期即不得執行。

  3. 規劃搜索人員與分工 依案件性質安排執行人員、蒐證人員與紀錄人員,事先確認目標物可能藏放的位置及搜索次序。搜索範圍應以發現票載標的所必要者為限,並兼顧現場安全與證物保存。

  4. 確認執行時間 對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夜間搜索須將事由記明筆錄;日間已開始的搜索得繼續至夜間。刑事訴訟法第 147 條所列處所,夜間亦得搜索。

二、開始執行:表明身分、出示文書、安排在場人

  1. 表明身分及出示搜索票 執行人員應表明身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提示給第 148 條所定的在場人;依法得不用搜索票的情形除外。無票搜索者,應能說明並記錄其法定依據及急迫事由。

  2. 通知或命適當人員在場 在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處所搜索,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若無此等人在場,得命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職員在場。搜索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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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錄影監視影像是現代犯罪偵查之利器,請詳細說明偵查人員觀察分析監視影像之各種方法,並列舉監視影像之犯罪偵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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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部分:如何有系統地觀察、比對監視影像,以及影像能提供哪些犯罪偵查情資。作答時應先說明觀察方法,再將影像中取得的資訊連結到嫌犯、共犯、交通工具、犯罪過程與逃逸方向。

監視影像是偵查線索與證據資料,可用來發現、追蹤、比對犯罪相關人車及重建事件經過。影像內容仍須配合其他證據綜合研判,並注意影像時間、拍攝位置與畫面完整性;單憑影像中的外觀相似,不能直接認定人物身分或犯罪事實。

本題不以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為核心,重點是掌握影像調閱與觀察分析方法。

解題方法:四種影像觀察方法

一、時間區段比對法

依案發時間或犯罪行為可能發生的時段,劃定一段時間,調閱相同時段或相關日期的監視影像,再比較畫面中的人、車與行為特徵。

例如,銀行遭搶後,調閱案發前數日同一時段附近的影像,觀察是否有人反覆出現在現場周遭。此法適合搜尋事前勘查、事後徘徊及特定時段出現的可疑人車。

二、特定目標比對法

先依目擊者、被害人或其他線索,建立目標特徵,再跨時間、跨地點查找影像中的相符對象。目標可以是人物的身形、衣著、步態或隨身物品,也可以是車輛的廠牌、顏色、外觀及車牌。

此法的重點是「帶著特徵找目標」,可用來追蹤嫌犯行蹤、辨識可疑車輛,並將不同地點的影像串連起來。

三、時間次序法

依時間先後順序觀察影像,從案發前、案發中到案發後逐段追查,掌握嫌犯出現、接近現場、離開及移動的情形。調閱相鄰路口或沿線攝影機的影像時,也要核對各設備的時間設定,避免因時間誤差造成順序錯置。

此法有助於追查嫌犯的進出路線、停留時間與移動方向,並逐步擴大到相鄰地點的影像。

四、逐一畫面分析法

將影像以慢速、分格或逐格方式檢視,仔細辨認特定犯罪過程中的動作細節與先後順序,例如嫌犯如何接近被害人、使用何種工具、如何取走財物,以及共犯如何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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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詳細說明如何從命案現場尚未腐敗之屍體特性研判死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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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利用早期屍體現象推定死亡時間。犯罪偵查上所稱死亡時間,通常是指死亡至發現或檢查屍體之間的時間間隔,也就是死後間隔(Postmortem Interval, PMI)。

尚未腐敗的屍體,主要觀察屍冷、屍斑、屍僵,並參考眼部變化及其他輔助徵象。這些現象各有形成與發展規律,但受環境溫度、死者體格、衣著、死亡前活動與疾病等因素影響,不能單憑一項徵象推定精確死亡時刻。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無須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屍體溫度、屍斑分布與固定程度、屍僵部位與程度,再把各項結果與現場環境及屍體狀態相互比對,綜合推定死亡時間範圍。同時要記錄屍體姿勢及是否有移動跡象,避免把屍體變化誤當成單純的時間指標。

一、屍冷(algor mortis)

死亡後新陳代謝及產熱停止,屍體透過傳導、對流與輻射散熱,體溫通常逐漸下降,最後趨近環境溫度。檢查時應測量屍體深部溫度,並記錄環境溫度、測量位置、衣著、覆蓋物及屍體是否接觸地面或水面等情形。

傳統上常以每小時約下降 1∘C1^\circ\mathrm{C} 作粗略記憶,但這不是可直接套用的固定公式。死亡初期可能有溫度平台期,之後散熱速度也會受環境與屍體條件影響。因此,實務上須將測得的深部屍溫與環境條件、屍體質量等資料一併分析;不能只用「正常體溫減去屍溫,再除以每小時下降度數」當作精確死亡時間。

二、屍斑(livor mortis)

心臟停止後,血液受重力作用沉積於身體低下部位,形成紫紅色或暗紅色的屍斑。檢查時應注意屍斑的顏色、位置、範圍、按壓是否褪色,以及屍斑分布是否符合發現屍體時的姿勢。

屍斑通常在死亡後一段時間逐漸出現,初期按壓可能褪色;隨時間發展,血液滲出並固定,按壓較不易褪色。固定時間會因個體與環境而異,不能以單一時數作絕對界線。屍斑可協助判斷死後姿勢與是否曾移屍:例如屍斑分布與屍體目前姿勢不相符,應進一步調查屍體是否曾被翻動或搬運;但須將屍斑形成階段、固定程度及搬動時機一併考量。

三、屍僵(rigor mortis)

死亡後肌肉內三磷酸腺苷(ATP)逐漸耗竭,肌動蛋白與肌球蛋白結合後不易分離,肌肉因而僵硬。屍僵通常先在小肌群出現,再逐漸擴展至全身;之後因肌肉蛋白分解而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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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針對特定類型犯罪,偵查人員會提供機會,使已有犯罪動機和故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再蒐集證據予以逮捕,稱為「誘捕偵查」。但執行時若不能嚴守法定程序,則可能變成違法的「陷害教唆」行為。請舉例申論「陷害教唆」和「誘捕偵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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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誘捕偵查」與違法「陷害教唆」的界線。判斷關鍵在於:犯罪犯意是由行為人原已具有,還是由偵查人員誘發而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最高法院實務以行為人原有犯意與否,區分下列兩種情形:

  • 陷害教唆(犯意誘發型):行為人原本沒有犯罪故意,因偵查人員設計、引誘或教唆,才萌生犯意並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這種手段逾越偵查必要範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因此取得的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 誘捕偵查(提供機會型,亦稱釣魚偵查):行為人原本已具有犯罪故意,或已經犯罪,偵查人員僅提供機會、佯與其進行對合行為,使既有犯意暴露,再於其著手犯罪時逮捕。這屬偵查犯罪的技巧,原則上不違法;依法取得的證據得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

解題方法

答題時依序處理三個問題:

  1. 先判斷犯意從何而來:偵查接觸之前,行為人是否已有犯罪計畫、犯罪傾向或相關犯罪行為?
  2. 再判斷警方做了什麼:警方只是提供實現既有犯意的機會,還是積極以利誘、反覆要求或設計教唆,使原無犯意者起意犯罪?
  3. 最後說明法律效果:若屬陷害教唆,應指出偵查手段違法及所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問題;若屬提供機會型誘捕,則說明偵查原則上合法,並視犯罪是否既遂判斷刑責。

須注意,不能只看警察有沒有「引誘」行為;兩類偵查都可能有喬裝、聯繫或提供交易機會,真正的分界仍是警方是否創造犯罪犯意。

例子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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