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海巡行政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得在那些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提?執行時須符合那些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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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提的法定依據,以及拘提時的程序保障。拘提是以強制力將人帶至指定處所的強制處分,必須有法律明文依據;不能只因為某人是犯罪嫌疑人,就任意拘提。
作答時要先區分「被告」與「犯罪嫌疑人」:
-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拘提;符合第76條情形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犯罪嫌疑人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所定情形,且情況急迫,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
- 司法警察另可依檢察官或法院核發的拘票,執行對被告的拘提;犯罪嫌疑人經司法警察合法通知到場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不能自行把第75條直接套用於犯罪嫌疑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拘提對象與依據 → 一般拘提或緊急逕行拘提 → 執行程序與權利告知」的順序作答,避免混淆一般拘提、逕行拘提與緊急拘提。
一、通常情形:依拘票執行
司法警察得執行檢察官或法院所核發的拘票。犯罪嫌疑人經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合法通知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司法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票核發後,再依拘票執行。
拘票的通常要求如下:
- 拘提原則上應用拘票,拘票須記載被告身分資料、案由、拘提理由及應解送處所;依法得免記載者除外。
- 拘票應由有權機關核發,司法警察負責執行。
-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時交付一聯予被告或其家屬。
- 執行後應在拘票記載執行處所及年、月、日、時;不能執行時,應記載事由並由執行人簽名。
- 司法警察得於必要時在管轄區域外執行,或請求當地司法警察官執行。
二、被告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須先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且「有必要」,且具備下列任一情形,才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無一定住、居所。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這是「逕行拘提」,雖免先行傳喚,仍須依法核發拘票;不得與第88條之1的緊急逕行拘提混為一談。
三、犯罪嫌疑人得緊急逕行拘提的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偵查犯罪時須具備「法定事由」及「情況急迫」,司法警察始得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法定事由有四種:
第 二 題25 分
實施搜索,應有搜索票,但刑事訴訟法亦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雖無搜索票,亦得搜索之,請說明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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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搜索票原則與無票搜索例外。搜索涉及人民身體、住宅、物件及電磁紀錄等權利,原則上須依法官簽名核發的搜索票搜索;法律明定的例外,才得不使用搜索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第 131 條及第 131 條之 1,當年規定的無票搜索類型如下。
解題方法
依「搜索標的及發動原因」分類,分別說明:
- 逮捕或執行拘提、羈押時,對人及其可立即控制範圍的搜索。
- 特定急迫情形下,對住宅或其他處所的搜索。
- 受搜索人自願同意的搜索。
答題時並須交代第 131 條搜索的事後陳報與法院審查,才能完整呈現無票搜索並非不受程序拘束。
無票搜索的法定類型
一、附帶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
- 被逮捕、拘提或羈押者的身體;
- 其隨身攜帶的物件;
- 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
- 其立即可觸及的處所。
此種搜索係附隨於逮捕等執行,目的在確保執法人員安全、防止被逮捕者逃逸或湮滅證據。搜索範圍須受法條所列事項限制,不能藉逮捕之名任意擴大至無關處所。
二、急迫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對住宅或其他處所,法律規定下列情形得無票搜索:
- 因逮捕、拘提或羈押而搜索: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該處所內。
- 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而搜索: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該處所內。
第 三 題25 分
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扣押時,應注意那些事項?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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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執行網路犯罪案件的電腦搜索、扣押時,如何同時遵守搜索扣押的法律界線與數位證據保全原則。電腦犯罪證據可能存於主機、行動裝置、外接儲存媒體、網路設備或遠端服務;數位資料容易遭刪除、變更,也容易因不當操作而失去證據價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範搜索對象及要件,第 128 條規範搜索票應記載事項,第 133 條規範得扣押之物及電磁紀錄。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依命題年度法規與相關搜索扣押原則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搜索前確認範圍、現場控制與辨識、保全與扣押、封緘移送及紀錄」的順序說明。每一階段都要兼顧兩件事:搜索不得逾越法定範圍,證據處理則須維持完整性、可追溯性及可供鑑驗性。
參考答案
一、搜索前確認法律依據及搜索範圍
- 依法取得搜索依據:原則上應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依法得逕行搜索或經受搜索人自願同意者,依其法定要件及程序辦理。搜索票應核對案由、搜索處所、應搜索之人或物、應扣押物及有效期間等記載。
- 具體界定搜索目標:執行人員應依搜索票所載範圍,辨明要搜索的電腦、行動裝置、帳號或儲存媒體,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資料類型。不得以搜索電腦為由,漫無限制地檢視與案件無關的私人資料。
- 預先規劃人力與設備:視案件需要安排熟悉數位鑑識的人員,備妥相機、標籤、封緘袋、儲存媒體及防寫設備等,並規劃設備斷電、網路隔離或現場映像的處理方式。
二、控制現場並辨識數位設備
- 防止遠端變更或資料滅失:先控制現場人員及相關設備,防止刪除資料、遠端登入或傳送指令。是否隔離網路,應依設備狀態與證據保全需求處理,並記錄採取的措施及時間。
- 辨識並記錄設備狀態:記錄電腦、行動裝置、伺服器、路由器、外接硬碟及其他相關媒體的位置、連接方式、品牌型號、序號、電源狀態、畫面內容及網路連線情形;必要時先拍照或錄影。
- 留意開機設備中的易失性資料:開機中的設備可能留有記憶體內容、登入狀態、加密金鑰或正在執行的程式。未經評估,不應貿然關機、重新開機或操作鍵盤滑鼠;應由具專業能力者依程序蒐集必要資料並記錄操作。
三、保全、複製及扣押證據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在那些情形下,偵查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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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的例外規定。偵查不公開是原則;只有案件符合列舉情形,且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審酌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後,認為有必要,才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內容。其他法律另有不得公開或揭露的特別規定時,仍應從其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8條第1項列舉的七種情形逐項作答,並補充適用條件及公開範圍限制。作答時應分清楚:法條列的是「得公開或揭露」的例外事由,不代表符合任一事由就能不受限制地公開全部偵查資料。
得適度公開或揭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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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或受矚目案件:案件對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涉及重大災難、其他社會矚目案件,且有適度公開說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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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人犯或通緝犯到案: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相關偵查程序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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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民眾注意安全:案件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且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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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防範或請民眾指認嫌疑人:案件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經查證足認有犯罪嫌疑人,且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籲請民眾協助指認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