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海巡行政 海巡勤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漁船在海上作業時,由於船員間之衝突,易造成海上喋血傷亡事件,試述我國遠洋漁船在公海發生海上喋血時,海巡機關應如何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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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遠洋漁船在我國護漁範圍外的公海發生重大海上喋血事件時,海巡機關的通報、救援、犯罪偵查及跨機關協調程序。作答時應先辨明這是涉及船員生命安全的緊急事件,也是可能涉及殺人等犯罪的刑事案件,處置上須同步掌握人命救援與案件偵辦。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主要包括《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第六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點,以及《海岸巡防法》與刑事法令。遠洋漁船在公海發生喋血,屬於《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第九點所定「在我護漁海域範圍外,遇我國漁船發生管理失控之重大喋血案件」的特殊案件。該程序所列機關名稱沿用修法前稱呼,現行權責由相應機關承接辦理;解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架構作答。
解題方法
依事件處理順序作答:接獲通報、確認狀況、先行救援與控管、偵查及返國、依海域協調善後。其中,案情尚未明朗時,先按一般海事、海難通報與緊急應變流程處理;案情明朗後,再依案發海域及機關權責協調後續處置。
海巡機關應處作為
一、接獲通報後,立即查證並掌握現場
通報內容應確認事件發生時間、經緯度、船名及統一編號、船舶特徵、傷亡與失聯人數、嫌疑人狀況、船舶是否仍受控制,以及現場是否仍有立即危險。海巡機關應與漁業通訊電臺、漁業署、船東、附近作業漁船及通報者保持聯繫,持續更新船舶位置及事件發展,並將處理動態通知相關機關。
在案情尚未明朗前,應依政府處理海事、海難漁船緊急應變程序辦理,不能因事件發生在公海而延誤通報或救援。
二、以救人為優先,視情況派遣救援力量
海巡機關應依傷亡情形、船舶是否失控、距離及海象,研判派遣巡護船艦或其他適當力量前往協處;必要時協調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漁業署、國防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支援。漁業署應協助透過漁業通訊電臺聯繫事故船舶,並通知附近作業或航行漁船協助救援。
海巡執行救援時,以救人為原則,救援船艦並應兼顧自身航行安全。遇有重大傷病者,應協調就近醫療及後送安排;若我國船艦或航空器無法到達,應循程序協調附近國家的搜救單位就近救援。
三、控制現場風險並進行犯罪偵查
喋血事件涉及刑事犯罪時,海巡機關應依《海岸巡防法》及刑事法令執行犯罪偵查工作。
第 二 題25 分
某溪流由山區流經某鄉鎮,再綿延數浬後進入海洋。由於數月前地震造成山崩後形成堰塞湖,某日堰塞湖溢流及崩塌,大規模土石流及泥水衝向該鄉鎮並流往海洋,造成 10 餘人死亡,尚有 20 餘人失聯中,而且道路及民宅深陷泥淖,又缺乏民生物資。由於災情嚴重,政府立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整合各項資源執行救災,此時,海巡機關獲命立即前往災區支援,試問海巡人員可執行哪些工作暨其法令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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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重大土石流災害發生後,海巡機關支援災害防救。作答要由災情和地理位置找出任務:鄉鎮受災、有人員失聯、民宅道路遭泥流掩埋、物資不足,且泥水一路流入海洋。因此應涵蓋人命搜救、災情通報與協調、災區安全維護、物資運送,以及河口和海域搜救及污染觀察。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災害防救法於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第 3、22、48 條;本題援引的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協調及海巡法定任務,重點仍依命題年度適用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與勤務項目
一、人命搜救、傷患救援與後送
災害造成多人死亡、仍有失聯者,海巡人員可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及消防、警察等機關,投入災區搜救、協助救出受困民眾,並協助傷患救護、運送及後送就醫。溪流泥流匯入海洋,也應留意失聯者遭沖入河口或海域的情形,配合岸際及海上搜索。
法令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6 款,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指揮、督導、協調海岸巡防等機關執行救災工作;《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2 目,海巡機關執行海上救難及海洋災害救護。
二、災情蒐集、通報與跨機關協調
海巡人員可運用岸際巡查、巡防艇及現場聯繫,蒐集河口、海岸及海域災情,掌握失聯者可能漂流方向、道路或岸際受損情形,並即時通報災害應變中心及相關救災機關,協助整合搜救資訊與勤務資源。
法令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指揮、督導、協調規定;海域、海岸及河口的巡防與救難事項,另依《海岸巡防法》第 3 條辦理。
三、災區警戒、交通管制與秩序維護
泥流可能持續流動,受災道路與民宅又深陷泥淖,海巡人員可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警戒區域管制、限制人員或船舶進入危險區域、協助疏散及維持現場秩序,避免民眾或非救災人員進入危險地帶,也讓救災動線保持順暢。
第 三 題25 分
海巡單位針對轄區船舶及各類運輸工具,實施評鑑分類,以提高船舶進出港口時之安檢效能,試問船舶評鑑可分為哪幾類暨執行安檢之要領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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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評鑑分類」如何協助海巡單位分配安檢勤務:依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的風險徵候分類,再結合近期情資、港區特性及現場觀察,決定檢查方式與程度。評鑑是勤務判斷依據,不代表僅憑類別即可任意檢查或留置。
法規依據為《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漁港及遊艇港檢查作業規定》第五、六及八點、《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分兩部分:先說明評鑑由誰辦理、依據哪些因素,再列出甲、乙、丙、丁四類的判準;接著說明安檢如何從資料研判,依風險選擇目視航行、登船檢查、監卸或清艙等方式。
評鑑綜合考量船舶種類、漁業種類、漁具設備、違法前科、雇用船員、歷次進出港安檢紀錄及其他潛在違法風險。各巡防區指揮部主任每季召開評鑑會議,綜整查緝隊、岸巡隊、海巡隊及安檢所所獲資訊;分類完成後登載安檢資訊系統。
船舶評鑑類別
- **甲類對象:**無明顯違法跡象,或未曾因違反走私、非法入出國、違反安全、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等法令而受刑事或行政罰處分。
- **乙類對象:**無違法紀錄,但最近三年內情資顯示或曾經檢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船體或輪機疑有擅自變更;攜帶與漁業證照不符的漁具或採捕器材,並疑有使用跡象;經常未事先完成部分船員僱用手續;經常發現本國籍幹部船員配置不足;或有其他疑涉違法跡象。
- **丙類對象:**最近三年內曾有違法紀錄。
- **丁類對象:**依法或依其特性列為應主動檢查的對象,包括娛樂漁業漁船、載有大陸船員入出港之船舶、兼營珊瑚漁業漁船、依法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報備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之漁船,以及其他法規明定應主動檢查的船舶或運輸工具。
安檢執行要領
第 四 題25 分
颱風即將來襲,某縣政府已發布公告,劃定該縣海岸警戒區域,禁止人車通行,然而有民眾在警戒區域內觀浪、釣魚,試問海巡人員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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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颱風期間,民眾違反地方政府公告的海岸警戒管制時,海巡人員如何依法執行安全維護與違規處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地方政府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並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依同法第 39 條第 1 款,違反相關管制者,可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
題目已明示縣政府公告劃定海岸警戒區,並禁止人車通行;民眾進入區域觀浪、釣魚,屬違反公告管制的行為。海巡人員應配合地方政府執行管制、蒐集違規事證,並依法舉發、移送裁罰。
解題方法
依「確認管制效力—現場處置—違規處理」作答:
- 確認公告與管制範圍:確認縣政府公告已生效,並核對現場位置、管制時間及是否有臨時通行證等例外。
- 執行現場安全管制:告知民眾公告內容及颱風期間海岸風浪風險,要求停止觀浪、釣魚並離開警戒區;必要時協助封鎖、引導撤離,避免人員繼續暴露於危險環境。
- 蒐證並依法舉發:記錄違規人員身分、時間、地點及行為,蒐集公告、現場影像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