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海巡行政 海巡勤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域巡防勤務規劃,必須因應各種影響勤務之因素而妥善規劃,切忌一成不變,以發揮最大的勤務效能。請試述影響海域巡防勤務規劃的因素及海域巡防勤務規劃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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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海域巡防勤務規劃,是依據海巡任務與轄區狀況,蒐整海域環境、勤務需求及可用資源,據以配置人力、艦船艇與勤務時段,並透過執行、督導及檢討調整部署的過程。規劃的目的,是使有限勤務能量優先投入高風險、高需求海域,兼顧海域執法、海上救難、護漁及海洋環境維護等任務。
本題重點在於分清兩部分:先說明「哪些因素會影響規劃」,再說明「如何把因素轉化為部署」。規劃須因時、因地、因任務調整,不能只依固定航線或固定時段執行。
法制與機關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及當時海巡機關組織相關規範,提供海巡機關執行海域巡防、海上救難等任務的職權與分工基礎;勤務規劃仍須在法定職權及程序範圍內進行。
二、影響海域巡防勤務規劃的因素
(一)轄區地理與海域特性
應掌握轄區範圍、海岸線及離島分布、港口與航道、漁場、常見航路,以及礁岩、暗礁、水深、水流、沙洲等自然條件。地理環境會影響艦船艇的航行速度、巡邏範圍、靠近目標的方式與救援難度。
例如,港口與主要航道須注意船舶進出及違法載運風險;離島周邊海域則須考量距離、續航力與支援時間。
(二)天候、海象與潮汐
風向、風速、浪高、能見度、降雨、潮汐及海流,會直接影響艦船艇出勤安全與勤務成效。規劃時須參考氣象及海象資訊,考量艦船艇性能與執勤人員安全;遇有惡劣海象,應調整航線、勤務方式或出勤安排,並預留救援及避險能力。
(三)任務性質與勤務需求
海域勤務包括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護漁、海難救助、海洋污染查處及其他依法執行事項。各任務所需的勤務區域、艦船艇性能、專業人力及裝備不同,應依任務特性設計部署,並兼顧平時勤務與突發狀況應變。
(四)治安情勢與情資
應分析走私、非法入出國、非法捕撈等案件的發生地點、時間、手法及變化,並綜合雷達、船舶動態、岸際守望、通報及其他合法取得的情資。情資顯示特定海域、時段或航線風險升高時,應加強巡邏或調整勤務重點。
(五)船舶活動與季節性因素
漁汛、漁船作業季節、商船航運、遊憩活動及海上工程等,會改變海域船舶密度及勤務需求。規劃時應掌握船舶活動的時間與分布,區別正常作業型態與異常情形,並適時加強護漁、交通安全或查察勤務。
(六)人力、艦船艇及裝備妥善狀況
可用人力、專長配置、艦船艇數量與妥善率、油料補給、通訊及監偵設備等,決定勤務可行範圍與持續時間。規劃須符合實際能量,合理安排出勤、輪替、補給及維修,避免人力或裝備過度集中、出勤負荷失衡。
(七)國內外情勢與跨機關協調需求
第 二 題25 分
請試述海巡機關處理海上聚眾活動之原則。並請分別說明在醞釀期準備預防階段、爆發期處理階段、解除期回復階段之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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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面對海上聚眾抗爭時,如何兼顧航行安全、依法執法、群眾安全與衝突降溫,並依事件發展分為醞釀、爆發、解除三階段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作答可依《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海上聚眾活動案件相關規定,並配合海巡機關法定職掌與依法行政原則說明。海上聚眾活動處置的核心原則為:
- 維護航道暢通,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 依法行政、伸張公權力。
- 以約制、疏處為主,秉持「不挑釁、不刺激、不流血」的柔性原則,降低抗爭激烈程度。
處理上應把握「事前溝通預防、現場統合指揮、依法安全處置、事後復原檢討」的順序。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共同處理海上聚眾活動;如涉及其他權責機關,應協調合作。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定三個階段,宜依「醞釀期—爆發期—解除期」逐段作答。每一階段分別交代:掌握情資、協調指揮、現場執行、後續復原,並將規範中的原則與作為放入相應階段,避免只列抽象口號。
分期處置作為
一、醞釀期:準備預防階段
此階段重點在及早掌握活動,並設法使抗爭消弭於陸上,避免擴及海上。
- 蒐集並掌握情資:掌握抗爭團體、活動訴求、預定發動時間、地點、參與人數、船舶數量及可能航線,評估是否影響港口、航道及船舶安全。
- 及早協調疏導:由事件源起地的海巡隊協調轄內警察機關、安檢單位及其他權責機關,約制、疏導群眾;並與抗爭團體積極接觸、溝通、協調,促使事件在陸上妥善處理。
- 成立聯合指揮機制:掌握活動時間、地點等情資後,海巡隊應即協調相關單位成立聯合指揮所,交換情資、相互支援,統合處置力量。
- 預擬應變計畫:依活動規模與海域特性,規劃艦船艇部署、勤務分工、通報聯繫、支援調度及緊急救援措施,並指定現場指揮官。
- 預先維護海域秩序:掌握港口及航道狀況,規劃安全警戒與交通疏導,避免抗爭船舶妨礙通航或造成碰撞、翻覆等事故。
二、爆發期:處理階段
此階段重點是現場指揮統一、保障人船安全,並依情勢採取必要且合乎比例的處置。
- 由管轄海巡隊負責海上處理:抗爭事件發生海域的管轄海巡隊負責海上聚眾活動處理,依應變計畫執行;艦船艇、人力或裝備不足時,陳報上級統一調度支援。
- 統一指揮與持續通報:由指定的現場指揮官指揮、調度各級艦船艇部署及勤務作為,並與聯合指揮所及相關單位保持聯繫,依情勢調整部署。
- 以柔性約制、疏導為優先:現場人員保持冷靜,避免挑釁或刺激群眾,透過廣播、喊話及溝通疏導抗爭人員與船隻,降低衝突。
第 三 題25 分
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連續發生數起非法泅渡及利用小型船筏偷渡來臺案件,為防堵此類案件再度發生,請試述海巡機關應加強之勤務作法及防疫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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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在疫情期間,如何同時達成兩項任務:一是防止非法泅渡、利用小型船筏偷渡等非法入境案件;二是避免違法入境人員及其船舶成為傳染病入境管道,並保護第一線執勤人員。
作答可掌握「海上攔截、岸際阻絕、港口查察、內陸追緝、全程防疫、跨機關合作」的架構。勤務須涵蓋案件發生前的情蒐與預警、發生時的攔截查緝,以及查獲後的人員移送、檢疫與環境消毒。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可提及《海岸巡防法》所定海岸巡防、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職掌,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傳染病防治法》與當時疫情期間相關防疫規定。人員身體檢查、留置、移送及檢疫等措施,應依當時法令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辦理,不得以防疫為由逾越法定職權。現行法規及防疫規定已隨疫情變化調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以「查緝勤務」與「防疫作為」兩大面向作答,再依案件流程排列措施。這樣能同時回應題目中的「防堵案件再度發生」及「疫情期間」兩個關鍵,不會只談查緝而漏掉人員防護,也不會只談防疫而未說明如何防止偷渡。
一、加強查緝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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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情資蒐集與預警 蒐整非法入境、偷渡集團及可疑船舶活動情資,分析常見偷渡路線、上岸熱點、時段與接駁方式;加強與警察、移民、漁政及地方政府聯繫,及早掌握可疑人、船、車及岸際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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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密海上巡邏與攔截 依風險區域調整海巡艦艇及巡防艇部署,針對近岸海域、航道及易遭利用的小型船筏活動區加強巡查;結合雷達、岸際觀測及其他偵蒐資訊掌握海上目標。發現可疑船筏時,依勤務程序實施監控、攔查、登檢及必要的追緝,防止其接近岸際或轉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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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岸際巡邏與登陸點守望 針對偏僻海岸、港區周邊、可供小艇靠岸處及曾發生案件地點,提高巡邏密度與守望警戒;依情資採取機動部署,並注意岸際人員、車輛與船筏間的接應活動。查獲登岸人員後,應迅速控制現場、清查是否有共犯及接駁者,並通知相關機關接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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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港口安檢與船舶查察 加強漁港、商港及其他船舶進出頻繁處所的安檢,注意小型船筏的進出港、靠泊、載客及異常航行情形;必要時與港區管理及漁政等機關協調查察,降低偷渡者藉合法港口或漁船掩護入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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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查獲後的追查與勤務檢討 對查獲案件清查船舶來源、運送路線、接應人員及幕後組織,移送相關機關依法偵辦;並檢討案件發生時間、地點及防線弱點,調整巡邏部署與勤務方式,避免相同模式再次發生。
二、落實防疫作為
第 四 題25 分
檢查為海巡勤務方式之一種,執行檢查勤務時,應兼顧維護受檢查人之自由、財產權、隱私權。請試述海巡機關人員實施檢查之態樣、實施範圍及實施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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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檢查勤務時的法定職權與權利保障,作答應依序說明「檢查態樣、實施範圍、實施要件」,並以有法律依據、有正當理由、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為主軸。
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7 條及《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注意要點於 110 年 4 月 20 日修正,自同年 5 月 1 日生效;本題作答應採該次修正內容。
解題方法
先依檢查的對象與方式整理態樣,再列出注意要點所定的空間範圍,最後分「對物、對人、國家安全檢查」說明各自要件。這樣可以避免把「海巡人員在哪裡可以檢查」與「具備什麼理由才能檢查」混為一談。
一、檢查態樣
(一)依檢查對象區分
- 對物檢查:檢查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物品,例如貨艙、行李或載運貨物。
- 對人檢查:對受檢人員進行查驗;若涉及身體搜索,須符合《海岸巡防法》第 7 條的特別要件。
- 國家安全檢查:依《國家安全法》規定,對該法所列對象實施檢查。
(二)依執行方式區分
可先以詢問、查驗證件或文書、目視查看等方式進行;有正當理由且確有必要時,再進一步實施實體檢查。海上檢查亦可能包括命船舶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檢查或驅離等法定職權。各種措施均須依其法定要件行使,並受比例原則拘束。
二、實施範圍
依《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檢查範圍包括:
- 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 進出通商口岸的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物品。
- 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或航行領海內的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以及其載運人員、物品。
- 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內的人員、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物品;海巡人員須係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或其他犯罪調查職務,並以有必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