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海巡行政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日上午 10 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人員巡邏時,發現有一名正在偷渡上岸之外國人士。於追捕該偷渡犯時,看見偷渡犯翻牆爬入設有大門警衛之社區大樓。
海巡署人員能否未經大門警衛之同意,而直接翻牆進入該社區搜索偷渡犯並逮捕之?請就法律依據及如何妥當執行二方面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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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巡人員追捕現行犯時,能否為逮捕而進入有警衛看守的社區,以及進入後搜索的法律依據。須分別判斷:
- 偷渡者是否為現行犯,海巡人員是否具司法警察身分。
- 未經警衛同意進入社區搜索,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逕行搜索要件。
- 如何兼顧即時逮捕、住居安寧及搜索程序的事後監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現行條次及用語後續曾修正,以下依當年條文說明。
解題方法與法律依據
一、海巡人員得執行犯罪調查及逮捕
海岸巡防法當時第 10 條規定,符合資格的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上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非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並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查緝非法入出國屬海巡執行犯罪調查的職務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犯罪正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本題海巡人員親眼發現外國人士正在偷渡上岸,得依法逮捕。其翻牆逃入社區的行為,並未中斷追捕。
二、可依追躡現行犯而進入社區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且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住宅或其他處所內時,得不經搜索票逕行搜索。
本題追捕過程中,海巡人員目擊偷渡犯翻牆進入社區,足以認定其確實在社區內;此屬緊接現行犯逃逸而持續追躡,不必先取得搜索票,也不以大門警衛同意為前提。社區有警衛看守,並不當然排除「其他處所」的適用。
第 二 題25 分
海巡隊員於出海執行海上巡邏勤務時,接獲報案某漁船發生殺害船員案件。海巡隊員趕往現場登船處理時,發現有一船員躺在甲板上已死亡,身上有血跡且疑有刀傷,顯可疑遭人殺害。
海巡隊員在此犯罪現場應如何處理,以利案件之偵辦,請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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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發現疑似命案後,如何完成現場初步處置、保全證據、通報並配合後續勘察。現場處理的重點,是先確保人命安全,再維持現場完整,並使檢察官及鑑識人員能依據未受污染的跡證查明案情。
海巡人員依法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依《海岸巡防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具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的職責;實施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即時勘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現場處理順序作答
一、先確認安全與救護
登船後先觀察船上是否仍有暴力威脅、兇嫌是否在場,以及有無其他傷者或危險物品。確認安全後檢視倒臥者生命跡象;如尚有存活可能,立即施以必要救護並安排送醫,同時盡量避免破壞現場。若確認死亡,應避免任意搬動屍體或現場物品。
二、控制人員及船舶,保全現場
將船上人員分區管制,避免相互串證或任意接觸屍體、刀具、血跡及其他物品;記錄在場船員、報案人、發現人及其他接觸現場者的姓名、身分、位置、進出時間與接觸情形。限制無關人員登船或進入案發區域,必要時劃定封鎖範圍並派員警戒。
船舶是犯罪現場的一部分,應控制船舶及相關區域,避免駛離、清洗、整理或移動物件。海上環境易受風浪、潮濕、海水及船員作業影響,應特別注意血跡、刀具、衣物、甲板痕跡及可能遭海水沖刷的跡證。
三、即時觀察、記錄與通報
在不破壞現場的前提下,先記錄現場原始狀態,包括屍體位置、姿勢、衣著、可見傷勢、血跡分布、船上物件位置及船艙、甲板等區域狀況。以文字、草圖、照片或錄影記錄;拍攝時先呈現整體環境,再逐步記錄局部及跡證細節,並記明時間、位置及拍攝方向。
第 三 題25 分
(一) 海巡人員某甲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某甲自己是否亦能同時製作筆錄?請試述之。(10 分)
(二) 海巡人員某甲如從日間開始詢問犯罪嫌疑人,至夜間仍未製作筆錄完畢時,是否能繼續詢問製作筆錄?請試述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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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詢筆錄的「詢問與製作分離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原則上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製作;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原因不能由他人製作,且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判斷某甲是否為實際詢問犯罪嫌疑人的人,再確認是否符合例外要件:
- **原則:**詢問者與筆錄製作者應為不同人。
- **例外:**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原因,無法由他人製作筆錄,並且全程錄音或錄影,詢問者才可以兼任筆錄製作者。
因此,某甲不能只因為方便或人力不足,就自行詢問並製作筆錄;必須有法定例外原因,且全程錄音或錄影。全程錄音、錄影是例外的必要條件,不能單獨取代急迫或事實上不能由他人製作的原因。
解題技巧
記住「原則分離、例外雙要件」:有急迫或事實上不能由他人製作的原因,並且全程錄音或錄影,才可由同一人詢問兼製作。兩者缺一不可。
(二)日間開始詢問,夜間未完成能否繼續
核心觀念
第 四 題25 分
某一線民舉報某甲使用 A 漁船進行走私毒品,你受指派承辦此一走私毒品案件,請試擬自受理檢舉起至查獲時止之偵查步驟。
假設本件受理檢舉後,最終查獲 A 漁船走私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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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接獲線民情資後,如何把「尚待查證的犯罪情報」轉化為「合法取得、可供移送的證據」,並從受理檢舉、蒐證監控、規劃攔查,到查獲毒品及船員為止,依序完成偵查。
題目沒有交代毒品種類、數量、航行海域及船員分工,因此作答以 A 漁船在我國管轄海域內走私毒品,且最後於船上查獲毒品為前提;個別嫌犯成立何罪,仍須依毒品種類及其實際行為認定。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主要法源包括《刑事訴訟法》關於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搜索、扣押及逮捕的規定,《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執行海域及海岸犯罪調查的職權,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運輸、輸入毒品等犯罪的規定。
解題方法
依偵查流程分成四階段:受理及查證情資、蒐證及規劃查緝、合法攔查及搜索、查獲後保全證據與移送。作答時要特別區分:線民檢舉只是偵查起點,不能單憑檢舉內容直接認定有罪;船舶及人員的搜索、逮捕,仍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法定要件。
一、受理檢舉、製作紀錄並查證情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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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檢舉並製作紀錄 記明受理時間、地點、方式、承辦人、線民提供的內容,以及其所稱消息來源。詢明甲的身分特徵、A 漁船船名與船籍、船主及船員、預定出海或返港時間、航線、疑似毒品種類、交貨方式、聯絡人及其他可供查證事項。檢舉內容應具體記錄,避免只以「線民稱有走私」作為後續偵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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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線民資料並評估可信度 依線民過往提供情資的準確度、此次情資是否具體、是否有可獨立查證的細節等,評估情資可信性。線民身分及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密,並依規定管理;需要時,另行記錄線民與案件承辦人接觸及提供情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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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人、船、地、時、物 查詢 A 漁船的船籍、所有人、實際使用人、船舶動態及過往違法紀錄;查核甲及相關人員的身分、前科、往來及可能共犯;並以合法方式蒐集出入港、航行、聯繫及交易等資料。將檢舉內容與可獨立取得的客觀資料互相核對,作為是否展開專案偵查及安排勤務的依據。
二、報請指揮並蒐證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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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陳報並聯繫檢察官 將檢舉內容、初步查證結果及預定偵查方向陳報主管,視案件情節報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毒品走私常涉及多人分工、跨區或跨境聯繫,及早與檢察官協調有助於統合偵查、釐清管轄與蒐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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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A 漁船及相關人員活動 由適當單位依法執行岸際、港區或海上勤務,掌握 A 漁船出港、航行、返港及人員接觸情形;必要時協調海巡相關單位共同監控。偵查應以查明犯罪事實為目的,並遵守偵查不公開及偵查手段的法定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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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足以支持查緝的客觀事證 記錄船舶出入港及航行時間、位置、乘員、裝卸物品、接駁車輛及可疑交貨行為,保存依法取得的影像、通聯或其他紀錄,並記載蒐證時間、地點、執行人及資料來源。若要使用須經法官許可的通訊監察等強制處分,應先依法聲請並依核准範圍執行,不得以線民檢舉為由逕行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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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規劃查緝勤務 依情資研判 A 漁船可能出現的海域、時間及靠泊港口,安排適當人力、船艇及必要裝備,並與相關單位協調勤務。預先研擬攔查時的安全措施、現場指揮、船上人員控制、毒品及物證保全,以及嫌犯押解與後續偵詢作業。
三、攔查、登船及查獲
- 依法執行攔查及登船檢查 A 漁船進入海巡機關依法得執行職務的範圍後,依《海岸巡防法》及相關規定執行檢查、登船或攔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