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商業行政 公司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50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設有五席董事。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A 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出席及同意之決議行之。」該章程規定是否有效?(25 分)
(二)A 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之解任,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該章程規定是否有效?(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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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選任與解任權限,以及章程能否改變法定決議門檻。解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
- 董事長選任:公司法第208條明定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互選,並規定選任門檻。
- 董事長解任:公司法未明文規定專屬決議機關及法定門檻,須進一步依公司法第202條的業務執行權限規定,並考量章程自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法規後續如有修正,以下仍依民國110年規定作答。
(一)董事長選任須全體董事出席並一致同意,是否有效?
無效。
法條與決議門檻
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A公司設有五席董事,依此規定:
- 出席門檻:至少四席董事出席,因五席的三分之二為 ,須達整數四席。
- 同意門檻: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若四席出席,須三席以上同意;若五席出席,須三席以上同意。
章程則要求五席董事全部出席,且五席一致同意,顯然高於第208條的法定門檻。
解題方法與理由
判斷章程能否提高門檻,應看法律是否授權章程另定。公司法第208條對董事長選任直接規定出席及同意門檻;相較之下,公司法第199條處理董事解任時,明文規定章程得訂定較高的出席股份數及表決權數。第208條沒有相同的授權文字。
因此,不能只因章程自治,就認為可以將第208條的選任門檻提高至全體董事出席、全體董事一致同意。該章程規定會使董事長選任受到額外限制,且可能因一席董事缺席或不同意而無法選出董事長,與第208條明定選任方式的規範不合,應認無效。
解題技巧
看到章程提高法定門檻時,先確認該條文有沒有「章程另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或其他授權。法條有明文授權,才可依章程提高;未見授權,不宜直接推論章程可以加碼。
第 二 題50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門生產彈性功能性針織布。A 公司為研發新一代針織布,取得業界領導地位,董事會擬籌資擴充資本設備,大量延攬人才。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A 公司董事會在章程授權範圍內,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籌資,並邀請 A 公司原料供應商之負責人甲,全數認購該次所發行之新股。試問:A 公司該次發行新股是否適法?(25 分)
(二)A 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轉換公司債方式籌資,並洽 A 公司主要客戶乙為唯一應募人。試問:A 公司該次私募轉換公司債是否適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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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為籌資而發行新股,以及私募轉換公司債時,應適用的一般規定與閉鎖性公司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閉鎖性公司專章為其籌資程序另設規範,作答時應先確認籌資工具,再分別適用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發行新股)或第 356 條之 11(私募公司債)。
解題方法
先看本次籌資的工具:
- 發行新股:檢查董事會決議、公司法第 267 條的適用,以及認購人是否符合閉鎖性公司與章程要求。
- 私募轉換公司債:檢查董事會決議外,是否還須股東會決議,以及章程有無免經股東會的規定。
題幹所稱「在章程授權範圍內」足以支持董事會可於章程授權範圍內推動籌資,但仍須依各籌資工具的法定決議程序辦理。
(一)發行新股,由原料供應商負責人甲全數認購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第 1 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該條第 3 項並明定,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不適用同法第 267 條。
因此,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不適用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依第 267 條保留一定比例股份供員工承購、並由原股東按比例優先認購的規定。公司得依公司自治,由董事會決議將本次新股交由特定人認購;認購人不以原股東或員工為限。甲是原料供應商的負責人,不因其身分為公司外部人士,就當然不得認購。
但本次發行仍須符合閉鎖性公司專章及章程所定條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程序,以及發行後仍符合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上限、股份轉讓限制等要求。題目未指出甲不符合章程或法定條件,亦未指出發行後會使公司超過股東人數上限。
**結論:**A 公司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行新股,並由甲全數認購,原則上適法;不能僅以甲是外部特定人,認定違反股東或員工的新股優先認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