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商業行政 公司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50 分
A 為一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主要從事電子相關業務。總裁甲為前任董事長,現任董事長乙是甲的長子。
A 公司近來因電子業景氣蓬勃,急需新廠房。董事丙剛繼承一塊市價新臺幣(下同)3 億元之土地,非常適合公司建廠。乙遂告知甲表示願意以 5 億元購買該土地,甲遂指揮乙進行此一交易。
丙私下對乙表示,此一土地買賣順利成交後,會支付乙 1,000 萬元之佣金。在董事會前,董事丁、戊均未收到關於土地買賣之相關資料。董事會上聽取 10 分鐘報告後,全體董事無異議通過此一買賣案。
嗣後因新冠肺炎疫情景氣大受影響,公司遭受慘重損失,大賠 20 億元。請詳述甲及董事乙、丙、丁、戊有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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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 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之責任: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非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而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 董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 3 項規定,違反第 1 項規定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時,公司得行使利益歸入權。
- 董事自我交易之代表:公司法第 223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 利益衝突說明與迴避義務: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同條第 3 項準用第 178 條規定,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參與違法決議董事之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 193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章程,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 商業判斷法則(BJR)之界限與損害賠償因果關係:商業判斷法則適用之前提為「無利害衝突、善意、獲取充分資訊、合理確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損害賠償之範圍(民法第 216 條)須與違法行為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董事多方責任綜合實例題。解題切入點採**「責任主體個別審查法」,並區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損害範圍之因果關係判斷」**:
- 甲(總裁/前任董事長):自「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實質董事」定性,導出其與名義董事同負民刑責任。
- 乙(現任董事長):審查其「促成高買行為違反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私收 1,000 萬元傭金之歸入權(公司法第 23 條第 3 項)」及「背信罪責」。
- 丙(賣方董事):檢驗「公司法第 223 條監察人代表權限違反」、「第 206 條第 2 項說明義務違反」、「第 206 條第 3 項利益迴避違反」及「共同背信賠償」。
- 丁、戊(一般董事):檢驗「董事會事前未收資料、10 分鐘草率決議」是否構成違反善管注意義務(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以及全體無異議通過在「公司法第 193 條第 2 項」下連帶責任的成立與能否主張 BJR 免責。
- 因果關係之切割(關鍵步驟):
- 買貴土地之溢價損害:$$\
第 二 題25 分
A 為一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且為一家族企業。創辦人甲近來開始思考企業傳承之道,希望能順利完成企業傳承。
耳聞我國已於 2015 年通過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可能有助於家族企業傳承,遂請教該公司法律顧問乙提供法律建議。請問乙的可能建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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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規定於民國 104 年增訂,民國 107 年公司法雖有全盤大幅修正,惟本專節核心架構並無重大變更;截至目前現行法亦維持相同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三節,第 356 條之 1 至第 356 條之 14)在家族企業傳承之實務應用與法制工具。核心法條與法理包含:
- 變更組織之程序門檻: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4 第 1 項(非公發公司變更為閉鎖性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 股權封閉與防禦外人入侵: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56 條之 5(章程明定股份轉讓限制,確保家族成員持有股權不外流)。
- 經營權與所有權之精準配置(多元特別股):公司法第 356 條之 7(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黃金股」、董事席次保障特別股、限制轉讓特別股)。
- 股東意志整合與防範家族分裂:公司法第 356 條之 9(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之合法化)。
- 精簡彈性之公司治理與激勵制度:公司法第 356 條之 3(勞務出資)、第 356 條之 8(書面行使表決權免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及章程彈性設置董事席次。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制規劃與諮詢建議」型實例題,律師/法律顧問乙向創辦人甲提出建議時,應採取**「程序轉型要件 實體傳承工具規劃 風險評估與配套」**之體系化切入法:
- 第一步(程序轉換):說明現有非公發公司變更為閉鎖性公司之法定程序要件(全體股東同意、股東人數上限 50 人)。
- 第二步(工具配套):將閉鎖性公司制度針對家族傳承「防外人介入(股權封閉)」、「傳賢或傳子(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防二代內鬨(表決權整合)」等三大痛點,逐一提供法制解方。
- 第三步(實務提醒):提醒轉換後的章程自治邊界與可能產生的閉鎖退場僵局。
選項分析(法律顧問乙之具體建議方案評析)
本題為申論實例題,顧問乙應就下列五大法律機制選項進行專業效用評析與具體建議:
選項一:變更為閉鎖性公司之程序可行性建議(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第 356 條之 14)
- 法規依據: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4 第 1 項,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且股東人數須受不超過 50 人之限制(第 356 條之 1 第 1 項)。
- 效用評析:A 公司為非公發之家族企業,若股東皆為家族成員且人數在 50 人以下,乙應首要建議召集全體股東取得 100% 一致同意,修改章程變更為閉鎖性公司。若家族成員中有異議者,則無法強行轉換。
選項二:章程明定股份轉讓限制,避免股權外流(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第 356 條之 5)
- 法規依據:公司法第 356 條之 5 規定,閉鎖性公司股份之轉讓,應受章程之限制;公司並應將該限制記載於股份轉讓登記簿及股票(若發行股票)。
- 效用評析:傳統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63 條原則上不得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家族傳承最忌後代配偶繼承、債權人查封或後代擅自出脫持股予外部競爭對手。乙應建議於章程明定「股份轉讓須經董事會同意」或「家族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將股權牢牢鎖定於家族血親之內。
選項三:靈活運用多元特別股,落實「所有與經營分離」(公司法第 356 條之 7)
- 法規依據:公司法第 356 條之 7 賦予閉鎖性公司高度自治之特別股種類設計權能。
- 效用評析:家族傳承中常見「部分子女具備經營能力,其餘子女僅分財產」之矛盾,乙可建議設計下列特別股:
第 三 題25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近年來虧損連連,財務狀況不佳,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監。
在股東會上,有持股 1% 之少數股東發言表示,公司經營不善、虧損連連,導致股東遭受重大損失,提出臨時動議表示公司應減資以符合現況,並表決通過。
請問此一股東會決議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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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股東會召集事由之列舉限制及違反法定程序之決議效力。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迄今相關條文無重大修正)。
- 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召集事由列舉與臨時動議之禁止):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 185 條第 1 項各款之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公司法第 189 條(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 「適法性」與「有效性」之體系區分:
- 適法性(合憲合法性):決議過程是否符合強制法規之要求。
- 效力狀態:該不適法之瑕疵屬於「當然無效」(公司法第 191 條)抑或「得撤銷」(公司法第 189 條)。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實例題,解題切入點應採「三段論法」依序開展:
- 大前提(法規依據與規範意旨): 闡述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之強行規範。民國 107 年公司法修正時,已將「減資」正式明文列入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專屬列舉事項。其立法目的在於貫徹資訊揭露、保障股東之「知的權利」,避免公司突襲性提出重大議案,使股東在無從準備之情況下倉促表決,損害股東權益與公司資本安定。
- 小前提(事實涵攝):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少數股東雖持股 ,但係於股東常會「開會現場」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減資議案並付諸表決通過。此一行徑直接牴觸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前段「減資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及後段「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明文限制。
- 法律效果判定(適法性與瑕疵效力):
- 適法性層面:該決議因違反強行禁止規範,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不適法。
- 效力層面:召集事由漏未列舉而於現場以臨時動議提出,依司法實務主流見解(最高法院 75 年台上字第 594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性質上屬於「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並非決議內容實體違法(非公司法第 191 條之內容牴觸法令),故其法律效果依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屬於得撤銷之決議。在未經股東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前,該決議在外觀上暫時推定有效,但絕非適法。
選項分析(爭點與論理深度剖析)
本題雖為申論實例題,但在法律爭點推演上,考生應逐一剖析以下兩種法律爭議面向,方能展現答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