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文化行政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疫情時代,作為文化行政機關,該如何輔導其隸屬藝文機構之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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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申論題,重點在於說明文化行政機關如何在疫情衝擊下,兼顧防疫、藝文機構存續、文化服務持續及後續轉型。答題宜從政府對所屬藝文機構的營運治理出發,涵蓋安全管理、財務支持、營運調整、數位轉型與復原檢討。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可援引《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指引辦理。答題核心不在羅列法條,而在提出具體、可執行的輔導措施。
解題方法
採「防疫安全—財務紓困—營運調整—數位轉型—復原治理」五個面向作答。疫情會同時衝擊藝文場館的人流、票房、活動安排與人力,因此文化行政機關應依疫情警戒及各機構型態,提供分級、彈性且能持續檢討的輔導。
參考答案
文化行政機關輔導所屬藝文機構因應疫情,應以保障民眾及工作人員健康為前提,並維持文化服務、創作能量與機構永續。具體作法如下:
一、建立分級防疫與營運應變機制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的警戒及防疫規定,協助各機構訂定防疫計畫與標準作業程序,內容包括入場管理、實聯制、體溫量測、口罩及手部清潔、場館清消、人流與動線規劃、觀眾席距離安排等。
各機構並應建立疫情應變小組,明定通報、停辦或延期、退換票、員工健康管理及緊急聯繫流程;對博物館、美術館、表演場館、圖書館等不同場域,採取適合其服務特性與風險程度的措施。遇有確診或群聚風險時,迅速配合主管機關處置,並以清楚訊息告知民眾。
二、提供財務與行政紓困,穩定機構及藝文人力
疫情期間展演取消、觀眾減少及場館限制入場,容易造成票房、租金及其他收入下降。文化行政機關應盤點各機構的收入損失、固定支出與人力需求,依規定提供營運補助、紓困或融資協助,並簡化申請與核銷程序,使支持能及時到位。
同時可運用場館租金、權利金及規費減免或補貼等措施,協助受疫情影響的場館營運單位;透過維持必要人力、支持藝文工作者參與創作與培訓,避免人才流失及創作中斷。
第 二 題25 分
試描述文化行政機關輔導隸屬藝文機構與觀光產業連結之具體目標、策略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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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行政的跨域治理與文化觀光:文化行政機關如何協助隸屬或主管的藝文機構,將其典藏、展演、建築、文化資產與教育活動,轉化為可融入旅遊行程的文化體驗,並與觀光產業合作。
藝文機構的主要任務仍是典藏、研究、展演、教育及公共服務;觀光連結則是擴大文化參與、提高機構能見度與促進地方發展的手段,不能讓商業收益取代文化專業。答題時應同時呈現「文化價值」與「觀光效益」,並說明機關、藝文機構、觀光業者及地方社群如何協力。
解題方法
採「目標—策略—作為」三層架構作答:
- 目標:先交代為何要連結觀光,涵蓋文化推廣、觀眾拓展、產業合作及地方發展。
- 策略:說明如何把文化內容轉化為旅遊體驗,並建立跨機關、跨產業合作機制。
- 作為:提出可執行措施,例如主題路線、套票、導覽服務、共同行銷及成效評估。
此架構能避免只羅列活動,並清楚呈現文化行政機關的輔導角色:訂定方向、整合資源、提供協助、建立合作與評估制度。
具體目標
一、推廣文化藝術與擴大公共參與 讓民眾及旅客透過參觀、觀演、導覽和體驗認識文化內容,提升藝文機構的公共能見度,並培養持續參與藝文活動的習慣。
二、拓展觀眾及服務對象 吸引原本較少接觸藝文活動的旅客、家庭、青年及國際訪客,增加機構的到訪人次與活動參與,並改善不同族群使用文化服務的便利性。
三、促進文化與觀光產業合作 促成藝文機構與旅行業、旅宿業、交通業、導覽服務及地方商圈合作,形成具文化特色的旅遊產品,擴大藝文內容的傳播與產業效益。
四、帶動地方文化與經濟發展 結合地方歷史、文化資產、節慶、飲食及工藝,串聯周邊景點與社區,延長旅客停留時間,讓觀光收益有機會回饋地方文化與社群。
推動策略
一、以文化內容為核心,發展特色旅遊體驗 盤點各機構的典藏、建築、展覽、演出、歷史脈絡與教育資源,依其特色設計旅遊主題。重點是把文化內容轉化為容易理解、參與及分享的體驗,而非單純增加商業設施或活動數量。
二、整合機構與周邊資源,形成旅遊網絡 將藝文機構與鄰近文化資產、景點、社區、商圈及交通節點串聯,規劃單一機構的深度體驗,也發展跨館舍、跨區域或跨主題的文化旅遊路線。
三、建立跨域合作與資源共享機制 由文化行政機關協調所屬或主管藝文機構,並與觀光、交通、地方政府及民間業者合作,整合行銷通路、旅運資訊、活動檔期與服務標準,避免各自推廣、資訊分散。
四、提升旅遊服務品質與可近性 改善交通指引、售票資訊、導覽內容、語言服務、無障礙設施、休憩空間及旅客諮詢,使不同年齡、語言與需求的訪客都能順利參與。
第 三 題25 分
2019 年 5 月 10 日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第一條指出:
「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落實多元文化,促進文化多樣發展,並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試申論「文化基本法」如何保障與落實文化平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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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基本法》如何把「文化平權」從抽象理念轉化為人民可享有的權利,以及國家應履行的積極義務。文化平權不只是禁止歧視,也包括降低人民參與文化生活的障礙,使不同族群、世代、社群及各種身分、處境的人民,都能表達自身文化、參與文化決策,並近用、欣賞及共享文化資源。
《文化基本法》於民國108年6月5日公布施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該法其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宜採「平等保障—人民主體—文化近用—參與治理—制度資源—救濟」的架構作答。先說明文化平權的意義,再依《文化基本法》相關條文,從權利保障與國家義務兩面分析,最後指出制度與救濟如何確保權利落實。此種寫法可避免只重述第一條立法目的,而未回答法律如何具體實踐文化平權。
申論解析
一、建立文化平權的基本原則
《文化基本法》第1條揭示立法目的,在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落實多元文化及促進文化多樣發展。文化不應只由國家或少數文化機構單方面界定;國家應承認社會中存在多種文化表現,並使其有發展與交流的空間。
依第2條,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保障各族群、世代與社群的自我認同,建立平等且自由參與的多元文化環境。國家制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也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換言之,文化平權應納入整體公共政策,而非只由文化主管機關單獨承擔。
二、保障人民平等、不受歧視的文化權利
第3條明定人民是文化及文化權利的主體,享有創作、表意、參與的自由與自主性。人民不只是文化政策的受益者,也有權創造文化、表達文化認同並參與文化生活。
第4條進一步禁止文化權利受到歧視或不合理差別待遇,列舉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及社會經濟地位等條件。此條建立文化平權的反歧視原則,要求政府提供文化服務與分配資源時,不得使特定群體因身分或處境而遭受不合理排除。
三、確保文化近用與文化生活參與
第5條保障人民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的近用權利,並要求國家建立友善、平權的文化環境,落實人民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文化平權因此不僅是形式上開放場館或活動,也要重視人民能否實際抵達、理解及參與。
具體而言,第10條及第11條要求透過博物館、圖書館的發展與多元形式、科技媒體,增進人民近用;第12條要求設置文化活動機構、設施及展演場所,並善用公共空間提供文化創作、展演及保存空間;第14條要求在各教育階段提供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機會。這些規定從設施、資訊、空間與教育等面向,擴大人民參與文化生活的機會。
四、尊重語言多樣性與文化自我表達
第 四 題25 分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型態,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近幾年不少藝文組織轉型或以行政法人體制成立。試舉例說明成立或轉型成行政法人制度之藝文組織面臨的優勢與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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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人制度的定位,以及文化藝文組織採行此制度後,如何在公共性、專業自主與營運效率之間取得平衡。作答要說明制度特徵,再以實際藝文組織為例,分析其優勢與劣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它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與政府機關的層級組織不同;也不同於依民法設立的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仍受法律規範及政府監督,但在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上有一定自主性,目的在兼顧公共任務與營運彈性。
文化藝文領域的例子包括: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行政法人整合國家兩廳院、臺中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及國家交響樂團等場館與團隊,呈現「一法人多館所」的組織型態。
- 文化內容策進院:依《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設立,推動文化內容產製、產業發展、資金挹注與國際拓展。
-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由既有電影文化機構轉型為行政法人,負責電影及視聽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推廣。
解題方法
可用「制度設計—組織效益—制度風險」三層架構作答:
- 先說明行政法人是依法成立、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的公法人,保有公共責任,同時具有一定營運自主性。
- 再從藝文業務需求出發,分析其帶來的專業用人、組織彈性、資源整合及長期經營等優勢。
- 最後指出自主性並不代表免受監督;政府補助、績效考核、政治介入與公共服務責任,都可能形成制度上的限制或風險。
優勢
一、提升專業治理與用人彈性
藝文場館、文化資產保存及文化內容產業,需要藝術策展、舞台技術、典藏修復、國際行銷、投融資等專業人才。行政法人較能依業務需求規劃組織及人力,調整薪酬與聘任方式,也較容易延攬具有實務經驗的專業人員。
例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管理多個大型場館及附屬團隊,若完全依政府機關的編制與人事規則運作,較難迅速回應演出製作、場館營運及觀眾服務的專業需求。
二、組織與營運較具彈性
藝文活動常涉及檔期安排、節目製作、場館維護、票務、場地租借及跨界合作,須依市場與藝術環境快速調整。行政法人可以在法令容許範圍內,透過內部規章及專業治理機制處理日常業務,減少層層行政程序造成的延宕。
三、有利於整合資源與建立長期營運方向
行政法人可整合政府補助、營運收入、委託收入、捐贈及合作資源,並以機構整體發展為目標安排長期計畫。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整合多個場館與團隊,有利於場館間分享專業、協調資源,並推動整體表演藝術發展。
四、維持公共任務並連結民間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