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文化行政 文化政策分析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文化行政
試題代碼 文化政策分析

第 一 題25 分

文化外交(Cultural diplomacy)的概念近年在學術圈內受到熱烈的討論,被視為一種重要政策方向。

請問:

(一)文化外交的定義為何?(10 分)

(二)在國家與地方層次的政府組織可以如何推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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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文化外交是運用文化作為對外溝通與交流的媒介,促進不同國家及人民相互理解、建立關係與合作的一種外交實踐。文化內容包括藝術、語言、文學、教育、思想、價值觀、生活方式、傳統及信仰等。

Cummings 將文化外交概括為:國家及其人民之間交換思想、資訊、價值、傳統、信仰及其他文化面向,以促進相互理解。文化外交常被視為公眾外交的一環,也是國家運用文化軟實力拓展國際關係的方式。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交代「文化外交是什麼」,再說明它的「媒介、參與者與目的」:

  1. 媒介:文化及文化活動。
  2. 參與者:政府、文化機構、藝文工作者、民間團體及一般人民。
  3. 目的:促進相互理解與尊重,建立信任、國際關係及合作,並呈現國家文化形象。

須掌握文化外交的雙向性。它不只是把本國文化向外宣傳,也包括理解他國文化、建立對話與交流。它可服務國家形象與外交政策,但若僅是單向政治宣傳,便容易失去互惠交流的特質。

解題技巧

記憶時可用「文化作媒介、人民與國家互動、增進相互理解」三個要素組成定義。答題中可補充文化外交與軟實力、公眾外交的關係,但不宜把文化外交縮減成觀光行銷、文化商品輸出或單向宣傳。

(二)國家與地方層次政府組織的推動方式(15 分)

核心觀念

文化外交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合作。國家層次可設定外交與文化政策方向、整合資源並建構國際網絡;地方層次則可從城市特色、人民往來及具體合作方案出發,深化交流。兩者應共同運用政府、文化機構與民間力量,將單次活動發展為長期關係。

解題方法

可依「中央定方向、提供資源;地方以特色建立連結;雙方協力維持交流」的架構作答。

一、國家層次

  1. 訂定整體政策與跨部會協調 由外交、文化、教育、經濟、觀光等部門協力,設定優先交流區域與政策目標,避免各機關各自辦理、資源分散。

  2. 設置並運用海外文化網絡 透過駐外館處、文化中心、文化機構及國際合作據點,推動藝術展演、影展、出版、文學、語言與文化節慶等活動,建立持續性的對外聯繫。

  3. 支持文化工作者及民間團體參與 提供補助、交流計畫、駐村、人才培訓與媒合機會,協助藝文團體、學校、博物館及非營利組織和海外夥伴合作,擴大政府以外的交流管道。

  4. 以雙向交流取代單向輸出 除了向海外介紹本國文化,也邀請外國藝術家、學者及文化團體來臺,促成共同創作、共同策展、研究合作與人才互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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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於臺灣社會各部門都產生深遠影響。

請問:

(一)您認為表演藝術界對於疫情後有哪些新的作法或措施?(15 分)

(二)政府應如何協助表演藝術團體在疫情後持續健全發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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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疫情衝擊下,表演藝術如何調整生產、演出與觀眾服務模式,以及政府如何兼顧「短期紓困」與「長期健全發展」。答題時應掌握兩條主線:

  1. 團體端:調整營運與創作模式。 表演藝術仰賴現場演出、觀眾聚集與票房收入,疫情使演出取消、延期或縮減席次,團體因而需要發展數位展演、混合型觀演與多元收入來源。
  2. 政府端:從救急走向振興與轉型。 政府除補助受衝擊的團體及工作者,也應維持創作與人才培育,協助數位轉型、拓展觀眾及市場,並建立更具韌性的產業支持機制。

本題屬政策分析與申論題,沒有計算公式,也不以特定法條解題。若援引疫情紓困措施或政策作例子,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政策背景說明。

解題方法

採「先說產業特性,再分別提出團體作法與政府對策」的架構。

首先點出表演藝術的現場性及其對票房、場館與工作者的依賴,說明疫情為何造成衝擊。第一小題著重團體的經營與創作調整;第二小題則以政府可運用的政策工具,依「穩住生存、支持復甦、促進轉型」分層作答。每項措施都應補上政策目的,避免只列名詞。

(一)表演藝術界在疫情後的新作法或措施(15 分)

疫情改變觀眾聚集條件,也加速數位科技與展演服務的應用。表演藝術界可從下列方向調整:

1. 發展線上及混合型展演

團體可透過直播、錄播、付費影音平台或線上售票方式演出,並逐步發展「實體演出加線上觀演」的混合模式。線上展演能在場館限制或觀眾不便到場時維持演出,也可接觸外縣市及海外觀眾。

但線上演出不只是把舞台畫面搬到網路上;應依影音媒介調整鏡位、收音、剪輯、節奏及互動設計,呈現適合線上觀看的作品。

2. 重新設計作品與觀演形式

團體可發展小型演出、戶外演出、分流入場、沉浸式或可移動式演出,也可重新安排節目長度、場次及觀眾動線。創作內容亦可結合疫情經驗、公共議題或社區生活,使作品回應觀眾處境。

3. 建立數位內容與作品資產

演出影音、排練紀錄、訪談及教育內容可經整理後,作為線上節目、教學素材、數位典藏或後續行銷內容。妥善管理影音及作品資料,也有助於延長作品生命週期,累積團體的數位資產。

4. 拓展收入來源與經營方式

除現場票房外,團體可探索線上售票、會員制度、企業合作、異業合作、周邊商品、教育推廣及授權等收入來源,降低營收過度集中於單一演出或單一場館的風險。可依作品屬性採取不同收費設計,維持觀眾購票意願與作品價值。

5. 強化觀眾經營與行銷溝通

善用社群媒體、電子報及售票平台與觀眾保持聯繫,提供節目資訊、防疫安排及退換票說明;並根據觀眾回饋與觀看資料調整內容、時間及服務。線上內容也可作為吸引新觀眾認識團體的入口。

6. 提升營運韌性與工作安全

團體應建立演出取消、延期、退票及替代演出的處理流程,並保留必要的營運預備金。排練與演出則依主管機關防疫規範辦理,透過健康管理、分流與工作流程調整,降低工作者及觀眾的健康風險。

(二)政府應如何協助表演藝術團體持續健全發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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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於今年(民國 110 年)經立法院三讀修正,並更名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原因在於增加政府對於文化藝術產業的促進與振興法條。

請問:

(一)在新的增修條例中,主要促進藝術產業的方式為何?(15 分)

(二)未來可能會有哪些影響?(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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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於民國 110 年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後,文化政策由「獎助創作與活動」擴展為涵蓋文化藝術產業的整體支持:除補助外,也運用權益保障、空間與環境、科技與市場、租稅及資料治理等政策工具。

文化藝術事業依第 3 條,指從事條例所列文化藝術事務的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商號;範圍包括創作、展演、出版、影視音、文化資產、文化科技、文化觀光、場館營運及人才培育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政策工具分類,再將條文轉譯成「政府如何促進產業」及「可能產生何種效果」:

  1. 投入面:資金、租稅、不動產與公共藝術資源。
  2. 生產面:人才與工作者權益、智慧財產權、科技創新及跨域合作。
  3. 市場面:文化內容傳播、文化觀光、地方創生及國際交流。
  4. 治理面:產業動態指標、跨部會合作及公平公開的獎補助機制。

作答時宜先點出政策方向,再以條文措施說明,最後從產業發展、工作者保障、文化近用與執行挑戰分析影響。

(一)主要促進藝術產業的方式

1. 獎勵、補助及協助措施

依第 4 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並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第 5 條另允許對文化藝術推動有重要貢獻者頒予榮銜或獎勵,也可表揚出資支持藝文或以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的事業。

此種直接支持可協助創作、製作、展演與推廣,並鼓勵民間資源投入。第 6 條要求獎補助的方式、評審及作業程序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2. 保障工作者勞動及智慧財產權益

第 8 至 13 條涵蓋勞動權益、保險、契約與緊急協助。例如,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政府得協助工作者加入勞工保險或社會保險,並得於工作者遭遇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時提供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內容包括契約審閱、著作權、經紀授權及保險等事項。

第 14 條則要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公營事業辦理藝文獎助、委託或採購時,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的智慧財產權。

這些規範可降低藝文工作不穩定、權利不對等及成果遭不當利用的風險,改善產業的工作條件。

3. 擴大文化環境與藝文資源

第 15 條要求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辦理公共藝術,經費不得少於造價百分之一,並要求規劃管理維護及逐年編列預算。特殊情形經審議同意免辦或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相關經費仍應納入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

第 16 條要求推動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並可結合學校、文化藝術工作者與事業、文教機構、場館及社區辦理。第 17 條則要求整合資源,建立支持社區營造的公共治理體系。

此外,第 18 條允許以優惠或減免租金方式提供公有或國營事業不動產供藝文使用,並授權地方訂定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規定。這些措施可提供創作、展演、營運及社區參與所需的空間與資源。

4. 支持文化科技、內容傳播及跨域發展

第 19 條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研發、創新、產製、跨領域合作,並運用資通訊技術傳播我國文化內容;中央主管機關也得就相關創作與傳播提供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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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政府應該如何從教育政策與藝術政策面向培育藝文消費人口?(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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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如何透過「教育扎根」與「藝文供給及參與環境」相互配合,培養人民接觸、理解、欣賞並持續參與藝文活動的能力與習慣。藝文消費人口不只指購買票券的人,也包括會看展、聽音樂、參與文化體驗、閱讀藝文出版品,並逐漸形成穩定藝文參與習慣的民眾。

培育藝文消費人口可分成兩個面向:

  1. 教育政策:培養需求與欣賞能力。 從學校教育、家庭及社會教育著手,讓學生及民眾有藝術接觸、體驗與理解的機會,建立美感素養及藝文參與習慣。
  2. 藝術政策:提供可近用的藝文內容與場域。 支持多元創作、展演及文化場館,降低參與障礙,讓民眾有內容可看、有場域可去,也能在不同人生階段持續參與。

法源方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文化基本法》第 1 條揭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的目的;第 3 條確認人民享有創作、表意及參與的自由與自主性;第 4 條要求文化權利不因身分條件而遭受歧視或不合理差別待遇;第 5 條則明定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的近用權利。《藝術教育法》以提升全民藝術涵養、美感素養為目的,並將藝術教育分為學校藝術教育與社會藝術教育等類型。據此,培育人口須兼顧教育、參與機會與文化平權,不能只靠宣傳或單次補助。

解題方法

題目指定「教育政策與藝術政策」兩個面向,適合採雙軌架構作答:先說明教育如何培養觀眾,再說明藝術政策如何創造參與機會,最後補上兩者如何協力及如何評估成效。

答題時要把「培育人口」寫成持續的過程:接觸藝文、形成理解與興趣、實際參與、建立習慣、持續回流。教育政策使民眾有能力與意願參與;藝術政策則確保藝文內容、場館與服務能被不同群體取得。若只有培訓而缺乏可近用的藝文活動,學習難以轉成參與;若只有活動與場館而缺乏教育引導,觀眾也難以穩定累積。

本題為申論題,沒有選項逐一判斷;作答重點是明確對應題目所列的兩項政策面向,並提出具體措施及其政策目的。

一、教育政策:從接觸、體驗到習慣養成

(一)強化學校藝術與美感教育

將藝術教育及美感教育融入各級學校課程,除了傳授藝術知識,也安排欣賞、實作、討論與創作,使學生從被動接收轉為親身參與。課程內容應涵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音樂、工藝、文學及在地文化等,使學生理解不同藝術形式及其文化脈絡。

藝術教育不應只侷限於藝術才能班或專業人才培訓。一般學生同樣需要具備基本的觀察、理解與欣賞能力,才能在離開校園後自主選擇藝文活動,逐步成為穩定觀眾。

(二)推動藝文團隊與學校合作

由藝文團隊、藝術家、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表演場館與學校合作,設計符合學習階段的課程,安排藝術家入校、校外參訪、演出導賞、工作坊及展覽體驗。學校也可將觀賞活動與課程學習結合,使學生在接觸演出或展覽後能討論、提問並連結生活經驗。

這類合作能讓學生直接接觸專業藝術工作者與真實藝文場域,並協助藝文機構培養未來觀眾。政府可透過跨部會計畫、補助及媒合機制,降低學校與藝文團隊合作的行政成本。

(三)縮小城鄉及家庭資源落差

針對偏鄉、離島及資源不足學校,提供交通、票券、巡演、行動展覽及數位課程等支持,讓學生不因居住地或家庭經濟條件而缺少藝文接觸機會。對身心障礙學生及不同文化背景的學生,課程亦應提供合適的輔具、教材與參與方式。

此項措施既能擴大藝文人口的培育基礎,也落實《文化基本法》所要求的平等參與與文化近用。

(四)延伸至家庭與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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