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文化行政 文化政策分析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文化行政
試題代碼 文化政策分析

第 一 題25 分

2025 年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化政策全球報告——文化:遺失的永續發展指標》(UNESCO Global Report on Cultural Policies—Culture: the Missing SDGs),根據 2019 年至 2024 年期間提交的 1,200 多份國家和地方報告,描繪各國如何透過文化政策促進文化永續發展,強調文化在建立永續社會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並在全球範圍內得到日益廣大的認可。

這份報告同時提出七個文化永續指標:

  1. 促進包容與公平地參與文化生活。
  2. 利用數位技術減少不平等與創新。
  3. 促進文化與藝術教育。
  4. 建構包容、永續的生態系統發展,推動經濟發展。
  5. 應對氣候變遷,並透過文化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6. 保護藝術家與瀕危文化:增加韌性、和平與安全。
  7. 將文化融入永續發展、和平與安全的目標。

請從以上七個目標說明,如何透過文化永續來達成永續發展的 17 個目標。

永續發展的 17 個目標:

  1. 終結貧窮。
  2. 消除飢餓。
  3. 健康與福祉。
  4. 優質教育。
  5. 性別平權。
  6. 淨水及衛生。
  7. 可負擔的潔淨能源。
  8. 合適的工作及經濟成長。
  9. 工業化、創新及基礎建設。
  10. 減少不平等。
  11. 永續城鄉——打造包容、有韌性的永續城市。
  12. 責任消費及生產。
  13. 氣候行動。
  14. 保育海洋生態。
  15. 保育陸域生態。
  16. 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
  17. 多元夥伴關係:強化實施手段與國際夥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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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文化作為永續發展的促成力量」:文化不只是永續發展的單一部門,也能透過文化權利、教育、創意經濟、科技應用、環境治理、和平與制度等途徑,支持聯合國《2030 永續發展議程》的 17 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

題幹所列七個文化永續指標,可整理為七條政策路徑:文化參與與公平、數位共融、文化與藝術教育、文化生態系與經濟、文化與環境、藝術家及瀕危文化的保護、文化納入永續發展與和平治理。作答時應說明這些路徑如何連結各項 SDG,而非僅重述指標名稱。

解題方法

先以題幹的七個指標為分析架構,再把 17 項 SDG 依政策關聯分組,逐一說明文化政策的作用機制:

  1. 保障文化參與與公平:連結基本生活、健康、性別平權、減少不平等及包容城市。
  2. 以數位科技促進共融與創新:連結教育、創新基礎建設、減少不平等及夥伴合作。
  3. 推動文化與藝術教育:連結優質教育、健康福祉、性別平權及終身學習。
  4. 支持文化生態系與經濟發展:連結就業、經濟成長、創新、責任生產,以及文化對民生的支持。
  5. 以文化促進環境永續:連結能源、淨水、氣候行動、海洋與陸域生態及永續消費。
  6. 保護藝術家與瀕危文化:連結文化工作者權益、社會韌性、和平與安全。
  7. 將文化納入發展治理:透過跨部門政策、制度與國際合作,推動多項 SDG 協同落實。

同一項文化政策往往能同時支持數項 SDG;作答重點是指出清楚的連結與作用方式,不必勉強主張文化政策單獨就能達成所有目標。

七項文化永續指標與 17 項 SDG 的連結

一、促進包容與公平地參與文化生活

文化參與包括接觸文化資源、參與創作與展演、使用公共文化空間,以及不同族群表達自身文化的機會。政府可透過文化設施的區域均衡、無障礙服務、弱勢族群補助、多語與多元文化服務,降低參與門檻。

  • SDG 1 終結貧窮:讓偏鄉、低收入與弱勢群體取得文化服務與文化資源,避免其因經濟或地域因素被排除於公共生活之外;文化技能及社區文化活動也能增加參與社會與取得發展資源的機會。
  • SDG 2 消除飢餓:保存地方飲食文化、傳統知識與農業生活智慧,支持在地食物系統及多樣化飲食文化,增進社區對糧食與營養議題的認識。
  • SDG 3 健康與福祉:藝術參與、文化活動及社區文化空間可支持心理健康、社會連結與生活品質;文化服務也應回應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群體的需求。
  • SDG 5 性別平權:擴大女性及性別少數參與文化創作、決策與文化產業的機會,並促進對性別刻板印象及性別暴力的公共討論。
  • SDG 10 減少不平等:以平等文化近用、族群文化表達權與多元文化政策,降低不同所得、身分、語言、地域及能力群體間的文化落差。
  • SDG 11 永續城鄉:保障居民參與地方文化生活,維護公共文化空間、歷史街區與文化資產,使城市及鄉村都保有可近、包容且有地方特色的生活環境。
  • SDG 16 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承認不同群體的文化權利與表達權,透過對話和參與降低排斥與歧視,增進社會信任及公共治理的正當性。

二、利用數位技術減少不平等與創新

數位典藏、線上展演、開放文化資料及數位創作工具,可擴大文化資源的近用與傳播;但政策也須處理設備、網路、數位技能及無障礙設計的落差,避免數位化反而排除弱勢者。

  • SDG 4 優質教育:以數位文化資源、線上博物館及開放教材支援正式與非正式學習,拓展不同地區與年齡群體的學習機會。
  • SDG 9 工業化、創新及基礎建設:支持文化科技應用、數位典藏與創意技術研發,帶動文化服務創新,並促進相關數位基礎建設。
  • SDG 10 減少不平等:提供可負擔、無障礙且具多語支持的數位文化服務,協助偏鄉、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資源較少的群體近用文化。
  • SDG 17 多元夥伴關係:促進政府、文化機構、學校、科技產業及社區共享資料、技術與專業,並透過跨國合作交流文化資源。

三、促進文化與藝術教育

文化藝術教育培養創造力、批判思考、文化理解及表達能力,既可進入正式課程,也可透過博物館、圖書館、社區與民間文化機構提供終身學習。

  • SDG 3 健康與福祉:藝術教育與參與有助個人表達、情緒調適及社會互動,支持身心健康與社會福祉。
  • SDG 4 優質教育:把文化與藝術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創造力、文化素養及尊重多元的能力,拓展優質且具包容性的學習。
  • SDG 5 性別平權:在教育內容與文化實踐中呈現多元性別經驗,提供平等參與創作和學習的機會。
  • SDG 10 減少不平等:確保不同社經背景、族群、年齡與能力的學習者都能參與藝術與文化教育,降低教育及文化資源的差距。

四、建構包容、永續的文化生態系統,推動經濟發展

文化生態系包含藝術家、文化工作者、機構、社區、創意產業、文化資產及支持其運作的政策與資源。政府可透過公平補助、工作權益保障、地方文化產業支持及穩定的文化基礎設施,促進文化與經濟相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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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水下文化資產為人類過往活動重要的歷史遺物,可印證、補足人類歷史,是全人類重要的文化資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 2001 年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公約》,我國也在 2015 年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請說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重點。立法通過後,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部分,有哪些相關政策?其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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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104年制定公布,共44條;民國111年修正第7條及第37條,故114年作答應採111年修正後的條文。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一是法律如何界定、調查與保護水下文化資產;二是立法後政府如何透過調查、管理、人才培育及教育推廣,把法定制度落實為政策與成果。

依本法第3條,水下文化資產是指全部或一部,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價值,並與人類生活有關的資產。範圍包括場址、結構物、建築物、器物、人類遺骸及其周遭考古與自然脈絡;也包括船舶、航空器等載具及其組件、裝載物,以及具有史前意義的物件。保護對象因而不限於「打撈上來的文物」,也包括遺址及其脈絡。

解題方法

採「法律制度—政策工具—執行成果」三層架構作答:

  1. 先整理法律建立的定義、行政程序、保護工具及責任規範。
  2. 再說明政策如何將法律要求落實為普查、列冊監看、開發前調查、保存管理、研究及推廣。
  3. 最後以具體計畫、列冊管理及調查成果呈現執行成效,同時指出制度仍須持續投入經費、人才與跨機關合作。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重點

一、立法目的與主管機關

本法第1條旨在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建立國民與歷史的連結、發揚海洋國家特質,並尊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1年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及相關國際協議精神。第2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應會商辦理。

二、普查、通報、調查與列冊

主管機關應辦理水下文化資產普查;對個人或團體通報的疑似資產,依法調查、研究、審查,並予以列冊及管理。此制度使保存工作從發現、確認到管理有明確程序,也讓民間通報能進入公部門的調查體系。

三、活動許可與開發前調查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實地調查、研究、發掘等活動,依法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相關管理規定。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但可能造成干擾或破壞的活動,也須透過協調及調查處理機制降低影響。水域開發利用前,應先查詢相關資料並辦理必要調查,讓文化資產保護納入開發規劃。

四、保護區與現地保存

主管機關得依資產價值及保存需要劃設保護區、訂定管理保護計畫,並限制或禁止可能損害資產的行為。保存方式以現地保存為原則;必要時得採適當防護、監測,或依法發掘出水並妥善保存。核心原則是保存遺址及其脈絡,避免不必要的移動或破壞。

五、國際合作與國家船舶、航空器規範

本法兼顧水下文化資產所在海域的管轄、國家船舶或航空器的特殊地位,以及與其他國家合作的需要,建立通知、協商及合作等制度,落實國際公約精神。

六、罰則、人才培育與教育推廣

對未經許可而進行相關活動、破壞或違法取得水下文化資產等行為,設有行政及刑事責任,以提高保護規範的實效。法律亦要求推動保存、修復、保護、管理、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使制度不止於執法,也包含專業能力建構與公眾參與。

立法後相關政策及成果

一、長期普查與水下考古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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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2003 年 10 月 17 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並於 2006 年生效。

請說明本公約的宗旨為何?(15 分)

並闡述公約如何影響臺灣文化資產的觀點與修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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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宗旨,以及公約所代表的文化資產保存觀念,如何反映在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分類與保存制度中。作答時,先依公約第1條列出四項宗旨,再說明第2條對無形文化遺產的定義與「保存維護」的內涵,最後按時間脈絡說明臺灣的觀念轉變及修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分值為「公約宗旨」15分及「臺灣影響與修法」10分。前者宜直接扣合公約條文;後者宜採「保存觀念轉變+修法歷程+制度內容」作答。如此可避免只列公約宗旨,卻沒有回答臺灣如何受到影響。

一、公約宗旨與核心定義

(一)四項宗旨

依公約第1條,宗旨有四:

  1. 保存無形文化遺產:維持其存續能力,使文化實踐能持續存在並傳承。
  2. 確保尊重相關社群、團體及個人的無形文化遺產:肯認文化實踐者及傳承者的主體地位。
  3. 提升各層級的認識並促進相互欣賞:在地方、國家及國際層次,提高大眾對無形文化遺產及其保存重要性的認識,促進不同文化間的理解與尊重。
  4. 提供國際合作與協助:透過經驗交流、共同計畫及國際援助,協助各地保存無形文化遺產。

其中,「保存」是核心宗旨;其餘宗旨則分別強調權利尊重、公共認識及國際合作。

(二)無形文化遺產的定義與保存方式

公約第2條所稱無形文化遺產,包括社群、團體或個人認為屬於其文化遺產的實踐、表現、表述、知識及技能,也包括相關的器具、物件、工藝品與文化空間。這類遺產世代相傳,並會因應環境、與自然的互動及歷史而持續再創造,使社群產生認同感與延續感。

公約列出五大展現領域:

  1. 口述傳統與表現,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2. 表演藝術。
  3. 社會實踐、儀式及節慶活動。
  4. 有關自然與宇宙的知識及實踐。
  5. 傳統工藝。

公約所稱「保存維護」,不只是保存紀錄或文物,也包括辨識、建檔、研究、保存、保護、推廣、提升、傳承及活化等措施;重點是維持文化實踐的存續能力。公約並要求盡可能使創造、維持及傳承該文化遺產的社群、團體與個人,參與保存工作及相關管理。

二、公約對臺灣文化資產觀點與修法的影響

(一)保存觀點由保存物件,擴大為維持活態傳承

公約凸顯無形文化遺產是活態的文化實踐:它存在於社群的生活、知識、技藝、儀式及人際傳承之中,並會隨時代持續發展。因此,文化資產保存不能只著重有形物件或靜態紀錄,也須重視實踐文化的社群、傳承者、保存所需的文化空間,以及知識與技藝的延續。

這項觀點也強調社群參與。保存政策應尊重相關社群的文化認同與實踐方式,使社群及傳承者參與調查、登錄、保存計畫及傳習工作,而非僅由政府或專家單方面決定保存內容。

(二)民國94年修法:將無形類型納入法定保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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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文化部於 2025 年 7 月提出《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針對 AI 資料的訓練、AI 模仿風格、AI 作品著作權,以及如何舉證自己的原創幾個面向來協助藝文工作者。

請針對以上四個面向說明該指引的重要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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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成式人工智慧(GAI)進入藝文創作後,如何在創作運用與權利保護之間取得平衡。作答可依「訓練資料是否合法、生成內容有無侵權、人類創作是否受保護、如何保存證據」四個問題展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屬行政指導性質,提供藝文工作者與事業風險提醒及因應建議,並無法律拘束力。相關法律判斷仍應回到《著作權法》等法規及個案事實。

《著作權法》保護人類思想或情感具創作性的表達,不保護抽象觀念、構想或風格本身。受保護作品遭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原則上須有授權,或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合理使用應依個案判斷,不能僅因使用於訓練、研究或非營利目的就直接認定成立。

解題方法

題目已限定四個面向,宜逐一說明指引的風險判斷與實務建議:

  1. AI 訓練資料:從作品可能被蒐集、複製並納入訓練談起。
  2. 模仿創作風格:區分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抽象風格,與受保護的具體表達。
  3. AI 作品著作權:區分 AI 自主生成與人類以 AI 為工具的創作。
  4. 原創舉證:說明如何保存創作歷程,證明人類的創意投入。

逐段採「法律原則—風險情境—因應方式」作答,即能兼顧觀念與實務。

一、AI 訓練資料:留意作品被蒐集、重製及納入訓練

GAI 訓練通常涉及大量資料蒐集與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作品的重製行為。作品即使已公開、可在網路上接觸,也不代表已授權他人用於 AI 訓練。若未取得授權,且不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規定,可能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風險。

指引提醒,藝文工作者應注意自己的作品是否被納入訓練資料,以及作品在創作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是否被輸入 AI。AI 生成結果也可能近似既有作品,另有著作權侵權風險;訓練資料若含個人資料,還可能牽涉隱私、肖像或聲音等人格權益。

實務上,可透過授權契約明確約定作品是否可用於訓練、利用目的、使用範圍及期間;也可選擇使用合法授權或公共領域資料的工具,並檢視服務條款中是否約定將輸入內容或生成結果再用於訓練。若有疑慮,應保存作品公開時間、授權紀錄及相關往來資料。

二、AI 模仿風格:風格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具體表達仍受保護

著作權保護作品的具體表達,不保護抽象的觀念、構想或創作風格。因此,要求 GAI 產出「具有某種畫風」的新作品,且生成結果與特定原作的具體表達仍有區別,原則上不因單純模仿風格而侵害著作權。

但若使用特定作品作為提示或參考,要求生成相同或近似內容,或生成結果重現原作受保護的具體表達,就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是否侵權仍須視具體內容判斷。此外,即使風格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仿作也可能引起創作倫理、聲譽及市場混淆爭議。若藝文事業將結果作為商品或廣告使用,還應注意是否有引人錯誤的表示,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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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