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文化行政 文化政策分析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法國文化部自 1984 年起將每年 9 月第 3 個週末訂為「文化遺產日」,後來由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在 1991 年延伸為「歐洲遺產日」(European Heritage Days);英國是在每年 9 月舉辦「文化遺產開放日」(Heritage Open Days);ICOMOS 則是在每年的 4 月 18 日舉辦「國際文化遺產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Monuments and Sites)。
請問,這些國際間每年固定舉辦的文化遺產活動,主要的目的為何?臺灣又該如何思考此一節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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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文化資產保存政策中的「節慶化推廣機制」(heritage festivalization),命題委員藉由法國、歐洲理事會、英國、ICOMOS 四個真實案例,測驗考生是否能:
- 掌握「文化遺產日」此一國際普遍制度的歷史脈絡與政策邏輯;
- 從文化政策理論(文化民主化 cultural democratization、文化公民權 cultural citizenship、文化近用 access to culture)切入,歸納其共通目的;
- 將上述國際經驗轉譯為台灣在地政策建議,展現「比較文化政策」與「政策移植(policy transfer)」的分析能力。
必須掌握的關鍵定義/背景:
- 法國 Journées du Patrimoine(1984):由時任文化部長 Jack Lang 倡議,延續其師 André Malraux 以降「文化民主化」路線——讓文化資產不再是菁英或仕紳階層的專屬資產,而開放全民近用。選在 9 月第 3 個週末,是因為此時正值暑假結束、社會重新進入公共生活節奏,便於動員全民參與。
- 歐洲遺產日(European Heritage Days, 1991):由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與歐盟共同協調,將法國模式擴大為跨國年度行動。其政治意涵在於以共同文化遺產建構「歐洲認同」(European identity),是歐洲統合過程中「文化統合」的重要工具。
- 英國 Heritage Open Days:特色是由民間組織(如 National Trust、地方信託、志工團體)主導、政府扮演協力與補助角色,體現英國文化治理「臂距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與公私協力模式。
- ICOMOS International Day for Monuments and Sites(4/18):1982 年由 ICOMOS 提議、1983 年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大會核可,屬於專業保存社群主導、以國際準則(如《威尼斯憲章》精神)推廣保存倫理的全球性日子,與前三者偏重「公眾參與」不同,更強調專業論述與國際準則的普及。
此題若只單純複述四個制度的設立年代,屬於「背景交代」而非「政策分析」,無法拿高分;得分關鍵在於能否歸納出共通目的的多層次架構,並扣緊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基本法立法精神提出具體思考方向。
二、解題方法(擬答架構)
申論題不是選擇題,沒有「選項」可供逐一判斷對錯,但評分委員期待的作答邏輯,相當於「逐案例拆解+共通目的歸納+在地轉譯」三段式架構,說明如下:
第一段:現象描述與案例定位(約佔全文 15%) 扼要點出四個案例的發起主體、層級(國家/超國家/專業組織)與脈絡差異,顯示考生清楚區辨「政府主導」(法國)、「超國家政治計畫」(歐洲理事會)、「公私協力」(英國)、「專業社群倡議」(ICOMOS)四種不同治理邏輯,而非把它們混為一談。
第二段:共通目的之理論化歸納(約佔全文 40%,為本題核心) 不能只寫「讓大家認識文化遺產」這種表面答案,必須分層次展開:
- 教育與意識喚醒功能(public awareness)
- 近用權與文化民主化(access/cultural democratization)
- 認同建構功能(identity-building,尤其歐洲遺產日的「超國家認同政治」)
- 保存政策的社會支持基礎(public legitimacy for conservation funding)
- 文化觀光與地方經濟外溢效果
- 國際文化外交與軟實力展示
第三段:台灣政策轉譯(約佔全文 35%) 說明台灣既有實踐(全國古蹟日/文化資產日)、現況侷限,並提出具體精進方向,扣連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基本法的立法精神。
第四段:結論(約佔全文 10%) 一句話收束:節慶不是終點而是手段,核心價值在於文化公民權的實踐與遺產保存的社會共識建立。
三、案例逐一分析(相當於「選項分析」)
法國 Journées du Patrimoine:此案最關鍵的政策意涵是「文化民主化的象徵性行動」。1980 年代法國社會黨政府推動文化政策轉型,從馬樂侯時期「文化普及」(democratization of culture,讓人人都能接觸既定的高雅文化)進一步走向「文化民主」(cultural democracy,承認多元文化形式的平等價值)。開放總統府、部會大樓等平時不對外開放的場所參觀,正是打破「文化資產屬於統治菁英」的象徵性宣示。考生若只答「法國最早發起」而未點出此一「去菁英化」意涵,即屬答題不完整。
歐洲遺產日:關鍵在於其超國家政治功能。歐洲理事會自 1949 年成立即以「促進歐洲共同價值」為宗旨,1991 年將文化遺產日擴大為跨國行動,本質上是用「共享的建築、藝術、歷史記憶」去填補歐洲統合過程中「民主赤字」「認同赤字」的問題,讓歐洲公民透過共同巡禮歷史遺跡產生「我們都是歐洲人」的情感連結。此案例若答題時忽略「認同建構」此一層次,即漏失本題最具分析深度的得分點。
英國 Heritage Open Days:關鍵在於治理模式的差異——英國傳統上文化事務採「臂距原則」,政府不直接介入內容規劃,而由 National Trust、地方信託、志工社群主導執行,政府僅提供框架性支持。此一案例提醒考生:遺產日活動未必要由政府全權主導,公私協力、民間自主也是一種可行且具韌性的制度設計,對台灣思考「文化資產日由誰主辦」深具參考價值。
ICOMOS 國際文化遺產日:關鍵在於專業倫理與國際準則的普及化功能。不同於前三者訴求一般民眾,ICOMOS 設此日的目的是喚起全球對「古蹟維護倫理」「保存專業標準」的重視,通常搭配年度主題(如 2023 年主題聚焦遺產與氣候變遷韌性),具有**設定國際保存議程(agenda-setting)**的作用,是文化資產保存領域專業社群的年度對話平台。
四、主要目的之歸納(本題核心作答內容)
綜合四個案例,可歸納出國際間固定舉辦文化遺產活動的六大目的:
第 二 題25 分
孟子名言:「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請問文化「行政」類科的公務人員在實際執行業務的過程中,有哪些情況會用到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或精神?請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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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孟子「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為引言,要求考生說明文化行政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如何運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或精神。命題意圖有二:
- 測驗考生是否理解「文化行政」並非僅憑文化理念、藝術良善意志即可運作,而必須透過**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落實,方能使文化政策具有合法性、公正性與可問責性。
- 測驗考生對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重要規定之掌握程度,並要求能結合文化行政實務(如文化資產審議、補助審查、文化獎補助處分、文化場館使用許可等)舉例說明。
本題涉及的重要法條(以民國 112 年命題當年之行政程序法為準):
- 第 1 條:立法目的──確保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 第 4 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原則)。
- 第 6 條:行政行為不得差別待遇(平等原則)。
- 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比例原則為之。
- 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 第 9 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對當事人有利不利均應注意)。
- 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職權調查原則)。
- 第 39 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意見。
- 第 46 條: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資訊公開、卷宗閱覽)。
- 第 92 條至第 95 條:行政處分之定義、方式。
- 第 96 條:行政處分應記載之事項(理由、救濟期間、救濟方法)。
- 第 102 條: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第 103 條:例外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 第 114 條:行政處分之瑕疵治癒。
- 第 123 條至第 125 條:行政處分之廢止、信賴保護之補償。
- 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
- 第 150 條至第 152 條:法規命令之訂定、預告程序。
- 第 164 條:行政計畫之確定程序(聽證)。
此外,與文化行政高度相關的,是行政程序法中「陳述意見」「聽證」「資訊公開」「信賴保護」等制度,常被用來檢視文化資產審議、補助核定、評鑑考核等行為之正當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論述題」,解題的關鍵方法是**「法條+文化行政實務場景」一一對應**,不能只背法條,也不能只泛泛談文化政策理念,而要做到:
- 先破題:說明孟子引言的意涵──「徒善」指行政機關或人員僅憑良善動機、文化理念行事而無程序規範,容易流於恣意、專斷;「徒法」指雖有法律卻不落實執行,形同虛設。兩者結合說明「文化行政須以行政程序法為程序正義之基礎,方能使文化政策的『善』(理念)與『法』(制度)相互成就」。
- 再分類舉例:依文化行政業務性質,將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情形分為幾大類,每一類舉 1~2 個具體實務例子,並點出對應法條。
- 最後總結:呼應題旨,說明行政程序法對文化行政的功能──既是「限制」(防止恣意),也是「保障」(提升信賴與正當性),使文化政策的良善目標得以透過正當程序落實,呼應「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深層意涵。
採此架構的理由:升官等考試重視「實務操作能力」,評分重點在於考生能否將抽象法條轉化為具體行政情境,而非背誦條文;因此分類舉例法最能展現考生之實務理解與法律素養。
內容要點(分類舉例)
一、作成不利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法第 102 條、第 39 條)
- 實務情境: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對藝文團體之補助款,發現受補助單位執行不符原核定計畫,擬撤銷或追繳補助款(屬限制或剝奪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
- 適用規定:依本法第 102 條,作成此類不利處分前,應通知受補助單位陳述意見,說明執行狀況或其困難,機關不得僅憑書面審查逕予撤銷。
- 意義:避免行政機關「徒善」(以文化推廣為名)卻忽略受處分人程序上之防禦權,確保處分正當性。
二、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中之職權調查與專家參與(本法第 36 條、第 39 條、第 42 條)
- 實務情境:古蹟、歷史建築或無形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廢止,主管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或地方文化局)須召開審議會。
- 適用規定:依本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限制;並得依第 39 條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相關專家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依第 42 條實施勘驗。
- 意義:確保文化資產價值判斷建立於充分事證與多方意見之上,而非行政機關片面「善意」認定,避免日後爭訟。
三、行政處分之記載事項與救濟教示(本法第 96 條)
第 三 題25 分
文化部自 2012 年成立迄今已屆十年,這期間推動的文化政策繁多,請任舉一例說明你對該政策的執行看法與問題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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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文化政策分析」的基本功:能否針對文化部(民國101年即西元2012年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升格成立)十年來推動的具體政策,進行「政策執行」與「政策評估」兩層次的專業論述。閱卷老師要看的不是「背多分」式的政策羅列,而是考生能否:
- 準確掌握政策之法源依據與設置目的;
- 以具體事實描述執行現況;
- 提出有憑有據的優點與缺點(問題評析);
- 展現文化行政人員應有的治理視角(如跨部會協調、行政法人監督、文化權保障等)。
本題為「開放式案例分析題」,題幹僅要求「任舉一例」,故答題策略不在於選對「標準答案」,而在於選一個法源明確、爭議點清楚的政策,並以結構化方式完整展開論述。以下以文化內容策進院(TAICCA)之設置與運作為示範案例,此案例兼具組織治理(行政法人)、產業政策與文化政策之辯證、跨部會協調等多重分析面向,適合完整展示政策分析能力;文末附其他可替代案例之套用要點,供考生依準備狀況自行代換。
以上涉及之「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行政法人法」「文化基本法」,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施行之版本為準;此三部法規自公布施行迄民國112年當時,尚無重大修正,合先敘明。
解題方法
申論題「舉例評析」類型,建議採用五段式分析架構作答,理由是這套架構同時滿足「邏輯清晰」與「內容紮實」兩項評分重點:
- 政策背景與法源依據(Why)
- 政策內容與執行現況(What/How,須有具體事實佐證)
- 執行成效之正面評價(優點)
- 執行問題之評析(缺點,此為本題配分核心)
- 檢討建議(展望),展現文化行政的治理素養
此架構實質上對應政策分析「規劃—合法化—執行—評估」之循環,閱卷老師可清楚辨識考生是否具備完整的政策分析訓練,而非僅止於時事評論。
論述要點逐一分析
本題雖非選擇題,但「執行看法與問題評析」要求考生對政策之各個面向逐一檢視,故以下比照選項逐一分析之精神,依五段式架構完整展開:
一、政策背景與法源依據 文化部為因應全球文化創意產業競爭趨勢,並呼應文化基本法(民國108年6月5日公布)第22條「國家為促進文化多樣發展,應保障文化內容之創作、研究、流通及產業發展」之精神,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制定公布「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同年11月19日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Taiwan Creative Content Agency,TAICCA)。該院依「行政法人法」(民國100年4月27日公布施行)設置為行政法人,非傳統行政機關,目的在於以較高之人事、財務彈性,推動出版、影視、音樂、遊戲等文化內容產業之國際化發展。
二、執行現況(具體作法) TAICCA成立後主要任務包括:(1)辦理文化內容產業調查研究;(2)推動「文化內容投資計畫」,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專款進行產業投資(實際逐年核定金額以官方公告為準),以「投資」取代傳統單向「補助」模式;(3)協助文化內容產業國際拓展(如協助影視作品參與國際市場展、協助出版品版權輸出);(4)辦理人才培育與產業情報蒐集。此一政策工具選擇,正是本案例最具分析價值之處,涉及政府介入文化產業角色定位的辯證(補助型文化政策 vs. 產業投資型政策)。
三、執行成效之正面評價
- 治理彈性提升:行政法人形式使TAICCA得以較公部門更有彈性之薪資結構延攬產業專業人才,突破傳統公務體系用人限制。
- 政策工具創新:以「投資」取代單純「補助」,理論上可建立投資報酬之可持續循環,減少政府長期單向財政挹注之壓力。
- 產業能見度提升:協助臺灣影視、出版、音樂等內容於國際平台露出,對臺灣文化內容「被國際看見」具一定助益。
第 四 題25 分
近幾年在文化治理的過程中,各文化主管機關開始會透過政策工具來檢視政策的實施成效。請用自身參與過的文化業務舉例說明在績效評估的諸多方法中,目標管理(MBO)、目標與關鍵成果(OKR)、關鍵績效指標(KPI)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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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策工具中「績效管理/績效評估」三種常見方法的比較,這是文化行政近年考試熱點,因為行政院及各部會(如文化部)陸續推動「策略地圖」「施政計畫績效評核」,並引入企業管理慣用的 MBO、OKR、KPI 概念,用以檢視文化業務(如地方文化館、藝文補助、文創產業輔導、社區營造等)的執行成效。
作答前,考生必須先建立三者的定義與理論脈絡:
- 目標管理(Management by Objectives, MBO) 由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er)於 1954 年提出,核心精神是「上下共同設定目標」(participative goal setting),強調主管與部屬(或上級機關與執行單位)共同商訂一段時間內(通常以年度為單位)應達成的具體目標,並定期檢討、依達成度進行考核與獎懲。其特點是:
- 目標由上而下與下而上協商產生,具有「契約式」拘束力。
- 評核週期較長(通常以年為單位),且多與考績、獎金等人事獎懲連結。
- 目標一旦訂定,中途修改彈性較低。
- 目標與關鍵成果(Objectives and Key Results, OKR) 由 Intel 的 Andy Grove 發展,後經 Google 推廣而廣為人知。其結構為「一個質化的目標(Objective)」搭配「2~5 個可量化的關鍵成果(Key Results)」,特點是:
- 週期短(通常為季),強調敏捷調整。
- 目標設定具挑戰性(stretch goal),達成率 70% 即屬合理,不與獎懲直接綁定,重在對齊組織方向、激發潛能與透明溝通。
- 強調組織內上下左右「目標對齊」(alignment),各單位的 O 與 KR 公開可見。
- 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KPI) 源自管理學中的績效衡量指標體系,常搭配平衡計分卡(Balanced Scorecard)使用。特點是:
- 聚焦於「指標本身」,是對既定業務流程或既定目標的量化監控工具,用以判斷組織營運是否處於正常水準。
- 通常為持續性、常態性監測(如每月、每季),不必然每期重新設定目標,而是對照既定基準值(baseline)、目標值(target)進行達成率計算。
- KPI 本身不是一套完整的目標管理「方法論」,而是績效評估「指標工具」,常被嵌入 MBO 或機關考核制度中作為衡量標準。
三者關係可用一句話定位:MBO 是「目標設定與考核的管理哲學/制度」,OKR 是「目標設定的敏捷化版本」,KPI 是「衡量目標是否達成的量化指標工具」。KPI 常被當作 MBO 或 OKR 底下用來檢核目標是否達成的「量尺」,三者並非互斥,而是可以組合運用。
解題方法
這是一道申論題、理論應用題,評分重點在於: ①正確掌握三個概念的定義與特性差異;②能舉出「自身參與過的文化業務」作為實例,具體說明三者在該業務情境下分別如何操作、差異何在;③具備邏輯清晰的比較架構(建議用表格或條列對照);④能點出三者的優缺點與適用情境,展現「政策工具選用」的判斷能力。
建議作答架構(可依此鋪陳):
一、定義與理論源流(如上述核心觀念,簡要寫出三者定義、提出者/脈絡)。
二、比較架構(表格式呈現最清楚)
| 比較面向 | MBO | OKR | KPI |
|---|---|---|---|
| 性質 | 目標管理制度/管理哲學 | 敏捷式目標設定法 | 量化衡量指標 |
| 週期 | 年度為主 | 季度為主,可彈性調整 | 常態性監測(月/季/年皆可) |
| 目標設定方式 | 上下協商、契約式 | 上下對齊、具挑戰性、公開透明 | 依既定業務基準值設定 |
| 與獎懲連結 | 高度連結(考績、獎金) | 低度連結,不建議綁考績 | 中度連結,常作為考核依據之一 |
| 彈性 | 低,中途修改成本高 | 高,可隨時檢視調整 | 中,視指標設計方式 |
| 適用情境 | 穩定、可預測的常態業務 | 創新、突破性、需跨部門對齊的業務 | 持續監控型、流程型業務 |
三、舉例說明(自身參與過的文化業務)——這是本題得分關鍵,務必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