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環境工程 廢棄物處理工程(包括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廢棄物清理法規中「事業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之定義、主要差異及其管理重點。並舉例說明在實務操作上,如何判別與處理前述不同類型的廢棄物。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的分類定義,以及分類後責任機關、清理義務與流向管理的差異。判別時要看產生來源與活動性質,再判斷是否具有有害特性;不能只依廢棄物的外觀、名稱或產生者是否營利來分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廢棄物,是能以搬動方式移動的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包括被拋棄、減失或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在營建或製造等過程中產生的目的外產物,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依同法第 2 條,廢棄物分為:
- 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以外的廢棄物。
- 事業廢棄物:事業活動產生,且非屬員工生活產生的廢棄物,分為:
- 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毒性或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者。
-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產生,但不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因此,「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不是同一概念:前者是廢棄物的大分類;後者仍屬事業廢棄物。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如何分類、由誰負責、如何管理、實務如何處理」四個層次:
- 先確認是否為廢棄物:檢視物品是否被拋棄、失去效用,或屬製程目的外產物等法定情形。
- 再確認來源及產生目的:是否由《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事業,在其事業活動中產生;如為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依法不列為事業廢棄物。
- 事業廢棄物再判斷有害性: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與相關公告判定;有害者採較嚴格的分類、貯存、清除及處理管理。
- 依類別安排清理方式與紀錄:一般廢棄物依地方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制度辦理;事業廢棄物則由產生事業依法負責,依規定委託合法機構或循合法再利用途徑處理,並履行適用的計畫書、申報及流向管理義務。
主要差異與管理重點
| 比較面向 | 一般廢棄物 | 事業廢棄物 |
|---|---|---|
| 定義判斷 | 不屬事業廢棄物者 | 事業活動產生,且非員工生活產生者 |
| 內部分類 | 可依性質及地方制度分類,如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廚餘 | 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
| 管理重點 | 由地方執行機關依清除地區、分類回收及清運處理制度辦理 | 產生事業負清理責任;依適用規定辦理清理計畫、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與流向申報 |
| 管制強度 | 著重環境衛生、分類回收與妥善清除處理 | 著重產源責任、合法清理流向;有害者另須加強風險與安全管理 |
第 二 題25 分
請分析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時需考量的環境工程技術與法規要求,並討論選址不當可能造成的環境與社會影響。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多重篩選、整體評估」的選址觀念:最終處置場不是只看土地是否足夠或工程是否可行,而要同時確認場址的地形、地質、水文與環境條件適合長期安全管理,並符合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估及廢棄物處理法規要求。評估範圍應涵蓋設置、營運、封場及封場後管理期間。
掩埋場的主要環境風險,是滲出水滲漏或溢流污染地下水、地表水及土壤,以及掩埋氣體逸散、異味、揚塵、交通與景觀衝擊。選址原則因此是:優先避開敏感區與高風險地質水文區位,並以工程設計及監測管理作為必要的補充防護,不能以工程設施取代不適宜場址的排除。
法規部分,應掌握《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先排除不適宜區位,再評估工程條件,最後檢核法規與社會可行性」作答:
- 場址初篩:檢查是否位於法規限制區位,或鄰近飲用水源、河川、保護區、聚落等敏感受體。
- 工程適宜性評估:調查地形、地質、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氣象條件,判斷污染物是否容易遷移,場址是否能穩定施工及營運。
- 設施與環境管理評估:確認防滲、滲出水收集處理、雨水截排、掩埋氣體收集及監測等設施可行。
- 法規及社會可行性檢核:確認土地使用、環評、設置許可與營運管理要求,並評估交通、民意溝通及地方公平性。
此架構能同時回答題目要求的技術、法規及不當選址影響,避免只列工程設備而漏掉選址本身的限制。
環境工程技術考量
一、地形、地質與地盤穩定
應調查坡度、地形排水、地層組成、岩盤完整性、斷層與地震活動、地盤承載力、沉陷及邊坡穩定。應避開活動斷層、地滑、崩塌、土石流及易受洪水或海水倒灌影響的區位;山坡地或地質破碎、透水性高的場址,需特別檢討邊坡安全與水土保持。
場址地層若有高透水性裂隙或不利的地質構造,污染物可能沿地下通道快速遷移,即使設置人工襯裡,仍會增加施工缺陷、破損後修復及長期監測的難度。
二、地下水、地表水與水文條件
須查明地下水位、流向、季節變動、補注區及取水井分布,並調查鄰近河川、埤塘、灌溉圳路、排水系統及洪氾範圍。場址應避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及其他敏感水體。
地下水位過高會增加滲出水進入地下水的風險,也使開挖、基礎與防滲工程較困難。集水區範圍大或暴雨逕流量大的場址,則須評估洪水侵入、排水能力及滲出水處理設施的負荷。
三、滲出水與防滲系統
衛生掩埋場應以「減少雨水進入、收集滲出水、防止滲漏、妥善處理」為設計核心,規劃底層及周圍防滲、滲出水導排與收集、貯存及處理系統,並設置雨水截流與排水設施。防滲系統須考量地工材料與廢棄物、滲出水的相容性、施工品質及長期耐久性。
依民國 114 年《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對新設衛生掩埋場的規定,場底及周圍應設置具阻水功能的基礎層與人造不透水襯裡,並符合該辦法所定材料、厚度及透水係數要求。防滲系統仍須配合地下水監測井、滲出水水質監測及異常應變措施,不能把襯裡視為污染風險的唯一控制手段。
四、掩埋氣體與其他營運影響
含有機質廢棄物分解會產生甲烷、二氧化碳及臭味物質,應評估氣體收集、處理或利用系統,並考量火災、爆炸及溫室氣體逸散風險。其他工程與管理措施包括:分區掩埋、覆土、道路及車輛管理、揚塵與噪音控制、病媒防治、邊坡與擋土設施、緊急事故處理,以及封場覆蓋與封場後監測。
五、場址容量、交通與營運可行性
應依廢棄物種類、預估量、處理年限及掩埋操作方式估算容量,並確認進場道路、運輸路線、施工空間、土方與覆土來源,以及滲出水處理與最終排放去處均可行。交通量集中於聚落、道路承載不足或運輸路線經過學校與住宅區,會增加安全、噪音、揚塵及地方衝突。
法規要求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廢棄物減量策略及資源化方法,並結合相關法規說明政府推動廢棄物減量的政策工具及執行成效。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廢棄物管理的優先次序、源頭減量與資源循環方式,以及政府如何用法規、經濟誘因和行政措施推動減量,並以統計指標評估成效。作答宜依「減量策略與資源化方法—政策工具—執行成效」鋪陳。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授權公告。《廢棄物清理法》第 1 條揭示清除、處理廢棄物及環境衛生管理的立法目的;第 5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權責;第 12 條授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及處理相關規定;第 15 條至第 19 條規範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及責任業者回收制度;第 21 條授權限制或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的公告。事業廢棄物則依同法及相關子法規範清理與再利用。
廢棄物管理通常依序採行:源頭減量、重複使用、材料回收與再利用、能源回收、最終處置。源頭減量是在產品或服務尚未形成廢棄物前,減少原料、包裝及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資源化則是將已產生的廢棄物轉為材料、產品或能源。
解題方法
先用「源頭—使用—回收—處理」整理策略,再將每類策略連結到政府可採行的法規或政策工具,最後以回收率及減量成果說明成效。如此能同時回答「怎麼減量、如何資源化、政府如何推動、成效如何」四個層次。
一、廢棄物減量策略
- 源頭減量與生態化設計:採減量包裝、輕量化、耐久化、易維修及易拆解設計;減少有害物質與不必要複合材料,降低後續處理負擔。
- 綠色採購與綠色消費:政府優先採購具環保標章、再生料或低包裝產品;消費者選擇耐用品、補充包及散裝商品,避免過度消費。
- 重複使用與延長產品壽命:推動容器、餐具及購物袋重複使用;透過維修、再製、二手交易與共享,延後產品成為廢棄物的時間。
- 一次用產品減量:限制特定場所提供一次用塑膠袋、免洗餐具、吸管或飲料杯,並透過自備優惠、循環容器及押金制度改變消費行為。
- 分類與源頭分流:落實一般垃圾、資源物、廚餘及有害廢棄物分類,提升可回收物純度,避免資源物混入垃圾而失去利用價值。
- 事業廢棄物清潔生產:改善製程、提高原料利用率、減少邊料與不良品;推動產業共生,使一個事業的副產物成為另一事業的原料。
二、資源化方法
- 材料回收:紙、金屬、玻璃、塑膠等經分類、再生處理後製成原料或新產品。
- 有機資源化:廚餘、農業剩餘資材及適當有機污泥可堆肥或厭氧消化;厭氧消化可產生沼氣,消化殘渣再作肥分利用。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依廢棄物性質及法規用途,將製程副產物、廢溶劑、金屬污泥或營建剩餘土石方等作為原料或工程材料,並須符合品質與污染防制要求。
- 能源回收:高熱值、難以材料回收的廢棄物可製成固體再生燃料,或透過焚化回收熱能;應先確認材料回收及污染控制的可行性。
- 產品與建材再生:巨大廢棄物修復再使用;營建廢棄物分類後回收骨材,降低天然砂石及掩埋需求。
政府政策工具及法規連結
一、法規管制
《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提供限制或禁止特定產品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的法源。
第 四 題25 分
請以「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為例,說明相關查緝流程、法規責任及改善建議,並評析現行法規在執行層面的困境與改進方向。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非法棄置後如何查明事實、追究行為責任,並讓場址完成清理復原」,須同時掌握刑事責任、行政裁罰與清理責任。作答時可依「發現與蒐證 → 追查責任人 → 評估污染 → 命令清理或代履行 → 復原列管」鋪陳,再評析執行困境與改善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廢棄物清理法》:
- 第 2 條:廢棄物區分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分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後者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
- 第 28 條、第 36 條:事業應依規定方式清理廢棄物,並依貯存、清除、處理設施及方法標準辦理。
- 第 31 條:公告列管事業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流向申報及相關追蹤管理。
- 第 41 條: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原則上須取得許可。
- 第 46 條:規定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刑事責任。相關行為態樣包括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規定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而足以污染環境,以及未取得許可從事清除、處理等。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52 條、第 53 條:違反事業廢棄物清理規定,依一般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等情形處以行政罰鍰;個案應依違規態樣及條文適用。
- 第 71 條:主管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者,以及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的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未清理者,得代為清除處理並求償必要費用。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5 年修正,新增及調整部分棄置場址處置責任規定;本題仍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以一處事業將廢棄物交由非法清除業者,遭棄置於農地或坑洞的案件為例,可依案件處理流程逐步說明。答題重點不是只列出罰則,而是呈現主管機關如何把「發現的廢棄物」連回「產源、運輸、受託清除者與場址責任人」,並在追責的同時控制污染、完成清理。
一、查緝與場址處理流程
-
發現、通報與登錄列管 由民眾陳情、巡查、空拍或監測發現疑似非法棄置時,先記錄時間、位置、廢棄物外觀、氣味、堆置範圍、現場車輛及周邊環境,拍照或錄影存證,建立案件資料並列管。現場若有持續傾倒或污染擴散風險,應先採取必要的警戒與應變措施。
-
現場調查與證據保全 查核場址地籍、土地所有人及管理使用情形,測量堆置範圍與數量;依廢棄物性質採樣、檢測,判斷是否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是否有土壤、地下水或水體污染。採樣、封存與送驗程序應完整記錄,以維持證據可採性。
-
追查來源與流向 由場址往上追查:清運車輛、駕駛人、清除業者、仲介者、委託事業及廢棄物產源;比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資料、聯單、過磅紀錄、GPS 或即時追蹤資料、契約與付款紀錄。逐一確認各方實際參與的行為及其可歸責程度,避免僅憑土地登記或公司名義推定責任。
-
釐清責任並移送偵辦 對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者,整理現場證據、流向資料、採樣檢測結果及相關人員陳述,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行政機關另依違規行為及證據,依法裁處;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分別判斷,不能以其中一項取代另一項。
-
限期清除、審查計畫與監督執行 依第 71 條認定清理義務人,命其限期清除處理。清理計畫應交代廢棄物種類、數量、清運及處理方式、期程、污染防制措施與清理流向。執行中應確認廢棄物送至合法設施,並以聯單、過磅、影像、現場查核等方式追蹤,防止清理過程再度轉運棄置。
-
代履行、費用求償與環境復原 清理義務人屆期不履行時,主管機關得依法代為清除處理並求償必要費用。清理後仍須確認場址及受影響介質是否達到適用的復原或管制要求,再辦理後續巡查及解除列管。
法規責任
一、刑事責任
行為人如符合第 46 條所定犯罪態樣,可能面臨刑事追訴。例如,非法清除、處理業者未取得許可承接廢棄物並加以棄置;或事業明知委託對象及流向違法,仍以不實申報掩飾清運情形。是否成立犯罪,應依行為態樣、主觀故意及證據由司法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