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環境工程 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包括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環境工程
試題代碼 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包括相關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分別說明「總量管制區」與「空氣品質維護區」之設置,在空氣品質維護上之主要意涵,以及兩者在空氣污染防制上之主要管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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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空氣污染防制法》兩種區域管制工具的設置目的與主要管制對象:總量管制區著眼於區域內空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空氣品質維護區則著眼於特定區域內移動污染源的排放管理。

以下依民國 114 年法規說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將「總量管制」定義為:在一定區域內,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限制該區域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總量管制區」則依地形、氣象條件及總量管制需求劃定。該條並定義「空氣品質維護區」為:為維護空氣品質,得限制或禁止移動污染源使用的特定區域。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別從「以什麼方式維護空氣品質」及「直接管制哪一類污染源」切入:

  1. 總量管制區以區域空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為管理核心,搭配總量管制計畫,控制排放增量或要求排放減量。
  2. 空氣品質維護區以特定區域內的移動污染源為管理核心,依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對其進入或使用方式設限。

一、總量管制區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互相流通的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市)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

其空氣品質維護意涵,是以區域尺度管理污染物排放總量,避免排放增加造成空氣品質惡化;對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則藉由排放量認可、既存污染源削減、新設或變更污染源採行控制技術及排放量抵換等措施,逐步改善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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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列舉說明應用「直火式燃燒」與「蓄熱燃燒」焚化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關鍵操控條件要素,並比較說明前述操控條件要素,與兩種焚化程序在污染物處理成效之主要異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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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熱氧化破壞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基本原理,並比較直火式燃燒與蓄熱燃燒(RTO)的操作條件和污染物處理成效。熱氧化的核心是讓含 VOCs 廢氣在足夠的溫度、停留時間、氧氣量與混合程度下反應,使有機物主要轉化為二氧化碳和水。

完全氧化可概略表示為:

CxHy+(x+y4)O2→xCO2+y2H2O\mathrm{C_xH_y + \left(x+\frac{y}{4}\right)O_2 \rightarrow xCO_2+\frac{y}{2}H_2O}

實務上常以「三 T」整理重要條件:溫度(Temperature)、停留時間(Time)、混合程度(Turbulence);氧氣供應、廢氣組成與濃度也必須一併考量。溫度或停留時間不足、混合不均或氧氣不足,都可能造成氧化不完全,產生一氧化碳、未燃燒 VOCs 或其他中間產物。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該標準將熱焚化爐列為污染防制設備,並以適用的排放濃度或削減率等要求管制;設備的操作溫度及監測紀錄亦是合規管理重點。法定排放要求須依污染源行業別與適用條文判定,不能把一般工程操作範圍直接當成統一法定值。

解題方法

先列出兩種設備共通的熱氧化控制要素,再說明各設備如何達成這些條件,最後比較 VOCs 破壞效率、熱能利用及副產污染物。作答時應區分污染物破壞效率與熱回收效率:RTO 熱回收率高,表示能回收較多廢氣顯熱;這不等於 VOCs 去除率,也不能單獨證明排放符合標準。

VOCs 破壞去除率可用下式表示:

DRE(%)=m˙in−m˙outm˙in×100%\mathrm{DRE}(\%)= \frac{\dot m_{\mathrm{in}}-\dot m_{\mathrm{out}}} {\dot m_{\mathrm{in}}}\times 100\%

其中 m˙in\dot m_{\mathrm{in}} 與 m˙out\dot m_{\mathrm{out}} 分別為設備入口與出口的 VOCs 質量流率。若只比較入口、出口濃度,還須留意風量變化及稀釋效應,避免把濃度降低直接當成相同幅度的污染物質量削減。

關鍵操控條件要素

操控要素直火式燃燒蓄熱燃燒(RTO)
燃燒溫度由燃燒器直接加熱廢氣,使爐膛維持足以氧化目標 VOCs 的溫度。常見工程設計約為 750~850°C,實際設定須依 VOCs 組成、排放要求及設備設計調整。VOCs 在燃燒室高溫區氧化。蓄熱床先預熱進氣,但仍須由燃燒器補熱並維持氧化區所需溫度;常見工程操作約 760~850°C,高沸點或較難氧化的組分可能需要更高溫度。
高溫停留時間控制爐膛有效容積與廢氣流量,使氣體在高溫區停留足夠時間。工程設計常以約 0.5~1 秒作為參考,再依廢氣特性與去除目標確認。需確保廢氣離開蓄熱床預熱後,在燃燒室高溫區有足夠停留時間;工程上常以約 0.5~1 秒以上作為設計參考,並須配合實際流量與有效反應空間校核。
氧氣供應與空燃比供給足夠助燃空氣,維持適當過量氧;氧氣不足會使氧化不完全。過量空氣則增加待加熱氣體量及燃料需求。進氣含氧量及補充燃燒空氣須足以完成氧化;也要控制流量與混合,避免局部缺氧或過多冷空氣降低高溫區溫度。
混合與流場燃燒器火焰、廢氣導入位置及爐內流場須使廢氣與氧氣充分混合,避免短流、死角或局部溫度不足。除燃燒室的混合與流場外,氣流也須均勻通過蓄熱床;床層偏流或局部阻塞會影響預熱及反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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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針對空氣污染物防制技術選擇,可分別選用符合所謂的「BACT」及「LAER」兩類空氣污染防制技術,請比較說明上述兩類技術之意義與污染物控制效能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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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清淨空氣法》(Clean Air Act, CAA)下兩種新源審查防制標準的意義、適用情境與嚴格程度。BACT 與 LAER 都是針對特定污染物與污染源,訂定排放限制或要求採用控制技術;名稱相似,但適用區域及判定時能否考量成本不同。

  • BACT(Best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依個案決定,要求在考量能源、環境、經濟影響及其他成本後,該污染源可達到的最大污染削減程度。它不只看末端處理設備,也可考慮製程、燃料處理或操作方法等。
  • LAER(Lowest Achievable Emission Rate,最低可達成排放率):要求採取更嚴格的排放限制。其基準是適用同類污染源的最嚴格排放限制,或經審查認定可達成的最低排放率;判定時不因能源、環境或經濟成本而放寬。

依 CAA 制度脈絡,BACT 主要用於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達標區)的重大新建或修改固定污染源;LAER 主要用於未達標區的重大新建或修改固定污染源,並與抵換排放等要求相連。兩者的技術嚴格程度,通常是 LAER 高於或至少不低於 BACT;但 LAER 與 BACT 是排放標準的判定制度,不代表所有污染源都能以同一個固定百分比表示控制效率。

解題方法

作答時以「適用情境、判定基準、成本考量、控制嚴格程度」四項比較即可:

  1. 先說明兩者都是依特定污染源及污染物訂定的排放控制要求。
  2. 接著區分適用區域:BACT 對應達標區,LAER 對應未達標區。
  3. 再指出判定差異:BACT 可考量成本及能源、環境影響;LAER 不得以成本為由降低要求。
  4. 最後比較效能:LAER 要求最低可達成排放率,通常比 BACT 嚴格,控制效能較高;但不可把兩者說成有固定的去除率數值。

污染物控制效能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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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分別比較說明狹義噪音、廣義噪音在定義及認定時的特性,並請列舉降低噪音危害之可能策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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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噪音」在聲學與生活感受上的一般定義、在環境法規上的認定方式,以及噪音防制的基本架構。答題時宜先說明狹義與廣義噪音的判斷基準,再用「噪音源—傳播途徑—受音者」整理防制方案。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噪音管制法》第 3 條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法定認定因此著重聲音是否符合適用的管制標準,不以聽者是否覺得刺耳或不悅耳為必要條件。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噪音管制法》修正第 2、26、28 條,未修正第 3 條的噪音定義。

解題方法:先分清兩種認定基準

比較項目狹義噪音廣義噪音
定義重點聲音的物理或聲學特性聲音對人的主觀感受與生活影響
常見說法頻率、強弱變化雜亂、不規則,聽來不悅耳的聲音不想要、不適當,或令人感到生理、心理不舒服的聲音
認定特性較偏向聲音本身的客觀特徵會受聽者、時間、地點、活動與個人感受影響
例子機械運轉產生的尖銳、紊亂聲響夜間施工聲、妨礙休息的音樂聲,或雖悅耳但音量過大、超過法定標準的聲音

狹義與廣義是一般概念上的區分,不應直接等同於法規是否違規。法規上的判斷還要確認聲音來源、適用管制區及管制標準,並依規定方法測定。

噪音的法規認定

依命題當年的《噪音管制法》第 3 條,噪音是「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作答應掌握以下要點:

  1. 以標準作為認定門檻:依法規所定的管制標準判斷,不能只以陳情人覺得吵作為違規結論。
  2. 聲音是否悅耳不是決定因素:悅耳的音樂若超過適用標準,仍可能構成法規所稱噪音;不悅耳的聲音若未超過該標準,也不能僅憑主觀感受直接認定違反這項管制規定。
  3. 需依情境適用標準:管制區別、時段、聲音來源及測定方式會影響判定,應依噪音管制相關法規及測定規定辦理。

降低噪音危害的策略方案

噪音防制可依「源頭控制、傳播途徑控制、受音者防護」分層規劃,並搭配管理與法規措施。

一、噪音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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