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環保技術
試題代碼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一 題

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說明下列開發行為(計畫)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及監督權責的分工原則。

(一) 工廠設立及園區開發。(5 分)

(二) 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及道路之開發。(5 分)

(三) 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所定環評主管機關的審查及監督管轄分工。判斷依據不是開發單位的所在地,也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層級,而是《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其附表一所列的開發行為類型與分工。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條,命題當年的中央環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分別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附表一所列主管機關,負責相關環評書件的審查及監督。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民國112年環境部成立後,中央主管機關名稱已改為環境部;民國114年、115年施行細則附表一亦有修正,作答時仍按民國110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將開發案歸入附表一的類別,再依該類別判斷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這題可依序抓住三個判準:

  1. 工廠是否屬國營事業;園區開發面積是否超過30公頃。
  2. 道路的層級及是否跨越兩個以上直轄市、縣(市);鐵路與大眾捷運系統均由中央管轄。
  3. 環境保護工程須依設施種類、廢棄物性質、處理方式及是否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或許可等條件,逐類判斷。

(一)工廠設立及園區開發(5分)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一:

  • 工廠設立

  • 中央主管機關:國營事業工廠。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非國營事業工廠。

  • 園區開發

  • 中央主管機關:開發面積逾30公頃。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下。

須留意「逾30公頃」不含恰為30公頃,因此30公頃整仍由地方主管機關管轄。工廠設立與園區開發是不同類型,不能把園區面積門檻套用到個別工廠設立。

(二)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及道路之開發(5分)

依同一附表:

  • 大眾捷運系統: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及監督。
  • 鐵路: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及監督。
  • 道路
  • 中央主管機關:國道、省道,以及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的道路。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市區道路,以及其他位於單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道路。

判斷道路管轄時,依附表所列道路層級及跨區情形辦理;道路在一個地方行政區內,不代表所有道路都由地方管轄,仍須檢視是否屬國道或省道。

(三)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15分)

環境保護工程涵蓋多種設施,不能一概以「環保工程」或「位於某縣市」判定管轄,須依附表一所列細目區分:

1. 中央主管機關管轄

民國110年附表一所列中央管轄類型,主要包括: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然部分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後,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中所述之不良影響包括哪些?(10 分)

(二) 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完成之開發行為(計畫),其內之各項開發行為符合哪些規定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5 分)

(三) 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開發行為,因變更開發單位或其他因素重新申請相同開發行為許可,於重新申請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符合哪些規定,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所列「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的面向,以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49 條、第 52 條規定的免環評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已增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評的規定;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法規架構作答。

解題方法

先回答環評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列的環境不良影響,再將兩種免環評情形分開判斷:

  1. 已完成環評審查的開發計畫內,另有各項開發行為:適用認定標準第 49 條,檢查產業類別及污染總量。
  2. 曾獲許可的開發行為重新申請相同許可:適用認定標準第 52 條,逐項核對原許可效力、期限、實際營運、申請內容及工程範圍等條件。

(一)環評法所述之不良影響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2 項,所稱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包括:

  1. 引起噪音、振動、惡臭、廢氣、毒性氣體或電磁波等之公害現象。
  2. 危害自然資源或自然生態。
  3. 破壞地形、地貌。
  4. 引起水土保持、生態環境、景觀或交通之影響。
  5. 社會或經濟的不平衡、不安定,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作答時宜完整列出五類,特別注意最後一類除「社會或經濟的不平衡、不安定」外,還包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概括規定。

(二)環評審查完成之開發計畫內,各項開發行為免環評條件

依命題當年《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49 條,計畫內各項開發行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產業類別符合原核定。
  2. 經開發行為(計畫)之開發單位確認,未超出原核定污染總量。

但若任一污染物排放量達該項污染物核定總量 20% 以上,或粒狀污染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任一排放量達 每年 100 公噸以上,還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原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此外,開發單位應執行污染總量管制,並每年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污染總量核配情形。這是相關管理義務,並非取代前述免環評條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

為妥善解決都市垃圾處理處置問題,開發單位於非都市土地取得 3030 公頃開發面積,並擬分別興建每日處理量為 1,0001{,}000 公噸之機械分選廠、600600 公噸之焚化爐,以及 200200 公噸之廚餘厭氧消化系統。

請就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之專業規劃,說明本計畫案在施工及營運階段,廢棄物及空氣品質影響預測與評估過程,主要應評估之重點項目與可行的環境保護對策。(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評的整體性、階段性與污染物流追蹤:不能只評估三座設施各自的排放,還要把同一開發計畫的收受、分選、焚化、廚餘厭氧消化及其產出物串成完整流程,估算各階段的污染量與去向,再預測對周遭環境的影響並提出減輕措施。

本案位於非都市土地,開發面積達 3030 公頃,且包含每日處理量 1,0001{,}000 公噸的一般廢棄物分選廠及每日處理量 600600 公噸的焚化爐。依命題當年《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垃圾分選場及一般廢棄物焚化設施均涉及環評列管開發行為;本案應以整體計畫確認環評義務及評估範圍,不得藉分設單元規避累積影響評估。

題目未交代廢棄物種類與組成、設施配置、能源與污染防制設備規格、場址氣象及敏感受體位置;以下依「一般都市垃圾進場,分選後可燃物送焚化、廚餘送厭氧消化」的流程說明,實際環評須以調查及工程設計資料補足。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涉及的主要法源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答題重點在於依環評程序調查、預測、評估並提出對策。

解題方法

先畫出計畫的物料流程圖,再依施工、營運兩階段分別整理廢棄物與空氣品質影響。營運期應逐項列出投入物、處理後產品、副產物、污染防制設施產物及最終去向,建立物質平衡,避免只列處理量而漏掉廢棄物去向或污染物排放。

題示三項設施的名目處理量合計為:

1,000+600+200=1,800 公噸/日1{,}000+600+200=1{,}800\ \text{公噸/日}

這是各設施能力的算術合計,不能直接當作整體每日進料量。若分選廠產出的可燃物送入焚化爐、廚餘送厭氧消化,這些是同一批垃圾經不同處理單元流轉,應依實際物流估算各單元負荷;還須確認各單元設計能力與物料量是否相符。

廢棄物影響預測與評估

施工階段

評估重點

  1. 調查整地、基礎開挖、道路及管線施工所產生的營建剩餘土石方、營建廢棄物、廢木材、金屬、包裝材及生活垃圾數量。
  2. 說明土方挖填平衡、暫置位置與時間、運輸路線,以及剩餘土石方和營建廢棄物的合法再利用或處理去向。
  3. 評估廢油、廢溶劑、廢漆料、含油抹布等施工維修或材料使用所產生的有害廢棄物,並說明分類、貯存及清運方式。
  4. 評估暫置或清運管理不當造成的飛散、雨水沖刷、滲漏、異味與病媒孳生風險。

可行對策

  • 施工前估算土方量,優先場內平衡及回填;不能回填者,送合法土資場或核准場所。
  • 營建廢棄物分類回收,設置有標示且防雨、防滲的暫存區,委託合法業者清除處理。
  • 有害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分開收集、密閉貯存並留存清運紀錄;油品及化學品區設防漏、防溢措施。
  • 定期清運生活垃圾,不露天燃燒、不任意棄置,並設置巡查及異常通報機制。

營運階段

評估重點

  1. **建立來源、性質與數量資料。**掌握各來源廢棄物種類、每日及尖峰進料量、含水率、熱值及有害特性,評估進料變動對分選、焚化及厭氧消化操作的影響。
  2. **建立完整物料平衡。**就分選廠列出回收物、可燃物、廚餘及不可燃物;就焚化爐列出爐渣、飛灰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產生的集塵灰、污泥等;就厭氧消化系統列出沼氣、消化殘渣、廢水及異物。各項須交代產生量、性質、暫存方式、再利用條件及最終處置去向。
  3. **確認殘餘物去化能力。**評估爐渣、飛灰、分選殘渣、消化殘渣及廢水處理污泥是否能穩定外運、再利用或合法處理;對去化設施停收或維修情境,提出備援容量與暫存方案。
  4. **評估進場、卸料、貯存及處理風險。**檢視垃圾貯坑容量與停留時間、密閉程度、滲出液收集、異常廢棄物攔除,以及火災、沼氣外洩、廢水外溢等事故情境。

可行對策

  • 設置地磅、進場檢查與來源管制,抽驗廢棄物性質,拒收不符許可或處理能力的廢棄物。
  • 分選物分區分類、定期清運;垃圾貯坑採密閉負壓抽氣,滲出液收集後納入適當處理系統,避免滲漏及異味。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內容,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開發單位對於相關環評事項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重點內容為何?(5 分)

(二)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應記載的事項為何?(10 分)

(三) 因應對策提出的時機及其應記載的事項為何?(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8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重點在分清三件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的核心內容、報告書的法定記載事項,以及發現不良影響後提出因應對策的時機與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施行細則》第 40 條已修正,以下仍依民國 110 年適用規定作答。

(一)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重點內容

依當時《施行細則》第 40 條,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除《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列的特定項目。其重點包括:

  1. 開發單位:名稱及地址。
  2. 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內容:說明開發目的、規模與主要內容。
  3. 開發場所及範圍:交代開發位置與範圍。
  4. 可能影響環境之因素及其影響程度:說明開發行為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及其程度。

報告書的核心任務,是掌握開發行為的現況,調查、分析開發前及完成後使用時的環境差異,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預測結果比對檢討。

(二)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應記載事項

依民國 110 年《施行細則》第 40 條,應記載下列事項:

  1.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列的相關項目,包括開發單位、開發目的與內容、開發場所及可能影響環境的因素與影響程度。
  2. 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的簽名。
  3. 環境保護對策的檢討及修正。
  4. 綜合環境管理計畫的檢討及修正。
  5. 結論及建議。
  6. 執行環境保護所需經費。
  7. 參考文獻。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8 條第 2 項,報告書並應配合調查、分析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的環境狀況。作答時應掌握「調查分析、對照原預測、檢討管理措施、提出結論建議」這條主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