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有別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規定,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之《礦業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礦業用地如曾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者,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礦業工程之監督查核工作。」
請依此申論「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之「監督查核」、「追蹤考核」或「追蹤、監督」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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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環評審查通過後,如何監督開發單位落實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書(以下簡稱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中的承諾與要求。作答要分清三種工作:
- 監督:由環境影響評估法上的主管機關,查核環評書件及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
- 追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其核發許可時要求開發單位辦理的事項,以及環評承諾、審查結論等事項。
- 追蹤考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開發案件持續追蹤、查核執行情形;「考核」是作業上的管理方式,不宜與主管機關依法執行的「監督」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礦業法》第65條第2項,針對符合該項條件的礦業用地,另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環保主管機關辦理礦業工程監督查核;這是礦業案件的特別規定。答題仍應掌握一般環評法制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的分工。其後相關法規如有修正,作答仍以命題年度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確認監督與追蹤的法定分工,再以《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9條列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追蹤事項,最後補充主管機關監督時的查核重點、執行方式及違規處理。如此可完整回答題目所問的三種作業。
法規依據與分工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
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追蹤開發單位執行環評書件及審查結論的情形;主管機關則負責監督。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主管機關對已通過審查的環評書件及審查結論,仍負有監督執行責任,不因審查程序完成而告終。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9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評法第18條辦理追蹤,事項包括:
- 核發許可時要求開發單位辦理之事項。
- 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以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的事項。
- 其他相關環境影響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追蹤執行情形函送主管機關,使主管機關掌握案件進度及環保要求的落實情形。
三、主管機關監督的權責及調查方式
依施行細則第3至第5條,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各自管轄權責監督環評書件、審查結論及相關因應對策的執行。
依施行細則第41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環評法第18條職權,得派員前往開發單位或開發地點,調查或檢驗相關運作情形。因此,監督及追蹤可以透過書面資料查核、現場勘查、調查或檢驗等方式辦理。
監督查核的重點與作業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說明「動物生態之調查範圍」如何界定?並依據《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計畫生態調查方法參考指引》定義生態調查之「衝擊區」與「對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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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套規範中「調查範圍」及「比較區位」的界定:
- 《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附件一規定動物生態調查範圍,依開發型態分為一般開發與線型開發,並就溪流環境及特定限制情形補充處理方式。
- 《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計畫生態調查方法參考指引》界定「衝擊區」與「對照區」,目的在於掌握開發可能影響的區位,並與未受影響且生態條件相近的區域比較。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指引內容為準。**後續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已有修正,並自民國115年12月1日施行;本題仍依民國112年適用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判斷開發型態,再交代基礎調查範圍、擴大範圍的條件,以及可調整範圍的情形;接著依離岸風電指引分別定義衝擊區與對照區。作答時須區分一般「動物調查範圍」與離岸風電調查中的「衝擊區、對照區」,不可把兩者當成同一種範圍規定。
一、動物生態之調查範圍
(一)一般開發型態
原則上以開發區邊界向外延伸500公尺作為調查範圍基礎。
如果上述範圍內有50%的環境內容屬自然度≦2的區位,或位於重要軍事區域而無法執行調查,則調查範圍應擴展至開發基地外1公里為界。
(二)線型開發型態
如道路等線型開發案,原則上以開發位置向兩側延伸500公尺為調查範圍基礎。
若上述範圍內有50%的環境內容屬自然度≦2的區位,或位於重要軍事區域而無法執行調查,則應以基地外擴1公里為界。
(三)溪流環境
溪流環境應依各溪流特性、周邊開發狀態及水質狀態,選定合適的調查點位。此處強調的是依水域與周邊環境條件安排調查,不宜只以陸域固定距離取代點位判斷。
(四)範圍調整
若評估認為開發行為的潛在衝擊可能超出前述距離,調查範圍可以適當調整,但須說明調整理由。
第 三 題25 分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第 11 條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各應記載「替代方案」;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亦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請試比較上述「替代方案」之差異,並列舉開發行為替代方案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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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第 10 條、第 11 條及第 14 條第 2 項,以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表十一所列的替代方案。
環評中的替代方案,是把不同的開發選項與原計畫比較,評估其環境影響,供選擇可行方案及判斷開發是否適當。題目提到的三處「替代方案」,雖然名稱相同,所處階段與功能不同:
- 第 6 條的替代方案,列於第一階段的環境影響說明書。
- 第 11 條的替代方案,列於第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
- 第 14 條第 2 項的替代方案,則是在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後,開發單位另提方案並重新送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的替代方案規定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提出階段、方案目的、審查功能、提出後效果」比較三者,再按作業準則的分類列出開發行為替代方案。核心在於分清楚:前兩者是環評文件中應記載、供評估比較的內容;第三者則是「不應開發」審查結論後,重新送審的方案。
三種替代方案的比較
| 比較項目 | 第 6 條:環境影響說明書 | 第 11 條:環評報告書初稿 | 第 14 條第 2 項:不應開發後另提方案 |
|---|---|---|---|
| 提出階段 | 第一階段環評,開發單位規劃時製作說明書 | 第二階段環評,開發單位參酌範疇界定及各方意見後製作報告書初稿 | 主管機關已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後 |
| 主要目的 | 在初步評估階段提出方案,呈現開發選項及其環境保護構想,供第一階段審查 | 在較完整的評估階段,分析、比較可行方案的環境影響,供審查及確認適當方案 | 對應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的結論,提出不同方案重新接受審查 |
| 與環評審查的關係 | 說明書是第一階段環評文件之一;主管機關審查後,得認定免進入第二階段,或要求繼續第二階段環評 | 報告書初稿是第二階段環評的重要文件;依法應載明替代方案,並處理機關及居民等意見 | 是原不應開發結論後的再次提案,不代表原方案可以取得許可 |
| 提出後效果 | 依第一階段審查結果,決定是否進入第二階段及後續程序 | 經審查後,開發單位依審查結論修正、作成評估書,再送主管機關認可 | 必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若在原地點重新規劃,不得與原認定不應開發的理由牴觸 |
第 四 題25 分
請問《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規定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包括哪 4 步驟?風險估算不確定性分析之相關規定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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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第六點、七點:掌握健康風險評估的四個部分,並說明風險估算的不確定性分析及判定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規範列出四步驟,再依序說明各步驟評估內容;最後說明風險特徵描述的估算要求與不確定性判定方式。作答時要區分「風險估算應進行不確定性分析」和「以九五%上限值為判定基準值」兩項規定。
四個評估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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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確認:確認危害性化學物質的種類及毒性,包括致癌性、致畸胎性、生殖毒性、生長發育毒性、致突變性與系統毒性;並確認物質的釋放源、釋放途徑及釋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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劑量效應評估:評估化學物質的劑量或暴露量與健康效應之關係。致癌性物質應說明其致癌斜率因子;非致癌性物質則應說明參考劑量、基標劑量或參考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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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量評估:評估開發活動營運階段釋放的危害性化學物質,經擴散後透過不同環境介質及暴露途徑進入影響範圍居民體內的總暴露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