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中,為有效廣納民眾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提升環境決策的完整性,及妥適處理開發行為所衍生的環境議題,公民參與被視為環評審查過程一項極為重要的程序。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細則之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一) 公民參與的主要階段、面臨的問題點及其可能的解決對策。(15 分)
(二)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審查過程,辦理有關公民參與之程序及其內容。(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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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評程序中的公民參與如何從「前期資訊提供、意見蒐集」一路延伸到「第二階段評估、現場勘察、公聽會及審查」,以及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自負責的程序。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環評是對開發行為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事前進行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公民參與的目的,是讓民眾及利害關係人及早取得資訊、提出地方知識與關切事項,並使這些意見實際納入評估及審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第 5 條;本題所涉公民參與程序,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一)公民參與的主要階段、問題點及可能對策
1. 主要階段
可依程序先後分成「評估開始與第一階段審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決策及後續監督」三部分。
(1)環評開始及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
開發單位於開始進行環評時,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9 條,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刊登開發行為名稱、開發單位、開發內容與基地位置圖,以及預定調查或蒐集的項目、地點、時間及頻率。民眾、團體及機關可於刊登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或透過指定網站表達意見。
開發單位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申請開發許可並由主管機關審查。審查結論認為不須進入第二階段且經許可時,開發單位仍須舉行公開說明會。
(2)進入第二階段環評
若第一階段審查認為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開發單位須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在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 30 日,並刊載公告資訊;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如對說明有意見,應於公開說明會後 15 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並應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進行範疇界定,確認可行替代方案、評估項目及調查分析方法。
開發單位應參酌各方意見編製評估書初稿,並說明對有關機關及當地居民意見的處理情形。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處理情形應彙整意見來源與內容、逐項說明採納情形及未採納原因,並交代修正內容。
(3)現場勘察、公聽會及審查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2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及相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及舉行公聽會;完成紀錄後送主管機關審查。
公聽會的功能,是廣泛蒐集意見,供後續環評委員會審查參考。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後,開發單位應依結論修正評估書;核可後,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依法公告。
(4)開發後的追蹤及監督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追蹤,主管機關負責監督環評文件及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公民及團體可透過資訊公開、陳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所定公民訴訟機制,促使機關依法執行監督職責。
2. 面臨的問題點及可能對策
| 問題點 | 可能對策 |
|---|---|
| 資訊不易取得或過於專業:公告分散,技術資料難以理解,部分利害關係人未能及時掌握開發內容。 | 提早公開完整資料,提供易讀摘要、圖表及必要的非技術說明;除法定網站公告外,配合地方公告、說明會及多元通知管道。 |
| 參與時間偏晚、只能對既定方案表示意見:若在方案已定型後才參與,民眾難以影響選址或替代方案。 | 將參與前移至規劃及環評啟動階段;清楚揭露方案形成過程,讓民眾能就替代方案、調查項目及評估方法提出意見。 |
| 參與代表性不足:出席者可能集中於特定團體或少數居民,弱勢族群、不同村里及實際受影響者未充分發聲。 | 主動辨識利害關係人,廣泛通知當地及毗鄰居民、團體與相關機關; |
第 二 題25 分
開發行為在營運階段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之危害性化學物質,可能對開發行為範圍內居民造成健康之增量風險,開發單位應於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依據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健康風險評估相關作業。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辦理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相關程序為何?(10 分)
(二) 請說明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主要內容。(10 分)
(三) 應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之「危害性化學物質」包括哪些?(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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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五點至第十點。開發單位須針對營運階段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的危害性化學物質,評估開發行為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的增量風險。所稱運作包括製造、使用、貯存或廢棄。
健康風險評估採「危害確認、劑量效應評估、暴露量評估、風險特徵描述」四部分;執行前還須先辦理規劃及範疇說明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相關法規用語仍按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一)辦理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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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評估對象及影響範圍:彙整開發行為營運階段可能運作或衍生的化學物質,依規範清單確認危害性化學物質。影響範圍依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認定,面積不得小於 ;若經放流水排入承受水體,則以放流口以下的承受水體流域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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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健康風險評估規劃及範疇說明會:應於評估前,依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辦理,與影響範圍內居民、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溝通評估規劃及範疇,並回應說明各方意見的參酌、採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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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四項評估:依序完成危害確認、劑量效應評估、暴露量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依規範所附流程、附件的方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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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擴散模擬及既存風險資料分析:大氣擴散模擬依空氣品質模式相關規範辦理,採用距離開發區較近或氣象條件相似的氣象站資料,並使用近五年氣象資料。另應蒐集區域內相關癌症及疾病的歷年發生率、死亡率,以及人口學資料,分析比較作為既存風險描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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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風險判定及必要的風險管理:風險估算須進行不確定性分析,以 95%上限值為判定基準。總非致癌風險以危害指標表示,不得高於 1;總致癌風險高於 時,開發單位應提出最佳可行風險管理策略,並經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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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經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暴露所致的健康風險,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辦理;若開發行為與危害性化學物質運作量或衍生量無關,得敘明理由,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免辦評估。
(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主要內容
- 危害確認:確認危害性化學物質種類與毒性,包括致癌性、致畸胎性、生殖毒性、生長發育毒性、致突變性及系統毒性;並確認釋放源、釋放途徑與釋放量。
第 三 題25 分
某產業園區開發預計進駐之低污染性產業,其中主要為金屬加工、農產加工及食品加工等類別產業,前述類別之進駐產業所排放之廢(污)水,除經自行處理達工業區納管標準後納管,並經工業區廢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於表面水體。
請就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之專業規劃及其排放廢(污)水之污染特性,說明本產業園區開發案在施工及營運階段,對環境水體水質影響主要應評估之重點項目,以及可行的環境保護對策。(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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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業區開發環評中的承受水體水質影響評估:評估不能只看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的放流水是否符合標準,還要檢視施工逕流、處理後排水及事故排放等污染負荷,是否影響承受水體水質、水域生態與既有用水。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主要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水污染防治法》及《放流水標準》;工業區開發另應依當時適用的《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辦理。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但符合標準不代表承受水體必然沒有影響,仍須依水體用途、現況水質及涵容能力進行評估。
本題的產業類別顯示廢水污染特性不一:金屬加工可能產生金屬、油脂及酸鹼性廢水;農產加工、食品加工常有較高的有機物、懸浮固體及油脂負荷。因此,評估須把產業組成、廢水水質水量、處理效能、排放情境及承受水體條件連結起來。
解題方法
依污染來源及開發階段切入,分為:
- 施工階段:以裸露地表、土方作業及施工排水造成的非點源污染為主,核心是泥砂沖蝕、懸浮固體及濁度升高。
- 營運階段:分別評估進駐事業排水、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及事故或異常排放,核心是污染物種類、排放量、處理效能與承受水體涵容能力。
- 保護對策:對應各階段污染來源,採源頭減量、收集處理、放流管理、監測及事故應變。
污染負荷可用下式估算:
其中 為污染物質量負荷、 為排水量、 為污染物濃度。進行稀釋或混合評估時,應採用承受水體具代表性的流量與背景濃度,並評估低流量或枯水期等不利情境。若水體涵容能力不足,或位於管制水體、敏感水域,應進一步檢討總量管制、排放量削減或替代排放方案。
施工階段:水質影響評估重點
應評估項目
施工期間的主要水質風險,是降雨沖刷裸露地表、土方堆置區及施工便道,造成泥砂進入排水路或地面水體。應評估:
- 水質現況與敏感受體:調查施工區排水流向、鄰近河川或排水路的水質及水域用途,確認下游是否有取水、灌溉、養殖、遊憩或重要水域生態。
- 懸浮固體與濁度:估算土方裸露、邊坡開挖、填築及降雨逕流所造成的泥砂量與濁度變化。
- 其他施工污染物:評估施工機具漏油、混凝土洗滌水、施工廢水、材料堆置沖刷及生活污水等可能造成的油脂、酸鹼或有機污染。
- 排水量與排放位置:說明施工排水收集、沉砂處理設施及放流位置,檢視暴雨或設施失效時對下游的影響。
- 累積及敏感期影響:考量降雨、地表裸露面積、施工期程,以及對魚類繁殖或其他水域生態敏感時段的影響。
可行環境保護對策
- 分期施工、縮小裸露面積,並儘速完成植生覆蓋或鋪面復舊。
- 裸露地表、土方堆置區及施工便道設置截水溝、導水溝、覆蓋及防沖蝕設施。
- 工區排水先經沉砂池、沉澱設施或其他適當處理後再排放;定期清除沉砂並維持設施容量。
- 混凝土洗滌水、機具維修區排水及含油廢水分流收集處理,不得任意排入雨水排水系統。
- 設置油品及化學品防漏措施,備妥吸油棉等應變物資;發生洩漏時立即圍堵、回收並阻止污染物流入水體。
- 避免在強降雨期間進行大面積裸露土方作業;發現排水濁度異常時,立即查明來源並加強沉澱與防沖蝕措施。
- 依影響水體及施工規模規劃施工期水質巡查或監測,追蹤懸浮固體、濁度及必要的油脂或酸鹼指標。
營運階段:水質影響評估重點
廢水污染特性與評估項目
工業區廢水經進駐事業自行處理,再納入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最終排放至地面水體。評估須同時掌握個別事業進流水、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處理效能及最終放流水,不可只以「達納管標準」推論排放沒有影響。
- 金屬加工廢水 依實際製程確認可能的酸鹼、油脂、懸浮固體及金屬污染物;金屬項目應依製程及原物料評估,例如銅、鋅、鎳、鉻或鉛等。
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臺灣為因應國際潮流趨勢及淨零排放,積極推動能源轉型及再生能源發展,並著手規劃離岸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等能源政策;為使後續各項能源開發行為有所依循,擬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政策環評)。請依相關法令規定,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一) 政策環評之研提機關及重要的執行步驟。(10 分)
(二) 主管機關的角色與任務。(5 分)
(三) 政策環評與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有何不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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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政策環評)的辦理機關、作業程序、主管機關職責,以及政策環評與個案開發行為環評的差異。作答依據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6 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政策環評是對政府政策在核定前,評估其可能造成的整體、長期或累積性環境影響。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2 條,政策是指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列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依法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事項。能源政策屬同辦法第 3 條列舉政策之一;題目所述能源轉型及再生能源發展政策,若屬應辦理環評的政策細項,即應依規定辦理政策環評。
解題方法
依序抓住三個角色與階段:
- 誰提出政策,誰負責評估:政策研提機關自行評估並編製評估說明書。
- 主管機關做什麼:提供諮詢意見、參與政策環評制度與細項的規劃;政策評估並非比照個案開發環評,由環評委員會審查作成核定結論。
- 比較政策與個案環評:按評估對象、辦理時點、評估尺度、程序及成果文件逐項比較。
(一)政策環評之研提機關及重要執行步驟
1. 研提機關
政策環評由政策研提機關辦理。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6 條,政策研提機關應自行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應一併檢附該說明書。
政策研提機關通常是負責提出該政策、規劃內容並報請核定的中央機關。能源政策例由負責政策研擬及提報的中央機關擔任研提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配合提供資料或意見。
2. 重要執行步驟
可依「確認政策—自行評估—編製說明書—徵詢意見—檢附報核」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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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政策是否屬應辦理範圍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3 條列有工業、礦業開發、水利開發、土地使用、能源、畜牧、交通、廢棄物處理、放射性核廢料處理及其他政策。應辦理環評的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未列入細項的政策,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得準用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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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環境影響並自行評估 依同辦法第 5 條,應考量政策是否可能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破壞自然生態系統、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妨害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改變水資源體系或影響水質與水體用途、破壞自然景觀和諧,或違反國際環境規範及妨礙永續發展。並應考量各項影響的相互關係及加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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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替代方案並編製評估說明書 依同辦法第 6 條,說明書應記載政策研提機關及相關機關名稱、政策名稱與目的、政策背景及內容、替代方案分析、政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評定、減輕或避免影響的因應對策,以及結論與建議。替代方案分析應比較達成政策目標的不同方案,兼顧環境、經濟及社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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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 依同辦法第 7 條,政策研提機關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得徵詢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參酌意見修正評估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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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政策提報核定 政策研提機關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政策時,應檢附評估說明書。政策環評應在政策核定階段發揮作用,使環境考量能納入政策選擇與內容調整。
(二)主管機關的角色與任務
政策環評的中央主管機關在民國 114 年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環境部成立後,現行機關名稱為環境部。以下依命題當年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