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法制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行政程序法是否有規定「依法行政原則」?此依法之「法」之涵義及範圍為何?大學自治規章是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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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4條是否明定依法行政原則,以及依法行政原則中「法」的範圍,並進一步檢驗大學自治規章能否作為行政機關行為所應遵循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因此,該法雖未直接使用「依法行政原則」一詞,仍以明文規定其核心內容。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須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不能恣意行事。
依法行政原則通常包含兩個面向: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違反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規範。
- 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行政機關須有法律依據;所需法律依據的密度,依事項性質及對基本權影響程度而定。
解題方法
先由《行政程序法》第4條確認:題目所問的原則有無法律明文。接著將「法」區分為狹義與廣義,再依規範位階及大學自治的憲法保障,判斷大學自治規章是否在此範圍內。
「法」的涵義及範圍,應以廣義理解為對行政具有拘束力的法規範,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及一般法律原則等。依法行政所稱「法」不限於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但不同規範的效力與適用範圍,仍須依其法源位階、制定權限及適用對象判斷。
行政規則原則上是行政機關內部規範,通常不能單獨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依據。不過,行政機關仍可能因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等要求而受其拘束。這也說明「法」的廣義範圍,不代表所有行政機關訂定的文件都具有相同法規範效力。
大學自治規章是否屬於「法」
第 二 題25 分
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兼任外送平台外送員?請從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分析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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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服務法》的經商限制與兼職限制,並要求判斷外送平台工作是否屬於可在公餘時間從事的例外工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單看「是否在下班後工作」,而是看外送工作的頻率、時間長短及是否具有經常、持續性,並確認是否妨礙本職。
解題方法
先確認外送工作是否屬於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再判斷是否符合第 15 條第 2 項但書的例外。
銓敘部曾就公務員兼任外送服務人員表示:利用公餘時間偶爾以按件計酬方式提供外送勞務,若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妨礙本職性質或尊嚴,尚非不得為之。是否「偶一為之」,應由服務機關依個案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具體認定。
若符合該項但書,依同法第 15 條第 5 項,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至於若工作已成為經常、持續的兼職,即不能僅以「利用下班時間」主張例外。
第 1 題2 分
關於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附加的負擔或要求,須與其所追求的行政目的具有實質、正當且合理的關聯。此原則可用於行政處分的附款、行政契約,以及其他行政作用。
判斷時可看兩件事:一是行政機關要求人民負擔的事項,是否有助於達成該行政作用的目的;二是人民的負擔與行政機關的給付或行政措施之間,是否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述聯結是否正當合理。與行政處分目的或契約內容相關的負擔,原則上符合本原則;若以不相干的捐款作為核發許可條件,則屬不當聯結。另須留意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司法實務見解。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處分附款應服務於該處分的目的,並與處分內容具有正當合理關聯。若附款要求人民履行與處分目的無關的義務,即可能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行為時,須受法律拘束的基本原則,通常包含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 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對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主要適用的法領域,再找出屬於行政法基本原則者。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則;其餘選項分別主要屬於刑事法、私法及訴訟法領域,因此選(A)。
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本題無須援引特定條文即可判斷,相關原則亦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司法審查之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時,法院應如何審查。行政機關依法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或專業判斷作成決定,法院原則上尊重其判斷;但若判斷有法定瑕疵,仍得撤銷或認定違法。
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指出,對大學教師升等的專業評審,法院仍應審查評審程序、組織、判斷基礎及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等事項。判斷餘地並非排除司法審查,而是限制法院以自己的專業判斷取代行政機關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審查:
- 合法性審查:法院可審查機關是否有權限、程序與組織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錯誤或資訊是否不足,以及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 專業判斷的實體取代:法院不直接重新評定行政機關判斷的專業內容,例如自行判斷某公務人員的考績是否與其績效相符。
題目問「司法審查的範圍不包括」何者,因此應找出法院不得取代行政機關所作的專業實體判斷。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
第 4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人法》下行政法人的組織定位、監督關係、人事自主及地方設立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法人是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而設立、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公法人,與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法人雖受監督機關監督,仍保有一定程度的組織、人事及財務自主;地方行政法人則須依《行政法人法》的規定,以自治條例設立,並遵守法定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幹中的幾個關鍵詞:「行政機關」、「完全排除」、「自治條例」、「公務人員」。其中,「自治條例」直接對應《行政法人法》第 41 條第 2 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的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因此,C 符合法條。
其餘選項則分別把行政法人誤認為行政機關、把有限自主誇大為完全排除相關法規適用,或把依人事管理規章進用的人員一概視為公務人員。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法人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公法人,並非行政機關。行政法人受監督機關監督,例如接受績效評鑑,但不因此成為該機關的下級機關,也不能概括地說受其設置上級機關指揮監督。
第 5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法規形式,以及地方政府與所屬機關的組織成立程序。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3 款,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依規定辦理公布或備查。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說的是哪一類組織事項,再對照法定形式:
- 地方行政機關本身的組織,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辦理。
- 地方自治團體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3 款,以自治條例定之。
- 地方立法機關的組織,依《地方制度法》第 54 條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方政府組織不是以自治規則制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依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地方議會同意後,報權責機關備查。
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機關間職務協助(亦稱行政協助)。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應於各自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機關執行職務時,符合法定情形,得向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被請求機關也有法定界線:協助行為超出其權限,或依法不得為之時,應拒絕協助。職務協助是機關間的協力,並不因此移轉原機關的管轄權限。
解題方法
以《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逐項核對即可。請求協助的法定事由包括:因法律上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因人員或設備不足而不能獨自執行、執行職務所需的文書或資料由被請求機關持有,以及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較為經濟等情形。
接著區分請求協助的條件與被請求機關的義務:協助行為必須在被請求機關權限範圍內;行政協助不會把原本的管轄權或權限移交給協助機關。
選項分析
- **(A) 錯誤。**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較為經濟,是《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明定的請求協助事由,無須組織法規另有明文,始得請求。
第 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實務見解,有關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的免職效果、懲處權行使期間,以及考績行政處分的被告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考試時適用的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規定,年終考績列丁等者免職;第 12 條則規定,平時考核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另有重大功過時也可辦理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兩者都可能導致免職,但適用的考績制度與法律依據不同。
考績法第 18 條另規定,考績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選項所述是否符合考績法及相關實務:
- 「記大過」有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
- 對考績丙等評定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哪個機關為被告。
- 年終考績丁等與「一次記二大過」是否為同一種處分。
- 考績免職的執行時點及未確定前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命題當年實務見解認為,依考績法所為的「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但記一大過、記過或申誡等平時考核懲處,並非一概沒有期間限制。選項將「記大過處分」泛稱為無時效適用,範圍過廣。
第 8 題2 分
公務員甲之職務與下列各項人員或事業間有關,若甲與其成立借貸關係,何者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的職務關係借貸禁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且屬於下列類型的人員或事業,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工程者。
- 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的銀行。
-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的營利事業。
- 受有政府機關獎(補)助費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列舉的對象。只要對象落入法定類型,甲與其借貸即受禁止;未落入列舉類型,則不因本條而禁止。本題以官方答案為準,與任職機關曾有行政爭訟者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承包甲任職機關之工程廠商:錯誤。**承包機關工程者屬第 22 條第一款所列對象。甲與該廠商私相借貸,違反本條禁止。
第 9 題2 分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依法得提起何種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公務人員權益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該法提起復審。
判斷關鍵在於:題幹所指的是「行政處分」,因此適用復審程序;若爭議標的是非行政處分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才是另一種救濟途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要件:
- 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是公務人員,作成機關為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主張違法或顯然不當,且權利或利益受損: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的適用情形。
依此選擇「復審」。本題不用依一般人民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的用語作答,因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為公務人員另定權益救濟程序。
第 1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定義、效力及法規命令的程序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 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
- 第 161 條: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
- 第 157 條第 3 項:法規命令發布時,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各機關發布法規命令後,應即送立法院。送立法院是監督與審查程序,並非法規命令的生效要件。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50 條與第 159 條區分兩種規範:法規命令基於法律授權,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行政規則原則上規範機關內部,且依法拘束機關體系內的相關單位與人員。接著檢查法規命令的程序:依法發布並刊登公報或新聞紙,與發布後送立法院,是不同要求。題目 D 把「未函送立法院」誤稱為「無效」,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主管機關為推動各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節能減碳,依職權訂定獎勵節能要點,各機關(構)如經主管機關評比為節能措施實施成效良好者,將給予獎勵。關於此要點之法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規則的法律性質,以及行政機關能否在法定職掌範圍內,以行政規則推動政策措施。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所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的抽象一般規定,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的「要點」,通常屬行政規則;但仍須依其內容、適用對象及規範效果判斷,不能只看名稱。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要點的功能與規範對象:本題要點是主管機關辦理節能措施評比、獎勵的依據,並非對外直接設定人民權利義務的法規命令。再判斷主管機關是否須先有法律明文課予推動節能減碳的義務,才能辦理評比與獎勵:只要相關事項屬其法定職掌,行政機關即可在職權範圍內採取適當的政策措施,並以行政規則作為內部辦理依據。
選項分析
(A) 錯誤。 要點適用於主管機關以外的機關或機構,不因此就當然成為法規命令。法規命令須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對外法規範效力的規定。
第 12 題2 分
考生持國立大學畢業證書報名參加國家考試,該畢業證書對辦理考試機關之拘束力,係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行政處分效力,尤其是構成要件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行政法理,行政機關作成後續處分時,原則上應尊重其他有權機關先前作成、且仍有效的行政處分所確認的法律關係,並以其作為後續處理的前提。
國立大學核發畢業證書,是大學就學生是否符合畢業要件所作成的確認。考生持該證書報考國家考試時,辦理考試機關原則上應以證書所確認的畢業資格為前提,這種拘束力就是構成要件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不是畢業證書「如何生效」,而是它對另一個行政機關——辦理考試機關——有何拘束力。
題幹已指出畢業證書對考試機關具有拘束力,關鍵在於:考試機關辦理報名資格審查時,原則上須承認該證書所確認的畢業資格,不能任意重新否定大學已確認的法律關係。因此應選構成要件效力。
選項分析
(A) 形式存續力:錯誤。 形式存續力是指行政處分因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或救濟程序已終結,而不能再循通常救濟程序爭訟的效力。
第 1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予廢止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撤銷」與「廢止」的區別,以及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得廢止的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處分因作成時即違法,事後由機關使其失效,稱為「撤銷」;行政處分作成時合法,因後來發生法定事由而使其失效,稱為「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遇有法規准許廢止、保留廢止權、受益人未履行附負擔、處分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而不廢止將危害公益,或為防止、除去公益重大危害等情形,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題目所稱「應予廢止」是概括問法;依該條文,機關的法律用語是「得廢止」。
解題方法
先看問題出在何時:若申請時已有不實或違法情形,通常涉及違法處分的「撤銷」;若處分作成時合法,後來才發生不履行負擔、事實變動或公益危害,則判斷是否屬「廢止」事由。
選項分析
(A) 非屬廢止情形,為本題答案。
申請人提出偽造的土地使用同意書,違法原因在核發建築執照前即已存在,主管機關因而作成違法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處理的類型是「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不是第 123 條的「廢止合法行政處分」。
第 14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7 條及第 18 條所定的權限委任、委託、管轄權調查與指定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委任: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給所屬下級機關。
- 委託: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給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或委託民間團體、個人辦理。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件是否屬於自己的管轄;無管轄權時,應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 數行政機關發生管轄權爭議時,依法定程序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或指定機關處理,不是由司法機關指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中的機關關係與處理方式,再對照法條:
- 「所屬下級機關」是委任的對象;「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是委託的對象。
- 無管轄權的案件應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間的管轄爭議屬行政體系內部處理,不由司法機關指定。
依此即可判定,只有 (C)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容許性、類型及形式要件,主要依民國 114 年有效的《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第 139 條及第 140 條判斷。
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為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而締結的契約。它與行政處分都是行政作用,但行政機關有權作成行政處分,不代表不得改以契約方式處理。
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第 140 條則規定,契約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時,須經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抓住選項中的關鍵字,再對照法規:
- 「不可再締結」:檢查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是否互斥。
- 「國民住宅買賣」:辨別契約本身的性質,以及契約前的資格審查。
- 「原則上要式」:對照第 139 條的書面要求。
- 「書面或口頭」:對照第 140 條明定的同意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是不同的行政作用方式,但兩者並非互斥。行政機關具有作成行政處分的權限,不表示必須採取行政處分,也不妨礙依法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第 16 題2 分
主管機關建議農民甲停種作物並輔導休耕,甲表示不同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該機關應如何為適法之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達成行政目的,以不具法律強制力的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屬於行政指導。題幹中的「建議停種作物並輔導休耕」,是以勸導方式促請農民休耕,並未直接設定甲的法律義務。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對特定人為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第 166 條第 1 項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因拒絕而對其為不利處置。
解題方法
先判斷機關採取的措施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若只是建議、勸導或輔導,沒有命令或制裁效果,就是行政指導;相對人拒絕後,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處理。本題甲表示不同意,機關應停止繼續建議或輔導,不能把行政指導當成強制命令執行。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第 17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管轄機關及裁處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管轄機關及裁處程序,尤其是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的裁處分工,以及行政機關即時制止違規行為的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行政罰法》規定,再比對選項是否完整、精確地呈現法條內容。管轄權的判斷,須注意「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與「一行為違反同一義務」是不同情形,不能混用其規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依《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的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時,才由處理在先的機關管轄。選項省略主要判準,將「處理在先」說成一律適用,因此錯誤。
第 18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的執行權限與程序,尤其要區分「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誰辦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將行政執行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及即時強制等類型;第 4 條第 1 項則分別規定執行機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則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不同類型的行政執行機關混為一談。A 至 C 分別涉及依法行政、履行期限與人身自由保障;D 則將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機關,直接套用到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即可判定 D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機關作成課予義務的行政處分,不代表即可不經法律授權而採取強制手段。行政執行仍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各種執行方法所定的要件及程序,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第 19 題2 分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申請資格、行政救濟及費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9 條、第 20 條及第 22 條是判斷本題的關鍵。
第 9 條規定,符合資格者得依本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外國人亦得在符合法定互惠條件時申請。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不服機關就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作的決定,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第 22 條則規定,機關得按申請資訊的用途收取費用,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費用得予減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即可:行政救濟是「得提起」,費用可以按用途收取,申請資格也不限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至於請求政府資訊,法條並未要求申請人必須為維護自身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因此,符合第 22 條規定的是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明定,申請人對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的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選項說「不得提起」,與法條相反。
第 20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適用範圍,以及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能否作成更不利的處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得撤銷原處分,並視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誰作成後續處理:
- 訴願管轄機關逕為變更決定:依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不得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作成更不利益的變更。
- 訴願機關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依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623 號判決,該不利益變更禁止規定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並未限制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作成更不利處分。因此,在符合依法行政及裁量界限等要求下,原處分機關得作成較原處分更不利的處分。
因此,本題應選「訴願機關不得逕為更不利益變更,但發回後原處分機關得為更不利益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52 條、第 53 條,重點是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原則、外聘委員比例,以及訴願決定的表決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52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訴願法》第 53 條規定,訴願決定須經委員會會議決議,並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門檻。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關鍵比例及用語:
- 委員資格是以法制專長者為「原則」,不是「限於」具有法制專長者。
-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等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一。
- 出席門檻是委員過半數,不是三分之二;同意門檻則為出席委員過半數。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確認訴訟的種類及「補充性原則」。確認訴訟包括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違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原告若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不得改提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則是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當時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爭執的處分或法律關係,再判斷是否有合適的非確認訴訟可直接救濟:
- 處分無效:可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 處分已消滅或已執行完畢、無法回復原狀:符合條件時,可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 處分效力仍存在:通常應提撤銷訴訟;有撤銷訴訟可用時,確認訴訟受補充性原則限制。
- 若爭議對象不是行政處分,而是公法上法律關係,則依該關係適用確認訴訟。
選項分析
(A) 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解聘後,對該解聘不服。
可提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後的見解,公立學校解聘教師原則上是學校基於聘任契約所為的意思表示,爭議核心為公法上聘任關係是否存續,而非一律視為行政處分、只能提撤銷訴訟。
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第一審裁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第一審裁判的基本規則,重點在於區分「終局判決」與「中間判決」、兩造不到場的法律效果,以及法院對行政機關裁量處分的司法審查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精確符合行政訴訟法條文用語:
- 行政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行政訴訟達於可為裁判的程度,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 同法第 192 條規定,各種獨立的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的程度,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 同法第 194 條規定,涉及公益維護的行政訴訟,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 行政機關有裁量權,不代表法院完全不得撤銷其處分;法院仍得審查裁量有無逾越或濫用。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規定,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同條並規定,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選項文字單獨看似符合條文,但本題所問「第一審裁判」的正確敘述另有直接對應的第 190 條規定;依本題選項設計,(A)不是正確答案。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判斷重點不只看是否具有公務員編制,也要看當事人是否依法執行公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
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在委託範圍內視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因此,私人身分不當然排除國賠法適用;關鍵在於該項職務是否屬公務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的性質:若法律授予或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其執行具有公權力性質的職務,該人員在職務範圍內得屬國賠法上的公務員;單純協助公務人員處理事務,則不會因此取得公務員身分。
選項分析
(A) 依據船員法行使處分權之商船船長:是。 船長雖任職於私人商船,但題目已指出其依《船員法》行使處分權,屬依法執行公務性質職務。就行使該權限的範圍而言,屬國賠法所稱公務員。
(B) 代辦汽車定期檢驗之私人修車廠:是。 汽車定期檢驗依法得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代辦。代檢結果會影響車輛是否合格及後續監理處置,屬受託執行公權力職務;
第 25 題2 分
關於行政上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上補償的幾種法理與制度,尤其要分清楚:
- 特別犧牲補償:人民因合法公權力措施,為公共利益承受超越一般人應忍受程度的特別損害時,國家應給予補償。土地徵收、預防接種受害補償常以此法理說明。
- 社會補償:國家基於社會政策與衡平,對特定受害者提供補償,不以受害者承受特別犧牲為必要。例如犯罪被害人補償。
- 信賴利益補償:授益處分因法定事由遭廢止時,法律在符合一定要件的範圍內補償受益人的信賴損失,並非任何受益人都當然有請求權。
涉及法條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哪一種補償制度,再檢查選項是否把補償要件說得過於寬泛。A、B、C 分別涉及犯罪被害人補償、預防接種受害補償及徵收補償;D 則涉及行政程序法上的授益處分廢止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授益處分在特定情形下得廢止;第 126 條則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 123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廢止授益處分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的財產上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可見補償只適用於特定廢止事由,且須有因信賴處分所生的財產損失,並非所有受益人一律可請求。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