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職業安全衛生 機電防護與防火防爆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職業安全衛生
試題代碼 機電防護與防火防爆

第 一 題25 分

一般靜電產生的能量與放電形式有密切關係,請說明常見靜電放電形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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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靜電放電的常見型態,以及帶電物體的導電性、形狀與電荷分布如何影響放電。不同放電形式所釋放的能量不同,因此引燃可燃性氣體、蒸氣或粉塵的能力也不同。

解題方法

依職業安全衛生與防火防爆常見的靜電危害分類,列出放電型態,再以放電位置與帶電物體特徵作簡要說明:

  1. 火花放電:發生於帶電導體與另一導體之間,形成單一放電通道,可能釋出相當能量,具有顯著引燃危險。
  2. 電暈放電:發生於尖端或曲率半徑很小處附近,是局部放電,通常釋能較低。
  3. 刷形放電:發生於帶電絕緣物表面與接地導體接近時,呈分支狀放電;其引燃能力通常高於電暈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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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規定,哪些機械、設備或器具,應使其具有安全構造,並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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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1 條:雇主對條文列舉的機械、設備或器具,應使其具安全構造,並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辦理。條文列出十一款,考生須完整列舉;其中不只包括機械本體,也包括特定安全裝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命題當年適用的是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修正版本;第 41 條所列項目與下列內容一致。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定清單,無須計算或套用工程公式。作答時依第 41 條逐款列舉,並留意第八至第十款是特定機械的安全裝置,而非機械本體。

條文列舉與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1 條,應使其具安全構造並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辦理者如下:

一、動力衝剪機械:以動力驅動的衝壓或剪斷機械,作業時須防止人員接觸危險區域。

二、手推刨床:以手推進料的刨床,須防止勞工接觸刃部等危險部位。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須防止接觸鋸齒及木材加工時的反撥危害。

四、動力堆高機:由動力驅動、用於搬運或堆高貨物的堆高機。

五、研磨機:研磨作業用機械。

六、研磨輪:研磨機所使用的研磨輪;條文將研磨機與研磨輪分列,作答時兩者都要寫出。

七、防爆電氣設備:使用於有爆炸危險場所、須具防止引燃能力的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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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工業火災中的噴射火焰如何形成及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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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噴射火焰(jet fire)是可燃氣體、液體或兩相流體,從管線、閥件、法蘭、槽體等設備的破口或洩漏處,在壓力作用下持續高速噴出,並於噴流形成後立即或隨即遇到點火源而燃燒,形成具有方向性的火焰。其本質是燃料連續洩漏、與空氣混合後燃燒的擴散火焰,常見於處理或儲存加壓可燃物的工業設施。

與液池火災相比,噴射火焰的燃料是由洩漏點持續供應,火焰通常較集中、延伸方向明顯,且可直接衝擊鄰近設備。洩漏物若為受壓液化氣體,減壓時會迅速汽化並夾帶液滴,形成兩相噴流後燃燒。

解題方法:依「洩漏、點火、燃燒、後果」說明

作答時先交代形成條件,再依危害對象說明後果,涵蓋人員、設備及事故擴大三個面向。

  1. **形成洩漏噴流:**設備因腐蝕、疲勞、撞擊、接頭失效或操作異常而破損;若內部可燃物具有壓力,便會由破口連續噴出。噴流的方向、速度及流量受壓力、破口大小、燃料性質與設備狀態影響。
  2. **遇到點火源:**噴出的燃料與周圍空氣接觸,遇到明火、熱表面、電氣火花或靜電放電等點火源後燃燒。噴流邊界與空氣混合,燃燒反應主要在燃料與空氣的混合區進行,形成紊流擴散火焰。
  3. **持續燃燒:**只要洩漏來源仍供應燃料,火焰就會持續;通常須切斷或隔離燃料來源,才能有效終止噴射火焰。火焰可能受風向影響而傾斜,並直接衝擊設備或人員。

主要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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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對於防爆危險場所的區域分類,我國 CNS 3376-10 的分類係參考 IEC 的標準。請比較並說明各區域分類於 CNS 3376-10 和 IEC 中定義的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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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氣體防爆危險場所的 0 區、1 區、2 區分類,以及 CNS 3376-10 與 IEC 定義用語的差異。分類的核心,是爆炸性氣體環境在場所中發生的頻率與存在期間,不是單看可燃性氣體的濃度。

CNS 3376-10 參考 IEC 的區域分類架構;兩者區域等級的基本意義相同,但定義用語的精確程度不同。比較時應逐區對照「是否存在」、「正常操作下是否發生」及「發生後持續多久」。

解題方法

先列出兩套標準對各區的定義,再找出用語上的差別:

區域CNS 3376-10 定義重點IEC 定義重點差異說明
0 區(Zone 0)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性或長期存在的場所。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存在、長時間存在或頻繁存在的場所。IEC 明列「頻繁存在」;CNS 的簡要定義著重「連續性或長期存在」。
1 區(Zone 1)正常操作下,爆炸性氣體環境可能發生的場所。正常操作下,爆炸性氣體環境可能偶爾發生的場所。IEC 明確寫出「偶爾」;CNS 的「可能發生」未進一步描述發生頻率。
2 區(Zone 2)正常操作下不太可能發生;若發生,亦不常發生且只存在一段短時間的場所。正常操作下不太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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