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藥事
試題代碼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0 分

近日疫情趨緩,國人出國自藥妝店購買屬非處方藥的眼藥水返國,惟依據藥事法規定,這些藥品僅供自用,不得販賣。請依據藥事法定義何謂「藥品販賣業者」?此外,請說明如何界定此類藥品屬「僅供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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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兩件事:一是《藥事法》對「藥品販賣業者」的定義;二是旅客從國外攜帶藥品入境時,如何判斷其屬於自用範圍。

《藥事法》第 19 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經營藥品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的業者。題目所述眼藥水是旅客自國外購買後攜帶入境,是否屬自用,須依攜帶目的及相關限量規定判斷。

《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屬禁藥,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2 項並規定,自用藥品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成兩層:

  1. 先依第 19 條列出販賣業者的四種經營行為:批發、零售、輸入、輸出。
  2. 再依第 22 條及公告限量判斷旅客攜帶藥品是否屬自用:先看是否為本人自用,再核對非處方藥的種類及總量上限,並注意不得轉售。

題目中的眼藥水屬非處方藥,依命題當年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規定,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條、支),全部合計不超過 36 瓶(盒、罐、條、支);產品以原包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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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某藥品於上市後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請依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說明「嚴重藥品不良反應」的定義,並另說明依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藥商執行哪些風險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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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部法規:嚴重不良反應的判斷,依《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4 條;主管機關可要求藥商採取的風險管控措施,依《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 7 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採取的措施有六類,須完整列出。

解題方法

先以《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4 條判斷個案是否「嚴重」:藥品使用後發生法定六種結果之一,即符合定義。再依題意所述上市後出現未預期嚴重不良反應,列出《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 7 條的風險管控措施。

「未預期」說明反應相較於已知安全性資料具有未預期性;「嚴重」則依第 4 條所列的後果判斷,兩者是不同判斷面向。

詳解

一、嚴重藥品不良反應的定義

依《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4 條,因使用藥物致生下列任一情形,即屬嚴重藥物不良反應:

  1. 死亡。
  2. 危及生命。
  3. 造成永久性殘疾。
  4. 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5. 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6. 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而需做處置者。

判斷重點在於藥品使用後造成的結果是否落入上述類型;並非只有死亡或永久性殘疾才算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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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請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說明新建議收載全民健康保險「新藥」之定義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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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四條所定的「新建議收載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分類。作答時要先指出新藥的定義,再依臨床價值分為第 1 類、第 2A 類及第 2B 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新藥」是相對於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已收載品項的分類概念,再列出構成新藥的四種類型;接著依與現有治療的臨床療效或價值差異,說明三類新藥的判斷標準。

參考答案

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四條,新建議收載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分為新藥及本標準已收載成分、劑型之新項目等類別。其中,「新藥」係指新建議收載之品項,於本標準收載品項中屬於下列之一者:

  1. 新成分:本標準尚未收載的藥品成分。
  2. 新劑型:具有新劑型的藥品。
  3. 新給藥途徑:具有新的給藥途徑。
  4. 新療效複方:具有新療效的複方藥品。

新藥依其臨床療效或臨床價值分為:

  1. 第 1 類新藥:突破創新新藥。原則上須與現行最佳常用藥品進行藥品對藥品直接比較(head-to-head comparison),或以臨床試驗文獻間接比較(indirect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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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某甲為負責主持經營某社區藥局之藥師,請依藥師法說明其需具備何項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某日某甲受理民眾所持之處方時,發現其藥局未備處方上所載其中一項原廠處方藥品,請依藥師法,說明他應如何進行後續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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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藥師法》第 20 條之 1 對藥局負責藥師的經驗要求,以及第 17 條對處方藥品未備或缺乏時的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身分確認經驗門檻:甲是「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適用《藥師法》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再依題目情境確認處方藥品未備,適用同法第 17 條,依規定聯繫原處方醫師處理,不得自行更動處方。

本題作答

  1. 經驗資格:甲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法條要求的是實際調劑執業經驗,不是單純取得藥師證書或從事其他藥事工作的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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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請說明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處方藥應符合哪些規定?又如該藥品為管制藥品,又應符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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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入境時,攜帶「自用藥品」的限量規定,以及管制藥品的額外限制。法規依據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所附「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管制藥品另涉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藥品是否為一般處方藥,再確認是否同時屬於管制藥品。一般處方藥依有無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適用不同數量上限;若屬管制藥品,則須符合「本人治療、自身攜帶、醫療證明及六個月用量上限」等額外條件。

一、一般處方藥的攜帶規定

  1. **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量以二個月用量為限。
  2. **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文件所載的合理用量,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3. **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4. **用途限制:**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的自用藥品,不得供非自用用途。

二、藥品屬管制藥品時的額外規定

管制藥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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