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交通行政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交通行政
試題代碼 交通行政

第 一 題25 分

請完整說明《國家賠償法》中國家賠償成立之要件?並請比較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於成因、條件、受理機關、程序與處理以及賠償範圍之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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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依《國家賠償法》判斷國家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區分「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前者通常處理公權力活動違法侵害權利,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所造成的損害;後者則通常處理國家依法、合法行使公權力,卻使特定人民承受超越一般社會義務的特別犧牲。

本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當時適用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截至命題當年,相關條文沒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與第 3 條,分別整理「公務員行為責任」及「公共設施責任」的成立要件;再以「違法致害」與「合法致特別犧牲」為分界,比較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制度差異。

一、國家賠償成立要件

(一)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第 2 條第 2 項前段

成立要件如下:

  1. 行為人為公務員:依同條第 1 項,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依第 4 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其執行受託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公務員。
  2. 執行職務並行使公權力:須與公務職務有關,且具有公權力行使性質。
  3. 有故意或過失:此類責任以公務員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4. 行為不法:公務員違反法令,或違法侵害人民權利。
  5. 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並發生損害:須有受法律保障的自由或權利受侵害及實際損害。
  6. 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損害須可歸因於公務員的不法職務行為。

以上要件須整體具備。僅有行政處分遭撤銷,或人民感受不利,仍須進一步證明權利受侵害、發生損害及因果關係,不能直接推定國家必須賠償。

(二)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第 2 條第 2 項後段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也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判斷重點在於:公務員是否負有依法執行職務的義務、其不作為是否違法,以及該不作為是否造成可歸責的損害。不能只因機關未採取人民期待的措施,就認定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三)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第 3 條

成立要件如下:

  1. 存在公有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的公共設施,例如道路、橋梁或公園等。
  2.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設施的建置、維護、管理未達應有的安全或通常可期待狀態。
  3. 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本條以列舉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為範圍。
  4. 設施欠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公共設施責任的核心是設施客觀上是否有欠缺,不以負責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時,依第 3 條相關規定,因管理欠缺造成損害,國家仍須負責;賠償義務機關原則上為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情形則依條文規定認定。

(四)其他適用要點

  • 賠償義務機關:依第 9 條,公務員職務行為案件原則上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公共設施案件原則上以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機關裁撤或改組時,依承受業務或上級機關等規定確定。
  • 賠償範圍與方式:依第 5 條,除《國家賠償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依第 7 條,原則上以金錢賠償,適當時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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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的委外業務方式,除 BOT 外尚有哪些辦理方式?並以交通相關委外業務實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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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的分類,以及如何用交通業務實例說明。作答時要先分清楚兩個層次:

  1. 一般政府業務委外: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四點,分為「整體業務委外」與「部分業務委外」。
  2.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除 BOT 外,另有 BTO、ROT、OT、BOO 等模式。

BOT 是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一種方式,不能與一般服務採購、行政檢查委託等各種委外方式混為一談。委外也不表示政府免除責任;涉及公權力的委託,須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政府仍負有監督責任。

解題方法

採「先依委外範圍分類,再列促參契約模式,最後配交通實例」的答題順序:

  • 先說明委外包括整體業務與部分業務。
  • 再列出促參法下與 BOT 相對應的主要模式,說明民間是否出資興建、改建、營運,以及期滿後的權利移轉方式。
  • 每種模式搭配一項交通業務實例,讓分類與案例相互對應。

委外方式及交通實例

一、整體業務委外

機關將具有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的整體業務交由民間辦理,也可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或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交通領域中,交通場站或設施的整體營運管理,可依個案採委託經營或促參方式辦理。

二、部分業務委外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部分業務委外主要包括:

  • 內部事務或服務:如交通機關委託民間辦理資訊系統維護、資料建置、客服或行政庶務。
  • 對外服務:如委託民間執行公車轉運站的清潔、保全、旅客服務或停車場管理。
  • 輔助行政:民間受託者居於協助地位,從旁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例如汽車代檢廠依規定協助辦理車輛檢驗;檢驗結果及後續行政處分仍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涉及公權力的部分,須有法律依據或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不能單以委外契約取代法定權限。

三、促參法下 BOT 以外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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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桃園機場公司之設立與營運管理,除《民用航空法》外尚包含哪些相關法規?該公司之業務範圍包含哪些項目?另《民用航空法》中與該公司設立相關的條文為何?又其與民航六業有何聯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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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機場公司)的設置法源、法定業務範圍,以及其在民航產業鏈中的角色。作答時要區分三件事:公司依何法設立、業務範圍依何法規定,以及「民航六業」中哪些業者在機場園區內提供服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特別法體系說明機場公司的設立,再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列出業務範圍;接著指出《民用航空法》中與其設立相關的授權規定,最後用「機場公司提供場站與園區平台、民航六業提供航空運輸及周邊服務」說明兩者的聯結。

一、設立與營運管理的相關法規

除《民用航空法》外,主要相關法規如下: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規範國際機場園區的規劃與發展,並授權設立機場公司;亦規定機場公司業務範圍、園區營運管理等事項。
  2.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規範機場公司的設置、組織、人事、預算、監督及相關權責。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此條例設立。
  3. 《公司法》:機場公司採股份有限公司組織,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公司組織與運作事項亦受《公司法》規範。
  4. 《商港法》及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法規:涉及園區內自由貿易港區的設置、管理及營運事項。
  5. 其他相關法規:依具體業務,尚涉及《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及土地、建築、環境、消防等法令;實際適用仍須依各該法規及設置條例的特別規定判斷。

二、機場公司的業務範圍

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機場公司業務範圍包括:

  1. 機場專用區之規劃、建設及營運管理。
  2. 機場專用區航空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
  3. 園區內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
  4. 投資或轉投資經營國內外航空、運輸相關之事業。
  5. 投資或轉投資經營自由港區事業。
  6. 其他依法令規定航空站、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之事項。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這些業務不只包括機場本體的建設與管理,也包括航空運輸相關服務、自由港區,以及依法核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

三、《民用航空法》中與設立相關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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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之母法為何?各地區鑑定會及覆議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為何?基本上發生不受理鑑定案件之相關規定與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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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的法源依據、鑑定會與覆議會的分工及議事程序,以及鑑定案件的受理門檻和不受理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本辦法第 1 條明定,依《公路法》第 67 條第 2 項訂定。依第 2 條,鑑定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辦理對鑑定意見的覆議。兩者分屬初次鑑定與後續覆議程序。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項,分別從本辦法第 1 條、第 2 條及第 3 條以下作答:

  1. 先指出母法及授權依據。
  2. 再交代鑑定會、覆議會的組織分工與主要議事規則。
  3. 最後依第 3 條說明鑑定案件的受理條件與四種不受理情形。

作答時應區分「鑑定」與「覆議」: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須循覆議程序;覆議意見不得再申請覆議。

各地區鑑定會及覆議會之組織與運作

組織分工

依第 2 條,鑑定會包括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負責辦理鑑定。覆議會包括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負責辦理覆議。

鑑定會、覆議會的轄區範圍及受理申請窗口,由該管主管機關公告。

鑑定會的運作

鑑定會應召開鑑定會議。會前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辦理現場會勘、蒐集資料;也可函請處理機關或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並製作案情摘要及現場圖供委員研究。

鑑定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會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給予充分陳述機會;必要時可邀請車輛所有人、關係人、目擊證人、處理事故的憲警人員、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中由委員聽取事故相關人員說明、檢視資料並研判事故原因。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作成結論,並併同敘明不同意見;案件不得作成兩個以上不同結論。鑑定意見應說明肇事主因、次因或無肇事因素等結果。

覆議會的運作

覆議會同樣須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辦理現場會勘及蒐集資料,並將案情摘要及現場圖送委員研究。覆議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每一案件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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