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消防技術 消防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 KTV 大火造成嚴重傷亡,其中關鍵因素在於大樓未落實防火管理,致災情擴大。當建築物的管理權有分屬情形時,該建築物應執行「共同防火管理」。
試問哪些建築物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該如何實施「共同防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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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13條的共同防火管理制度。其目的在處理同一建築物由不同管理權人分別管理時,個別場所雖各自負責防火管理,但共用部分、整體避難及跨場所應變仍須統一協調的問題。
以下依命題年度民國112年考試所適用的規定作答。判斷時要同時確認兩項條件:建築物屬法定類型,且其管理權有分屬情形。
哪些建築物應實施
依當時《消防法》第13條及相關規定,以下建築物如管理權有分屬情形,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
-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的建築物。
- 地下建築物。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建築物。
重點是「建築物類型」與「管理權分屬」須併同判斷;僅有樓層數或地下空間,並不等於管理權必然分屬。依當時規定,集合住宅不在「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這一類型內;但如符合其他法定類型,仍須依該類型判斷。
如何實施
各管理權人應共同協議辦理下列事項:
- 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負責統籌整棟建築物的共同防火管理。
- 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明定共同管理的組織、分工與應變方式。
- 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計畫執行。
- 共同管理建築物共有部分,並辦理整體避難訓練等共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
第 二 題25 分
為防阻惡意傳播不實災害情資,使民眾免於不實災害謠言或不實訊息帶來的恐懼,試述《災害防救法》中對不實災害情資傳播的處罰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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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不實災害情資的兩種處罰:明知不實而向主管機關通報,以及散播災害謠言或不實訊息,且足生損害。兩者的行為、成立要件及刑罰不同,作答時應分別說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民國111年修法全文修正後,相關規定列於《災害防救法》第53條。
解題方法
依第53條區分「不實通報」與「散播」兩類行為,再看是否具備各自的要件,最後列出法定刑。題幹著重「不實災害情資傳播」,核心是第53條第3項;完整作答時,再補充第2項的不實通報及第4項的加重結果犯。
法條適用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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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不實而通報 行為人明知是有關災害的不實訊息,仍依《災害防救法》第29條第1項通報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成立重點是「明知不實」及「為法定災害通報」;單純錯誤通報不當然符合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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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災害謠言或不實訊息 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且足以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 三 題25 分
某大樓火警後,為維護部分樓層閒置的大樓消防安全,試從《消防法》中說明大樓內部分樓層使用之場所,有歇業或停業情形者,其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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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九條「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的義務。場所歇業或停業,並不因此免除消防安全設備的維護、定期檢修及申報責任;只有符合「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特定條件,才可依規定申請免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述的「大樓內部分樓層閒置」與《消防法》第九條但書的「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
- **部分樓層場所歇業或停業:**管理權人仍須依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在期限內將檢修結果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
- **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該場所管理權人須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經同意後,至建築物恢復使用前,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因此,本題所問為大樓「部分樓層」閒置,不能直接適用整棟無使用的免辦例外。
法條與維護規定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各類場所的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的場所,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第 四 題25 分
為確保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功能正常,《消防法》於 2023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中,要求特定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應採「合格申報」方式。
試述哪些場所應實施「合格申報」?並說明相關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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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新制中的合格申報義務,以及管理權人、檢修人員與檢修機構違規時的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消防法》第 9 條規定,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期限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檢修發現設備不符規定時,原則上應先改善,再辦理合格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另規定申報方式及不合格時的處理。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個問題:第一,哪些場所負有合格申報義務;第二,違反義務時,依違規主體分別適用哪一款罰則。
應實施合格申報的場所,原則上是應依《消防法》第 9 條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的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於期限內檢修並完成缺失改善,提出合格申報。集合住宅,以及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因改善程序須經管理會議或採購程序等而有立即改善困難者,得依規定先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申報;這是特定情形下的程序例外,不代表免除檢修申報或改善義務。
場所申報期限與頻率依場所類別而異:甲類場所通常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通常每年一次;實際期限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所列各類場所期限辦理。
相關處罰規定
依命題當年《消防法》第 38 條:
- 管理權人違反第 9 條第 1 項,例如未依規定定期檢修或申報,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