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消防技術 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建築物達一定規模時應設置連結送水管,請說明:
(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之場所。(8 分)
(二)連結送水管其出水口與送水口之設置規定。(1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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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6 條及第 180 條。連結送水管是供消防車由建築物外部送水,讓消防人員在建築物內各樓層取水、佈線滅火的消防搶救設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之場所(8 分)
依第 26 條,下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 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6,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七層以上建築物。
- 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判斷時要分清「樓層數」與「面積」的條件:五、六層建築物須達 6,000 平方公尺;七層以上不另以面積為門檻;地下建築物則以 1,000 平方公尺為門檻。
(二)出水口與送水口之設置規定(17 分)
依第 180 條,規定可按「樓層內出水、屋頂測試、地面送水」三部分作答。
1. 出水口位置及服務範圍
- 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
- 設在樓梯間、緊急昇降機間等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的位置;亦可設於上述處所 5 公尺以內。
- 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 50 公尺。
2. 出水口型式、接頭與高度
- 出水口採雙口形,接裝口徑 63 毫米快速接頭。
- 距樓地板面高度為 0.5 公尺以上、1.5 公尺以下。
- 第十層以下樓層得採單口形;此為雙口形的例外,不能擴及第十一層以上。
3. 出水口箱體與標示
- 出水口設於厚度 1.6 毫米以上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的不燃材料製成的箱內。
- 箱面短邊 40 公分以上、長邊 50 公分以上。
- 標明「出水口」字樣,且每字面積 20 平方公分以上。
4. 屋頂測試用出水口
第 二 題25 分
某一室內停車場之長、寬、高分別為 、、,無法自動關閉之開口面積為 。該停車場如欲設置全區放射式之乾粉滅火設備,請問:
(一)無法自動關閉之開口面積是否符合規定?(5 分)
(二)可使用之乾粉滅火藥劑為何?其主要成分及分子式為何?(9 分)
(三)所需乾粉滅火藥劑量為多少公斤?(6 分)
(四)若採用二氧化碳作為加壓用氣體時,至少需要多少公斤之二氧化碳?(不含清洗配管所需之量)(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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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6 條、第 99 條、第 101 條及第 104 條:全區放射式乾粉設備的開口限制、室內停車空間的乾粉種類、藥劑量計算,以及加壓用二氧化碳的需求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無法自動關閉之開口面積
第 86 條規定,除供電信機械室使用者外,未設自動關閉裝置之開口部總面積,不得超過「防護區域體積值」與「圍壁面積值」兩者較小值的 10%。
先算防護區域體積:
圍壁面積包含四周牆面、地板及天花板:
兩者較小數值為 ,其 10% 為:
實際開口面積 ,故符合規定。
(二)乾粉種類、主要成分及分子式
第 101 條規定,供室內停車空間使用之滅火藥劑,以第三種乾粉為限。第三種乾粉的主要成分為磷酸二氫銨,分子式為:
(三)所需乾粉滅火藥劑量
第 三 題25 分
低發泡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為國內常用之滅火設備之一,請說明:
(一)泡沫頭之放射量規定。(16 分)
(二)放射區域之設置規定。(6 分)
(三)水源容量之規定。(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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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0 至 76 條,重點是低發泡固定式泡沫設備的泡沫頭放射量、放射區域面積與水源容量。低發泡係指泡沫膨脹比在 20 以下;固定式設備依使用的泡沫頭種類,分為泡沫噴頭與泡水噴頭,其放射量及區域規定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限定的「低發泡固定式」判斷設備型式,再按條文依序整理:
- 泡沫頭放射量:依泡水噴頭或泡沫噴頭分別作答。
- 放射區域:依使用的噴頭種類,列出每區域的面積要求。
- 水源容量:以最大一個放射區域的最低放射量,計算連續放射 20 分鐘所需水量,再加計配管容量及 20%。
(一)泡沫頭之放射量(第 72 條)
- 泡水噴頭:每分鐘放射量須達 75 公升以上。
- 泡沫噴頭:依泡沫原液種類,以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計算最低放射量:
| 泡沫原液種類 | 每平方公尺最低放射量 |
|---|---|
| 蛋白質泡沫液 | 6.5 公升/分鐘以上 |
| 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 | 8 公升/分鐘以上 |
| 水成膜泡沫液 | 3.7 公升/分鐘以上 |
泡沫噴頭所需的最低總放射量,依防護樓地板面積乘上相應的單位面積放射量計算:
其中, 為最低放射量(公升/分鐘), 為該泡沫原液的單位面積放射量, 為防護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二)放射區域之設置規定(第 75 條)
- 使用泡沫噴頭:每一放射區域的樓地板面積應為 50 平方公尺以上、100 平方公尺以下。
- 使用泡水噴頭:放射區域應占樓地板面積 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 200 平方公尺;
第 四 題25 分
若室內停車空間裝置水霧滅火設備時,請說明其排水設備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哪些規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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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68 條,重點是裝置水霧滅火設備的室內停車空間,須具備能引導、收集並排出滅火用水的排水設施。水霧設備放水量大,排水設計須兼顧車輛停駐區的導流、油水分離及排水能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68 條逐款作答,並記住五項設施的順序:地面坡度、境界堤或溝、滅火坑、排水溝與集水管、最大排水能力。
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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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駐場所地面坡度:地面應作 百分之二以上 的坡度,以利消防放水及地面積水流向排水設施。
-
車輛停駐場所的境界設施: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置下列其中一種,並與排水溝連通:
- 高 10 公分以上 的地區境界堤;或
- 深 10 公分以上、寬 10 公分以上 的地區境界溝。
- 滅火坑:應具備油水分離裝置,並設於火災不易觸及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