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消防技術 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消防技術
試題代碼 消防安全設備

第 一 題25 分

2021 年 10 月 14 日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該建築為地下 2 層、地上 12 層之 RC 構造建築物。假設每層建築面積皆為 1800 平方公尺,原用途規劃如下:

  • 地下 2 層供商場、歌廳使用。
  • 地下 1 層為停車空間。
  • 地上 1~4 層為商場。
  • 地上 5、6 層為電影院。
  • 地上 7~11 層為辦公室。
  • 地上 12 層為餐廳。

如不考慮該建築量體違法或違規使用,請說明現行法規應檢討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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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用途分類、樓層與面積門檻,以及同一棟建築物中不同用途場所的設備檢討。應先依各樓層用途分類,再逐項比對滅火、警報、避難及消防搶救設備的設置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0 年曾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現行法規後續亦有修正;本題仍按命題當年適用規定判斷。

依同標準第 12 條:

  • 商場、電影院、歌廳屬甲類場所。
  • 辦公室屬乙類場所。
  • 餐廳屬甲類場所。
  • 室內停車空間依場所性質檢討其滅火設備。

另本題未提供建築物高度、各樓層隔間與防火區劃、停車型式、餐廳廚房設備等資料。因此可依題示樓層、用途及面積判斷法定設置項目;涉及高度或特殊設備者,另以法規所定條件說明。

解題方法

先將各層整理成「用途、分類、面積、樓層條件」,再套用門檻:

樓層用途用途分類面積
地下 2 層商場、歌廳甲類1,800 平方公尺
地下 1 層停車空間室內停車空間1,800 平方公尺
地上 1~4 層商場甲類每層 1,800 平方公尺
地上 5~6 層電影院甲類每層 1,800 平方公尺
地上 7~11 層辦公室乙類每層 1,800 平方公尺
地上 12 層餐廳甲類1,800 平方公尺

關鍵條件有三個:

  1. 六層以上建築物:甲類場所每層面積達 150 平方公尺,即涉及室內消防栓等設備門檻;本題各層面積均為 1,800 平方公尺。
  2. 地下層甲類場所:本題地下 2 層面積 1,800 平方公尺,須檢討地下層甲類場所的設備門檻。
  3. 十一層以上樓層:地上 11、12 層須逐項檢查高樓層門檻。題目給出樓層數,並未提供建築物高度;不得僅憑樓層數直接認定符合「高層建築物」的高度定義。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討

一、滅火設備

滅火器

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以及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達法定面積的場所,均須設置滅火器。本題商場、歌廳、電影院、餐廳及地下層均應檢討設置;辦公室每層 1,800 平方公尺,也超過乙類場所的設置面積門檻。停車空間亦應設置。

室內消防栓設備

依第 15 條,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甲類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達 150 平方公尺即應設置。本題商場、電影院、歌廳及餐廳所在樓層均超過門檻;建築物地下層亦須依地下場所條件檢討。

地上 7~11 層辦公室每層面積 1,800 平方公尺,亦應依建築物樓層及場所分類規定檢討。設備得依規定在自動撒水等滅火設備的有效範圍內適用免設規定。

自動撒水設備

依第 17 條,十一層以上樓層達法定面積者應設置;本題地上 11、12 層各 1,800 平方公尺,均應設置。地下層甲類場所達法定面積亦應設置,因此地下 2 層商場、歌廳應設置。地下建築物達法定總樓地板面積門檻時亦須檢討;本題地下兩層合計 3,600 平方公尺,已達 1,000 平方公尺。

停車空間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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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高層建築物連結送水管是消防搶救非常重要的設備,請繪圖說明建築物高度超過 60 公尺,依法設置中繼加壓送水裝置之相關性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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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3 條:建築物高度超過 60 公尺時,連結送水管須採濕式,並設中繼幫浦,以克服高層送水時的高度差與管路損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中繼幫浦全揚程須足以克服消防水帶及配管摩擦損失、垂直落差,並在最頂層維持規定放水壓力:

H=h1+h2+h3+60 mH=h_1+h_2+h_3+60\text{ m}

其中 h1h_1 為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h2h_2 為配管摩擦損失水頭,h3h_3 為落差;末項 60 m60\text{ m} 為放水壓力所需水頭。

解題方法與配置示意

作答先畫出「消防車送水口—中繼水箱與幫浦—高層連結送水管—頂層出水口」的水流路徑,再依第 183 條逐項標示揚程、流量、閥件、水箱容量、啟動、通訊及測試要求。

 屋頂水箱 ≥ 0.5 m³
 │
 最頂層出水口 ◄────────────┤
 21 mm 瞄子測試 │
 ≥ 0.6 MPa、≥ 600 L/min │
 │
 高層濕式連結送水管
 ▲
 │ 二次側
 逆止閥──止水閥──送水口
 ▲
 │
消防車送水口──手動啟動/紅色表示燈──中繼幫浦
 │ │
 └────與防災中心通話────中繼幫浦機械室
 │
 一次側
 出水口、止水閥、壓力調整閥
 │
 ┌────旁通管(設逆止閥)────┐
 │ │
 └────────中繼水箱 ≥ 2.5 m³─┘

圖中閥件與旁通管依標準規定標示;實際配管配置仍應使送水方向及閥件功能清楚可辨。

中繼幫浦性能及設置規定

  1. 連結送水管型式:建築物高度超過 60 公尺,連結送水管採濕式。
  2. 全揚程:不得低於 H=h1+h2+h3+60 mH=h_1+h_2+h_3+60\text{ m}
  3. 出水量:每分鐘至少 2,4002,400 公升。
  4. 啟動裝置: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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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建築物防災中心的設置,主要在於因應建築物若遭逢火災等緊急性危害時,能提供一個相對安全的場所,以便相關人員得以在適度防護下,進行救災應變的指揮與管控作業。

請針對空間內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說明可監控操作之消防安全設備有哪些?其個別功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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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防災中心內的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以及該裝置應監控或操作的消防安全設備與各設備的基本功能。綜合操作裝置是把分散於建築物各處的消防設備訊號與操作介面整合,供防災中心人員集中掌握火災狀況、啟動應變設備及協助消防人員搶救。

法規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 條之 1。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列設備應依「設備名稱、監控或操作對象、災時功能」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92 條之 1 列出綜合操作裝置應監控或操作的消防安全設備,再逐項說明其作用。作答時應分清楚「設備本體」與「綜合操作裝置所連接的監控或操作部分」:例如火警設備是監控受信總機,消防栓設備是監控或操作加壓送水裝置。

監控或操作設備及個別功能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接收探測器或手動報警設備傳來的火警訊號,顯示發報區域並發出警報,使防災中心人員能及早確認火災位置、通知人員避難及啟動應變。

  2.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接收瓦斯漏氣探測器訊號,顯示漏氣區域並發出警報,以利及時採取通風、管制火源或瓦斯遮斷等措施,降低瓦斯洩漏引發火災或爆炸的風險。

  3. 緊急廣播設備之擴音機及操作裝置 供防災中心選擇廣播區域並發布避難、疏散或應變指示,使訊息能迅速傳達給建築物內人員。

  4. 連接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 監控或操作加壓送水裝置,確保消防隊由送水口連接送水管後,能向建築物內部樓層提供消防用水;通話連絡則供防災中心與送水口處人員聯繫,掌握送水及救災情形。

  5. 緊急發電機 監控緊急發電機的運轉或供電狀態,使市電中斷時,重要消防設備仍有緊急電源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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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有一既有 37 層廠辦用途大樓,各層約 1300 坪,8~12 樓外租給一家生技公司。當申請室內裝修時,請說明各種空間得免設排煙設備的檢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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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及第 190 條:先判斷哪些空間原則上應設排煙設備,再逐一檢討是否符合免設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第 28 條所列應設排煙設備的場所,包括:

  1. 供同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第 3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500 m2500\text{ m}^2 以上者。
  2. 樓地板面積達 100 m2100\text{ m}^2 以上之居室,天花板下方 80 cm80\text{ cm} 範圍內的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2%2\% 者。
  3. 樓地板面積達 1,000 m21{,}000\text{ m}^2 以上的無開口樓層。
  4. 特定場所舞臺部分樓地板面積達 500 m2500\text{ m}^2 以上者。
  5. 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的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第 190 條則依樓層高度、居室或非居室、面積、區劃及裝修材料,規定得免設排煙設備的空間。適用免設條件,須逐一核對該空間及區劃是否符合規定,不能只因整棟大樓已有排煙設備,便直接免檢討。

解題方法

本大樓共 37 層,各層約 1,3001{,}300 坪,約為 4,298 m24{,}298\text{ m}^2;8~12 樓出租給生技公司。檢討時依序處理:

  1. **先分樓層:**8~10 樓屬第 10 層以下;11~12 樓屬第 11 層以上。37 層大樓中,11 樓以上不能套用「第 10 層以下」的免設條件。
  2. **再分空間:**各樓層分別辨認居室與非居室,例如辦公室、實驗室、走廊、儲藏室、廁所等;空間名稱本身不當然決定其法律上的居室性質。
  3. **逐項套用第 190 條:**8~10 樓分別檢討非居室、居室的條件;11~12 樓檢討第 11 層以上樓層的條件;再檢查樓梯間等特定空間及特殊滅火設備場所。
  4. **確認應設義務是否成立:**各層面積約 4,298 m24{,}298\text{ m}^2,已超過無開口樓層的 1,000 m21{,}000\text{ m}^2 門檻,但仍須確認是否屬「無開口樓層」;生技公司承租用途也應依實際使用及第 12 條場所分類檢討,不能單憑「生技公司」名稱判定。

各類得免設空間的檢討原則

一、第 10 層以下的非居室部分:8~10 樓適用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該非居室部分得免設:

  • **耐燃裝修及防火區劃:**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且除面向室外的開口外,以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
  • **小面積防煙區劃:**樓地板面積每 100 m2100\text{ m}^2 以下,以防煙壁區劃。

此項僅適用第 10 層以下且地下層除外;不可延伸套用至 11~12 樓。

二、第 10 層以下的居室部分:8~10 樓適用

居室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得免設:

  • **防火區劃及耐燃裝修:**樓地板面積每 100 m2100\text{ m}^2 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樓層防火構造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 **小面積且全面耐燃裝修:**樓地板面積在 100 m2100\text{ m}^2 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連同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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