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警察行政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警察行政
試題代碼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警察法上補充性原則?試說明並分析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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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權在法秩序中的補充地位,以及警察介入危害防止時,與人民、其他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界線。警察補充性原則的核心是:警察並非所有公共事務的第一線主管機關;只有在應由其他主體先行處理而其處理不足,或有即時危害須由警察補位時,警察才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介入。

學理上通常從兩個面向說明:

  1. 垂直補充性:國家與人民之間 國家應尊重人民自我負責、自主處理事務的空間。人民能自行處理的私人事務,原則上由人民自行處理;警察不應僅以保護、協助為由過度介入。人民自力處理已不足以避免重大危害,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他人權益時,警察才依法介入。

  2. 水平補充性:警察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 各機關原則上由其法定職掌主管機關處理。警察具有機動與即時應變能力,得於主管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排除危害時,補充介入;但不能因此取代主管機關的常態職掌。

補充性原則不等於警察可以自由選擇介入時機或手段。警察仍須有法定職權依據,並遵守比例原則及相關程序規定。

解題方法

作答可由「原則意義—兩個面向—法條落實—適用界限」依序說明:

  • 先界定補充性原則,點出人民自我負責及機關職掌分工。
  • 再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作為最直接的成文法依據。
  • 補充第28條第1項的危害防止概括條款,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9條的機關間行政協助規定。
  • 最後指出補充介入仍須符合個別法定職權、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不能把第28條理解為不受限制的概括授權。

相關法律規定與分析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補充性原則的直接規定

第28條第1項規定,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危害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的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同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警察依第1項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這是警察與其他行政機關間水平補充性的明文依據,意在使警察能及時填補危害處理上的空隙,同時避免警察逕行取代主管機關。

適用時應確認:

  • 存在第28條第1項所指的現行危害。
  • 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確實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排除。
  • 警察採取的措施有法律依據,且限於制止或排除危害所必要的程度。

第28條第1項所稱「其他必要之措施」是概括性規定,不能解讀成警察可以不受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個別職權規定拘束。已有具體法律明定職權及要件時,應先依該具體規定處理;概括規定不能用來規避具體授權的限制。

二、《行政程序法》第19條:機關間行政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等不能獨自執行職務時,得向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請求協助。除緊急情形外,請求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被請求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應拒絕或得拒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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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隨著科技發展,警察在執行勤務時,也會利用科技工具,試舉出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條文中有提及「科技工具」之相關規定,試加以論述並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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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職權行使法》如何授權警察運用科技工具蒐集資料,以及法律如何限制蒐集對象、目的、期間與資料保存。應把握一項原則:科技工具只是執行警察職務的方法,警察仍須有法定職權依據,並遵守必要性、比例原則及資料保護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 4 月 27 日公布第 15 條;民國 114 年並無相關條文修正。

解題方法

依條文中明文提及科技工具或科技蒐證的規定,逐條整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9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再比較各條的適用情境與資料銷毀規則。作答時應明確指出:蒐集的對象與場合不同,法律門檻、程序及保存期限也不同。

條文分析

一、第 9 條: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的現場資料蒐集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的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活動期間得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若蒐集資料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也得及於第三人。

本條著重於公共活動現場的秩序維護與資料蒐集,須具備「依事實足認有危害之虞」的前提,並限於活動期間。活動結束後,蒐集資料應即銷毀;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不在此限。依例外保存的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外,最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

二、第 10 條: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的科技蒐證

對於經常發生犯罪案件,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警察為維護治安有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攝影設備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本條不是授權在任何公共場所任意設置監視設備;適用對象須與犯罪案件的經常發生或合理預測有關,且須具維護治安的必要性。依本條蒐集的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

三、第 11 條:對特定對象以科技工具觀察及動態掌握

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在一定期間內,以目視或科技工具,對特定對象「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觀察、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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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醉漢甲在公眾場所大鬧,甲之行為並未構成犯罪,警察 A 立即將甲帶到派出所,試問:A 員警對甲之即時強制法律依據為何?試就行政執行法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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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執行法》第四章「即時強制」,尤其是對人的管束。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或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在有立即處置必要時,直接採取必要措施;其目的在排除眼前危險,不以先作成行政處分或等待義務人履行為前提。

《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同條第2項列舉對人管束、對物扣留等方法。

但對人管束須符合《行政執行法》第37條所列要件。與本題最相關的是第37條第1項第1款:瘋狂或酗酒泥醉,且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第37條第2項並規定,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的行為是否涉及犯罪。本題已明示甲的行為未構成犯罪,因此不能以刑事犯罪的逮捕、拘提等程序作為帶往派出所的依據。

接著判斷現場是否有急迫危險及立即處置的必要。甲是醉漢且在公眾場所大鬧,可能符合「酗酒泥醉」的情形;然而,僅有醉酒或吵鬧,並不當然足以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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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警察的任務為何?依業務性質分類說明警察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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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先依《警察法》第 2 條說明警察任務,再依警察所主管業務的性質分類。分類的重點在於「警察主要處理哪一類事務」,不是依警察機關層級、勤務地點或制服種類分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寫出《警察法》第 2 條的任務原文,再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區分主要任務與輔助任務。分類部分則逐一交代各類警察的業務目的與內容,並以典型例子說明。

參考擬答

一、警察的任務

《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警察任務可分為:

  1. 主要任務: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此為警察的核心職責,著重於維護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及預防、排除危害。
  2. 輔助任務:促進人民福利。警察於執行職務時,提供必要協助、服務,以增進人民生活福祉。

警察執行任務須有法令依據,並受法定職掌及權限拘束;不能只因有助於治安或福利,即任意干預人民權利。

二、依業務性質分類

依警察業務的特殊性質分類,常見類別如下:

  1. 行政警察 以行政法令為依據,主要維護公共安寧秩序、預防危害並促進人民福利。例如巡邏、臨檢及一般治安維護等。此處的行政警察是依業務性質所作的分類。

  2. 刑事警察 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及犯罪鑑識為主要業務,蒐集犯罪證據、追查犯罪嫌疑人,並依法移送偵辦。其工作與犯罪偵查、刑事訴訟程序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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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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