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警察行政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警察行政
試題代碼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一 題25 分

員警甲、乙兩人駕車巡邏中,目睹前方小轎車紅燈右轉。瞬間員警駕車示警要求小轎車停車受檢,惟小轎車不理睬並欲快速駕車離去。員警迅即隨後追車,因車速過快不小心撞擊分隔島,致使員警受傷,而小轎車依然不停並加快速度逃逸。

試問員警甲、乙兩人追車行為之合法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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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員警為查處交通違規而攔停車輛,以及駕駛人拒不停車時,員警能否追車、追車何時應停止。判斷須分成兩階段:先看攔停與追蹤稽查有無職權依據,再看追車過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執勤安全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於本題所涉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1. 先判斷攔停是否合法 員警親眼目睹小轎車紅燈右轉,已知有交通違規事實,得依法攔停、查明身分及違規情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也規定,對於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違規,可以逕行舉發。員警以警車示警要求停車受檢,原則上有執法依據。

  2. 再判斷追車有無依據及限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容許交通勤務警察對不服稽查而逃逸的人、車追蹤稽查。因此,駕駛人拒停並加速離去,員警可以追蹤,以查明身分、完成稽查及舉發。

但追蹤稽查不是不受限制的追逐。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警察行使職權須符合比例原則;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並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者,造成的損害也不得與追查違規的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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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甲由南部趕火車北上教書,下車時因時間緊迫,東張西望、神情緊張,加上服裝簡便,本欲攔車趕往上課。此時恰有員警乙目睹甲之情狀,上前要盤查並要求甲提出證件。

甲因上課時間快遲到了,並認為自己並無不法,拒絕提出證件,隨即欲離去。當場員警乙頗為生氣,直接將甲抓住並予以過肩摔,壓制在地。甲相當不高興與其爭執,乙呼叫警網協助,將甲押到派出所偵訊。乙以妨害公務、公然侮辱等罪將甲移送地檢署偵辦。

試問員警乙的盤查行為合法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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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在公共場所查證身分的發動要件、查證方法及其界線,核心法源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4、6、7 條,並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法相關條文其後未有重要修正。

警察盤查不是只要員警覺得可疑,就能要求任何人停下並出示證件。依同法第 6 條,警察須在法定情形下,始得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查證人民身分;例如有客觀事實足以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依釋字第 535 號解釋,對人實施臨檢、盤查,亦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且須遵守比例原則,不得任意為之。

解題方法

依序檢驗三個層次:

  1. **盤查對象是否符合法定發動要件:**甲的舉止是否提供客觀事實,足以合理懷疑犯罪或危害。
  2. **要求提出證件是否屬合法查證方法:**即使可以查證身分,仍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
  3. **限制行動與帶往派出所是否合法:**不得因人民拒絕配合,就逕行施以強制力或帶返派出所;必須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的要件,且遵守比例原則。

個案分析

一、乙發動盤查欠缺法定事由

甲在車站下車後東張西望、神情緊張、服裝簡便,正要攔車趕去上課。這些情狀可見其行為匆忙或緊張,卻未顯示其有犯罪嫌疑、犯罪之虞,或有其他足認其將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客觀事實。

衣著簡便本身不是犯罪或危害事由;東張西望、神情緊張也不能單獨等同於合理懷疑。題目未提供甲有可疑物品、逃避警察、與犯罪現場或通緝資料相關,或正在準備實施違法行為等事實。因此,乙僅憑上述外觀與舉止要求甲停下並提出證件,欠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的發動要件,盤查本身不合法。

二、甲拒絕出示證件,不使原盤查轉為合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警察須依前條合法查證身分,才得採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詢問姓名及其他資料等必要措施。換言之,提出證件的要求以警察原本有權查證身分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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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警察甲、乙兩人目睹前方小轎車徘徊於銀樓附近。不久,小轎車駕駛丙看到警察後,迅速開車離去。警察甲、乙隨即開槍欲射擊小轎車輪胎制止,惟因路面不平,子彈卻貫穿了駕駛座旁乘客丁的胸部。甲、乙持續開槍,小轎車雖繼續逃逸,因乘客丁流血不止終至死亡,丙被迫停車。

甲、乙停車發現,丙並無其他不法行為,只是不服取締而已。

試問警察開槍之合法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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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下警察使用槍械的法定事由、必要程度,以及避免傷及第三人義務。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當時《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列出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包括為避免非常變故、制止足以擾亂社會治安的騷動、依法應逮捕或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以及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等。第 6 條要求警察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第 7 條規定使用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停止;第 8 條規定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人。

解題方法

依序檢驗三件事:是否有開槍的法定事由、開槍是否符合必要程度、射擊時是否顧及第三人安全。

  1. **題幹所述情況不足以成立開槍事由。**甲、乙看到轎車在銀樓附近徘徊,最多是需要進一步查證的線索;丙看到警察後迅速駕車離去,也不能單憑此事認定他是依法應逮捕或拘禁、正在拒捕或脫逃的人。題目並未指出丙以車輛攻擊警察或他人,或有人、財物正遭受危害。
  2. **即使有理由攔停車輛,也不等於得以槍械射擊。**警察可依法執行攔停、盤查等職務,但槍械是高度強制手段,仍須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所定事由及第 6 條的急迫性、必要性限制。題幹僅稱丙不服取締而離去,並無足以支持以實彈射擊的迫切危險。
  3. **射擊輪胎仍須評估對車內人及旁人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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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警察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三、協助偵查犯罪。……」

試問:犯罪案件發生後,警察依法律規定應如何「協助偵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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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法第 9 條第 3 款「協助偵查犯罪」的具體內涵,以及警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身分與職責。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定,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及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規定辦理。

刑事訴訟法將警察列為「司法警察」,並依職務區分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

  • 司法警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 司法警察:依同法第 231 條,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命令偵查犯罪;知有犯罪嫌疑時,也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解題方法

本題問犯罪案件發生後,警察「應如何協助偵查」,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231 條,按「開始調查、報告、現場處置、移送處理」的順序作答,並指出強制處分須依刑事訴訟法等法定程序執行。

具體作法

  1. 立即開始調查 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時,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均應即開始調查,不必等檢察官先下令才開始調查。

  2. 報告調查情形 調查進行中,應將調查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使檢察官得以指揮、監督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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