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情報行政 政治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民主政治作為一種政體應具備哪些重要的原則?請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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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作答時宜先指出民主不只是定期舉行選舉,也是一套限制權力、保障人民參與並維護政治平等的制度。民主原則可依「權力來源與行使、人民參與與競爭、權利保障與權力限制」分層說明。
解題方法
採取「人民主權為核心,制度原則為支撐」的架構:先交代民主政體的正當性來自人民,再說明人民如何透過選舉、參與及政治競爭影響公共決策,最後補上權利保障、法治與權力制衡。如此能呈現民主制度的完整性,也能避免將民主簡化為多數決或選舉。
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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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權與政治正當性 國家權力最終來自人民,政府的統治須取得人民授權並接受人民監督。民主政府不能把權力視為統治者固有的權利,而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並對人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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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平等與普遍參與 公民在政治上具有平等地位,原則上享有平等的參政權與表達意見的機會。選舉制度通常以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為方向;除投票外,人民也可透過公民團體、政黨、公共討論及依法請願等方式參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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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自由、公平的選舉 選舉使人民得以選擇政治領導者,並可透過改選更換政府。民主選舉須具備定期舉行、自由投票、競爭公平及結果可受信賴等條件;若選舉只有形式而欠缺真正競爭與選擇,便不足以構成實質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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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決與少數權利保障 多數決是民主決策的重要程序,可使集體決定具有可操作性;然而,多數決不代表多數可以任意支配少數。民主也須保障少數者的基本權利、政治表達與反對權,並保留其透過合法程序爭取改變政策或成為多數的機會。
第 二 題25 分
當代民主國家的憲政體制主要可分為內閣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等三種類型,請詳細說明這三種憲政體制的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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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主國家憲政體制的分類,重點在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組織關係,以及行政首長的產生方式、任期與去留機制。比較三種體制時,可從「行政首長怎麼產生、對誰負責、能否互相解散或倒閣」依序說明。
本題屬憲政制度比較,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以下以政治學上的一般制度特徵作答。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條主要判準:
-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兩者是權力融合、分立,還是兼具分立與責任政治。
- 行政首長的政治存續方式:行政首長是否須維持國會信任,抑或任期固定、由選民直接選出。
依此比較內閣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並說明各自的權力配置與優缺點。
三種憲政體制的重要特徵
一、內閣制
內閣制又稱議會內閣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具有較密切的結合,政府須對國會負政治責任。
- 行政首長的產生:國家元首通常為君主或總統,多居象徵性或儀式性地位;實際掌握行政權的政府首長,通常稱為總理或首相,由國會多數黨或政黨聯盟領袖出任。
- 內閣的組成:總理延攬閣員組成內閣;閣員常由國會議員出任,行政與立法部門的人員具有一定重疊。
- 責任政治:內閣須取得並維持國會多數支持。國會可透過不信任案迫使內閣下台;部分國家也容許政府提出信任案,未獲通過時內閣須辭職或解散國會改選。
- 解散國會:總理或內閣在一定條件下得建議國家元首解散國會、提前改選,形成國會倒閣與政府解散國會的相互制衡。
- 政治特性:行政與立法合作順暢時,政策較容易推動;若國會多數支持瓦解,則政府可能更迭頻繁。多黨制國家常須組成聯合政府。
二、總統制
總統制以行政與立法分立為核心,總統兼具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地位,且通常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 總統的產生與地位:總統由人民直接或透過選舉人團選出,具有獨立的民主正當性;行政任期通常固定,不以國會信任為存續條件。
- 行政組織:總統領導行政部門,任命部會首長或閣員;閣員通常不兼任國會議員,並向總統負責,而非集體向國會負責。
- 權力分立:總統與國會各自具有獨立任期及職權。國會不能以一般不信任案迫使總統下台;總統通常也無權解散國會。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行為主義政治學?行為主義政治學有哪些重要特徵?請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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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行為主義政治學(behavioralism)是政治學中的一種研究取向,主張以可觀察、可經驗檢證的政治行為作為研究重心,並運用系統化的科學方法描述、解釋乃至預測政治現象。它把研究焦點從憲法、法律、政府組織等正式制度,延伸到制度實際如何運作,以及個人與團體如何參與政治、形成態度、投票、服從或影響決策。
這種取向並非只研究外在動作,也會研究政治態度、動機與認知等行為的相關因素;但研究者須將概念轉化為可觀察或可測量的指標,並以資料檢驗相關主張。大衛・伊斯頓(David Easton)將行為主義的基本主張整理為八項「知識基石」。
解題方法與重要特徵
作答時可先界定行為主義政治學,再依伊斯頓的八項知識基石逐一說明,最後補充其研究特色與限制。這樣能同時呈現其研究對象、方法論與學科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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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律性(regularities) 政治行為並非全然偶然;研究者可以從個人或團體的政治行為中找出反覆出現的模式,據以形成概括或解釋。例如,分析不同年齡層、教育程度與投票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穩定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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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verification) 理論命題或概括必須能以經驗資料加以檢驗。研究者不能只憑哲學推論或個人印象判斷命題成立,而須提出可檢證的主張,並以觀察或資料支持或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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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techniques) 重視研究工具與程序的改進,依研究問題選擇適當方法,例如問卷調查、訪談、抽樣、觀察、內容分析及統計分析。方法本身不是目的,重點在於提升資料蒐集與分析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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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quantification) 在可行範圍內,將政治現象轉化為可測量的資料,以提高比較與分析的精確度。例如將投票率、政黨認同或政治信任以數值呈現。量化是重要工具,但不代表所有政治現象都只能用數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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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values) 行為主義強調區分經驗事實與價值判斷。研究者分析「政治現象如何發生」時,應避免把個人對「政治應如何」的道德評價混入經驗命題,並應清楚交代研究中的價值立場。這不等於政治研究完全不涉及價值,而是要求研究者釐清事實分析與規範主張的界線。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司法審查制度?司法審查制度可分為哪些不同類型?請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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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司法審查制度(judicial review),在本題脈絡中主要指司法違憲審查:由法院或其他具有司法性質的機關,依據憲法審查法律、命令或其他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憲;如認定違憲,並依制度設計作成相應處置。其核心功能是維護憲法最高性、保障基本權利,並使政府權力受憲法拘束。
司法審查可能涉及政治部門的決定,因此常被視為司法權與民主政治交會的重要制度。作答時,宜先定義制度,再依不同分類標準說明類型,最後交代我國制度特徵。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單一分類題。「司法審查制度可分為哪些不同類型」應依審查權由誰行使、如何啟動、何時審查,以及審查後效力如何分別回答。常見的主要分類如下:
依審查權配置:集中式與分散式
- 集中式審查:由單一或特設的憲法法院、憲法法庭等機關專責違憲審查,普通法院通常不能自行宣告法律失效。歐陸憲法法院模式是典型例子。
- 分散式審查:各級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均得審查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合憲。美國制度常作為典型例子;審查通常附隨於具體案件。
這項分類看的是「誰有權審查」,不能和抽象、具體審查混為一談。
依審查如何啟動:抽象式與具體式
- 抽象審查:不以待決個案為必要前提,直接審查法規範是否違憲,通常由憲法規定的機關或一定數額的民意代表聲請。
- 具體審查:以具體案件為背景,審查案件所適用的法規範是否違憲;在集中式制度中,普通法院可能於審理案件時聲請憲法法院審查。
一般而言,抽象審查較容易產生超越個案的效力;具體審查則與個案爭議相連,但實際效力仍須看各國制度規定。
依審查時間:事前審查與事後審查
- 事前審查:法規範正式生效前即進行審查,目的在避免違憲規範進入法秩序。
- 事後審查:法規範生效後再進行審查,通常以已生效的法律或命令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