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審計 包括政府審計占50%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審計
試題代碼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占50%)

第 一 題10 分

相對於積極式函證,消極式函證所能提供之查核證據較不具說服力。請說明除非全部符合哪些條件,查核人員不應採用消極式函證作為唯一證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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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函證是查核人員直接向第三方取得資訊,以支持財務報表相關聲明的查核程序。積極式函證要求受函者無論同意與否均須回覆;消極式函證則只要求受函者在不同意所列資訊時回覆。

消極式函證未獲回覆,不能證明受函者已收到或看過函證,也不能證明其同意函列資訊。因此,相較於積極式函證,消極式函證提供的查核證據較不具說服力。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7 號「函證」相關規定,只有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時,查核人員才可將消極式函證作為唯一證實程序。

解題方法:逐項列出準則門檻

本題不是要求比較兩種函證的優劣,而是要完整說明「消極式函證作為唯一證實程序」的限制。作答應明確列出準則要求的條件,並指出「全部符合」的意思是缺少任何一項,就不應單獨依賴消極式函證。

使用消極式函證作為唯一證實程序的五項條件

  1. 查核人員已將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評估為低。 風險低,表示該聲明發生重大錯誤的可能性較低,消極式函證較弱的證據力才可能足以配合查核目標。

  2. 查核人員已就與該聲明相關的控制運作有效性,取得足夠及適切的查核證據。 不能只因控制制度存在,就認定控制有效;查核人員必須有證據支持相關控制確實運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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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0 分

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哪些人及其在何種情況之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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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4 條所定「剔除或繳還款項未能依限追還」時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的款項,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下列人員對該項支出的簽證有故意或過失,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該機關長官
  • 該機關長官的授權代簽人
  • 主辦會計人員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三個要件即可作答:

  1. 款項性質: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
  2. 追還結果:款項未能依限悉數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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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依據審計準則第 705 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會計師接受委任後,因管理階層之限制,導致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會計師應進行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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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準則第 705 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第十至十二條:會計師接受委任後,因管理階層限制而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時,須先處理限制及尋求替代證據,再依可能未偵出不實表達的影響是否重大、是否廣泛,決定委任與查核意見。

查核範圍受限制,係指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即使原定程序無法執行,只要替代程序能取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仍可達成查核目的。

解題方法

依程序先後作答,並在最後依影響程度分流:

  1. 要求解除限制:若會計師接受委任後才察覺管理階層限制查核範圍,且該限制可能導致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應要求管理階層解除限制。
  2. 與治理單位溝通並評估替代程序:管理階層拒絕解除限制時,除所有治理單位成員均參與受查者管理的情況外,查核人員應與治理單位溝通,並確認能否透過替代程序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3. 仍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證據時,依影響程度決定處置:
  • 未偵出不實表達的可能影響屬重大但不廣泛:表示保留意見。
  • 可能影響屬重大且廣泛,致保留意見不足以適當表達情況嚴重性:實務上可行且法令允許時,終止委任;若出具查核報告前終止委任實務上不可行或不可能,則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作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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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5 分

依據審計法,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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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47 條,重點是判斷哪些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經審計機關審核。判斷標準以政府出資及轉投資的資本比例為主。

解題方法

依《審計法》第 47 條列出三類,並留意比例門檻是「超過百分之五十」,不是「達百分之五十」。

  1. 政府獨資經營者。
  2.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3. 由前二類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且其轉投資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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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甲會計師於本年度擔任乙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查核會計師,因為對該公司之期末存貨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的證據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而決定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下列何段落不會出現在該查核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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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時,查核報告各段落的處理方式,尤其是關鍵查核事項段的適用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審計準則公報第 701 號,會計師原則上應在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但在對財務報表整體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時,不得在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除非法律或法規另有要求。

本題已明示是因期末存貨查核證據不足,而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應據此判斷各段落是否適用。

解題方法

先判斷查核意見類型,再套用該意見對報告段落的影響:

  1. 無法表示意見代表查核證據不足,且可能影響重大而廣泛,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證據作為表示意見的基礎。
  2. 關鍵查核事項段在無法表示意見的情況下,依審計準則第 701 號原則上不溝通。
  3. 管理階層責任段及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責任段,仍可依無法表示意見的報告格式列示或作適當調整。
  4. 其他事項段則視情況而定;有符合列報條件的其他事項時,才可能列入。

因此,題目詢問不會出現的段落,依官方答案選擇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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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第 500 號「查核證據」,查核人員若擬採用依管理階層專家工作所編製之資訊作為查核證據,應考量專家工作就查核目的之重要性,並於必要範圍內執行相關程序。針對其於必要範圍內執行之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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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準則公報第 500 號「查核證據」中,查核人員採用管理階層專家所編製資訊時,應如何評估相關資訊能否作為查核證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查核人員應依專家工作對查核目的的重要性,在必要範圍內執行程序,包括:

  1. 評估專家的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及客觀性。
  2. 瞭解專家的工作。
  3. 評估專家工作用以支持攸關聲明是否適切。

題目刻意在選項中加入「獨立性」,考查它是否屬於此處準則列出的評估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出題幹中的關鍵字「管理階層專家」,再將選項與第 500 號準則所列的必要程序逐項比對。準則要求評估的是專家的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及客觀性;並未將「獨立性」列為此處的評估要件。因此,含有「客觀性及獨立性」的 A 選項不符合題目所問的程序內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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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① 分析性程序為經常被用於風險評估的程序。

② 分析性程序較不適合用於蒐集會計項目餘額及交易類別有關聲明之證據。

③ 查核工作即將結束前所執行之分析性程序,乃為協助查核人員確定財務報表與查核人員對受查者之瞭解是否一致。

④ 分析性程序通常被用於預期未存有舞弊之交易分析,而在辨認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通常不會使用分析性程序。

⑤ 不同種類之分析性程序提供的確信程度是不同的。

⑥ 對同一聲明執行細項測試時,使用證實的分析性程序是不妥適的。

上述查核工作中分析性程序之應用,正確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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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分析性程序是透過比較財務與非財務資料間合理可預期的關係,辨認異常波動或不一致,並調查其原因。依查核工作的階段與目的,可用於風險評估、證實程序,以及查核結束前的整體檢視。不同運用目的、方法及資料可靠性,會影響分析性程序所能提供的確信程度。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分析性程序在查核各階段的用途:

  • 風險評估階段,分析性程序是經常使用的程序。
  • 證實程序階段,分析性程序可用來蒐集證據,但對某些聲明或項目,細項測試可能較適合。
  • 查核結束前,分析性程序用來協助查核人員形成整體結論,確認財務報表是否與其對受查者的瞭解一致。
  • 分析性程序也能協助辨認舞弊所導致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不能一概排除其用途。

據此判斷六項敘述,正確者為①、③、⑤。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分析性程序是風險評估程序之一,透過辨認異常的財務或非財務關係,協助查核人員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找出可能有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的領域。

② 錯誤。 分析性程序並非一概不適合蒐集會計項目餘額及交易類別聲明的證據。它可作為證實程序;是否適合,須依項目特性、聲明、資料可靠性及預期關係的精確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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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審計準則第 315 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規定,查核人員應辨認並評估導因於舞弊之整體財務報表及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試問下列關於查核人員辨認並評估導因於舞弊之整體財務報表及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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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準則第 315 號中,查核人員如何辨認及評估導因於舞弊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審計準則要求查核人員考量舞弊風險因子、收入認列的舞弊風險假設,以及查核團隊對受查者管理階層誠信的既有認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審計準則第 315 號對舞弊風險評估的要求。特別留意「舞弊風險因子不必然表示舞弊已發生」與「導因於舞弊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可能屬顯著風險」是兩件不同的事:前者是對風險因子的判讀,後者是查核人員仍須評估的風險性質。

選項分析

(A) 錯誤。 舞弊風險因子不必然表示舞弊已經發生;但這不代表查核人員應排除導因於舞弊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或不將其視為顯著風險。查核人員仍須依準則辨認及評估該等風險,並據以設計查核因應措施。選項由「風險因子不必然代表舞弊已發生」推論出「不應將舞弊風險視為顯著風險」,推論錯誤,因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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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有關查核程序與其相關財務報表聲明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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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銷貨交易的查核程序與財務報表聲明如何配對。銷貨常見的相關聲明包括:

  • 發生:已記錄的銷貨確實發生,交易與個體有關。
  • 完整性:所有應記錄的銷貨均已記錄。
  • 正確性:銷貨金額及其他資料已適當記錄。
  • 截止:銷貨記錄在正確的會計期間。
  • 權利與義務:個體對相關資產具有權利,或承擔相關義務。

判斷程序時,應留意查核方向及程序所要驗證的事項:從帳簿或已記錄的交易追查至訂單、出貨等佐證,通常是在驗證交易是否真實發生;從原始憑證追查至帳簿,則較能檢查交易是否完整入帳。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程序實際查核的目標,再與選項所列聲明配對。題目特別容易混淆「正確性」與「截止」:核對金額或單價,重點是正確性;檢查交易是否記入正確期間,重點則是截止。

選項分析

**(A) 錯誤。**將銷貨發票上的單價與經核准的價目表核對,是檢查銷貨單價是否正確,屬於「正確性」,不是「權利與義務」。程序並未查驗個體對資產的權利或應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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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查核程序與查核未認列負債有關的有哪些?

① 核對期末應付帳款明細與供應商發票是否相符。

② 核對資產負債表日前數週發出的驗收單,是否取得供應商發票並已入帳。

③ 將應付帳款分類帳中之金額,核對至供應商發票或其他進貨憑證。

④ 對經常往來供應商,但期末無應付帳款餘額者,發出應付帳款函證。

⑤ 執行分析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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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未認列負債」的程序。未認列負債是指企業於期末已負有義務,卻未列入帳上的負債。查核重點是從期後付款、收貨或驗收等資料追查至相關發票及帳簿,確認期末前已發生的負債是否完整入帳。

此類程序主要關注負債的「完整性」:從可能代表負債已發生的外部或原始憑證出發,追查是否已記入帳簿。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程序的查核方向與目的:

  • 若由期末已入帳的應付帳款明細追查至發票,主要是在確認已列帳負債是否有憑據,偏向存在性或發生相關查核。
  • 若由驗收單、供應商名單或分析結果追查帳簿,則有助於發現已發生但尚未入帳的負債,符合完整性查核。

選項分析

① 核對期末應付帳款明細與供應商發票是否相符:不選。 這是由帳簿中的應付帳款追查至發票,主要確認已記錄的負債是否有支持憑證,偏向存在性查核,不能直接找出完全未入帳的負債。

② 核對資產負債表日前數週發出的驗收單,是否取得供應商發票並已入帳:正確。 驗收單表示企業在期末前已收受貨物或服務,可能已形成付款義務。追查發票及入帳情形,可找出已驗收卻未取得發票或未認列的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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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發布後始獲悉某事實,而該事實若於查核報告日即獲悉,可能導致會計師修改查核報告,則下列何者最不可能為查核人員將採取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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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準則公報第560號「期後事項」》中,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發布後始獲悉某事實,且該事實若於查核報告日即已獲悉,可能導致會計師修改查核報告時,應採取的行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適用的準則為準。

依該公報第16條,查核人員應與管理階層討論該事實,決定財務報表是否須修改;若須修改,應詢問管理階層預計如何處理。管理階層修改財務報表後,查核人員須執行必要查核程序,並依情況出具新的或經修正的查核報告。若管理階層未採取必要措施,查核人員應採取適當行動,避免使用者信賴原查核報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時點:事實是在「財務報表發布後」才獲悉。此時的規範重點,是查核人員如何與管理階層處理財務報表修改,以及如何避免使用者繼續信賴原查核報告。

將各選項與上述程序對照,特別留意題目問的是「最不可能採取的行動」。準則要求管理階層未修改時採取適當行動,並未規定查核人員一律對原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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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敘述與查核人員評估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不實表達相關,何項最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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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人員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450 號「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不實表達之評估」》,如何累計、分類、溝通及評估查核過程中發現的不實表達。判斷選項時,尤其要記住:不實表達的分類包括事實不實表達、判斷不實表達及推估不實表達。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公報對不實表達的處理規定:

  1. 先累計不實表達,但低於「顯然微小」門檻者除外。
  2. 評估累計不實表達的影響時,辨別其類型。
  3. 評估累計數額及性質是否顯示財務報表可能有重大不實表達。
  4. 及時向適當層級的管理階層溝通累計的不實表達,並要求更正;法律禁止者除外。

其中第 2 點所列的三種分類若與公報不符,該選項即為錯誤。本題官方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正確。 查核人員應累計查核過程中辨認的不實表達;但低於「顯然微小」門檻者不必累計。「顯然微小」是指其金額或性質明顯不具重要性,不等同於「不重大」,不可因此把所有低於財務報表重大性的錯誤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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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不可能是查核人員因應管理階層踰越控制之風險所採取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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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人員因應管理階層踰越控制風險的必要查核程序。管理階層可能利用職權凌駕原有控制,例如不當記錄會計分錄、操弄會計估計,或安排缺乏合理商業目的的重大交易,因此即使查核人員評估控制制度良好,仍須設計程序直接因應此風險。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240 號,查核人員應:

  1. 測試會計分錄及編製財務報表所作其他調整的適當性。
  2. 複核管理階層對會計估計所作判斷是否有偏頗跡象。
  3. 評估重大且非正常營運交易的商業合理性。

這些程序屬於因應管理階層踰越控制風險的特定程序。題目涉及準則而非法律條文,無須標示法規年度。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上述三項特定程序。若選項是查核人員因應踰越控制風險的程序,就不是題目所問的「最不可能」;若是一般控制測試或風險評估程序,且不屬於上述三項,就應優先選出。

選項分析

(A) 測試會計分錄及編製財務報表所做其他調整之適當性。

這是因應管理階層踰越控制風險的必要程序之一。管理階層可能透過不當分錄或期末調整操縱財務報表,因此查核人員須測試相關分錄及調整的適當性。本項是適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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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應注意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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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規定的決算審核事項。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會查核預算執行、財務收支及施政績效等情形;其中包括預算數是否超過或有剩餘、是否有違法失職,以及經濟與不經濟的程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69 條列明審核決算時應注意事項,並未將「公共利益增進之情形」列為該條所列的審核事項。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非為」決算審核時應注意的效能。依《審計法》第 69 條逐項核對選項:凡屬法條列舉的審核事項,即非答案;未列於法條中的敘述,才是本題所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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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再審查所為之決定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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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再審查決定的救濟程序,關鍵在於區分「覆議」與「覆核」:

  • 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依法得在一定情形下再審查。
  • 各機關對審計機關就再審查案件所作的決定仍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聲請「覆核」。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程序規定見《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程序階段:題目已明確說是「審計機關再審查所為之決定」,因此應適用再審查決定的後續救濟規定。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

覆核案件由原核定的審計機關附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機關為審計部者,不予覆核。題目詢問的是聲請名稱,因此選「覆核」。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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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財務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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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所定的內部審核範圍與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財務審核包括收支、會計及預算審核;現金審核則屬於財物審核。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屬於財務審核」的項目,再依準則所列審核類別分類:收支、會計、預算均歸財務審核;現金審核歸財物審核。因此,選出現金審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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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情況中,何者最可能使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納入其他事項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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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報告中「其他事項段」的用途。依審計準則公報第706號,其他事項段係指財務報表未表達或未揭露,但與使用者瞭解查核、會計師責任或查核報告有關的事項。它與強調事項段不同:強調事項段用來提醒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中已適當表達或揭露的事項。

首次受託查核時,若前期財務報表由其他會計師查核,現任會計師可在查核報告中加入其他事項段,說明前期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並視情況揭露前任會計師所出具報告的意見類型、日期及相關事項。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兩類資訊:

  • 財務報表內已表達或揭露,需特別提醒使用者注意的事項:通常涉及強調事項段。
  • 財務報表未表達,但有助使用者瞭解查核或查核報告的事項:可能納入其他事項段。

逐一檢視選項,找出與查核報告本身或前任會計師查核有關,而非單純屬於財務報表內容的事項。

選項分析

(A) 已發布之財務報表因重大不實表達而予以重編。 重編涉及前期財務報表的重大不實表達及更正。會計師依情況評估是否需要對重編後報表表示意見,並於報告中說明相關事項;但「已發布財務報表遭重編」本身並非最典型的其他事項段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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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項敘述最能展現我國政府審計之前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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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政府審計的「前瞻功能」,也就是審計機關在風險尚未造成施政或營(事)業效能損害前,及時辨識潛在風險並提出預警,使機關能預先因應。

涉及法源為《審計法》第 69 條相關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前瞻功能」,再辨別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類審計作為:

  • 對財物管理事項調查並提出意見:屬於調查、監督。
  • 考核績效後提出改善建議:屬於績效考核與建議。
  • 在年度概算編擬前提供過去執行資料與建議:屬於預算編擬前的資訊與建議。
  • 對尚未發生、但可能影響效能的風險提出預警:直接呈現前瞻性。

因此,應選明確指出「潛在風險」及「預警性意見」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項著重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管理與運用情形進行調查,並提出意見。其重點是財物管理的調查與監督,未明確指向事前辨識潛在風險或預警,不能最直接展現前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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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委託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其辦理結果應由何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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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9 條所定的專業協力與審計決定權:審計機關遇有特殊技術、監視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但委託的結果,仍由原委託的審計機關決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委託辦理」與「決定結果」是兩件事。專門技術人員提供專業辦理結果或技術意見,審計上的最終決定權仍在原委託審計機關。因此應選「原委託之審計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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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根據我國審計法,下列有關公有事業審計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不須經審計機關審核。

②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不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③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預算及預算法規定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程序辦理。

④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各該機關編製之年度決算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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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的規定,包括審核範圍、審計原則、盈虧撥補程序,以及盈虧認定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關鍵用語:公私合營事業的政府資本比例是否超過門檻、財務審計能否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盈虧撥補須循何種程序,以及盈虧以何種數額為準。容易混淆之處,是盈虧的「撥補程序」與盈虧的「認定數額」分別由不同規定處理。

選項分析

① 正確。《審計法》第 47 條規定,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屬審計機關審核範圍。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不因這項規定而須經審計機關審核,故本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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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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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8 條「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列明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

  1.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2.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3. 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因此,判斷關鍵是辨別哪些選項屬於第 68 條列舉的事項。「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雖是審計法規中的審核事項,但不在第 68 條這份中央政府總決算注意事項清單內。

解題方法

以法條列舉事項逐一比對選項。A、B、D 分別對應第 68 條列出的三項內容;C 所述「歲入、歲出之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不屬於該條列舉項目,故為題目所問的「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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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各機關長官應對下列哪一事項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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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58 條及第 72 條,區分「財物遺失、毀損等損失」的通報審核事項,以及機關長官、主管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各機關經管的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致生損失,應檢附相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第 72 條進一步規定:第 58 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因此,判斷關鍵是:選項是否描述第 58 條所列的財物損失,以及是否具備「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這項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責任類型,再對照《審計法》第 72 條:

  • 現金等資產遺失、毀損或因意外事故受損,且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適用第 72 條。
  • 支票簽發、帳簿與憑證不符或會計簿籍毀損等情形,須依其特定規定判斷,不能直接套用第 72 條。

選項分析

(A) 錯誤。 支票簽發數額超過核准數額,涉及支票簽發與核簽責任,並非《審計法》第 58 條所指經管現金、票據等資產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致生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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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所稱一定金額係如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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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57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重點是分辨「財物達報廢程度」與「一定金額由誰訂定」:

《審計法》第 57 條規定,各機關經管的財物依規定使用年限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進一步規定,這裡的「一定金額」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上述規定當年適用。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一定金額係如何訂定」,應定位到《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而非只看《審計法》第 57 條。依施行細則,訂定者是行政院,程序上須徵得審計部同意,因此選項 B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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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審計法第 67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之事項為下列哪些?

①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②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③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④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⑤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⑥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⑦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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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7 條「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事項」,要把該條列出的事項與題目七個敘述逐一比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67 條列有六項:

  1.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2.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3.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4.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5.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6.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解題方法

直接按法條逐項核對題目:

  • ②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符合第 67 條第 1 款。
  • ③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符合第 67 條第 2 款。
  • ⑦ 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符合第 67 條第 3 款。
  • ④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符合第 67 條第 4 款。
  • ⑤ 各類效能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符合第 67 條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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