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計算機結構) 專利代理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專利師・高等考試・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計算機結構)
試題代碼 專利代理實務

第 一 題60 分

除下列各子題所列條件外,並無其他先前技術。(每小題12分,共60分)

(一)【先前技術】(公開在先)揭示如圖1、2、3之形狀、構造,且其支承面材質為木材材質。請詳述甲案是否具專利要件?

(二)【先前技術】(公開在先)揭示如圖1、2、3之形狀、構造,且其支承面材質為木材材質。請詳述乙案是否具新穎性?

(三)丙案為張三申請之發明案,其申請日為115年7月2日。【先前技術】為李四申請之新型案,其申請日為115年7月1日,揭示如圖1、2、3之形狀、構造,且其螺合元件為螺釘。請詳述丙案是否具專利要件?

(四)丁案之請求項1是否可修正如下?請詳述之。

【請求項1】一種組合式桌櫃架之結構,……(同甲案),該支承面一面上設有複數個第一固定孔;三支腳柱,……(同甲案)。

(五)戊案之請求項1是否可更正如下?請詳述之。

【請求項1】一種組合式桌櫃架之結構,……(同甲案),該支承面一面上設有複數個第一固定孔;四支腳柱,……(同甲案)。

【甲案】

【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組合式桌櫃架之結構,包括:

一支承面,該支承面一面上設有複數個第一固定孔;

複數支腳柱,該腳柱之一端係藉一螺合元件與支承面之第一固定孔鎖合,該腳柱一端之端緣開設有第一缺孔及第二缺孔,另,於該端緣並平行向外凸設有至少一固定片,該固定片上並開設有第二固定孔,並在腳柱另一端上開設有第一孔洞及第二孔洞;

複數支撐架,各支撐架係固定在兩腳柱之間,該等支撐架係由第一桿體、第二桿體互相交錯疊置固定而成,且該等第一桿體、第二桿體一端並設有第一勾狀結構及第二勾狀結構,俾可藉該等勾狀結構嵌合在腳柱之第一缺孔、第二缺孔上,且第一桿體、第二桿體之另一端係插入腳柱管體另一端之第一孔洞、第二孔洞內。

【說明書】

本創作為一種組合式桌櫃架之結構……(係以「……」表示,各元件及其連結關係)。實施例有三支腳柱(圖1、圖2)及四支腳柱(圖3)兩種。其中三支腳柱之創作目的係為克服地面不平之間問題,因基於三點呈一平面,故即便於非平整之地面亦能呈穩固狀態。相對於此,四支腳柱之創作目的僅適用於平整之地面上。

【圖式】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圖1、圖2、圖3為組合式桌櫃架之結構圖。

【元件符號說明】

10:支承面
11:第一固定孔
20:腳柱
22:固定片
221:第二固定孔
23:第一缺孔
24:第二缺孔
25:第一孔洞
26:第二孔洞
30:螺合元件
40:支撐架
41:第一桿體
42:第二桿體
410:第一勾狀結構
420:第二勾狀結構

【乙案】

【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組合式桌櫃架之結構,……(同甲案),其中該支承面之材質為大理石,……(同甲案)。

【說明書】、【圖式】及【元件符號說明】與甲案相同。

【丙案】

【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組合式桌櫃架之結構,……(同甲案),該腳柱之一端係藉螺栓與支承面之第一固定孔鎖合,……(同甲案)。

【說明書】、【圖式】及【元件符號說明】與甲案相同。

【丁案】

【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組合式桌櫃架之結構,……(同甲案),該支承面一面上設有複數個第一固定孔;四支腳柱,……(同甲案)。

【說明書】、【圖式】及【元件符號說明】與甲案相同。

【戊案】

【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組合式桌櫃架之結構,……(同甲案),該支承面一面上設有複數個第一固定孔;三支腳柱,……(同甲案)。

【說明書】、【圖式】及【元件符號說明】與甲案相同。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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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115年專利法判斷,主要涉及:

  1. 專利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見專利法第22條。
  2. 先申請案之阻卻效力:在我國先申請、後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申請案,如記載相同發明,得依專利法第23條阻卻後申請案。
  3. 修正:申請審查中,須有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支持,且不得超出原始揭露或實質變更內容。
  4. 更正:專利核准後,原則上限於誤記事項訂正、申請專利範圍減縮或不清楚事項釋明,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本題的判斷關鍵,是逐一比對「申請專利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而不是僅比較整體外觀是否相似。


(一)甲案是否具專利要件

1. 產業利用性

甲案為組合式桌櫃架,具有支承面、腳柱及支撐架等具體構造,能實際製造及使用,具有產業利用性。

2. 新穎性

甲案請求項包括:

  • 一支承面;
  • 支承面設有複數個第一固定孔;
  • 複數支腳柱;
  • 腳柱透過螺合元件與第一固定孔鎖合;
  • 腳柱具有第一、第二缺孔、固定片及第二固定孔;
  • 腳柱另一端具有第一、第二孔洞;
  • 支撐架固定於兩腳柱之間;
  • 支撐架由第一桿體、第二桿體交錯疊置;
  • 第一、第二桿體具有勾狀結構,分別嵌合於腳柱缺孔;
  • 桿體另一端插入腳柱孔洞。

先前技術已揭示圖1、圖2、圖3所示之相同形狀及構造。圖1、圖2揭示三支腳柱,圖3揭示四支腳柱;而「複數支腳柱」本身包括三支及四支腳柱。

支承面為木材,甲案請求項並未將材質限定為其他特殊材料,因此木材並不構成甲案與先前技術間的差異。

故先前技術已揭露甲案請求項的全部技術特徵,甲案欠缺新穎性。

3. 進步性

既然甲案已欠缺新穎性,即無須再以進步性作為主要判斷。但即使進一步判斷,甲案僅是先前技術所揭示構造的直接採用,也不具進步性。

【答案】

甲案具有產業利用性,但因先前技術已完整揭示其形狀、構造及連結關係,欠缺新穎性,並因而不具專利要件。


(二)乙案是否具新穎性

乙案與甲案相同,惟增加限制:

支承面之材質為大理石。

先前技術揭示的支承面材質為木材,並未揭示大理石支承面。

新穎性判斷須以請求項的全部技術特徵為對象。先前技術雖揭示甲案的桌櫃架構造,但沒有揭示「支承面材質為大理石」此一限定特徵,因此不能認定先前技術已完整揭露乙案。

材質限定只要具有明確技術意義,即屬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大理石與木材在重量、硬度、加工方式及支承特性上均有差異,不能直接視為相同材質。

因此,乙案具新穎性。

但須注意,新穎性成立不等於當然具進步性。若大理石只是通常材料替換,且沒有產生無法預期的技術效果,仍可能在進步性判斷上受到質疑。本小題只問新穎性,故不進一步否定其新穎性。

【答案】

乙案相較於先前技術增加「支承面材質為大理石」之技術特徵,而先前技術僅揭示木材,故乙案具新穎性。


(三)丙案是否具專利要件

1. 先申請案的法律效果

李四的新型申請案申請日在115年7月1日,早於張三丙案的115年7月2日。即使李四申請案在丙案申請日後才公開或公告,仍可能依專利法第23條產生先申請案效力。

但是,第23條的適用前提是:後申請案與先申請案所記載的發明必須相同。

2. 新穎性

李四案的螺合元件為「螺釘」,丙案則限定為「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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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下列各子題所列專利案之申請日同為114年7月1日,且均未主張優先權,除下列各子題所列條件外,並無其他先前技術。請您以專利師之專業,提供研究報告並詳述其理由。

(一)【甲案】為發明案,【乙案】為新型案(已公告)。當專利主管機關審查人員於115年4月28日審查【甲案】時,請分析【甲案】可否取得專利?(12分)

(二)【乙案】為發明案,【丙案】為新型案(已公告)。當專利主管機關審查人員於115年4月28日審查【乙案】時,請分析【乙案】可否取得專利?(8分)

【甲案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二合一儲物箱,包含有:一箱體,該箱體具有一容置空間和一上開口,該箱體之外周壁設有一對握持塊,且該箱體之材質為金屬,該等握持塊下方各具有一握持凹槽,該箱體於每一握持塊之一側係樞設一扣環,該箱體係設有一排水口,該排水口係設有一軟塞;一上蓋,其係設於該箱體之上開口,該上蓋兩側係各設有一扣接塊,該等扣接塊係分別位於該等握持塊上方,使該等扣環可扣緊該上蓋之扣接塊,該上蓋底面具有一洗衣結構和一放置槽。

【甲案說明書】

本案所請為一種二合一儲物箱……(係以「……」表示,各元件及其連結關係)。其中,箱體之材質,可為木質、塑膠、鐵或鋁。

【元件符號】

100:二合一儲物箱
10:箱體
11:容置空間
12:上開口
13:握持塊
14:握持凹槽
15:扣環
16:排水口
17:軟塞
18:滾輪
20:上蓋
21:扣接塊
22:洗衣結構
23:放置槽

【圖式】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圖1、圖2、圖3為二合一儲物箱之結構及使用狀態圖。

【乙案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二合一儲物箱,包含有:……(同甲案),該箱體之外周壁設有一對握持塊,且該箱體之材質為鋁,該等握持塊下方各具有一握持凹槽,……(同甲案)。

【丙案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二合一儲物箱,包含有:……(同甲案),該箱體之外周壁設有一對握持塊,且該箱體之材質為塑膠,該等握持塊下方各具有一握持凹槽,……(同甲案)。

【甲、乙、丙案之說明書及圖式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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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1. 先申請原則:專利法第31條。
  2. 同日申請之相同發明判斷:同日申請時,須以雙向方式判斷上、下位概念是否均屬相同發明。
  3. 一案兩請及權利接續:專利法第32條。
  4. 擬制喪失新穎性:專利法第23條。
  5. 發明專利之新穎性、進步性:專利法第22條。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先確認申請日及有無先前技術

甲、乙、丙三案申請日均為114年7月1日,且均未主張優先權,因此三案的判斷基準日相同。

題目明示除各子題列明事項外,並無其他先前技術。因此:

  • 三案均非彼此的「申請日前已公開先前技術」。
  • 乙案雖已公告,但其申請日與甲案、丙案相同,不能直接依專利法第23條的「申請在先而後公開」規定處理。
  • 是否影響專利取得,應優先判斷三案是否為專利法第31條所稱的「相同發明」。

二、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

「金屬」是上位概念;「鋁」及「塑膠」是具體材料概念。

甲案請求項記載箱體材質為「金屬」,乙案記載為「鋁」,丙案記載為「塑膠」。

依專利審查基準:

  • 先申請案為下位概念、後申請案為上位概念時,後案通常會被認定與先案為相同發明。
  • 先申請案為上位概念、後申請案為下位概念時,後案不當然與先案相同。
  • 但是在同日申請案件中,不能只採單向判斷,必須將先後順序相互對調。只有兩種排列均認定為相同發明時,才屬專利法第31條的相同發明。

(一)甲案是否可取得發明專利

1. 甲案與乙案之技術內容比較

甲案請求項記載:

箱體之材質為金屬。

乙案請求項記載:

箱體之材質為鋁。

乙案的「鋁」屬於甲案「金屬」的下位概念。因此:

  • 若假設甲案先申請、乙案後申請,乙案是下位概念,不能僅因鋁屬於金屬,即認定乙案與甲案必然相同。
  • 若假設乙案先申請、甲案後申請,甲案以「金屬」概括鋁,後申請的上位概念會涵蓋先申請的下位概念,兩案可被認定為相同發明。

由於本題為同日申請,必須將申請順序雙向比較。兩種順序的判斷結果並不一致,因此依同日申請之判斷方法,甲案與乙案不屬於專利法第31條所稱的相同發明。

2. 乙案已公告之效力

乙案雖已公告,但:

  • 甲、乙兩案申請日相同;
  • 乙案不是甲案的申請在先案;
  • 專利法第23條之擬制喪失新穎性,須有申請在先、申請在後的先後關係。

因此,乙案的公告不會使甲案依專利法第23條喪失新穎性。

3. 是否適用專利法第32條

專利法第32條的一案兩請,須以:

  • 同一申請人;
  • 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
  • 屬於相同創作;
  • 申請時已分別聲明;

為前提。

本題甲案與乙案的材料限定分別為「金屬」及「鋁」,依同日申請之雙向判斷,並非相同發明。因此,即使甲、乙為同一申請人,也不符合「相同創作」要件,無須適用第32條的權利接續程序。

4. 甲案本身的專利要件

題目已明示無其他先前技術。甲案之請求項具有完整技術特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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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每小題10分,共20分。

(一)以甲案為先前技藝,乙案為設計專利申請案。試問,該申請案是否可取得設計專利,並請詳述其理由。

(二)以甲案為原設計,試問同一人後續所提乙案,可否為甲案之衍生設計,並請詳述其理由。

【甲案】

【設計名稱】家具組

【物品用途】本設計是有關家具組,尤指一種可依據使用者任意組接的家具組。

【圖式】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立體圖(代表圖)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椅子立體圖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桌子立體圖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雙櫃立體圖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桌櫃立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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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1. 設計專利之保護客體及「整體視覺印象」判斷。
  2. 先前技藝對設計專利新穎性、創作性之影響。
  3. 「衍生設計」須與原設計相近似,且須由同一申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4. 物品名稱、材質或局部功能性構造的變更,通常不足以排除整體設計的近似性。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設計專利必須具有工業利用性,且不得與申請前已公開之設計相同或近似;如僅是該設計所屬技藝中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藝即可輕易創作,也不得取得設計專利。衍生設計則以原設計為基礎,須由同一申請人提出,且於原設計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前提出。

圖面及設計內容之比較

甲案為「家具組」,包括椅子、桌子、雙櫃及桌櫃,各物品均具有可相互組接的板件、插接部及櫃體構造。

乙案為「二合一儲物箱」,其箱體同樣採用甲案所揭示的板件組合及接合方式,並於箱體外周壁設置一對握持塊;握持塊下方各設有握持凹槽,箱體材質則限定為鋁。

因此,乙案與甲案的主要差異在於:

  • 乙案將甲案的家具組接構造運用於儲物箱;
  • 乙案增加握持塊及握持凹槽;
  • 乙案將箱體材質限定為鋁。

但是,判斷設計專利不得僅比較單一局部,而應以普通消費者對兩設計所形成的整體視覺印象為準。握持塊是便於搬運的功能性構造,鋁材也屬材質選擇;二者均不足以改變箱體主要由板件組合、接合部及櫃體外觀所形成的整體視覺效果。

(一)乙案是否可取得設計專利

解題方法

先將甲案視為申請前已公開的先前技藝,再依下列順序判斷:

  1. 乙案與甲案是否屬相同或近似設計。
  2. 乙案的差異是否足以產生不同的整體視覺印象。
  3. 若差異僅屬通常技藝或功能性變更,則是否仍屬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創作。

判斷結果

乙案不得取得設計專利,理由如下:

第一,甲案已公開與乙案相同核心組接構造及箱體外觀的設計內容。乙案雖將物品名稱表現為「二合一儲物箱」,但其主要外觀仍是由甲案所揭示的組接式板件及櫃體構成。

第二,乙案新增的握持塊及握持凹槽,主要是搬運、握持功能所需的構造,且設置於箱體外周壁,並未使整體外觀產生明顯不同的視覺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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