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工程力學) 專業英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Paragraph 2 of Article 22 of the R.O.C. Patent Act provides: “An invention … can be easily made by a person ordinarily skilled in the art based on prior art shall not be patented.” Please elaborate on:
(一) The nature of “a person ordinarily skilled in the art.” (10 分)
(二) In making a judgment under this paragraph, several steps must be taken. Please describe what these steps are.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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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的進步性:發明雖未見於申請前的先前技術,但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即可輕易完成,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判斷時,應以請求項所載發明的整體為對象,從客觀的技術觀點分析,不得以讀過發明內容後產生的「後見之明」倒推其容易完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的進步性規定其後未有重要修正;解題仍依命題年度法規及當時適用的專利審查基準說明。
(一)「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性質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a person ordinarily skilled in the art)是進步性判斷所採用的假想人物,並非特定的發明人或實際審查人員。其性質如下:
-
具有相關技術領域的一般知識與普通技能 其知識及技能水準,依發明所屬領域及個案事實認定。可考量該領域所面臨的問題、先前技術解決問題的方式、技術複雜度、創新速度,以及實務從業者的教育水準等因素。
-
能理解並利用申請時的先前技術 判斷所依據的是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前的技術狀態,以及申請時該領域的通常知識。
-
具有普通技能,但不以具備創造性能力為前提 此人能運用一般知識、常規實驗及普通技術手段;但判斷不得假定其已知道本案發明,再把各項技術特徵拼回去。
-
其技術水準須依個案客觀認定 不能一概把此人設定為初學者,也不能把他設定成該領域的頂尖專家。判斷時應以相關領域的通常水準為準;相關先前技術若已足以反映技術水準,也可據以認定。
因此,進步性問題的核心是:以這位假想的通常知識者為出發點,檢視其面對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時,是否能不經創造性努力而輕易完成請求項所界定的發明。
(二)進步性判斷的五個步驟
步驟一: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
以請求項文字所界定的範圍為判斷對象。解釋請求項時,可以參酌說明書及圖式理解用語與技術特徵;但不能把說明書或圖式揭露、請求項卻未記載的內容,直接加入請求項。
審查須以請求項所載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不能只抽取其中單一特徵判斷是否顯而易知。
步驟二: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揭露的內容
確認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的相關先前技術,以及其揭露的技術內容。須從通常知識者的觀點理解先前技術的整體教示,包括其中的明示內容及可理解的建議。
此步驟要先釐清各項先前技術實際教了什麼,不能把本案的技術特徵先放進先前技術的解讀中。
步驟三:確定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準
依發明所屬領域及個案情況,確定通常知識者具備的一般知識與普通技能。可考量:
第 二 題20 分
Please translate the following extract from an opin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into English:
按專利侵權之判斷流程,第一步驟係解釋專利請求項,第二步驟係分析專利之技術特徵及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技術內容,並進行比對,先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若不符合「文義讀取」,而專利權人主張適用「均等論」時,再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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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中譯英,重點在準確呈現專利侵權判斷的先後流程與法律用語,並維持原文的條件關係。應掌握的術語如下:
- 「專利請求項」:patent claims
- 「文義讀取」:literal reading 或 literal infringement
- 「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
- 「被控侵權對象」:accused object 或 accused product
本題考查翻譯,不涉及特定法條;無須另引法條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原文順序拆解句子,再以英文清楚呈現各步驟及條件:
- 專利侵權判斷的第一步:解釋專利請求項。
- 第二步:分析專利的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相對應的技術內容,並進行比對。
- 先判斷是否符合文義讀取。
- 只有在不符合文義讀取,且專利權人主張適用均等論時,才進一步判斷是否適用均等論。
翻譯時以 the first step … the second step … 清楚標示程序;以 if … and … 表達均等論判斷的兩項前提,避免把「不符合文義讀取」誤寫成直接適用均等論。
參考譯文
In determining patent infringement, the first step is to construe the patent claims. The second step is to analyze and compare the technical features of the patent with the corresponding technical content of the accused object. The determination is first made as to whether the accused object falls within the literal scope of the claims. If it does not, and the patentee asserts that 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applies, a further determination is
第 1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patent category requires the patentees to present the technical evaluation reports in order to warn the potential infringers?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對新型專利權行使所設的警告限制。依民國 112 年《專利法》第 116 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這項規定與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有關:專利核准時並未經實體審查確認是否符合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因此法律要求專利權人警告他人前先提示技術報告,以降低不當行使專利權造成損害的風險。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 technical evaluation reports(技術評估報告)與 warn(警告)。再對照《專利法》中明定「未提示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的專利類型,即可找到新型專利。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專利法》為準。當年相關規定為第 116 條,要求新型專利權人警告前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method is not stipulated for calculating damages?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97 條的專利侵權損害額計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專利權人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可以擇一採用下列三種方式:
- 依《民法》第 216 條計算。
- 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計算。
- 以授權實施該專利所得收取的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
《專利法》第 97 條另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最高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這是加重賠償規定,並非另一種獨立的「法定損害額」計算方式。
解題方法
題目問「哪一種方法沒有規定在《專利法》中」,可直接將四個選項與《專利法》第 97 條列出的三種計算方式比對。A、B、C 分別對應條文的三款;D 所稱的 statutory damages(法定損害賠償)不在列舉方式內。
選項分析
- (A) 正確列出法定計算方式。《專利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依《民法》第 216 條計算。該條以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損害賠償範圍。
- **(B) 正確列出法定計算方式。
第 3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patent category has primary protection on the ornamental appearance and visual appeal of products?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種類,以及各類專利的保護標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設計專利是針對物品的全部或部分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所作的創作,著重產品的外觀與視覺設計。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字是 ornamental appearance and visual appeal,意思是「裝飾性外觀與視覺吸引力」。依保護標的判斷:若考查的是產品外觀設計,選設計專利;若考查的是技術功能或構造,則分別考慮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
選項分析
- (A) Invention patent(發明專利)錯誤。 發明專利保護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創作,例如物質、方法或技術方案;其核心是技術內容,不是產品的裝飾性外觀。
第 4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under what condition could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 be assigned or abandoned while such right is jointly owned by two or more persons or entities?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13 條第 1 項對共有「專利申請權」的處分限制。專利申請權由二人以上共有時,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適用的規定即為「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本題沒有涉及法條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即「專利申請權」,再確認題目問的是共有時讓與或拋棄該權利的同意門檻。依《專利法》第 13 條第 1 項,門檻是全體共有人同意,因此選擇明文符合此要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 does not lead to the extinguishment of a patent righ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所定的專利權消滅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專利法》第 70 條,發明專利權於下列情形當然消滅:專利權期滿、專利權人死亡且無繼承人、第二年以後的專利年費逾期未繳,以及專利權人拋棄專利權。
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情形不會導致專利權消滅」,因此要找出不屬於法定消滅事由的選項。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中的情形對照《專利法》第 70 條的法定事由:
- 期限屆滿,屬於消滅事由。
- 專利權人死亡且無繼承人,屬於消滅事由。
- 專利權人拋棄專利權,屬於消滅事由。
- 收取過高權利金,不在上述消滅事由之列。
因此,不會導致專利權消滅的是 (B)。
選項分析
(A) The patent term has expired:錯誤。 專利權期限屆滿是《專利法》第 70 條明定的當然消滅事由。題目問「不會導致消滅」,所以本項不是答案。
第 6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ubject could be granted a design paten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上的「設計」定義,以及設計專利的排除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121 條第 1 項所稱設計,是指對物品的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也可依同條第 2 項申請設計專利。
同法第 124 條另排除若干不得取得設計專利的標的,包括純藝術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以及純粹由功能性決定的物品形狀等。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專利法》所承認的設計標的,再確認是否落入法定排除事項。題目問「哪一項可以取得設計專利」,因此應選出符合設計專利類型、且未被排除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The shape of an article solely dictated by its function:錯誤。 意指「完全由其功能決定的物品形狀」。這種形狀欠缺可供設計專利保護的視覺創作選擇,屬《專利法》第 124 條所排除的標的,不能取得設計專利。
第 7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the requirement for patentability?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可專利性」的基本要件。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專利法》第 22 條,發明須具有產業利用性,且不得欠缺新穎性或進步性,始符合發明專利的主要實體要件。
- 新穎性(novelty):申請前未見於先前技術,未被公開。
- 進步性(inventive step):對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不能輕易完成。
- 產業利用性(industrial applicability):發明能在產業上製造或使用。
- 保密(secrecy):不是專利要件。申請前維持秘密,可能有助於避免發明因公開而喪失新穎性,但「保密」本身並非取得專利的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哪一項不是可專利性要件」。接著比對選項與專利法的基本三要件: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三者均屬可專利性要件,因此剩下的 Secrecy 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____ is found where the accused subject matter falls precisely within the express boundaries of the patent claim.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侵權判斷中的 文義侵權(literal infringement)。若被控侵權標的符合專利請求項明文記載的範圍,即屬文義侵權。判斷時須逐一比對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與被控標的;各項限定均落入請求項的明確範圍,才符合題幹所述情形。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語句是 “falls precisely within the express boundaries of the patent claim”,意指被控標的「正好落在專利請求項明文界定的範圍內」。這是在描述按請求項文字直接比對成立的侵權,也就是 Literal infringement。
選項分析
- (A) Doctrine of equivalents(均等論):適用於被控標的未完全符合請求項文字,但其技術特徵與請求項特徵在功能、方式及結果等方面實質均等的情形。題幹明確指向落在請求項文字範圍內,因此不選。
第 9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annot be used as a defense against patent infringement accusation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中,哪些主張可以作為被控侵權人的抗辯(defense)。判斷重點是:該選項是否能用來反駁專利權人請求法院追究侵權責任,或限制專利權的執行。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法律性質:默示授權、專利權耗盡及不正當行為,均可能構成專利侵權案件中的抗辯;「選擇法院」(forum shopping)則是當事人尋找較有利法院或訴訟地的策略,本身不會否定侵權,也不會使專利權失效或不可執行。因此,題目問「哪一項不能作為抗辯」,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
(A) Forum shopping(選擇法院)—正確答案 指當事人選擇較有利於己方的法院或訴訟地,屬於訴訟策略或程序議題,不是可用來排除專利侵權責任的實體抗辯。即使訴訟涉及法院管轄或審判地的爭議,也不等於「選擇法院」本身能作為侵權抗辯。
-
(B) Implied license(默示授權)—錯誤選項 當專利權人行為、雙方交易或其他情況足以表明被控侵權人取得授權時,被控侵權人可主張默示授權。
第 10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an be used as extrinsic evidence in claim interpretation?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請求項解釋時,**內在證據(intrinsic evidence)與外在證據(extrinsic evidence)**的區別。內在證據是專利本身的文件及審查紀錄;外在證據則是專利文件以外、用來協助理解請求項用語的資料,例如字典、專家證詞或技術文獻。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屬於專利文件或審查過程的一部分:
- 屬於專利文本或審查紀錄者,歸為內在證據。
- 專利文本以外、用來說明用語通常意義或技術意義者,歸為外在證據。
本題問的是可作為外在證據的資料,因此應選「Dictionaries」。
選項分析
(A) Specification(說明書)—錯誤 說明書是專利文件的一部分,屬於內在證據。
第 11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sue could possibly be argued in patent litigation while the claims employ words of degree, such as “close to,” “approximately,” “substantially equal,” or “closely approximate”?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美國專利法上的請求項明確性(definiteness)。請求項若使用「close to(接近)」、「approximately(約)」、「substantially equal(實質相等)」或「closely approximate(非常接近)」等程度用語,爭點可能在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否合理確定專利權範圍。
美國專利法第 112 條(b)項要求專利請求項明確指出並界定發明標的。最高法院在 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 案說明,請求項須以合理確定性(reasonable certainty)告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發明範圍為何。程度用語本身不當然違法;須依說明書、技術背景及相關語境判斷其界線是否足夠明確。本題涉及美國專利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列詞語的共同特徵:它們用來表達程度或近似範圍,卻未直接給出明確數值或界線。因此,應判斷它們是否造成請求項範圍不清楚。這正是明確性(definiteness)的問題,而非發明人身分、實用性或專利適格性。
第 12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 mandates the patentee to disclos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in the patent application so that a skilled artisan would be able to practice the claimed invention without undue experimentation?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申請的「可實施性」(enablement)要件。專利說明書須揭露足夠資訊,使具有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skilled artisan)無須過度實驗,即可實施請求項所界定的發明。這項要求在美國專利法第 112 條(35 U.S.C. § 112)的揭露要件中有明確規範。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意:「揭露足夠資訊」及「技術人員無須過度實驗即可實施請求項」。這正是 enablement 的定義,因此選擇 (B)。題目以美國專利法上的專利要件術語出題;若涉及命題年度法規,以下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Eligibility(適格性)錯誤: 指發明是否屬於可取得專利的法定標的範圍,例如是否為可專利的發明類型。
第 13 題2 分
The court has the discretion to increase the damages up to three times the amount found or assessed. The so-called “enhanced damages” are frequently awarded when the infringer acted in blatant disregard of the patentee’s rights. This circumstance is termed ____.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專利法中「懲罰性加重損害」的適用情形,以及與侵權類型的辨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美國專利法第 284 條,法院得將認定或核定的損害賠償額提高至三倍。侵權人明知或罔顧專利權人權利而故意侵權時,可能構成 willful infringement(故意侵權),並成為法院裁量加重損害賠償的重要因素。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線索:「損害賠償提高至三倍」與「侵權人公然漠視專利權人的權利」(blatant disregard of the patentee’s rights)。這指向故意侵權,而不是依多人分工、誘使他人侵權,或提供侵權所需物品等行為模式。
選項分析
- (A) Divided infringement(分割侵權):指實施專利方法所需的步驟由不同人分別完成,並涉及這些行為能否歸責於單一行為人的問題。它描述的是侵權行為的分工情形,不是加重損害賠償所指的主觀故意。
第 14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5 條及第 6 條的「專利申請權人」與專利權的處分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第 5 條,專利申請權是指得依《專利法》申請專利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專利申請權人包括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及其受讓人或繼承人。第 6 條則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專利申請權不得設定質權;專利權設定質權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專利申請權」還是「核准後的專利權」,再用法條核對權利人範圍與處分方式。關鍵在於:質權人不是專利申請權人;而專利申請權可以讓與或繼承。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選項指出,專利權的質權人原則上不得實施該專利權,除非專利權人授予其實施權。這符合第 6 條的預設規則: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專利權。
第 15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的國際優先權:哪些人得主張、哪些先申請案可作為優先權基礎,以及主張優先權後如何認定專利要件的判斷基準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專利法》第 28 條,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 WTO 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法定期間內向我國申請者,得主張優先權。該條另規定:非 WTO 會員國民的外國申請人,若其所屬國與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仍可在其於 WTO 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時主張優先權。
解題方法
逐項檢驗各選項是否符合當年《專利法》的優先權規定。判斷本題關鍵在於 A 是否把「非 WTO 會員國民」一概排除;再以優先權基礎案的法定條件及優先權日對專利要件判斷的效果檢視其餘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33 條的發明單一性原則,以及第 34 條的分割申請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每一發明應各別申請;但二個以上發明若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可以合併在同一申請案中。若一申請案實質上包含二個以上發明,申請人得依法申請分割;分割案沿用原申請案的申請日,且不得超出原案申請時揭露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 NOT correct,再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規則。關鍵在於:「同一廣義發明概念」的多個發明,法律容許合併申請,因此選項 A 把「不能合併」說成絕對禁止,與《專利法》第 33 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答案。 三個發明若屬於同一廣義發明概念,得在一件申請案中提出申請。《專利法》第 33 條容許二個以上具發明單一性的發明合併申請;條文並未限定只能合併兩個。因此,選項稱三個相關發明「不能」併案,說法過於絕對。
第 17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lated to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專利法》所定的專利種類,以及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發明專利採「請求審查制」: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實體審查並非所有種類專利申請案一律適用。專利種類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其中新型採形式審查,設計專利則不適用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請求制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哪一項 NOT correct(不正確),再核對兩個重點:
- 哪些專利種類適用實體審查? 若選項把實體審查說成所有種類都適用,即與制度不符。
-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的期限與效果為何? 依《專利法》第 38 條,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得申請;逾期未申請,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第一項即可判定 (A) 不正確;其餘選項再依第 38 條及設計專利的審查制度核對。
選項分析
- (A) 不正確。「所有種類的專利申請案都有實體審查程序」錯在把不同專利類型混為一談。
第 18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lated to utility model patents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2 年《專利法》中「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以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申請資格、功能與權利行使規定。新型專利經形式審查核准,並不代表已經實體審查其是否具備專利要件;技術報告則是供權利行使及技術利用參考的評估文件。
依命題當年《專利法》第 115 條,任何人得於新型專利公告後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依第 116 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未提示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技術報告本身並不等於新型專利具有專利性,也不會產生「推定具備專利性」的效果。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可分別對照三件事:誰可以申請技術報告、申請新型專利採何種審查,以及權利人警告他人前須符合什麼要求。再留意選項是否把技術報告的評估作用,誤說成對專利性的法律推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專利法》第 115 條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型專利公告後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不限於專利權人。
**(B) 正確。**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非發明專利所採的實體審查程序。英文選項所說的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formality examination procedures
第 19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的三項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早期公開、公開後至公告前的暫時保護,以及專利物的標示與損害賠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公開」是發明申請案在專利核准前的早期公開;「公告」則是核准專利後的公告。兩者不可混為一談。申請案公開後、公告前的特定商業實施,依法可能請求的是適當補償金,並非已取得專利權後的侵權損害賠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檢查其敘述是否漏掉法定條件:
- 《專利法》第 37 條:發明專利申請案原則上於申請日後 18 個月公開。
- 《專利法》第 41 條:符合條件時,申請人得於公告後請求適當補償金。
- 《專利法》第 98 條:專利物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未標示時,請求損害賠償仍有法定例外。
本題關鍵在於第 98 條不是「未標示就一律不能請求賠償」,而是未標示時,專利權人須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物為專利物。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專利法》第 41 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申請人曾以書面通知他人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對方在通知後、公告前仍就該發明為商業上實施,申請人得於公告後請求適當補償金。
第 20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to the patent invalidation is NOT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關於專利權舉發的基本性質、舉發人資格、專利權人的答辯期間,以及專利權撤銷何時確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專利權舉發是由第三人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請求審查專利是否具有法定撤銷事由的程序。專利權即使已因期限屆滿等原因當然消滅,仍不代表任何人都能提起舉發;法律設有舉發人的資格及法律上利益限制。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法律要件說得過於寬泛。民國 112 年《專利法》第 72 條規定,專利權當然消滅後,須是利害關係人對專利權的撤銷有可回復的法律上利益,才得提起舉發。若選項只寫「有法律上利益」,未表明該利益須可因撤銷而回復,便不完整。
再以第 73 條核對答辯期限,並以第 82 條核對撤銷確定的條件。
選項分析
(A) The patent invalidation is a kind of public examination.
正確。專利舉發是第三人發動的審查程序,由專利專責機關審查系爭專利是否有法定撤銷事由,具有公眾參與監督專利權有效性的性質。題目中的 public examination 可理解為由公眾提出異議、促使機關審查的程序。
(B) Whoever possesses legal interests due to the revocation of a patent may file an invalidation action after the said patent has become extinguished ipso facto.
第 21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 cannot be the subject of ____.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6 條「專利申請權」的移轉與擔保規定。依民國 112 年法規,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但專利申請權不得作為質權的標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 是「專利申請權」,再比對《專利法》第 6 條列出的權利處分方式:
- 讓與(assignment):可以。
- 繼承(inheritance):可以。
- 設定質權(pledge):不可以。
因此,題幹問專利申請權「不能」作為何者的標的,應選 pledge。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 does not limit the exclusive rights of patents?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59 條「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的情形,也就是法律為平衡專利權人排他權與公共利益,明定若干行為不受專利權效力拘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之必要行為,以及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裝置等情形。題目問哪一項不限制專利權的排他效力;因此要找不屬於法定例外的一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專利法》第 59 條列舉的例外事由:
- 私人且非商業目的的行為,對應第 1 款「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 研究或實驗所必要的行為,對應第 2 款。
- 交通工具僅經過我國領域,對應第 4 款。
- 專利權人未實施或商業化其發明,並非第 59 條列舉的專利權效力限制事由。
所以選出唯一不屬於法定例外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Acts done privately and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 屬於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的情形。《專利法》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與此選項所述私人、非商業用途相符。此類行為須符合「未公開」要件,不能只看到非商業目的就忽略條文限制。
第 23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oncept could best explain why business methods or computer software are often argued ineligible for patent protection?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專利法中「專利適格標的」(patent-eligible subject matter)的判斷。依《美國專利法》第 101 條,發明或發現符合條件的製程、機器、製品或物質組成,原則上得申請專利;但法院長期承認三類例外: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自然現象(natural phenomena)及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s)。
商業方法及電腦軟體相關主張,若本質上只是抽象的商業安排、數學概念或一般電腦執行的流程,常被主張落入「抽象概念」例外。適格性仍須依個案判斷,不能僅因涉及商業方法或軟體,就一概認定不具專利適格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關鍵語句:business methods or computer software「常被主張不具專利保護適格性」。這是在問哪些專利適格性例外最能說明這種主張,而不是在問發明是否違反道德、是否新穎,或是否具進步性。
將三類司法承認的例外與題目情境配對:商業方法或軟體常見的爭點是其內容是否僅為抽象的商業概念或流程,因此對應 Abstract ideas。本題涉及美國專利適格性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相關原則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oes not belong to “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in determining the non-obviousness requiremen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專利法判斷發明是否具備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時,常用的「次要考量因素」(secondary considerations),也稱客觀證據。當先前技術與請求項的差異不易直接判斷時,可檢視發明的實際發展與市場表現,作為是否非顯而易見的佐證。
常見因素包括:他人曾嘗試但未能解決相關問題、長期存在而未獲解決的需求,以及發明的商業成功。這些因素與發明的客觀成果或外部影響相關;單純投入多少研發成本,並不是通常列舉的次要考量因素。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屬於非顯而易見性判斷中的客觀證據。可用「是否呈現發明造成的客觀成果或未解決的技術需求」來區分:
- 他人未能解決問題、長期未滿足的需求、商業成功,均可反映發明解決問題的價值或市場接受度。
- 研發成本則只表示投入資源的多寡,不能單獨證明技術方案對相關領域技術人員而言並非顯而易見。
選項分析
- (A) The failure of others to solve the problem addressed by the invention 屬於次要考量因素。
第 25 題2 分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24 of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listed in the statutory exclusion from invention patents?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24 條的「不予發明專利」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三類排除標的:
-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發明。
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在法定排除事項之列」,因此要找出不屬於上述三類的選項。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與第 24 條逐一對照:診斷、治療方法以及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發明,都明文列為排除事項;微生物學的生產方法則是法條明定的例外。題目中的 processes for producing microorganisms 對應此例外,因此不在排除之列。
選項分析
- (A) Processes for producing microorganisms:正確。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受第 24 條第一款排除,故是本題所問的「未列為排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