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人身保險經紀人
試題代碼 保險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幾年前,中國大陸有保險公司推出一張中秋賞月險保單,保險契約內約定被保險人在中秋節當天若無月可賞,則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此事被保險專家學者斥為胡鬧一場。

為何賞月不適合為保險事故,請試以我國保險法有關保險定義規定為依據,說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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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7 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並未修正),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我國保險法第 1 條「保險定義」之法定構成要件與保險學理上​「可保危險(Insurable Risk)」​要件的掌握程度:

  1. 我國保險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2. 法定構成要素拆解:
  • 事故要素:須為「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偶然事故。
  • 損害要素(核心):事故必須導致「損害(Loss)」之發生,且該損害須為具體、客觀、可衡量之經濟或財產損失(損害填補原則之基石)。
  • 給付要素:保險人負擔之責任為「賠償財物」,其目的在於補償損害,而非給予意外之投機獲利。
  1. 保險利益與射倖性界限(保險法第 14 條、第 17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備法律上認可的經濟利害關係(保險利益);若無實質損害或保險利益,該契約即流於單純以偶然事件對賭之「賭博(Gambling)」,違反公序良俗與保險法立法目的。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法條構成要件涵攝」申論題型,解題步驟採法學三段論法切入:

  1. 大前提(引據法條規範): 完整列出保險法第 1 條之定義,並提取出三大關鍵要件:「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
  2. 小前提(事實特徵分析): 剖析「中秋賞月險」的契約本質——當天「無月可賞(如陰天、下雨)」雖具有某種程度的天氣偶然性,但消費者因看不見月亮所產生的影響,僅為純粹的主觀期待落空、心理遺憾或情懷失落,並無任何客觀的經濟價值滅失或法律上之財產損失。
  3. 涵攝結論(指明不合適之法理依據): 「無實質經濟損害,即無賠償損害可言」。缺乏「損害」要件,使賠償失去正當性,違反「損害填補原則」與「保險利益原則」,使契約淪為對賭自然現象的射倖彩券,故不適合成為保險事故。

爭點深入剖析(要件對比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茲將「保險法定要件」與「賞月險事實」進行對比剖析:

  • 爭點一:事故之「偶然性」與「危險性」
  • 分析:中秋節天氣是否多雲遮月,雖屬自然氣候的不可預料性(具備偶然性),但保險學理上的「危險」必須是可能致生不利益或損害的客觀狀態。單純氣象變化若未造成權利或利益之侵害,不得逕認為保險事故。
  • 爭點二:事故「所致之損害」要件(本題致命缺陷)
  • 分析:保險法第 1 條明定賠償須以「所致之損害」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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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分別解釋定額保險與定值保險兩保險用語的意義,及說明二者在理賠處理方式的差異,並列舉二者應用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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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保險學中「契約計價與給付型態」的掌握程度,以及「損害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在不同險種中的適用界限。主要涉及概念與法規包括:

  1. 保險法第 50 條(定值保險之定義):「保險標的,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此種保險,為定值保險。本法未有特約者,適用本章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未修正)。
  2. 保險法第 73 條(定值保險之理賠標準):約定價值為保險價額者,全損時按約定價值賠付;分損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約定價值與損失時實際價值之比例計算給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未修正)。
  3. 保險法第 103 條與人身保險特性:人身保險(人壽、健康、傷害保險)因「人的生命與身體無價」,難以金錢精確衡量損害,故多屬定額保險,原則上無保險代位權之適用。
  4. 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揭示人身保險契約非財產保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通知義務及惡意複保險無效規定之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比較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邏輯分明的「三段論+比較表」推進:

  1. 名詞定義:分項清楚界定「定額保險」與「定值保險」的法理意涵,特別強調定額保險重在「給付金額之約定」,而定值保險重在「保險標的物價值(保險價額)之預先評定」。
  2. 理賠處理差異:從「理賠計算基準」、「損害補償原則之適用」、「保險代位權(保險法第 53 條)」及「複保險/超額保險之限制」四大關鍵面向精確剖析。
  3. 應用場合:分別舉出實務上最常見之適用險種與標的物,並說明採用該制度之實務原因。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普考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分析。評分焦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釐清「定額」與「定值」兩者在法理本質上的截然不同。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概念區辨:
  • 「定額」指「固定給付額」:生命無價,事故發生即按約定金額全給,不論實際損失多少。
  • 「定值」指「預定標的物價值」:仍屬財產保險(損害填補),只是把事故後難以估價的物品在事前提早訂好身價。
  1. 常見失分陷阱:
  • 誤以為定值保險出險時一律「照約定金額全額賠付」。切記:若為「部分損失」,依保險法第 73 條規定,須按約定價值與損失時實際價值之比例計算給付,並非一律給付全部保額。
  • 混淆定額保險與實支實付醫療險。定額保險(如日額型住院醫療、壽險)不問實際花費;實支實付型健康險具損害填補性質,非純粹定額保險。

【答案】

一、定額保險與定值保險之意義

(一) 定額保險(Fixed-Amount Insurance / Stated-Sum Insurance)
  1. 意義:指保險契約成立時,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固定之保險金額;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不論被保險人實際遭受多少經濟損害,均按照契約所約定之金額(或特定標準比例)全額給付保險金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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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保險契約中約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通知、保證等事項,係指稱保險契約之何種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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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契約雙方應本於誠信提供重要資訊並履行約定義務;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通知及保證等事項,都是此原則在保險契約中的具體表現。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列出「告知、通知、保證」等義務,可由義務性質判斷其所依循的契約原則:這些義務要求當事人誠實揭露重要資訊、履行通知責任並遵守承諾,因此對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代位求償與近因原則,則分別處理可保利益、損失後的求償權,以及危險事故與損失間的因果關係,與題幹所列義務不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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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下列在法律上可以代表被保險人者有:

① 專屬保險代理人 ② 保險經紀人 ③ 一般代理人 ④ 保險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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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輔助人的法定角色,以及其在保險業務中是為哪一方服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保險法》的用語:

  • 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人,並在授權範圍內代其洽訂保險契約。
  • 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洽訂保險契約。
  • 保險公證人: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鑑定、估價及賠款理算、洽商等事項。

判斷時要看各身分在保險業務中的法定定位,不能只看名稱中是否有「代理」或是否可能受某方委託。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種身分是否能代表或為被保險人處理保險事務:

  1. 專屬保險代理人仍屬保險代理人,依法是代理保險人。
  2. 保險經紀人以被保險人利益為服務方向。
  3. 一般代理人不是本題所問的保險輔助人法定類別;題目中的①才是保險代理人。
  4. 保險公證人可受被保險人委託辦理查勘、估價、理算及洽商等事項,因此列入可代表被保險人者。

因此應選②、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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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以生命價值法計算保險需求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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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生命價值法是以被保險人未來可提供給家庭的經濟利益,估算其身故後家庭所需的保險金額。常見作法是計算未來所得中可用於扶養家人的部分,並折算為現值:

生命價值≈∑t=1n年所得t×(1−個人消費占所得比率)(1+i)t\text{生命價值} \approx \sum_{t=1}^{n} \frac{\text{年所得}_t \times (1-\text{個人消費占所得比率})}{(1+i)^t}

其中,nn 為預期工作年數,ii 為折現率。年齡越高,通常剩餘工作年數越短,未來可提供家庭的所得現值越低,因此估算的保險需求也越低。

解題方法

掌握三個變數的方向即可判斷:可供家庭使用的所得越多,保險需求越高;剩餘工作年數越長,保險需求通常越高;折現率越高,未來所得折算的現值越低,保險需求通常越低。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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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在人身保險經營的原則中,「各保險單位之損失機率與損失幅度,均相近或相同」,此原則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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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經營中的「危險同質原則」。保險人承保的各個危險單位,其損失發生機率與損失幅度應相近或相同,才能將性質相似的危險歸為一類,據以評估損失並合理計算保費。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描述:「各保險單位之損失機率與損失幅度,均相近或相同」。這是在說各危險單位彼此具有相似的危險特性,直接對應「危險同質原則」。本題不涉及法條或計算。

選項分析

  • (A) 危險大量原則:錯誤。 指承保足夠多的危險單位,使實際損失經驗較能接近預期損失,發揮大數法則的作用;重點在承保數量。
  • **(B) 危險分散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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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關於保險契約受益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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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10 條至第 113 條有關人身保險受益人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指定受益人原則上由要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不是保險契約當事人。死亡保險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三個關鍵概念:受益人是否為契約當事人、誰有權指定受益人,以及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歸屬。另須辨明「受益人資格不限」與「請求保險金時須生存」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保險契約當事人為要保人與保險人。受益人是依契約約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並非契約當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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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費率計算中之「增減費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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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學中「保險費率釐訂方法」(Rate-making Methods)的分類體系。在保險學理中,保險費率的釐訂與計算主要分為三大基本方法:

  1. 判斷費率法(Judgment Rating):依核保人員的主觀經驗與專業判斷決定費率。
  2. 分類費率法(Class Rating / Manual Rating):將危險性質相近的標的集合歸類,收取相同的費率。其具體計算與調整技術包含:
  • 純保費法(Pure Premium Method)
  • 損失率法(Loss Ratio Method)
  1. 增減費率法(Merit Rating):以分類費率為基礎,再根據個別被保險標的的特定危險特徵或過去的損失經驗,予以加費(借記)或減費(貸記)。主要包括:
  • 表定法(Schedule Rating)
  • 經驗費率法(Experience Rating)
  • 追溯費率法(Retrospective Rating)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時,應從保險費率釐訂的「體系位階」切入:

  • 題目詢問何者屬於「增減費率法」(Merit Rating)。
  • 增減費率法的三大核心分支為「表定法」、「經驗費率法」與「追溯費率法」。
  • 比對各選項,僅 (D) 表定法符合增減費率法之範疇;(A)、(C) 屬於分類費率法的計算與調整工具,(B) 為獨立的一大基本費率釐訂法。

選項分析

  • (A) 錯誤:損失率法(Loss Ratio Method) 屬於「分類費率法」中調整現行費率水準之技術,而非增減費率法。其原理是比較實際損失率與預期損失率的差距,以決定整個危險分類群體的費率增減幅度,其調整百分比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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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保險契約的構成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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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有效保險契約之構成要件(Elements of a Valid Insurance Contract)​與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射倖契約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保險學學說為準,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有效保險契約,必須具備四大基本構成要件:

  1. 當事人締約能力(Competent Parties):當事人須具備法律上的行為能力。
  2. 當事人合意(Mutual Assent):經由要約(Offer)與承諾(Acceptance)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3. 合法目的/標的合法(Legal Purpose):契約內容不得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民法第 71 條、第 72 條)。
  4. 對價關係(Consideration):雙方互有給付義務(要保人繳納保費,保險人承擔危險並於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

在契約性質上,保險契約為​「射倖契約」(Aleatory Contract),給付與對待給付的實現取決於偶然事故的發生,絕不要求「相等價值的交換」。


解題方法

從「契約效力一般要件」結合「保險特有屬性」切入審題:

  1. 檢驗一般契約要件:能力(A 選項)、合意(B 選項)、合法(D 選項)均屬民法與英美法上有效契約不可或缺之要件。
  2. 檢驗對價與給付關係:保險契約與一般「確定契約/交換契約(Commutative Contract)」不同。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於事故發生時給付的保險金,在個別契約中於經濟價值上並不對等(如繳付少量保費即可能因事故獲得高額理賠,或終身未出險而無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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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有關再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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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再保險的法律性質、契約關係與實務運作機制」,涉及以下重點法規與學理觀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保險法》相關條文規定相同):

  1. 再保險契約之獨立性與契約相對性:
  • 依《保險法》第 39 條規定,再保險乃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嫁於再保險人之保險契約。
  • 依《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有特約者,不在此限。」再保險契約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成立之獨立契約,依「契約相對性原則」,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並無直接契約關係。
  1. 再保險之安排方式:
  • 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逐筆承保、個別洽商條件,原保險人有權選擇分出與否,再保險人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
  • 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預先訂立總括性合約,在合約範圍與限額內,具強制約束力。
  1. 再保險之功能:
  • 擴大承保能量(Underwriting Capacity)、分散巨額危險、穩定經營績效、保障償付能力等。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直接檢驗法」與「再保險實務分類對照」:

  1. 先審視法律關係:再保險是「保險人的保險」,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無直接權利義務,直接核對《保險法》第 40 條本文字句即可快速抓出違背法條原則的選項。
  2. 再審核實務運作:確認合約再保險與臨時再保險之互補特性,以及保險公司安排再保險的經濟目的。

選項分析

  • (A) 在合約再保險限額已滿時,可安排臨時再保險移轉超額部分之責任:【敘述正確】 合約再保險雖然具備自動承保、手續簡便的優點,但皆設有固定的承保限額(如自留額倍數或固定責任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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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關於團體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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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團體保險以具有共同關係的團體為承保對象,常見團體包括企業員工、工會會員等。保險公司通常依團體整體的風險特性、規模及參加情形訂定承保條件與費率,再由符合資格的團體成員個別參加;因此,團體保險不是逐一挑選低風險者承保,而是以團體為單位分散風險。

本題考查團體保險的承保方式、風險分類與議價特性,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團體保險的基本特徵:團體保險通常因風險分散、招攬及行政成本較低,費率較個人壽險優惠;核保以團體整體為基礎;承保規則則須避免只選擇低風險成員,並不當然排除具有較高職業風險的合格成員。再據此逐項判斷。

選項分析

  • (A) 團體保險費率較個人壽險為高:錯誤。 團體保險承保人數較多,風險可在團體內分散,且招攬、核保與行政作業成本通常較低,因此費率通常較個人壽險優惠。實際費率仍會受到團體年齡、性別、職業、理賠經驗及保障內容等因素影響,但不能說團體保險費率通常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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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終身壽險當責任準備金累積愈多時,淨危險保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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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淨危險保額」與「責任準備金」的關係。終身壽險的保險金額固定,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時,若責任準備金已累積一部分,保險人實際承擔的死亡保障風險便相對降低。

淨危險保額可表示為:

淨危險保額=保險金額−責任準備金\text{淨危險保額}=\text{保險金額}-\text{責任準備金}

解題方法

在保險金額不變的前提下,責任準備金愈多,從保險金額中扣除的部分愈大,因此淨危險保額愈少。這是固定保額減去累積準備金的關係,不取決於保險公司的投資績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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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關於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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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較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的特性,重點在保險期間、再保險需求、保險事故發生的規律性,以及契約是否以填補實際損失為目的。

財產保險通常以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的實際損失為原則;人壽保險則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等約定事件為給付條件,保險金額依契約約定,不以實際損失額為限。因此,人壽保險屬定額給付保險,並非補償保險。

解題方法

逐項比較兩類保險的典型特性:

  • 保險期間:財產保險通常期間較短;人壽保險期間通常較長。
  • 再保險需求:財產保險的事故損失可能集中發生,且受自然災害等因素影響,再保險需求通常較高。
  • 事故規律性:財產損失事故受外在因素影響較大,發生時間與損失程度較不規則;人壽保險以生命表等資料估計死亡率,事故發生較具統計規律性。
  • 契約性質:財產保險以補償損失為原則;人壽保險依約定金額給付。

依此判斷,只有 (C) 符合兩類保險的比較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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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保險」的特質?

① 針對偶發事故 ② 補償損失 ③ 分散風險 ④ 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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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的基本特質。保險是以偶發事故為對象,透過多數人的共同分擔與風險分散,於約定事故發生時提供經濟上的補償或給付。保險能補償事故造成的損失、分散風險,但不會使事故本身不再發生。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個敘述是否屬於保險的功能或特質:

  • 「針對偶發事故」描述保險承保事故的性質。
  • 「補償損失」與「分散風險」是保險的重要功能。
  • 「避免風險」是事故發生前的風險控制措施,並非保險本身的功能。

因此,正確敘述為①②③。

選項分析

① 針對偶發事故:正確。 保險承保的是具有不確定性的事故,也就是事故是否發生、何時發生或損失程度等具有不確定性。若事故必然發生且無不確定性,通常不符合保險的基本承保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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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損害補償原則」之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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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害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其核心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給付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使其回復至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不讓被保險人因事故而取得超過損失的利益。

此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人壽保險的生命價值難以用金額衡量,通常不以實際損失作為給付上限。

解題方法

抓住「損害補償」的目的,就是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不當利益。題目問的是「主要目的」,因此應選直接表達這項功能的選項,而非其他風險管理或核保概念。

選項分析

  • (A) 預防損失:錯誤。 預防損失屬於損失控制措施,例如改善安全設備、降低事故發生機率;損害補償原則主要規範事故發生後的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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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若保險契約內容不清楚時,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此項規定是基於何項契約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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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與「保險契約解釋原則」之因果關聯。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 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此即民商法上之「疑義利益歸於相對人原則」(又稱「對條款擬定者為不利益解釋原則」,Contra Proferentem)。
  1. 附合契約之定義: 保險契約主要由保險人單方預先印就定型化條款,要保人僅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Take it or leave it),通常缺乏個別磋商修改條文的實質對等地位。法律為平衡雙方實質地位、落實誠信與衡平原則,特設「文字有歧義時作有利於弱勢相對人(被保險人)解釋」之防弊機制。

解題方法

  1. 抓取題幹核心命題: 題幹明確指出「契約內容不清楚時,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考查此一特殊解釋規則之制度目的與背後法理。
  2. 辨析法律規範之成因:
  • 為何不依一般民法探求「雙方共同真意」即可,而必須強行規定「偏向被保險人」?
  • 根本原因在於保險條款文字均為保險人單方所撰寫,保險人擁有充裕的時間與法律專業防範漏洞;若條文出現語意不清或歧義,自應由條款擬定者(保險人)承擔此項不利益,而非由無法參與條款訂定的被保險人承擔。
  1. 對應契約特性: 條款單方預先訂定、相對人僅能全盤接受之特質,即為「附合契約」。

選項分析

  • (A) 錯誤。射倖契約(Aleatory Contract): 指當事人雙方給付義務之履行或利益之獲得,取決於未來不可預料之偶然事故(保險事故發生與否具不確定性)。此特性容易引發賭博心態與道德危險,故衍生出保險制度中的「保險利益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而非條款疑義有利解釋之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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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死亡率隨年齡增加,費率應該每年增加,但一般保戶每次所繳保費金額相同,為準備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公司應於保戶繳費期間在所繳保費中提存累積一筆資金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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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的核心精算定價原理——平準保費制(Level Premium System)​與責任準備金(Policy Reserve)​的提存概念。

  1. 自然保費制 vs. 平準保費制:
  • 自然保費(Natural Premium):依據各年齡死亡率計算當年度的危險保費,隨著年齡增長死亡率攀升,保費將逐年劇增,導致老年保戶負擔沉重而被迫退保,產生逆選擇。
  • 平準保費(Level Premium):為解決自然保費後期過高的缺陷,將投保期間各年所需的自然純保費換算成精算現值,平均分攤至各期,使保戶每期繳納固定金額的保費。
  1. 責任準備金的形成:
  • 在平準保費制下,保險期間前期保戶所繳之保費大於當期實際危險保費(此差額即為儲蓄保費);後期則因死亡率升高,保戶所繳保費低於當期危險保費。
  • 保險公司依法必須將前期「超收」的保費提存累積並逐年孳息,作為未來彌補後期危險保費缺口、確保能完全履行契約給付責任之準備。此提存之資金即為「責任準備金」。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保險法》第 11 條之 1:「本法所稱責任準備金,指保險業為履行未來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依法提存之準備金。」
  • 《保險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保費結構拆解與精算邏輯直接推導:

平準純保費可拆解為兩大部分: 平準純保費=危險保費+儲蓄保費\text{平準純保費} = \text{危險保費} + \text{儲蓄保費}

  • 保單前期:平準保費>危險保費\text{平準保費} > \text{危險保費},產生正向溢繳之「儲蓄保費」。
  • 保單後期:平準保費<危險保費\text{平準保費} < \text{危險保費},產生收支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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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保險費需符合經濟上的可行性」其含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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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理想可保風險的要件」(Requisites of Ideally Insurable Risks)中「保險費需具備經濟可行性」(Economically Feasible Premium)的理論內涵與實務應用:

  1. 經濟可行性的供求本質: 保險費在市場機制下,必須落在「要保人願意且有能力負擔」與「保險公司足以涵蓋損失期望值、營業費用並獲取合理利潤」的均衡區間內。
  2. 保費與保額的對稱關係: 投保的經濟誘因在於以「確定的小額支出(保險費)」換取「不確定的巨大損失補償(保險金額)」,因此合理的總保險費必須遠低於保險金額(即保險槓桿效應)。
  3. 風險管理矩陣的適用特性: 最符合保險轉移經濟可行性的風險型態為「損失頻率低、損失幅度大」(Low Frequency, High Severity)。
  4. 總保費之精算結構公式: 在「總額比例法」下,附加費用率(ee)是以總保費(GG)為計算基準: 總保費 (G)=純保費 (P)+附加保費 (E)=P+(G×e)\text{總保費 } (G) = \text{純保費 } (P) + \text{附加保費 } (E) = P + (G \times e) 移項推導得: G=P1−eG = \frac{P}{1 - e}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需從「理論定義」、「財務槓桿」與「數理計算」三個面向切入:

  1. 檢驗定價計算:確認選項 (A) 的附加保費基準是否符合保險數學之總保費公式。
  2. 檢驗經濟效益:檢視選項 (B) 與 (C) 中保費與保額(補償金)的消長關係,判斷是否具備轉移風險的經濟價值。
  3. 檢驗風險特性:依據風險管理矩陣(Risk Management Matrix),判定何種機率與幅度組合方能使保費兼具負擔能力與保障實益。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在保險精算實務上,若未特別指明,附加保費通常以「總保費的一定比例」計算(即附加費用率 e=25%e = 25\%)。 代入總保費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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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關於保險重要性之衡量指標,下列描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密度」與「保險滲透度」兩項衡量一國保險重要性的指標:

  • 保險密度:一定期間內的保險費收入除以總人口,表示平均每人支出的保險費。
  • 保險滲透度:一定期間內的保險費收入除以國內生產毛額(GDP),表示保險業規模相對於整體經濟的比重。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項指標的分母:保險密度看「人口」,保險滲透度看「GDP」。因此,選項若把保險滲透度的分子或分母說成其他項目,就不符合一般定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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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人身風險管理,除彌補經濟損失外尚包括儲蓄投資以備未來教育、結婚、創業、養老等情況所需,此部分之需求可以利用終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質的何種功能?

① 滿期金 ② 保單分紅 ③ 保單貸款 ④ 豁免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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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終身保險除提供身故保障外,如何運用保單的儲蓄性質,累積或取得資金,以因應教育、結婚、創業、養老等未來需求。

四項功能中,滿期金、保單分紅與保單貸款都能讓保戶取得或運用資金;豁免保費的目的則是維持保單保障,不是提供儲蓄資金。

解題方法

依題幹的「儲蓄投資以備未來所需」判斷,選出能使保戶取得保單累積價值或分配利益的功能:

  • 滿期金: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保險金。
  • 保單分紅:符合分紅條件時,保戶可取得紅利。
  • 保單貸款: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基礎向保險公司借款。

這三項都能支應未來資金需求,因此選①②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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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有關「風險因素」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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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風險因素」(risk factor)的定義與分類。風險因素是足以引起或增加風險事故發生機會,或使事故損失加重的條件或狀況。依其性質,可分為:

  • 有形風險因素:客觀存在、可由感官察覺的物質或環境狀況,例如建築物電線老舊、道路濕滑。
  • 無形風險因素:與人的心理或行為態度有關,通常分為心理風險與道德風險。

心理風險是因疏忽、不在意或對損失抱持輕忽態度,增加事故發生機會或損失程度;道德風險則是出於故意或不誠實行為,促成事故或擴大損失。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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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對於發生頻率小而損失程度大的風險,下列何者風險管理組合最好?

① 損失預防 ② 保險 ③ 自行承擔 ④ 損失抑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發生頻率與損失程度,如何搭配風險管理方法。題目中的「發生頻率小、損失程度大」是指事故不常發生,但一旦發生,可能造成重大損失。

常見的風險管理方法包括:

  • 損失預防:降低事故發生的機率。
  • 損失抑減:事故發生後,降低損失的範圍或程度。
  • 保險:將可能發生的重大損失移轉給保險人,依約取得補償。
  • 自行承擔:由個人或組織自行負擔損失,適合頻率與程度都低、且有能力承受的風險。

解題方法

判斷風險管理組合時,先看損失是否重大。損失程度大時,自行承擔可能造成難以負荷的財務衝擊,因此應以保險移轉為主要方法;再搭配損失預防或損失抑減,控制事故發生機率或事故後的損害。

本題官方答案選擇保險與損失抑減,即②④。此組合以保險處理不常發生但損失重大的風險,並藉損失抑減降低事故發生後的實際損害。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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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可保風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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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可保風險」的基本特徵。保險以集合多數風險單位、分散個別損失為基礎,因此可保風險通常須具備:

  • 風險單位數量足夠,且性質相近。
  • 損失具有偶然性,非必然發生,也非故意造成。
  • 損失發生的機率及可能金額可以估算。
  • 個別風險單位的損失不宜高度相關,才能發揮分散效果。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可保風險的特徵,特別留意「同時發生損失」是否符合分散風險的原理。若多數風險單位在同一事件中一同受損,保險人將面臨集中且巨大的損失,風險難以透過大量個別單位分散。

選項分析

(A) 風險單位數量眾多且性質相近:正確。 大量且相近的風險單位,有助於依據統計資料估計整體損失頻率與幅度,是可保風險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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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有關保險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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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費(Premium)」的法律性質、結構組成、費率釐訂原則以及商品售後監理機制:

  1.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保險契約為雙務契約與有償契約,要保人支付保費,與保險人承擔危險賠償責任互為對價。
  2. 保險費結構:總保費(Gross Premium)由「純保費(Net Premium)」與「附加費用(Loading)」兩大部分構成。
  3. 費率釐訂之基本原則:費率釐訂在監理與學理上必須遵循三大法定理訂原則——充分性(適足性,Adequacy)、合理性(Reasonableness)、公平性(Equity / Fairness)。在業務實務上則講求簡單性(Simplicity)、穩定性(Stability)​與彈性(Responsiveness),絕非「複雜性」。
  4. 費率檢核機制:保險人於商品銷售後,應落實商品風險管理,定期檢核費率與實際經驗之偏差。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概念比對與消去法」:

  1. 優先檢驗費率釐訂核心口訣「充、合、公」(充分性、合理性、公平性),即可直接揪出選項 (A) 將「公平性」或「簡單性」偷換為「複雜性」之謬誤。
  2. 續從保險契約的對價本質、精算結構公式、商品售後監理規定,逐一驗證 (B)、(C)、(D) 選項之正確性。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 保險費率的釐訂,依學理及我國監理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8 條規定為準),應符合下列三項核心原則:
  1. 充分性(適足性):收取的保費總額加上投資收益,必須足以支應未來的保險給付、理賠金及各項營業費用,以確保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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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人壽保險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當實際死亡率小於預期死亡率時,即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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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壽保險定價與利源分析(Gain and Loss Analysis)中的三差損益觀念。

人壽保險的保費計算主要依據「三要素」: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與預定費用率。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由於實際經營結果與原先預定假設存在落差,遂產生三大項營業損益(三差):

  1. 死差(Mortality Margin):實際死亡率(給付)與預定死亡率(給付)之差額。
  2. 利差(Interest Margin):實際資金運用報酬率與預定利率之差額。
  3. 費差(Expense Margin):實際營業費用與預定費用(附加保費)之差額。

當經營結果對保險公司有利(給付少、花費少、獲利多)時稱為「益」;反之不利時稱為「損」。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損益項目類型與損益正負方向:

  1. 鎖定項目類型:題目敘述為「實際死亡率」與「預期(預定)死亡率」之比較,涉及生命的發生率,故其損益歸屬於死差範疇。
  2. 判斷損益方向:
  • 保險公司依預期死亡率向保戶收取純保險費並提存責任準備金以備理賠。
  • 當 實際死亡率<預期死亡率\text{實際死亡率} < \text{預期死亡率} 時,代表實際發生的身故給付人數與理賠支出低於原先精算估計值。
  • 保險公司因此節省了死亡給付支出,產生營業結餘,依定義即為死差益(Gain from Mortality)。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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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產險公司對已發生但尚未支付的損失,需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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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產物保險各項責任準備金之定義與提存目的」,核心法源依據為《保險法》第 145 條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就銜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雖有文字微調,準備金實質定義維持一致)。

保險業向要保人收取保費後,負有履行保險契約之責任,營業年度終了時必須按負債性質提列對應之準備金:

  1. 賠款準備金(Loss Reserve / Claims Reserve):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但截至資產負債表日止尚未給付之賠款(包含已報未決與已發生未報案件)。
  2.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針對保單責任期間跨越至下一會計年度,尚未經過之風險責任所提存之保費。
  3. 特別準備金(Special Reserve):為因應異常重大天災、巨災或危險變動等非常態損失所提存之準備。

解題方法

本題破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時間軸與事件狀態」:

  • 題目關鍵字:「已發生(Loss Incurred)」+「尚未支付(Unpaid / Outstanding)」。
  • 保險經營中,從損失發生到理賠結案往往存在時間差(如調查、鑑定、訴訟等)。對於責任已確定發生、但理賠金尚未撥付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法必須估計金額並列為負債,此即「賠款準備金」。

選項分析

  • (A) 錯誤:特別準備金係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巨災損失(重大事故)或彌補異常之業務虧損(危險變動)所提列,屬於防範「未來未知的極端危險」,並非針對「已經發生但未付」的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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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當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間內死亡時,保險公司必須支付保險金予受益人;反之在約定期間結束時被保險人仍存活,則保單將終止而喪失價值,此類保險商品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壽保險依「保險期間內是否死亡」所作的分類。定期壽險提供一定期間的死亡保障: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保障即終止,通常不返還保費,也沒有保單價值。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即可判斷:

  1. 保障只涵蓋約定期間內的死亡。
  2. 期間屆滿仍生存,保單終止並喪失價值。

這符合定期壽險「有期間內死亡保障、無期滿生存給付」的特性,因此選定期壽險。

選項分析

  • (A) 儲蓄養老保險:錯誤。 此類保險兼具保障與儲蓄、養老功能,通常有生存給付或累積價值;題幹所述期滿生存即終止且喪失價值,與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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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下列有關年金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年金保險的主要功能,是在約定期間內,被保險人生存時依約定定期領取年金。年金保險著重於被保險人的生存狀態,因此保險費率與給付計算以生存率為重要基礎;這與以死亡率作為主要精算基礎的人壽保險有所不同。

解題方法

辨別年金保險時,先看保險給付所對應的狀態:被保險人生存到約定日期或期間,保險人便依約給付年金。故其核心風險是被保險人持續生存、年金給付期間可能較長,精算上須依據生存率估計給付成本。

選項分析

  • (A)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錯誤。 年金保險的典型給付條件是被保險人生存,並非以死亡為保險事故。死亡給付可作為部分年金商品的附加設計,但不是年金給付的基本特徵。
  • **(B) 存在較高的道德危險: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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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下列有關社會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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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基本差異。社會保險以社會政策為目的,透過強制參加與共同負擔,提供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設計重視的是被保險人的基本需要與社會適當性,而非依個人危險程度精算保費。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特徵,還是商業保險常見的費率原則。社會保險通常不因個別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而採差別費率;因此,主張「保險費率採用危險差別費率」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屬於強制性保險:正確。 社會保險通常由法律規定特定身分或職業者參加,目的在擴大保障範圍並維持制度共同負擔,並非完全由個人自由選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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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監理保險業之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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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監理保險業的目的。保險業收取保費並承擔長期給付責任,若經營不健全或無力清償,會直接影響被保險人權益。因此,政府監理的主要目的包括保障被保險人、維護保險業清償能力,以及促進保險業健全發展;維持市場獨占則不是監理目的。

解題方法

以政府監理的公共利益目的逐一比對選項:凡是保障消費者、維護業者財務健全或促進產業正常發展,均屬合理監理理由;若目的是限制競爭、維持獨占,便與健全市場秩序的方向相反。

本題屬保險監理原則的觀念題,不涉及計算或特定法條。法條題適用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的要求不適用於本題。

選項分析

  • (A) 確保被保險人基本權益:正確的監理理由。 被保險人通常難以自行判斷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與商品風險,政府監理可透過規範商品、業務行為及資訊揭露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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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定期壽險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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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定期壽險是在約定期間內提供死亡保障;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身故,保險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若保障期間屆滿而被保險人仍生存,通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也不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定期壽險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保障,而非儲蓄。

本題考的是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在保障期間、保費及保單價值累積上的差異。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定期壽險的典型特性。定期壽險通常具有可續保或可轉換的設計,且因保障期間有限、通常不累積保單價值,相較於終身壽險保費較低;但它不適合作為累積儲蓄之用。

選項分析

  • (A) 具有可續保的特性:正確。 許多定期壽險契約設有續保權,保戶可依契約約定於期滿後續保,而不必重新提供可保證明。續保期限、年齡上限及保費調整方式依契約條款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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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原保險人對每一危險先訂定自留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以預先約定自留額之倍數分予再保人,此類再保險的型態稱之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再保險型態之分類與運作機制」,主要涉及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與非比例再保險(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之區分,以及比例再保險下「溢額再保險」的法定與學理定義。

  1. 比例再保險:原保險人與再保人間,依照約定的保險金額比例分配保險費並分攤賠款。其主要型態包括:
  • 成數再保險(Quota Share Reinsurance):對每一危險單位均按固定的百分比(如 20%20\% 自留、80%80\% 分保)分配。
  • 溢額再保險(Surplus Reinsurance):原保險人先訂定固定的「自留額」(稱為一線,One Line),保額超過自留額之部分,按約定之線數倍數分予再保人。
  1. 非比例再保險:不以保額比例為基礎,而是以約定的「損失金額」或「賠款率」為基礎劃分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關鍵字特徵對應法」切入:

  • 題幹核心特徵為:「對每一危險先訂定自留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以預先約定自留額之倍數分予再保人」。
  • 分析各再保險機制:
  • 設原保險人自留額為 LL(Line),保險金額為 SS。
  • 當 S≤LS \le L 時,原保險人自留 100%100\%,不分保。
  • 當 S>LS > L 時,超出之部分 (S−L)(S - L) 分予再保人,其最高承保能量為自留額之預定倍數(即 n×Ln \times L,稱為溢額線數)。
  • 分保比例隨每張保單之保額大小變動,此特徵即為典型的「溢額再保險」。

選項分析

  • (A) 錯誤:比率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現通稱比例再保險)​為分類架構上的「上位概念(總稱)」,底下包含「成數再保險」與「溢額再保險」。題幹已明確描述「自留額+倍數分保」之具體運作方式,應選擇最精確的下位專屬名詞,故不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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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由雇主或政府承諾在員工退休時,支付確定金額的退休金,此金額可為固定額度或由一定公式計算而得,退休金的投資風險完全由雇主或政府承擔,此種退休金制度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退休金制度依給付與風險承擔方式(Benefit & Risk Allocation)之分類核心定義:

  1. 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 DB 制):雇主或政府事先承諾勞工退休時領取之給付水準(固定金額或以公式計算,如年資 ×\times 平均工資 ×\times 給付率)。基金之提撥不足風險、投資風險及長壽風險,完全由雇主或政府(計畫贊助者)承擔。
  2. 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DC 制):雇主與員工僅約定定期按固定金額或薪資比率提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未來實際領取額度完全視提撥本金與累積投資報酬而定。因此,投資績效風險由員工個人承擔。
  3. 概念層次區分:退休金分類在學理上分為兩大維度,不可混淆:
  • 給付設計架構:確定給付制(DB) vs. 確定提撥制(DC)。
  • 財務籌資方式:隨收隨付制(PAYG) vs. 完全準備制(Fully Funded) vs. 部分準備制(Partially Funded)。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抓住題幹中的兩大特徵:

  1. 「支付確定金額或依一定公式計算」:代表退休給付額度事先明訂,屬於給付確定(Defined Benefit)。
  2. 「投資風險完全由雇主或政府承擔」:若投資報酬率未達精算預期,資金缺口必須由主辦者(雇主或政府)全額填補,勞工給付權益不受投資虧損影響。

比對上述兩項要件,直接對應確定給付制(DB)的標準定義。


選項分析

  • (A) 正確: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雇主承諾於退休時支付特定水準之退休金(公式通常考量服務年資與終身平均或最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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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考慮退休後所得是否足夠時,通常會以所得替代率來衡量,下列有關所得替代率之定義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與退休金規劃中的基本財務指標——所得替代率(Income Replacement Ratio)​之定義。

所得替代率是用來衡量個人退休後的生活水準相對於在職時的維持程度,其核心意義在於「退休後的所得能夠替代在職時薪資所得的比例」。基本計算公式如下:

所得替代率=退休後每月退休金(所得)在職每月月薪(所得)×100%\text{所得替代率} = \frac{\text{退休後每月退休金(所得)}}{\text{在職每月月薪(所得)}} \times 100\%

在人身保險規劃與年金保險需求分析中,通常以退休前工作所得為基準(分母),評估退休後包含社會保險、職業退休金及個人商業保險年金等總和(分子),能否達到維持退休前相當生活水準之目標(一般建議維持在 70%~80% 左右)。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從名詞結構進行兩步驟拆解:

  1. 確認衡量標的(所得 vs. 支出):名為「所得」替代率,比較的標的為「所得對所得」,即收入端的替換,而非家庭消費或生活費用端。因此,公式中的分子與分母均應為「所得(月薪、退休金)」,排除以「生活費用」為基準的選項。
  2. 確認分子與分母關係(被替代者為基準):
  • 基準(分母):退休前的薪資水準(在職每月月薪)。
  • 衡量對象(分子):退休後的經濟來源(退休後每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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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小王擁有保險價額為 50 萬元的房屋一棟,A、B、C 三家保險公司依序分別承保 30 萬元、10 萬元與 10 萬元。在保單有效期間內發生損失金額 10 萬元,在保險價額未改變之下,若依比例責任制計算,請問 A 公司應分攤多少賠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複保險」的比例責任分攤。題目給定三家保險公司的承保金額合計,與房屋保險價額相同,因此各公司依其承保金額占總承保金額的比例,分攤實際損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35 條所稱複保險,是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本題依題意按比例責任制分攤。

解題方法

三家公司承保金額合計為:

30+10+10=50 萬元30+10+10=50\text{ 萬元}

A 公司承保金額占總承保金額的比例為:

3050=60%\frac{30}{50}=60\%

因此,A 公司應分攤的賠款為:

10 萬元×60%=6 萬元10\text{ 萬元}\times 60\%=6\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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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某甲民國 60 年 1 月 9 日出生,民國 106 年 7 月 12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請問其保險年齡為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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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年齡」的計算。依人壽保險實務,先計算被保險人投保時的實足年齡,再依未滿一歲的零數是否達六個月,決定保險年齡:未滿六個月者捨去,達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解題方法

甲出生於民國 60 年 1 月 9 日,投保日為民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先算實足年齡:民國 106 年 1 月 9 日已滿 46 歲;投保日 7 月 12 日又比當年生日超過六個月,因此保險年齡加算一歲:

46+1=47 歲46+1=47\text{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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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要保人在保險期間欲終止所購買之人壽保險契約,若保單尚有現金價值,下列何者不是要保人可能的選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與保單現金價值運用。保單累積有現金價值時,要保人終止契約,通常可依保單條款選擇領取解約金,或將現金價值改作其他保險保障;但解約不等於取回歷年所繳的全部保費。

保險費的一部分用於承擔已經過期間的危險保障成本及相關費用,因此解約金一般依保單現金價值計算,不是已繳保費的全額返還。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是要保人可能的選擇」,可先辨認哪些選項是以保單現金價值為基礎的處理方式,再找出不符合保險契約解約原則的選項:

  1. 領取解約金:屬於解約時常見的處理方式。
  2. 改換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以保單現金價值轉換保障。
  3. 要求退回所繳全部保費:並非一般解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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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分紅壽險保單的紅利領取方式,下列何者不是可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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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紅壽險的「保單紅利選擇權」。分紅保單的紅利是依保單約定及保險公司分紅辦法分配,保戶可依保單提供的方式運用;常見方式包括領取現金、抵繳保費,以及以紅利躉繳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紅利是保戶依保單取得的利益,不是可任意轉讓給他人的獨立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分紅保單常見的紅利運用方式。若選項是保戶自行領取、抵繳保費,或用來購買額外保險,均屬常見選擇;若是將紅利轉讓給他人,則不屬於一般保單提供的紅利領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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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通常為了配合銀行 30 年期房屋抵押貸款而設計的定期壽險,下列哪一種保單最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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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定期壽險的保額型態」與房屋抵押貸款餘額變化的配合。銀行房貸通常按期償還本金,貸款餘額會隨時間逐步下降;若借款人在貸款期間身故,所需保障的主要金額也會隨尚未償還的貸款餘額減少。

保額遞減定期壽險的保險金額會依約定期間逐步降低,適合搭配貸款餘額逐年減少的需求。

解題方法

先看保障目的:此保單是為了配合 30 年期房屋抵押貸款而設計。貸款本金隨還款逐年下降,因此適合選擇保額也隨期間遞減的定期壽險,讓保障金額與未償貸款大致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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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微型保險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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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微型保險」(Microinsurance)之基本定義、制度設計目的與商品特色。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為準:微型保險係指保險業為增進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之基本保險保障,所提供之「低保額、低保費、保障內容簡單」之保險商品。

法規備註:現行《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後續雖經數次修正(陸續擴大經濟弱勢與特定身分適用對象,並適度調高累計投保金額上限),但微型保險旨在普及弱勢基本保障、「低保費、低保額、商品架構單純、以一年期為主」的核心本質並無改變。


解題方法

  1. 掌握政策宗旨與普惠金融本質:微型保險之推動目的是健全社會安全網、填補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之不足。為了讓經濟弱勢族群「買得起、看得懂」,商品設計原則必然朝向極簡化、平價化。
  2. 反向排除法:題幹要求選出「不是」微型保險特色之選項。凡符合「弱勢對象」、「親民低保費」、「基本低保額」、「條款簡單明瞭」者皆為正確特色;若出現「高額保障」、「長期保證」、「結構複雜」等描述,即屬相違背之錯誤特徵。

選項分析

  • (A) 以經濟弱勢者為主要承保對象:正確(屬微型保險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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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保險中「勞工保險」之給付種類與事故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兩大類:

  1. 普通事故保險:給付項目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2.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項目包括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正式施行,職業災害保險已自勞工保險獨立立法,其法定給付項目包含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及失蹤給付,但本質上依然不包含「生育給付」。)


解題方法

判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項目,可從「風險本質」與「業務起因性」切入:

  • 職業災害之成立必須具備「業務遂行性」(於工作中)與「業務起因性」(危害係因工作所引起)。因此,職業災害保險專門補償因工作造成之傷殘、疾病、醫療及死亡風險。
  • 普通事故則涵蓋勞工一般人生階段或非職業因素所致之生老病死殘等生活風險。
  • 生育係屬生理繁衍與家庭事件,與執行職務所生之危害無因果關聯,必然屬於「普通事故保險」,不可能列於「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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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下列方法何者可以有效降低逆選擇或道德危險?

① 設立自負額 ② 採用經驗費率 ③ 以定值保險方式承保 ④ 將某些損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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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學中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危險(Moral Hazard)​的防範與控制機制:

  1. 逆選擇:源於簽約前的「資訊不對稱」(隱藏資訊),即高風險者比低風險者更有動機投保,保險人若無法有效鑑別,將導致承保群體的風險品質惡化。
  2. 道德危險與心理危險:源於簽約後的「行為改變」(隱藏行動)。
  • 狹義道德危險:被保險人為獲取保險賠償而故意捏造或促使事故發生(例如詐保、縱火)。
  • 心理(士氣)危險:投保後因有保險保障而疏於注意、怠於防範事故發生。
  1. 防範機制之判斷準則:凡能強化「被保險人對損失的切身利害關係」、促成「誠實揭露風險」、抑或「維持損害填補原則」之手段,皆能有效降低逆選擇或道德危險;反之,若使被保險人有機會獲得超額利益者,則會助長道德危險。

解題方法

解題核心在於檢視題目所列各項措施,是「強化了被保險人的風險防範誘因/切斷了不當得利途徑」,還是「提供了超額獲利的誘因」:

  • 若該措施要求被保險人自負部分損失、連結損失紀錄與保費成本、或直接排除故意與不可保事故,則屬正面控制手段(能降低危險)。
  • 若該措施約定高於實際價值的固定賠償額,破壞了損害填補原則,則屬負面誘發因子(會增加道德危險)。

選項分析

  • ① 設立自負額(Deductibles)——【有效/應選】 自負額要求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必須自行負擔一定額度(或比例)的損失。此措施讓被保險人保有切身利害關係(Skin in the game),使其不再因有保險而疏忽大意,能有效抑制心理危險;同時消除了小額故意詐保的誘因,可降低道德危險。此外,在契約設計上提供「高自負額/低保費」與「低自負額/高保費」的選單,亦能促使不同風險等級的要保人自我篩選,緩解逆選擇。

  • ② 採用經驗費率(Experience Rating)——【有效/應選】 經驗費率是依據要保人過去特定期間的實際損失經驗(出險紀錄、損失率)來調整未來的續保費率(如汽車保險之「獎懲費率制」或「無肇事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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