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人事行政 各國人事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評述德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相關規定及實施情形。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說明德國公務人員的行政中立如何兼顧兩項要求:一方面,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須忠於國家與憲法、依法公平服務全體人民;另一方面,公務人員仍享有政治參與及表意自由,並非不得加入政黨或持有政治立場。因此,德國所稱的行政中立,主要是職務上的公正與忠誠,不是要求公務人員在私人生活中完全「去政治化」。
德國公務人員法制須區分聯邦與各邦、地方層級。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聯邦公務員主要適用《聯邦公務員法》(BBG);各邦及地方公務員則以《公務員身分法》(BeamtStG)為共同身分法基礎,並配合各邦法規。
解題方法
申論可依「憲法基礎—法律義務—政治權利—實施與評價」四個層次作答。先交代中立原則的憲法根據,再說明公務員職務上的核心義務;接著指出政治中立並不等於禁止政治活動;最後評述德國制度如何在專業官僚與政治領導之間維持平衡,以及制度上的張力。
一、憲法與法律依據
《德意志聯邦基本法》第 33 條提供公務員制度的重要憲法基礎:人民不因身分或政治立場而受差別待遇,任用應依適任性、能力及專業表現;公權力的行使原則上由具有公法職務關係的公務員承擔;公務員法制並須遵守傳統職業文官制度的基本原則。
就政治中立而言,聯邦公務員適用《聯邦公務員法》第 60 條;各邦及地方公務員適用《公務員身分法》第 33 條。兩者均規定公務員是服務全體人民,而非服務某一政黨,執行職務須不偏不倚、公正,並以公益為依歸;同時,公務員須以整體行為支持並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二、行政中立的主要規定
(一)職務上不偏不倚,依法服務全體人民
公務員不得將職務當成政黨或特定政治勢力的工具。行政決定應根據法律、事實與公共利益作成,不能因人民的政黨傾向、政治意見或是否支持執政者而差別待遇。
此一要求重在職務行為:公務員須依法執行合法政策,並以公平一致的方式適用法令。行政中立並不表示公務員可以拒絕依法交辦的政策工作,也不表示行政機關與民主選舉產生的政治領導完全分離。
(二)忠於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公務員須以整體行為承認並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這種憲法忠誠要求,源於德國歷史經驗中民主制度曾遭破壞、官僚體系曾被政治勢力控制的教訓。
因此,公務員的政治自由並非毫無界限;其行為若嚴重否定憲政民主秩序,可能涉及違反公務員忠誠義務,並依個案情節引發懲戒責任。
(三)政治活動須保持節制與克制
《聯邦公務員法》第 60 條第 2 項及《公務員身分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從事政治活動時,應依其公務員身分及職務義務,保持適當的節制與克制。判斷時須考量其職務地位、活動方式、活動場合,以及是否影響公眾對行政公正的信賴。
這項規定不是全面禁止政治參與,而是要求公務員避免利用職權、辦公資源或行政影響力進行黨派活動,並避免以公務員身分從事足以損害職務中立的行為。
(四)政治權利仍受保障
第 二 題25 分
英國政府對高級文官(Senior Civil Service)的薪級之法定訂有高階職缺職位評價法(Job Evaluation of Senior Posts, JESP),請說明其相關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JESP(Job Evaluation of Senior Posts,高階職缺職位評價)是英國中央文官高級文官(Senior Civil Service, SCS)職位的分析式職位評價制度。它依據職位本身的工作要求與責任,評定職位相對價值,作為薪級帶(pay band)配置的依據,以促進薪級決定的公平、一致與可辯護性。
JESP 評的是「職位」,不是任職者的個人能力、年資、績效或職稱;也不以工作量多寡或職位忙碌程度作為評分標準。個人績效與貢獻,另由績效管理制度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制度為準,SCS 主要分為三個薪級帶:
- Pay Band 1:副主任級(Deputy Director)
- Pay Band 2:主任級(Director)
- Pay Band 3:總署長級(Director General)
《Civil Service Management Code》要求各部門及機關配置薪級時,應參照各薪級帶相對應的 JESP 職位權重範圍。
解題方法與相關規定
本題問「薪級之法定訂有 JESP,請說明其相關規定」,作答應依序說明制度目的、評價因素、評價程序與結果運用。重點在呈現 JESP 如何將職位內容轉化為薪級帶,而不是討論個人薪資如何逐年調整。
一、評價因素
JESP 以因素分析方式評定高級文官職位。其主要因素包括:
- 管理人員(Managing people):職位對人員領導、管理及發展所負的責任。
- 課責責任(Accountability):職位對職務成果及所負責事項的責任程度。
- 判斷(Judgement):職位作成判斷、處理複雜問題及運用裁量的要求。
- 影響力(Influencing):職位影響他人、促成協調與推動政策或行動的要求。
- 專業能力(Professional competence):職位完成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能與能力;依職位性質適用。
評價時應以職位的實際職責及工作要求為依據,依因素及其層級描述進行分析與評分,再據以判定職位相對權重及薪級帶。
二、評價程序
第 三 題25 分
請評述法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相關規定及實施情形。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與法規基礎
法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核心,是要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以法律、公共利益及服務對象平等為依歸,不得利用職位表達或推動個人的政治、宗教或哲學立場。這項義務維護的是公共服務的中立與公正,不代表公務人員在私人生活中不得持有政治或宗教信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1789 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 10 條保障思想及信仰自由,公務員也享有基本權利。
- 1983 年 7 月 13 日公務員權利義務法第 6 條保障公務員的意見自由,禁止因政治、工會、哲學或宗教意見而受到差別待遇。
- 同法第 25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須具尊嚴、無偏私、廉潔、正直,並遵守中立及世俗主義原則。這一條經 2016 年公務員倫理改革立法明文強化。
- **《1946 年憲法序言》**保障工會權及罷工權;公務員得參與工會活動,但行使權利仍須兼顧公共服務的持續運作與職務義務。
法國公務員一般適用國家、地方及醫療三類公務體系的共同基本規範。各類公務員不因所屬體系不同而免除中立義務。
解題方法:從「職務義務」與「個人權利」兩面評述
本題是制度評述題,宜先界定行政中立,再依序交代法源、義務內容、保障與界線,最後評估制度如何落實及其實務張力。作答時要把「行政中立」和「公務員毫無政治權利」區分開來:前者是執行職務時的行為要求,後者並非法國制度的立場。
一、執行職務時的中立義務
公務員不得在服務過程中以職位、制服、辦公場所或公務資源為政治宣傳,也不得讓個人政治、宗教或哲學信念影響對人民的服務與行政決定。無論服務對象的身分、信念或政治立場為何,公務員均應依法平等對待。
中立義務同時涵蓋公務員對同仁及服務對象的職務關係。公務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自身信念,也不得以個人信仰拒絕或降低依法提供的公共服務。此項義務適用於執行公務的不同身分人員,不限於具有常任身分者。
二、世俗主義與宗教中立
法國制度以「世俗主義」(laïcité)要求國家與公共服務不偏袒特定宗教,並保障人民的良心自由與平等受服務權。公務員在職務中不得顯示或推廣宗教信念;這項要求是公務員的職務義務,與一般人民在公共生活中享有的宗教自由有所區別。
因此,宗教中立不是否定公務員個人的信仰,而是要求信仰不影響職務執行,並確保公共機關不被理解為代表某一宗教立場。
三、政治意見自由及其界線
公務員在私人身分下仍享有政治意見自由,得投票、參與政黨或工會活動,也得依法參選。政府不得僅因公務員的政治信念或政黨歸屬,在任用、升遷或待遇上作差別處理。
但公務員在職期間須將私人政治活動與公務職責區分。尤其是利用公務職位、職權或公共資源從事政治宣傳,會違反中立義務。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日本設立內閣人事局的主要原因及其主要職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日本中央人事行政體制改革,以及內閣人事局如何強化內閣對國家公務員人事管理的統合。作答時可分成兩部分:先說明設局背景與改革目的,再列出主要職掌,並指出內閣人事局與人事院的角色不同。
法制依據包括《國家公務員制度改革基本法》、《國家公務員法》及《內閣法》相關規定。內閣人事局於 2014 年(平成 26 年)設立,為命題年度 110 年(2021 年)日本人事制度的組織。以下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設立的主要原因
日本原有的人事管理權限分散於各府省及不同中央機關,容易形成各省各自管理、部門本位與縱向分割的現象,較難從整體政府的人力需求與施政方針出發,培養及配置跨部門人才。尤其高階公務員人事主要由各省主導,內閣不易整合政府整體政策與幹部任用。
因此,日本依公務員制度改革方向設立內閣人事局,作為國家公務員人事管理的策略性中樞,將幹部人事統合管理及相關人事制度規劃集中協調,使內閣得以從全政府角度推動人事政策,強化政治領導、政策執行與人力運用之間的連結。
主要職掌
-
幹部職員人事的一元管理 統合管理國家公務員幹部職員的人事,協助首相及內閣從政府整體角度進行幹部任用與配置,減少高階人事完全由各府省分別掌握的情形。
-
公務員人事管理制度的規劃與運作 就國家公務員人事管理相關制度,負責企劃立案、方針決定及制度運用,推動政府整體人力資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