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人事行政 各國人事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各國人事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人員考選制度有所謂「用人機關主導選才」的主張,請以日本國家公務員考試為例,說明其具體作法,並論述我國可參採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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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人員考選制度中的「用人機關主導選才」:考選機關負責維持考試的公平、公開與資格標準,用人機關則更深入參與人才需求設定、適才評估及最終甄補,使考試選出的人才更符合職務需要。

日本國家公務員考試呈現這種分工:**人事院辦理統一考試並建立合格者名單,各府省依業務需求透過官廳訪問與面試遴選,決定實際錄用人選。**因此,日本制度並非由各府省自行取代國家考試,而是在統一考試的基礎上,將錄用階段交由用人機關積極參與。

法制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試法以考試定資格,並依考試類科及職務需要辦理考選;我國制度改革須在維持公開競爭與公平考選的前提下,增進用人機關參與。日本制度則以《國家公務員法》及人事院相關規則為制度背景。

日本國家公務員考試的具體作法

一、由人事院辦理統一考試

日本人事院辦理國家公務員採用考試,依職務類型設置綜合職、一般職及專門職等考試。考試設計及測驗由中央人事機關統籌,透過共同的報考規則、考試程序與合格標準,維持基本的公平性及客觀性。

二、合格者列入採用候補者名簿

通過考試並達到合格標準者,列入採用候補者名簿。**考試合格代表具備進入後續採用選考的資格,不等於已獲錄取。**名簿制度將考試資格審查與各府省實際選才分開,使考選機關得以確保基本能力門檻,用人機關則能進一步判斷人選是否適合特定機關與職務。

三、由各府省辦理「官廳訪問」及面試

考生依志願拜訪希望任職的府省,參加業務說明、面談及面試。這項「官廳訪問」一方面讓考生了解機關任務與工作內容,另一方面讓各府省觀察考生的志向、表達能力、工作動機及對機關業務的理解。

官廳訪問是與人事院考試中的人物評量不同的採用選考環節。各府省可依自身業務特性,從合格者中決定希望錄用的人選;最後仍須依制度規定完成錄用程序,考試合格本身不會自動轉為任用。

四、形成「中央統一考試、機關分別甄補」的分工

日本模式可概括為:

人事院統一考試與資格把關⟶合格者列入候補名簿⟶各府省官廳訪問與面試⟶機關決定錄用人選\text{人事院統一考試與資格把關} \longrightarrow \text{合格者列入候補名簿} \longrightarrow \text{各府省官廳訪問與面試} \longrightarrow \text{機關決定錄用人選}

這種安排兼顧中央考選的公平性,以及機關依工作需要選才的彈性。考生也能透過接觸機關,評估自身志向與機關任務是否相合。

我國可參採的改革措施

一、保留統一考試的公平基礎,擴大機關參與

我國可保留考選機關負責公開考試、共同資格標準與程序監督的功能,同時讓用人機關更早參與職缺需求分析。機關應先說明職務內容、所需能力及未來工作情境,再由考選機關據以調整考試類科、命題方向及評量方式,降低考試內容與實際工作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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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美國向來重視退伍軍人的福利,在聯邦公務人員考選中有所謂的退伍軍人優待(Veteran Preference),請評述其主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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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聯邦公務人員進用中的退伍軍人優待(Veterans’ Preference):聯邦政府為肯定軍職服務,對符合法定資格者,在競爭任用的評分、候選人排序及選任程序中給予優先待遇。其主要法源為《美國法典》第 5 編第 2108 條及第 3309 至 3312 條;分類評等另涉及第 3319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應掌握兩個層次:一是哪些人具有優待資格,以及優待點數如何分類;二是優待在不同甄選方式中如何落實。退伍軍人優待不是保證錄取,而是在通過最低資格要求後,依法影響評分、排序或選任程序。

解題方法

申論可依「資格與類別、評分與排序、選任保障、制度界限」四個部分作答。這樣能同時呈現制度的給付內容與適用範圍,避免只背誦五點、十分,卻漏掉其實際作用方式。

一、資格與優待類別

《美國法典》第 5 編第 2108 條所稱優待資格者,以符合規定的退伍軍人為主,並包括特定符合條件的配偶、遺孀或鰥夫及母親等「衍生優待」者。一般退伍軍人須符合服役及退伍條件;十點優待則主要與身心障礙、紫心勳章或特定親屬衍生資格有關。

優待大致分為:

  • 五點優待:符合資格但不屬於十點優待類別的退伍軍人。
  • 十分優待:因服役致身心障礙者、紫心勳章受領者,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親屬等。身心障礙優待另依障礙程度及資格區分;障礙達一定程度者有較高的排序保障。
  • 零點優待資格:例如法律所定的唯一存活子女等情形,可能具有優待資格,但不因此獲得五點或十分的加分。

獲得優待仍須符合職位資格並達到及格標準;優待不取代職務所要求的學歷、經歷或能力條件。

二、優待在甄選中的作用

傳統數值評分及排序:在適用數值評分的情況下,合格的優待資格者於及格分數上加計五點或十分,再依調整後成績排序。例如,原始成績 82 分、具五點優待者,調整後為 87 分。優待分數並非免除及格門檻,應先通過考試或評量,再計入優待。

傳統「三人規則」(Rule of Three)下,機關原則上從名冊上排名最高的合格人選中選任;退伍軍人優待會影響名冊排序。機關若要越過具優待資格者而選任排名較低的非優待者,須依規定辦理越過(pass over)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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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英國於 1996 年創建高級文官(Senior Civil Service, SCS)制度,請說明其創制原因、職位組成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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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英國文官改革中,1996 年設立的高級文官制度(Senior Civil Service, SCS)。作答要交代三個層次:為何設立、涵蓋哪些職位,以及如何運作。制度背景是英國政府將較高階文官的薪酬與管理方式重新整合,並在部門與機關獲得較多人事管理自主權的同時,維持高階文官的共同領導與一致價值。

本題屬制度說明題,沒有特定計算公式或單一法條要件;可依「改革背景—職位範圍—制度特色」分段作答。

解題方法

先掌握改革的兩個並行方向:一方面,部門與機關獲得較多薪酬、職等管理自主權;另一方面,最高階文官需要保有共同的管理架構,承擔跨部門領導、維繫文官價值的責任。再依序說明 SCS 的創設原因、職位組成與特色,便能完整回應題目。

創制原因

英國於 1996 年 4 月 1 日設立 SCS,主要是為了回應下列需求:

  1. 配合部門管理權限下放:政府將多數非高級文官的薪酬與職等管理下放至各部門及機關,使其能依業務需要設計人事安排。為避免管理分權造成高階文官各自為政,需建立共同的高級文官架構。
  2. 強化高階領導與共同責任:高階文官負責重要政策與行政管理,須具備跨部門的領導視野,並在部門權責分散之際維繫共同目標與文官價值。
  3. 改進薪酬與職務評價:藉由職務責任評估及共同薪酬架構,使待遇能反映職務權重、責任與人員經驗,並有助於延攬、留任及激勵合適人才。
  4. 因應高階工作型態變化:由共同架構與書面契約等安排,提升高階職位管理的清晰度,支持人才發展與高階職務間的流動。

職位組成

SCS 涵蓋原有文官第 5 級(Grade 5,Assistant Secretary)及其以上的高階職位,約為當時最高階的 3,000 名文官。職位範圍由副主任級的高階職位,向上至常任次長(Permanent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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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各國人事機構的設置有所謂部內制、部外制和折衷制等分類,請論述其意義,並各舉一國為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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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人事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組織關係,以及人事權如何配置。判斷重點在於:人事業務是由各行政部門自行掌理、由行政組織外的獨立機關統一掌理,或由兩者分工。

三種分類是比較各國人事制度的理想類型;各國制度會隨改革調整,實際運作不一定完全符合單一類型。以下例國以民國 112 年前後的制度說明。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無須適用法規版本判斷。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三個判斷問題:

  1. 人事機關是否設於各行政部門內?
  2. 人事權是否由行政組織外、較具獨立性的機關集中掌理?
  3. 考選、保障等權限是否與日常人事管理分由不同機關辦理?

答題時,先說明各制的機關位置與權限配置,再舉一國說明制度安排,最後點出這種安排的特色。常見例國可採「美國—部外制、德國—部內制、日本—折衷制」。

三種人事機關制度

一、部內制

**意義:**人事機關設在行政組織內,由各行政部門的首長或內部人事單位辦理所屬人員的人事業務。中央人事機關即使負責政策協調或訂定一般規範,主要的人事執行權仍由各部門掌握。

**例:德國。**德國常被列為部內制的代表。各行政部門依其業務需要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權與行政權結合,部門首長得以配合施政需要運用人力。

**制度特徵:**人事單位熟悉本部門業務,決策及執行較能配合實際需要;但各部門分散辦理,也較容易出現標準不一、制度協調不易的問題。

二、部外制

**意義:**在人事機關與一般行政部門之間作組織區隔,由較具獨立性、超然性的專責機關統一掌理重要人事事項,以降低政黨或行政首長對考選及人事管理的直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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