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公務人員組織公務人員協會的主要目的為何?您若是某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您希望優先推動哪些建議、協商或辦理事項?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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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如何透過「提出建議、提出協商、辦理會務」維護會員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行政效能。作答時要區分三種法定功能,尤其不能把「建議」事項誤寫成「協商」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協會法》自民國 95 年修正後,截至命題當年適用版本,相關條文規定於第 1 條、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
依同法第 1 條,公務人員為了加強為民服務、提升工作效率、維護自身權益、改善工作條件及促進聯誼合作,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這五項即為本題「主要目的」的核心答案。
協會的具體功能則分為:
- 提出建議:得就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待遇、人力規劃、訓練進修、給假、福利、保險、相關法規及工作簡化等事項提出建議。
- 提出協商:限於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以及服勤方式與起訖時間。
- 辦理事項:包括會員福利、訓練進修、會員與機關或會員間糾紛的調處協助、學術講座、資料蒐集出版、交流互訪、接受委託事項及訂定會員自律公約等。
解題方法
先引用第 1 條,完整交代協會設立目的;再依第 6 條至第 8 條,提出自己擔任理事長時的優先工作。各項措施須對應法定功能,並說明理由,避免流於口號或提出超出協會職權的要求。
作答可依「調查需求—歸類法定功能—提出具體措施—說明公益理由」鋪陳:
- 先蒐集會員對工作條件、行政流程、福利及訓練的意見,確認共通需求。
- 涉及制度或人事法規者,依法提出建議。
- 涉及機關內部工作環境、行政管理及服勤安排者,提出協商。
- 屬會員服務與協會日常功能者,透過辦理事項推動。
- 說明措施不只保障會員,也要兼顧機關運作與為民服務品質。
優先推動事項與理由
一、優先改善辦公環境與行政管理
盤點辦公空間、設備、資訊系統及工作流程的問題,針對可以由機關管理調整的事項,與機關提出協商;對重複填報、層層簽核或可簡化的作業,也可提出工作簡化建議。
理由是工作環境與行政流程直接影響同仁身心負荷、辦事效率及服務品質。若能改善設備與流程,既可減輕不必要的行政負擔,也能提升為民服務效率。
二、檢視服勤方式與起訖時間
蒐集不同單位的勤務特性及同仁意見,在不妨礙機關服務、依法維持必要人力的前提下,就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向機關提出協商。
理由是合理安排服勤,有助於兼顧業務需求與同仁生活及健康,也能減少因勤務安排不當造成的疲勞與人力流失。這類事項屬第 7 條明列的協商範圍。
三、就共通人事權益與制度問題提出建議
第 二 題25 分
公務人員之陞遷包含哪些情形?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時,應該注意的原則及標準為何?您認為上述標準中,何者最為重要?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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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第6條及第7條:先界定「陞遷」的範圍,再說明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時,應遵守的程序原則與評比標準,最後提出對最重要標準的判斷及理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陞遷法》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於同年11月修正,故涉及施行細則的細節,應留意命題日期及當時適用版本。後續法規已有修正,作答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三層作答:
- 引《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列出陞遷的三種情形。
- 以「程序原則」和「實體標準」分述本機關人員陞任的注意事項。
- 從法定評比項目中選出最重要者,說明其如何反映職務適配與功績原則。
一、公務人員陞遷的情形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公務人員陞遷包括:
- 陞任較高之職務:依法陞任職務列等較高的職務。
- 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包括非主管陞任較高列等的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的主管職務。
- 遷調相當之職務: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列等相當的職務。
因此,陞遷不只指職等升高,也包括特定的主管職務調任及相當職務遷調。
二、本機關人員陞任的原則
(一)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
依同法第2條,陞遷須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並透過遷調歷練拔擢及培育人才。
職缺辦理前,機關應決定採內陞或外補;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應辦理甄審。內陞並非當然優先,仍須衡量職務需求及適任人選。
(二)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
依同法第6條,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得按職務性質區分序列。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原則上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只有次一序列中沒有適當人選時,才得由再一序列人員陞任。
同一序列人數眾多時,得依銓敘審定的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或級別高低依序辦理。
(三)辦理甄審並依規定造列候選名冊
依同法第5條及第8條,本機關人員陞任原則上應辦理甄審,並由甄審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依第9條,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依積分高低造列名冊,送甄審委員會評審;再依規定報請機關首長圈定陞補人選。
(四)品德與忠誠為基本要求
依同法第7條,辦理陞任應注意人員的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這是陞任評比的前提,不宜只以分數高低取代對基本操守及忠誠的審酌。
三、本機關人員陞任的評比標準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的規定,除口試之外,尚有哪些公務人員考試方式?假設未來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將增加口試項目,請就口試委員、口試類型和評分重點這三個面向,討論應如何規劃設計,以達到考試取才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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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分成兩部分:先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列出除口試以外的考試方式,再就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增設口試,提出口試委員、口試類型及評分重點的制度設計。核心在於:考試應配合職務需求,運用適當方法評量應考人的知識、能力與任職適性。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8 條,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題目問「除口試之外」,故應列出其餘七類方式。
口試制度設計可參考《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規則》:口試得採個別口試、集體口試及團體討論;口試委員應依評分表評分,並遵守迴避及保密要求。上述規則所列評分面向,可作為設計參考,再依退除役軍人轉任職務的特性調整。
解題方法
先用法條列出考試方式,完整回答第一問;再以「誰來評、如何評、評什麼」三個面向組織第二問。設計原則是讓評量內容連結職務需求,並透過明確程序及標準降低主觀偏差,使口試與筆試形成互補。
口試制度規劃
一、口試委員
口試委員宜由不同專業背景者組成,兼顧考試選才及實際用人需求。例如由典試委員、用人機關代表、人事行政或公共行政專家學者共同擔任,使評量同時涵蓋專業能力、行政實務及人事制度觀點。委員應具備相關職務知能及口試評分經驗,並於考前就評量項目、問題範圍及評分標準進行討論。
為維持公平,應訂定利益迴避規範,避免委員與應考人具有近親、現任直屬長官或學位論文指導等利害關係;口試評分及試題內容亦應保密。各組口試委員宜有適當人數,並採多位委員分別評分、依規定計算平均成績,以降低單一委員的個人偏見。
二、口試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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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口試:由應考人逐一回答委員提問,適合評量個人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問題判斷、表達及應變能力。題目可結合退除役軍人轉任後可能面對的公務情境,觀察應考人如何將原有經驗轉化為依法行政、服務民眾及跨機關協調所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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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口試:由數名應考人依序回答委員問題,也可由委員指定應考人評論他人回答。此方式可比較應考人的觀點、回應能力及溝通表現,但須為每位應考人安排充分發言機會,避免因發言先後造成評量不均。
第 四 題25 分
請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務人員資遣的條件、辦理資遣的程序及救濟管道,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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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資遣」的法定事由、程序保障及救濟方式。作答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2、23 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
資遣是機關依法律規定,使公務人員離職並依法核給資遣給與的制度。它不是懲戒處分,也不等同於因違法失職而免職;機關須有法定事由,並踐行核定程序。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所列資遣事由已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範,本題應以後者作答。
解題方法
可依「先列事由、再分程序、最後談救濟」三段作答。事由部分先辨明資遣是「應予資遣」的法定情形,再按事由區分程序:因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資遣,與因工作不適任或其他法規要求資遣,程序要求並不完全相同。
一、資遣條件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2 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資遣:
- 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且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人員。
- 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的公務人員,不適用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工作不適任資遣規定。
第 1 款屬組織或業務因素所致,資遣對象須符合「不符退休條件而須裁減」;若同時有多人待裁減,並非機關得任意挑選,應依相關規定及公平原則辦理。第 2 款則要求先調整其他相當工作,或確認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調任,不能僅以主管主觀認定不適任即逕行資遣。
二、辦理資遣的程序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3 條及其施行細則,程序如下:
- **服務機關調查並初核。**機關確認具備法定資遣事由,蒐集考核、工作調整或組織業務變動等相關資料。
- **特定事由須先保障陳述申辯權。**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辦理資遣者,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 **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定。**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核定後製發資遣令。
- **送審定機關審定年資及給與。**服務機關檢齊資遣令、資遣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審定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 **核給資遣給與。**資遣給與經審定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