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人事行政類科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原為某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主任軍訓教官,於民國(下同)110 年間對該校乙生有霸凌行為,學校調查認定校園霸凌行為成立,提經教育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核予甲撤職並停止任用 1 年之懲罰,且 1 年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教育部以 114 年 3 月 10 日令核定。
之後教育部於 114 年 3 月 12 日函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請國防部協助辦理甲撤職及停役相關人事作業,國防部以 114 年 5 月 20 日函核定甲停役,並溯及自 114 年 3 月 10 日生效。
試問:
(一)114 年 3 月 12 日函與 114 年 5 月 20 日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114 年 3 月 10 日令對 114 年 5 月 20 日函發生何種法律效力?
(三)甲若不服停役之核定,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參考條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六、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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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行政法概念:
- 行政處分與機關間函文的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機關間的協調、請求協助或準備行為,若尚未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通常不是行政處分。
- 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一個有效行政處分成為另一個行政處分的法定前提時,後一機關原則上須以該前處分有效存在為前提,不得在後續程序中任意否定它。
- 訴願管轄:依訴願法第 4 條,對中央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每份函令是否對甲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再確認兩份處分之間是否有法定前提關係,最後依作成停役處分機關的層級判斷訴願管轄。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者,予以停役。因此,教育部對甲所作成的停止任用處分,是國防部核定停役的法律前提。
(一)兩份函文的法律性質
114 年 3 月 12 日教育部函
教育部函請國防部協助辦理甲撤職及停役相關人事作業,是機關間的協調、請求協助行為。該函本身沒有直接對甲作成停役決定,也未直接改變甲的公法上權利義務。
因此,3 月 12 日函屬機關間行政行為,性質上為內部協調或準備行為,不是對甲發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114 年 5 月 20 日國防部函
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核定甲停役,直接改變甲的現役身分及相關法律地位。
第 二 題25 分
甲係大陸地區人民,與乙(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1 月 27 日申請來臺團聚。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隊員丙於 114 年 2 月 3 日電訪乙後,因乙在申請案中並未提出有效的結婚文件,電訪中說詞又有重大瑕疵,丙認為無積極事證足認婚姻為真實,事實已經客觀明白,因此主管機關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2 款及第 4 款規定,以 A 處分書不予許可甲申請來臺團聚。
試問:
(一)乙若認為丙對其有偏見,應迴避該申請案之處理,是否有理由?機關接受乙之迴避申請書後,應如何處理?
(二)甲主張在來臺團聚申請案中,自己的程序參與權利受侵害,A 處分書無效,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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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公務員迴避、第三人參加行政程序、陳述意見例外及行政處分無效的判斷標準。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一)乙申請丙迴避
1. 乙有無資格申請迴避
甲是團聚申請人,乙是臺灣地區配偶。團聚許可結果會影響乙與配偶共同生活的法律上利益,乙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申請參加程序;經機關通知參加後,依同法第 20 條第 6 款成為當事人,得依第 33 條申請承辦公務員迴避。
2. 迴避事由是否成立
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當事人須提出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提出申請,適當釋明原因及事實。
乙僅稱丙對其有偏見,未提出具體事實;丙因婚姻文件欠缺、乙電訪說詞有重大瑕疵而形成判斷,屬案件調查及事實評價本身,不能單憑不利判斷推認丙有偏頗。因此,依題目所給事實,乙的迴避申請無理由。
3. 機關收到申請書後的處理
機關應先審查乙是否為當事人或已依第 23 條申請參加程序,並審查是否提出具體迴避事由及適當釋明。被申請迴避的丙得提出意見書;機關應作成准許或駁回的決定。
依第 33 條第 4 項,在機關決定前,丙應停止行政程序;有急迫情形時,仍得為必要處置。若機關駁回,乙得於決定送達後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10 日內適當處置。
(二)甲主張程序參與權受侵害、A 處分無效
1. 是否可以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種類與效力位階。行政法法源包括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除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等成文法源外,一般法律原則也具有法源地位。不同法源間則有位階及適用上的差異,並非效力一律平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行政法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法源」錯誤限縮為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或否認行政規則、一般法律原則可能具有法源地位。行政法法源不以立法行為所產生的成文法為限;再檢查各種法源是否有位階差異,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各種法源效力平等,無位階之分:錯誤。 法源間存在位階關係,例如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法規命令。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不同法源的效力也不會一概相同。
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層級化法律保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所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法律規範密度會依事項性質、涉及權利的重要程度及公共利益影響而不同。涉及人民自由權利限制的事項,原則上須有法律依據;但不代表所有此類事項都必須由法律自行完整規定,仍可能由法律授權命令作補充規範。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描述的是哪一種保留層次:
- 國會保留:重要事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不得交由行政機關以命令決定。
- 相對法律保留: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作為依據,命令得在授權範圍內補充規範。
- 非法律保留範圍:執行法律所需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行政規則規範。
本題的關鍵是選項 D 把「涉及自由權利限制」一概說成「國會保留」,並進一步否定命令補充規範的可能,將不同層次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正確。 應由法律直接規定,或得否授權法規命令規定,須依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及事項重要性判斷。這正是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核心:法律規範密度並非一律相同。
第 3 題2 分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類型、裁量瑕疵,以及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時仍須遵守的法律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裁量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一定範圍內,依個案情形選擇是否作成行政行為,或選擇行為內容、法律效果。前者稱為「決定裁量」,後者稱為「選擇裁量」。裁量並非不受拘束,仍須遵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目的;逾越裁量範圍、怠於行使裁量或違反裁量目的,均可能構成裁量瑕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裁量類型與瑕疵名稱,再檢視各選項對裁量界限的描述。尤其注意:行政機關享有裁量,不代表可以任意決定;平等原則仍要求相同或相似案件受到一致對待,差別待遇則須有正當理由。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主要包括財政自主權、自治立法權與自主組織權。解題關鍵在於:地方自治受憲法保障,但財政自主權並非絕對;中央在符合憲法解釋所定界線時,得以法律規定地方分擔特定經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把地方自治權說成絕對權限。尤其釋字第 550 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的施政經費涉及財政自主權,固然適用法律保留;但在不侵害地方自主權核心領域的限度內,中央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依法律規定地方分擔經費,並非憲法所不許。因此,選項若主張中央一概不得規定地方分擔經費,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財政自主權,但這不表示中央不得以法律要求地方分擔任何國家整體施政所需經費。依釋字第 550 號,在不侵害地方自主權核心領域的前提下,中央得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以法律規定地方分擔特定經費;該號解釋以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為例。選項使用「不得」作全面排除,與解釋意旨不符。
第 5 題2 分
關於行政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組織的類型與行政法人制度。解題關鍵是區分獨立機關、公營事業、公法社團及行政法人各自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行政法人是國家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具有公法上人格的組織。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之公法人,除公法人合併、改制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行政法人為限;設立行政法人,須經評估確認適合採行政法人型態後,以法律定之。制度上適合採用行政法人,是因該公共任務不適合由行政機關以傳統方式執行,也不適合交由民間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定義是否完整、是否把組織類型過度擴張:
- 獨立機關須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有合議制等組織特徵,不能只看「獨立行使職權」一句。
- 公營事業須依其組織與控制關係認定,不是政府參與投資就一律屬於公營事業。
- 公法設立的組織不全是公法社團,還包括其他公法人類型。
- 行政法人制度適用於適合以行政法人型態執行的特定公共任務。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管轄權的法定原則,以及管轄權移轉、指定管轄與權限委託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規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行政機關依法將權限交由其他機關執行時,則須進一步區分:
- 委任: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 委託: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另規定,人民對機關依該條所為的指定管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先看管轄權能否由機關自行變更,再判斷無管轄權所作處分是否一律無效、指定管轄能否救濟,最後依機關間的隸屬關係辨別委任或委託。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明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因此,行政機關不能僅以行政規則或與其他機關簽訂契約的方式,自行變更法定管轄權。管轄權須有法規依據。
第 7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公務員免職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免職權的憲法定位,以及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是否必須由同一機關行使。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指出,公務員任命與免職是行政機關人事權的核心事項;免職權屬行政權,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不可或缺的固有核心權限。法律得規範免職的資格、程序及效果,但不得完全剝奪行政機關的任免權。
憲法第 77 條由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並不表示所有會使公務員離職的處分都只能由法院作成。行政機關依考績法規所為的考績免職,屬行政人事管理與行政懲處;司法懲戒則是另一套制度,兩者得並行。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年終考績列丁等者,應予免職。考績免職涉及重大身分權益,仍須依法定程序作成,並受司法救濟及法院合法性審查。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免職權屬於哪一種憲政權力」,而不是「免職效果是否重大」或「懲戒應由誰掌理」。
憲法法庭已明確認定免職權是行政機關人事權的固有核心,因此選項中直接描述此一定位者為正確答案。再以此區分行政機關依考績所為的免職與法院所為的司法懲戒,即可排除把免職權專屬於法院,或認為考績免職必然違憲的說法。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之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活動的規範,尤其是使用職稱發表言論、兼職及才藝表現取得報酬等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6 項,公務員使用職稱發表與其服務機關或職務有關言論,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兼職與獲取報酬則須分別依同條其他規定判斷,不能一概認為都須事前同意。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再逐項對照法條。尤其要區分:
- 使用職稱發表特定言論:涉及服務機關或職務者,須經機關同意。
- 經常性營利職業、研究工作及才藝報酬:法規各有不同限制或例外,不是題目所述一律須經服務機關同意。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也不得為他人經營相關業務;但「經常營利性質之領證職業」並非一律以「經服務機關同意」作為得否兼任的條件。
第 9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離職公務員的適用、懲戒處分種類,以及懲戒案件的審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法條即可:先看法律是否涵蓋退休或離職後才被追究的任職期間違失,再確認「免除職務」與「撤職」的法律效果,最後辨別懲戒案件原則上是否採言詞辯論,以及刑罰與懲戒能否併行。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第 2 項明定,本法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的行為,亦適用之。因此,公務員退休或離職後,仍得就其任職期間的違法失職行為予以懲戒。
第 10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以及法規名稱與法規性質的判斷。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第 154 條及第 157 條。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判斷:人民或團體能否提議訂定法規命令,法規預告公告程序有無例外,以及依法須經核定時的發布時點。另須留意,「細則」「標準」等名稱只提供參考,判斷法規性質仍應看其內容與作用。
選項分析
(A) 正確。「細則」「標準」常用於規範一般、抽象事項,通常屬於法規命令。但法規名稱不是決定性標準,仍須依其是否基於法律授權、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等實質內容判斷。
第 11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至第 161 條所定的行政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所為的內部規範,目的在規範機關內部秩序、運作,並協助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或行使裁量權。
行政規則原則上拘束機關內部,不直接對人民發生外部法律效力;其訂定、變更或廢止,也不以舉行聽證為法定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敘述是否符合行政規則的三項特徵:內部規範、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生效、由有權機關依職權訂定或廢止。再據此檢視各選項是否把行政規則誤認為對外法規命令,或誤述其程序與廢止權限。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規則係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規定,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定性質。
第 12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無效、經聽證處分的救濟、書面處分送達及顯然錯誤更正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規定,行政處分有「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的情形,屬於無效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則規定,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判斷:專屬管轄錯誤要看是否落入無效事由;聽證處分要看是否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書面處分送達與顯然錯誤更正則分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101 條。選出與法條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屬於無效,並非「並非無效」。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相對人得請求確認無效,不能說僅得請求撤銷。
第 13 題2 分
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核准甲一筆補助款,嗣後發現甲根本不符合申請資格。關於行政機關取回補助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與返還」。甲不符合補助資格,表示核准補助的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機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若該處分溯及既往失效,甲已受領的補助款即涉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甲逾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明原核准補助是授予甲利益的行政處分,再依序判斷:
- 處分違法時,是否可撤銷,以及信賴保護是否排除撤銷。
- 撤銷並使處分溯及失效後,返還款項應採何種法律途徑。
關鍵在於區分「撤銷原授益處分」與「命返還補助款」兩個法律步驟。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明定,返還請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範圍並命返還,因此不必先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處分違法,不代表撤銷時一概無須考量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授益處分違法時,原則上得撤銷,但受益人具有信賴值得保護等法定情形,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時,可能限制撤銷。另依第119條,受益人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處分,或明知、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處分違法等情形,信賴不值得保護。
第 14 題2 分
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各級學校內全面禁菸,某公立大學乃公告:「配合菸害防制法之修正施行,本校即日起撤除吸菸室/區。」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大學公告撤除校內吸菸室/區的法律性質,關鍵在於它是否以一般、抽象方式影響不特定人使用特定公共設施。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一般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特定範圍內之人,或對物之一般使用,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決定或措施。
行政機關對公物的設置、開放、限制或停止一般使用,若直接改變不特定使用者使用該公物的方式,可能構成一般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各級學校全面禁菸;題目中的大學公告則宣布撤除校內吸菸室/區,改變該設施的使用狀態。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公告的直接效果,再判斷它涉及的是個別人的權利義務,還是特定設施對一般使用者的使用方式。
本公告不只是轉述「校園禁菸」的法律規定,而是具體宣布撤除校內吸菸室/區,使所有原本可能使用該處的人都不能再依原方式使用。公告雖未逐一指名對象,但其效果及於該場所的一般使用者;因此是對公物一般使用方式所作的具體措施,屬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法上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的行政和解契約。行政機關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在不違反公益原則下,得與人民締結和解;適用前提是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確,且機關已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和解契約的功能,是以雙方合意處理不明確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替代原本將作成的行政處分。此處「和解」容許雙方互相讓步,並非機關只能單方面堅持原有主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第 136 條的要件及和解契約的功能: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已盡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以契約替代行政處分,以及行政機關能否在公益範圍內讓步。題目問「錯誤」,因此找出與和解本質相反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課稅事件亦得締結和解契約:正確。 課稅事件並未一概排除和解契約。若課稅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確,行政機關已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且和解內容不違反公益及相關法律限制,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締結和解契約。
第 16 題2 分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事實行為的判斷及其法律效果。行政機關的活動不一定都以作成行政處分為目的:
-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事實行為著重於實際執行或事實狀態的形成,本身原則上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但仍可能成為信賴基礎,也仍受法律保留等依法行政原則拘束。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行為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檢查選項是否把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說得過於絕對。尤其要注意:行為具有事實性,不代表它必然不能成為信賴基礎,也不代表它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事實行為仍可能構成信賴基礎。判斷重點在於行政機關是否透過具體、可歸責於機關的行為,使人民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而非該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處分。因此,不能概括說行政事實行為不足以構成信賴基礎。
第 17 題2 分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判斷。依行政罰法第 2 條,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作、具有裁罰性質的其他不利處分,可能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以及影響名譽等處分。判斷關鍵在於:處分是否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並具有制裁目的;若是為了填補損失、確保履約或管理資格,則不當然屬於裁罰。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判斷,正確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措施的法律性質:先看是否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施加不利益,再看其目的是否在制裁違規。追繳款項、通知刊登公報或吊扣牌照,須依各自的規範目的判斷,不能只因造成不利益就認定為裁罰性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 機關追繳已發還的押標金,係因得標廠商未依期限繳足保證金而取回原發還款項,實務上認為其性質在於回復履約保證、確保採購程序與契約履行,並非對廠商違規所施加的行政制裁,因此不是裁罰性不利處分。
第 18 題2 分
甲於自家房屋周圍無圍牆之土地上放置大量廚餘,發出惡臭。《廢棄物清理法》執行機關 A 市環保局開立限期清理通知書,命甲 10 日內清除處理廢棄物。甲屆期仍不為清除,為維持環境衛生,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的限期清除及代為清除制度。
依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命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廢棄物後,義務人屆期仍未清除,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義務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的必要費用;機關也得委託適當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
解題方法
先確認本題所問的是甲收到限期清理通知後逾期不履行,機關接下來可以採取什麼措施。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費用由義務人負擔;執行時也可委託適當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因此,選項 D 符合法定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之行政行為,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重點是區分「機關所屬的憲政機關」與「依行政職權作成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依同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同條第 2 項則列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機關,包括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院及考試院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相關規定於該年度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指機關是否落入第 3 條第 2 項的排除範圍,再判斷其行政行為是否適用第 3 條第 1 項的一般規則。立法院的委員會與法院屬排除範圍;其餘選項中,審計部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均為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原則上適用本法程序規定。因此,單選題應選 (D)。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訴願合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的程序要件,以及稅捐案件的特別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訴願法第 2 條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訴願;機關在訴願決定前已作成處分時,則依同法第 82 條處理。
- 訴願法第 77 條第 4 款規定,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38 條規定,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原則上須先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始得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涉及的是哪一種程序問題:怠為處分訴願中機關已作成處分、訴願能力欠缺、稅捐案件的復查前置程序,或行政契約爭議的救濟途徑。再依各該規定判斷程序效果,尤其注意「不受理」與「駁回」的差別。
選項分析
(A) 錯誤。甲因主管機關遲未核發建造執照而提起怠為處分訴願。訴願審議中,機關已核發執照,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並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替代訴願之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替代訴願」:法律另設行政救濟程序,且該程序在功能上已足以提供與訴願相當的救濟時,當事人依特別法先走該程序,無須再另提訴願。判斷重點不是程序名稱,而是法律有沒有讓該程序取代訴願,或仍要求當事人後續提起訴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程序的法律效果:
- 法律明定程序的審議結果視同訴願決定,或程序實質上相當於訴願者,屬替代訴願。
- 法律要求先經特別程序,之後仍可提起訴願者,該特別程序是訴願前置程序,並未取代訴願。
選項分析
(A)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程序:屬替代訴願。 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等採購爭議,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申訴。依同法第 83 條,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因此申訴程序具有替代訴願的效果。
第 22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關於教師與學校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以及教師解聘、升等與教育部核准的法律性質。判斷關鍵在於:教師與學校間的基礎關係是契約關係,但學校依教師法所為的解聘措施,是否屬行政處分,須依憲法法庭近年實務見解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重要依據包括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以及相關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解題方法
先分辨「聘任關係」與「解聘措施」: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的基礎關係屬行政契約;但解聘是學校依聘任契約所為的意思表示,不能因此直接認定為行政處分。再比較大學升等、資格審定與教育部核准解聘的性質,即可找出把解聘說成不利益行政處分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與學校間的聘任關係,實務上認為屬行政契約。雙方基於聘任合意成立公法上的契約關係;教師並非僅因任教,即與學校成立公務員任用關係。
第 23 題2 分
甲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駁回。甲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選擇,關鍵在於甲的請求,是要撤銷既有的不利益處分,還是要法院命主管機關作成准予登記的行政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人民對依法申請案件遭機關駁回,經訴願後,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甲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主管機關認為資格不符而駁回。甲所求的實質救濟,是取得候選人登記,而非單純撤銷駁回處分。因此,應循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管機關作成准予登記的行政處分。
甲已經提起訴願且遭駁回,符合題目所述的訴願程序前置情形。題目未提及選舉已辦理完畢等情況,故按一般情形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關《國家賠償法》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所設之特別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須其就參與審判或追訴的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經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國家賠償法》。
這是對審判、追訴職務所設的特別規定。釋字第 228 號認為,憲法平等原則不禁止法律因國家機關功能不同,對國家賠償責任作合理差別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13 條的關鍵門檻:國賠請求所涉的審判或追訴公務員,必須因其參與的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僅有被告無罪確定,或法院法律見解遭上級審改判,並不等於該公務員已符合此門檻。
再看釋字第 228 號對差別待遇的說明:審判、追訴職務的功能與特性,足以作為設特別規定的理由,因此正確選項是 (D)。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關於行政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損失補償的適用前提,以及它與國家賠償、私法上損害填補的區別。
行政損失補償原則上是國家因合法行使公權力,使人民承受超出一般社會義務、構成特別犧牲的損失時,依法給予補償;國家賠償則以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為核心。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依同法第123條第4款或第5款廢止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所受的財產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行為的性質,再辨別應適用損失補償、國家賠償,或私法上的填補規則:
- 行為違法,原則上檢視國家賠償責任。
- 行為合法,但人民因公益承受特別犧牲,才進一步檢視損失補償。
- 行為屬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執行行政任務,損害填補原則上循私法處理;執行公共任務本身不會使私法行為轉變為行政法上的損失補償。
選項分析
(A) 錯誤。「不當使用警械」指向違法行使警察職權;因此造成財產損害,應檢視國家賠償責任,不屬於以合法公權力行為為前提的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