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社會行政類科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社會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一 題25 分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 2020 年 12 月 4 日正式實施,請問該法中有哪些促進中高齡者和高齡者就業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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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整體政策工具,重點是政府如何透過就業計畫、職場改善、在職支持、失業協助及退休後再就業,促進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參與勞動市場。

依本法第3條,「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人;「高齡者」指逾65歲之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本法第7條曾於民國113年修正,作答應納入修正後的就業計畫事項。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有哪些策略」,宜先以本法第7條列出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十項內容作答,再補充相關章節如何落實。依生命歷程與就業狀態整理,較能完整呈現法規架構:

  1. 尚未進入或重返職場: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創業協助。
  2. 在職期間: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職業安全、技能提升與世代合作。
  3. 退休轉銜及退休後:延緩退休、繼續僱用、退休後再就業與銀髮人才服務。
  4. 整體保障:禁止年齡歧視、宣導就業及退休權益,並發展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促進就業的策略

一、訂定就業計畫,跨機關推動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就業計畫;地方主管機關並應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就業。計畫內容包括:

  1. 推動職務再設計。
  2. 促進職場友善。
  3. 提升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4. 辦理提升專業知能的職業訓練。
  5. 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6. 推動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7.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8. 宣導雇主責任,以及受僱者就業與退休權益。
  9. 推動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10. 其他促進就業事項。

二、保障平等就業,改善職場環境

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差別待遇;差別待遇涵蓋招募、甄試、進用、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及其他勞動條件事項。

雇主並應依受僱者需要,協助提升專業知能、調整職務或改善工作設施,提供友善就業環境。主管機關則可推動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職業安全措施及輔具使用,降低工作障礙,促進穩定就業。

三、提供職涯服務、就業媒合與職業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個人能力與需求,提供職涯輔導、就業諮詢、就業推介及相關就業資訊。政府並應辦理職業訓練,提升工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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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社會救助在整個社福體系中扮演社會安全網的重要角色,請說明社會救助制度有哪些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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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救助在社會安全體系中的功能與制度設計原則。社會救助是政府對生活陷入困難者提供的基本保障,尤其是缺乏足夠所得或遭逢急難、災害者;制度一方面維持其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協助具工作能力者逐步自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社會救助法》第 1 條揭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的立法目的;第 2 條將社會救助分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考生可從「保障生活、回應需求、促進自立、銜接安全網」四個面向,整理制度的重要原則。

解題方法

這是申論題,宜先界定社會救助的定位,再依「如何進入制度、提供什麼協助、如何協助脫困、如何與其他制度銜接」分點作答。逐項說明原則的內涵及實務意義,並以《社會救助法》的制度規定作為依據,能使答案兼具概念架構與法制基礎。

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原則

一、最低生活保障原則

社會救助的基本任務,是在人民所得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時提供支持,保障基本生存與生活尊嚴。救助標準應能回應生活成本與個別需求,避免受助者陷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處境。

二、需求導向與適切救助原則

救助應依個人或家庭的實際需要提供適當協助,而非只以單一給付方式處理所有困境。社會救助法所列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即呈現依不同需求提供不同協助的制度設計。

三、主動關懷與及時介入原則

社會救助不應只等待民眾自行申請,也應透過通報、訪視、跨機關合作等方式,及早發現有需求者。急難或災害發生時,及時介入尤為重要,可避免短期危機擴大為長期貧困或家庭功能失衡。

四、協助自立原則

社會救助除提供必要扶助,也應協助受助者提升生活與就業能力,降低長期依賴救助的風險。對具工作能力者,可結合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其他支持措施,協助其改善經濟狀況。自立原則不等於對無工作能力者取消保障;救助仍應依其實際狀況提供適切支持。

五、選擇性與資力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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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民年金保障沒有參加各類職業保險國民的老年經濟安全,請說明國民年金保費投保金額、保費費率以及保費分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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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保險費的三個要素: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以及被保險人與政府的分攤比例。保費以月投保金額乘以費率計算,再依被保險人身分適用不同的自付比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國民年金法》第 10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114 年月投保金額為 19,761 元,保險費率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0.5%。115 年月投保金額已調整,作答本題仍採 114 年標準。

解題方法

先求出每月保險費總額,再按身分套用分攤比例:

19,761 元×10.5%=2,074.905 元19,761\text{ 元}\times 10.5\%=2,074.905\text{ 元}

保費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因此每月保險費總額為 2,075 元。一般被保險人自付 60%,政府補助 40%,分別為:

2,075×60%≈1,245 元2,075\times 60\%\approx 1,245\text{ 元} 2,075×40%=830 元2,075\times 40\%=830\text{ 元}

其他身分則依《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規定的比例分攤。

保費分攤比例

被保險人身分被保險人自付政府補助
一般被保險人60%40%
低收入戶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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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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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章「就業權益」的整體政策。作答宜依「職業重建與就業服務、定額進用、平等勞動權益、就業基金與獎勵、特定就業措施」分層說明,呈現政府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並留在職場。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的是第 53 條,第四章就業權益相關規定未因此修正。

解題方法

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至第 47 條為主軸,依政策工具分類,而非逐條抄錄。回答定額進用時,須分清公部門與民間部門的門檻、比例及不足額的處理方式;說明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時,則要指出兩者服務對象不同。

就業政策

一、職業重建與就業服務

依第 33 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服務。服務內容包括個案管理、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也可提出申請。

第 34 條依工作能力與支持需求區分就業服務:

  • 支持性就業:對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但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者,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工作協助。
  • 庇護性就業:對有就業意願、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且需要長期支持者,依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服務。

第 35 條至第 37 條則要求地方政府推動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並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與創業輔導。

二、定額進用制度

第 38 條以一定規模機關(構)的法定進用比例,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義務機關(構)員工總人數門檻身心障礙者最低進用比例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34 人以上3%
私立學校、團體、民營事業機構67 人以上1%,且至少 1 人

員工總人數及進用人數,原則上依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的人數計算;公部門經核定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的員額,不計入員工總人數。未達按比例計算的進用標準者,依第 43 條定期向地方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金額按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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