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人事行政與人事管理有何異同?並請說明人事行政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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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人事行政」與「人事管理」的概念範圍,再歸納人事行政相較於一般組織人事管理所具有的公共部門特性。作答時宜先說明兩者的共通核心,再從適用對象、目的與運作限制比較差異,最後條列人事行政的特質。
- 人事行政:政府機關為取得、培育、運用及維持公務人力,依法律與制度所進行的一切規劃、執行及管理活動,涵蓋考試、任用、陞遷、考績、俸給、訓練、服務、保障、退休等事項。
- 人事管理:組織為達成目標,對所屬人力進行規劃、招募、配置、發展、考核、報酬與維持等管理活動。廣義可適用於公私部門;狹義則常指企業或一般組織的人力管理。
解題方法:先共通、再區別、後歸納特質
人事行政與人事管理都在處理「人與工作、組織目標的配合」,因此共同採取計畫、組織、用人、指揮、考核及發展等管理作為。兩者差異主要來自組織性質:政府機關負有公共任務,必須依法行政並接受民主監督;私人組織則通常較直接以組織經營目標及效率為中心。
人事行政與人事管理的異同
| 比較面向 | 人事行政 | 人事管理 |
|---|---|---|
| 適用範圍 | 主要指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的人事制度與措施 | 可泛指各類組織的人力管理,實務上常用於企業 |
| 共同內容 | 規劃人力、選用人才、配置職務、培訓發展、考核與激勵 | 同樣包含人力取得、配置、發展、考核與維持 |
| 主要目的 | 保障公共服務品質,增進行政效能,維護公益與依法行政 | 協助組織達成目標,並提升人力運用及組織績效 |
| 主要依據 | 須依憲法、法律及法規辦理,並受民主監督 | 以組織規章、契約及管理政策為主要依據,通常有較大彈性 |
| 用人原則 | 強調公平、公正、公開、功績制、政治中立及平等任用 | 可依組織特性運用較多元的招募、考核與獎酬方式 |
| 人員關係 |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權利義務多受法規規範 | 勞雇關係主要依勞動法令、契約及組織制度形成 |
以上是一般性的比較。若採廣義定義,人事管理也可涵蓋政府機關的人力管理;因此兩者並非截然不同,而是在人事管理的共同管理功能上,因政府部門的公共性與法制要求,形成具有公部門特色的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的特質
第 二 題25 分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如於試用期間有那些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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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初任各官等人員的試用制度,以及試用期間法定的「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事由。法源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題幹所稱「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作答時應列出該法所定的五款情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逐款整理。五款可分為四類:考績丁等、一次記一大過以上、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曠職,以及其他有具體事實的不適任情形。
法定情事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任一情事,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 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行為符合年終考績得列丁等的法定事由。
第 三 題25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對於公務人員之權益有五種保障,試就其中「管理措施保障」的內容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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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管理措施保障」,重點是辨別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時,應循何種保障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認為不當且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管理措施保障的功能,是讓公務人員得就此類措施尋求內部申訴及後續救濟。
解題方法:先辨措施性質,再寫救濟程序
作答時依序掌握三項要件:
- 措施來源:須是服務機關所為。
- 措施類型:包括管理措施,以及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
- 救濟要件與途徑:公務人員認為措施不當,並且影響其權益,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因此,回答不可只寫「公務人員得申訴」;還要交代適用的措施範圍、權益受影響的要件,以及申訴、再申訴的程序。
管理措施保障的內容
一、適用範圍
管理措施,是服務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與機關管理及執行職務相關的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則涵蓋勤務及工作安排等事項。這類措施不以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為限,判斷重點在於措施是否由服務機關所為、是否屬管理或工作條件事項,以及是否影響公務人員權益。
二、提起救濟的要件
第 四 題25 分
試就功績原則及公務人員權益保障規定,說明如何落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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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說明:如何以功績原則建立不受政黨與選舉結果左右的文官制度,再透過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使公務人員能依法拒絕違法政治指示,並對不利處置尋求救濟。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功績原則係依公務人員的能力、資格、工作表現與功績進用及管理,避免任用、陞遷、考績受政黨關係或政治忠誠支配。行政中立則要求公務人員依法、公正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並服務人民,不因政黨輪替而偏向特定政黨或候選人。
解題方法
可依「制度上去政治化—職務上行為中立—權益上有保障—違反者負責」四個層次作答。功績原則提供中立文官的制度基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界定政治活動分際;同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則保障拒絕違法要求者,並設置救濟途徑。
一、以功績原則建立中立文官制度
- 公開考試、擇優任用:依考試及法定任用資格進用,避免以政黨身分、政治捐助或私人關係作為任用條件。
- 依法陞遷、考績與待遇:陞遷、考績及俸給應依資格、年資、績效與法定標準辦理,不以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作為獎懲依據。
- 保障常任文官職業安定:使公務人員不因政黨輪替而任意去職,降低以人事權迫使公務人員介入選舉或黨派活動的可能。
- 建立適當責任制度:違法失職者依法懲處,依法行政、盡忠職守者則依制度評價,兼顧責任與保障。
二、明定行政中立的職務行為界線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第 3、4 條要求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差別待遇。
- 避免職權介入政黨活動:第 5、6 條禁止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或要求他人參加、不參加政黨及相關選舉活動;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
- 區分公務與政治活動:第 7 條禁止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第 8 條禁止利用職務替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或收受捐助。
- 禁止動用行政資源助選或反對候選人:第 9 條禁止動用公物、公款、場所、人力等行政資源宣傳,並禁止在辦公場所展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標誌、公開站台、助講、拜票,或對職務相關人員表達政治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