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聘用人員?何謂約僱人員?相較於一般公務人員而言,這兩類人員和服務機關之間的關係屬性、公務人員法律適用性、薪資獎金與權益救濟等層面,有何相同或相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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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聘用、約僱人員與依法任用公務人員的身分及法律關係差異」,答題宜依序比較:進用目的與法源、與機關的關係、公務人員法規適用、報酬福利,以及權益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雖都以定期契約進用、與機關成立公法上契約關係,但進用依據及其得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並不相同。
一、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的定義
聘用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契約定期聘用的專業或技術人員。機關因業務需要,為發展科學技術、執行專門性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且該工作非現有人員所能擔任時,得依法聘用。
約僱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的人員。以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擔任,且年度計畫已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簡言之,聘用人員主要補充專業、技術或專門業務人力;約僱人員主要辦理事務性、簡易性行政或技術工作。
二、比較分析
| 比較事項 | 一般公務人員 | 聘用人員 | 約僱人員 |
|---|---|---|---|
| 進用方式與身分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令任用,通常須具法定任用資格;屬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 | 依聘用條例,以定期聘用契約進用 | 依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定期僱用契約進用 |
| 與機關的關係 | 公法上職務關係,身分及權利義務主要由法律規定 | 公法上契約關係,權利義務主要依聘約及相關法規 | 公法上契約關係,權利義務主要依僱約及相關法規 |
| 公務人員法規適用 | 原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俸給、考績、保障、退休撫卹等法律 | 不因在機關服務即等同依法任用公務人員;依聘用條例進用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準用保障規定,其他公務人員法規則依個別規定辦理 | 原則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等法規;依約僱辦法進用者,通常不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準用對象 |
| 薪資與獎金 | 依俸給法制支領俸給,考績及待遇依公務人員法規辦理 | 依聘用報酬標準及聘約支給,非以公務人員俸給身分支薪;年終工作獎金依相關年度規定辦理 | 依約僱報酬標準及僱約支給,非以公務人員俸給身分支薪;年終工作獎金依相關年度規定辦理 |
| 其他權益 | 依公務人員法制辦理請假、保險、退撫等 | 請假、保險、離職給與等依聘僱相關規定辦理;不等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 | 請假、保險、離職給與等依約僱及聘僱相關規定辦理;不等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 |
| 權益救濟 | 原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申訴、再申訴等救濟 | 對獎懲、考核、不續聘或解聘等聘約管理事項,得依準用規定循申訴、再申訴程序;契約爭議亦得循行政爭訟處理 | 通常不能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其法定保障程序;契約權利爭議得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 |
1. 關係屬性:都是公法關係,但身分不同
一般公務人員與機關間是依法任用所成立的公法上職務關係。聘用及約僱人員則是機關以定期契約進用,雙方成立公法上契約關係。因此,不能僅因聘僱人員在政府機關工作,就認定其具有一般公務人員身分。
聘僱契約具有定期性,契約期滿或依約終止時,通常依聘約及相關規定處理;一般公務人員的任用、免職與身分保障,則受公務人員任用及保障法制規範。
2. 公務人員法律適用:須看法源與個別規定
第 二 題25 分
就我國公務人員培訓的法制和現行運作狀況而言,請闡述培訓的意義和重要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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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培訓的基本意義,以及培訓對個人、機關與政府治理的功能。作答宜先依法律定義說明「訓練」,再連結我國培訓制度與實務,最後歸納其重要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訓練是機關因應業務需要,提供公務人員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以提升工作效能的過程;進修則著重配合組織或個人發展,透過學習、研究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兩者相關,但訓練較直接對應職務能力與業務需求。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4條規定,考試錄取、初任、升任官等及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相關法令接受必要的職前或在職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亦有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第5條另要求辦理行政中立訓練或將相關課程納入各項訓練。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沒有選項或計算。可採「意義界定—制度運作—重要性分析」三段式:
- 以施行細則第3條界定訓練,避免將培訓只寫成上課或取得證書。
-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說明法制分工及訓練類型,呈現我國現行運作。
- 從個人職能、機關人力與公共服務三個層次,說明培訓如何回應職務變化並提升治理品質。
參考作答
一、培訓的意義
公務人員培訓是政府有計畫地培養公務人力,使其具備履行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能、態度與價值的過程。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3條,訓練以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工作效能為目的,重點在提供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廣義而言,公務人員培訓也包含進修及發展性學習,使人員能隨職務、組織與環境變化持續成長。
因此,培訓不只是知識傳授,也包括實務技能、行政倫理、法治觀念、服務態度及管理能力的養成;其目的在使公務人員能適才適所、勝任職務,並持續增進工作效能。
二、我國培訓法制與現行運作
(一)法制依據與主管分工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是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的主要法制依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事關全國一致的訓練法制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行政中立訓練等,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辦理。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其他在職訓練,則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
(二)訓練類型涵蓋任用與職涯發展 培訓依人員階段與業務需求,包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主管人員訓練、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行政中立訓練及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第 三 題25 分
一般公務人員除了領取每月俸給外,尚可能獲得哪些種類的獎金?其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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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的「俸給以外報酬」。每月俸給是按月支給的固定待遇;獎金則依年終在職、考績結果、工作績效或特殊貢獻等條件發給。各類獎金的法源與發給對象不同,並非每位公務人員都會同時領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主要法源包括《公務人員考績法》、《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及各機關業務獎金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可依獎金的「發給原因」分類作答:一是年終慰勉,二是考績結果,三是工作績效或業務成果,四是特殊功績或優良表現。逐類說明發給目的、依據及內涵,即可呈現制度全貌;並補充獎金須符合各自的發給條件。
獎金種類與內涵
一、年終工作獎金
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主要在年終慰勉軍公教人員,並配合農曆春節需要。通常依規定按在職期間及俸給等基準核發;符合全額發給條件者,原則上為相當於一點五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未具全額發給條件者,依規定按實際在職情形核給。
二、考績獎金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考績結果除可能發生晉級效果外,符合條件者另有一次獎金。以年終考績為例,甲等通常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乙等通常給與半個月。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免除職務」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的「免職」處分,兩者的處理流程與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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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兩種名稱相近、程序與效果不同的處分:
- 免除職務: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司法懲戒處分,由懲戒法院審理並以判決作成。
- 免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的行政懲處處分,由服務機關依考績程序辦理。
答題時可從「處分性質與機關、作成程序、法律效果」三方面比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法源,再逐項比較:
-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將「免除職務」列為懲戒處分;第 11 條規定其效果。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規定年終考績列丁等者免職;第 12 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第 14 條及第 18 條規範考績程序與執行時點。
處理流程與法律效果比較
| 比較項目 | 懲戒法「免除職務」 | 考績法「免職」 |
|---|---|---|
| 處分性質 | 司法懲戒,追究公務員違失的懲戒責任。 | 行政懲處,依考績制度處理公務員的重大違失或考績結果。 |
| 作成機關與程序 | 由移送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審理後以判決作成。程序依《公務員懲戒法》及相關訴訟規定進行。 | 由服務機關辦理考績。原則上由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再經主管機關或授權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擬予免職者,考績委員會應在處分前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
| 適用情形 | 違失行為經司法懲戒程序審理,達應予免除職務的程度。 | 年終或另予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