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 人事行政(轉任退輔會) 人事行政學(包括考銓制度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人事行政(轉任退輔會)
試題代碼 人事行政學(包括考銓制度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公務人員考試之「特考特用」原則,以及對錄取人員實施「限制轉調」的主要理由及目的為何?並請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說明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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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考試的「特考特用」制度:政府因機關特殊任用需要,或為保障特定群體的就業權益,設置特種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目的及用人需求,分發至特定機關任職,並在一定期間內限制轉調。

「特考特用」與「限制轉調」彼此相連:前者讓考試及格人員按特定機關或職務需求任用,後者確保錄取人員在限定期間內留在相關機關服務,使考試所補充的人力能投入原定用途。

本題涉及《公務人員考試法》及特種考試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試法》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修正,相關規定的條次有所變動,後續適用應依修正後條文核對。

解題方法

採「制度目的—法律依據—本考試適用」的順序作答:

  1. 先說明特種考試的設置目的,以及限制轉調要解決的人力問題。
  2. 再引用命題當年《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及第 23 條,說明一般特種考試及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的規定。
  3. 最後連結題目所指的上校轉任考試,交代其限定轉任機關及與一般六年限制轉調規定的差異。

特考特用及限制轉調的理由與目的

一、回應機關特殊任用需要。 部分機關因業務性質、專業需求、工作環境或人力來源特殊,需要透過專門設計的考試進用人員。以特定考試類別及任用機關配合,有助於招募符合需求的人力。

二、保障特定群體的就業權益。 特種考試也可配合政策需要,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等群體的就業權益;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則是協助退除役軍人轉銜至公務體系。

三、維持用人穩定與考試目的。 若錄取人員一到任即轉調其他機關,原舉辦考試的機關可能無法取得預定人力,考試及訓練所投入的資源也難以回應原先的用人需求。限制轉調可使人力在一定期間內留任,維持業務延續與人力配置穩定。

四、避免特種考試的任用目的落空。 特種考試的錄取及任用與特定機關或政策目標相連。限制轉調可避免考試及格者立即流向一般機關,確保特考名額實際用於原定對象與職缺。

命題當年法規規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一般特種考試與六年限制。 命題當年條文規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的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的就業權益,得比照高等、普通、初等考試的等級舉辦一至五等特種考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至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六年限制如何分配,依舉辦考試機關的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訂定。

因此,法定基本原則是「六年內限制轉調」,實際限制範圍與期間安排則要一併查看各該特種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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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依法公正執行職務。請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內容與規範,說明我國公務人員的「服務原則」與「限制活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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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兩個面向:一是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遵守的服務原則,二是公務人員參與政黨、選舉及其他政治活動時的限制活動。行政中立不是要求公務人員沒有個人政治信念,而是要求其執行公務時依法、公正、不偏袒,並不得利用職務影響政治活動或他人投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至民國 112 年,與本題相關規定沒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按法條順序分成「服務原則」與「限制活動」兩部分:先以第 3、4 條說明公務人員如何執行職務,再整理第 5 至 13 條對政黨、上班時間、行政資源、選舉活動及投票權的限制。最後補充長官不得要求違法從事政治活動,以及違反規定的責任,使答案完整。

一、服務原則

  1. 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執行職務 依第 3 條,公務人員應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政策經依法定程序形成後,公務人員應依法執行,不得因個人或政黨立場選擇性推動或消極抵制。

  2. 依法公正,不得差別待遇 依第 4 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尤其處理與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相關的公務時,應依事實及法令辦理,不得偏袒或刁難。

  3. 秉持公平處理行政資源 依第 12 條,對職務上掌管的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的事項,裁量均應公正、公平,不得差別待遇。

二、限制活動

(一)加入政黨可以,擔任職務及介入黨爭不可以

依第 5 條,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也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因此,法律限制的是特定政治活動與職務,不是全面禁止公務人員加入政黨。

(二)不得利用職務影響他人政治參與或募款

依第 6 條,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政治團體,也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相關選舉活動。

依第 8 條,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的捐助;也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依法募款。

(三)上班或勤務時間不得從事政黨活動

依第 7 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但依業務性質執行職務所必要的行為,不在此限。

本法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包括法定上班時間、彈性調整的上班時間、值班或加班時間,以及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職務相關活動的時間。判斷時不能只看是否在辦公室;因公出差或值班期間也屬規範範圍。

(四)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對象從事特定政治行為

依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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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目前對於公務員經營商業或兼職的規範有哪些?「公務員服務法」中所謂「旋轉門條款」的內容又是什麼?請依相關法規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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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在職時的經營商業與兼職限制,以及離職後的旋轉門條款。答題時應先分清楚兩個階段:

  1. 在職期間: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兼職則依職務性質及法令規定,分別採禁止、事前同意或備查。
  2. 離職後:在法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特定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的特定職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公務員服務法》為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版本;旋轉門條款列於第 16 條。現行法條次與本題所述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選擇題,宜依「在職經營商業—在職兼職—離職旋轉門」三層架構作答,並於各層交代適用對象、禁止內容、例外及法律效果。這樣能完整回應題目中的「有哪些」與「內容是什麼」。

一、在職期間經營商業:原則禁止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所稱經營商業,包括:

  • 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
  • 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
  • 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因此,判斷重點不只在於公務員是否實際出資、營業或領取報酬,也要檢視其是否擔任法律所列的經營職務。

**例外情形:**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間接投資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若為機關(構)首長,則須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不受一般禁止規定限制。

**到職前已擔任相關職務者:**應至遲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並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繳交證明文件。遇有特殊情形並經核准者,得延長一次,最長三個月;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或支領報酬。

此外,公務員的職務如對某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不得取得該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到職前已持有者,應於到職後三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也適用此規定。

二、在職期間兼職:依類型採禁止、同意或備查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兼職規範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兼任他項公職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依法令兼任者,仍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須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二)兼任領證職業或反覆從事同類業務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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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具有不同之救濟程序,請問:在何種狀況或條件下,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起「復審」?要向何機關提出?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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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救濟:哪些權益爭議得提起復審、復審書要向哪裡提出,以及提出後的處理流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復審是公務人員對特定行政處分或依法申請案件未獲處理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尋求救濟的程序。判斷是否適用復審,先看爭議是否涉及行政處分,或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予以駁回;若只是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則原則上循申訴、再申訴程序。

得提起復審的情形

依同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主要包括:

  1. 對行政處分不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作行政處分,公務人員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且因此權利或利益受損。
  2. 依法申請案件未獲妥適處理:原處分機關對依法申請的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致權利或利益受損。此時得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3. 非現職人員的身分請求權受侵害: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所生的請求權遭侵害,亦得提起復審。
  4. 公務人員亡故後的特定財產請求權: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侵害,得提起復審。

要件上應掌握「適格的救濟標的+違法或顯然不當,或法定應作為而未作為/遭駁回+權利或利益受損」。單有不滿,或僅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不能直接據此認定應提復審。

提出機關與期間

復審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審議。依同法第 44 條,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依同法第 30 條,通常應自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為準。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出者,以該機關收受日為提起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期間,得依法申請回復原狀。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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