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少將轉任 一般行政 問題分析與解決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少將轉任・一般行政
試題代碼 問題分析與解決

第 一 題50 分

新冠肺炎疫情來勢洶洶之際,政府對新冠肺炎防治採取多元政策工具併用、硬軟兼施的策略;請至少舉出 3 種政府選擇及使用的防疫政策工具,並評論相關政策工具的優缺點及補強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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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策工具」的選擇與組合:政府為達成公共目的,運用法規管制、經濟誘因、資訊溝通及政府服務或資源配置等手段,影響民眾與組織的行為。疫情防治牽涉傳染風險、醫療量能、民生與權利保障,單靠一種工具通常不足以因應,因此政府會採取多元工具併用、隨疫情變化調整的策略。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接觸者或疑似被傳染者採取留驗、隔離等措施;第 58 條則規範入出境人員的檢疫措施,包括居家檢疫、集中檢疫及隔離治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亦為疫情期間防治及紓困的重要法源。相關法規後續如有修正,仍以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採「政策工具分類—具體措施—優缺點—補強方式」作答。先列出至少三種工具,再說明每種工具如何發揮作用、可能造成何種副作用,最後提出可執行的改善方向。這樣能同時回應題目要求的「舉例」與「評論」,也能呈現政策分析與問題解決能力。

政策工具分析

一、法規管制與強制措施

具體措施: 入境者居家或集中檢疫、確診者隔離治療、接觸者隔離、特定場所或活動的防疫管制,以及口罩佩戴等規定。

優點: 可直接限制高傳播風險的接觸與移動,在疫情初期資訊有限、傳播快速時,有助於爭取疫調與醫療應變時間。法定義務也有助於建立一致的行為標準。

缺點: 限制人身自由、工作與社交活動,對家庭照顧、弱勢者生計及企業營運造成負擔;若管制範圍過廣、期間過長或標準不透明,容易引發反彈,並損及政府信任。

補強之道: 措施應有明確法律依據、目的、適用對象與期限,並按風險分級、定期檢討及公布解除條件。對隔離者提供生活照顧、醫療協助、心理支持與必要補償,並設置申訴及救濟管道,使管制兼顧有效性與比例原則。

二、經濟工具與物資分配

具體措施: 口罩實名制及防疫物資配售、公費疫苗與篩檢、紓困補助、營運補貼,以及對特定違規行為裁罰。

優點: 透過價格、補助或配售制度,降低民眾採取防疫行動的成本;物資短缺時,配售可避免囤積並提高分配公平性。紓困措施則能減輕防疫限制對家庭及產業的衝擊。

缺點: 配售可能造成排隊與行政成本,也可能因配給數量或資格設計不佳而引起不公平感。補助若審核過於繁複,難以及時到達受影響者;若資格與誘因設計不當,也可能產生資源錯置或道德風險。

補強之道: 物資分配應公開規則,兼顧弱勢、高風險者與偏遠地區的可近性,並依供需調整通路與數量。補助制度則應簡化申請、縮短撥款時間,並定期檢視受益對象、執行成本及實際紓困效果。

三、資訊工具與風險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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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50 分

請自選一項臺北市政府和新北市政府跨域合作案例,詳述該案例的內容與重要特徵,並至少討論 3 項影響其跨域合作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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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跨域治理」與「問題分析及解決」能力。作答重點不是只列出合作活動,而是說明:問題為何超出單一行政區的處理能力、合作各方如何整合資源與權責,以及哪些條件會影響合作成效。

跨域合作是指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針對共同或互相影響的公共問題,透過協調、分工、資源共享及共同執行,提升公共服務與治理成果。其分析可從下列面向切入:

  1. 問題特性:是否跨越行政區界線,或由單一機關處理會產生外部影響。
  2. 合作機制:有無固定平台、明確分工、資訊交換及協調程序。
  3. 合作條件:共同目標、權責與資源分配、首長支持、專業能力及民眾參與。
  4. 執行成效:是否有可檢視的工作成果,並能持續調整。

本題為申論題,沒有選擇題選項,也沒有須計算的公式;法條不是解題核心。

解題方法

採用「界定問題—說明案例—分析特徵—討論關鍵因素—提出精進方向」的架構。案例選擇淡水河流域治理,因淡水河及其支流跨越臺北市與新北市,污染源、河川水質與河岸環境彼此連動,適合呈現跨行政區與跨局處合作。

案例說明:淡水河流域治理

一、合作背景與內容

淡水河流域涵蓋臺北市、新北市等地。生活污水、事業廢水、廢棄物及河岸土地使用等問題,會隨水系與污染傳輸跨越行政區界線;單一城市即使治理轄內河段,也難以獨立解決整個流域的污染問題。

雙北合作以改善河川水質、控制污染源及活化河岸環境為目標,逐步推動污水截流、污水下水道建設、人工濕地與礫間處理設施、事業廢水管制及河岸整治等工作。新北市自民國103年起定期召開流域治理平台會議,由副市長主持,整合府內相關局處研議污染源處理方式;流域層級也串聯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協調整治與水質保護工作。

以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公布的資料為例,淡水河嚴重污染河川長度占比,已由民國90年的21.4%降至民國113年的0.6%。這項成果反映長期污染管制與整治工作的累積;河川水質改善則涉及多項政策與建設,不能歸因於單一措施或單一機關。

二、重要特徵

  1. 治理範圍以流域為單位:合作依水系及污染影響範圍處理問題,不以市界作為治理終點。
  2. 同時包含橫向與縱向整合:臺北市、新北市等機關之間進行跨市協調;各市內部也須整合環保、水利、工務等不同局處。
  3. 結合工程建設與源頭管制:污水截流、人工濕地等設施處理既有污染;廢水管制、稽查及土地管理則著重減少污染持續進入河川。
  4. 需要長期追蹤與持續協調:水質變化受污染源、工程進度及環境條件影響,須以固定平台持續檢視,而非以一次會議或短期活動作為合作終點。

影響跨域合作的關鍵因素

一、共同問題認知與合作目標

各方是否認同問題確實跨域,是合作的起點。淡水河污染會順水流及支流擴散,若各市只處理轄區內可見的河段,整體成效容易受上游或其他區域的污染影響。因此,雙方須先形成「以整個流域改善為共同目標」的認知,並設定可檢視的水質、污染源管制及工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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