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少將轉任 一般行政(轉任退輔會) 問題分析與解決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軍「獵雷艦」專案計畫失敗之原因何在?試從依法行政之觀點分析問題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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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依法行政與政府採購
本題考查「依法行政」原則如何適用於重大政府採購。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法定權限、程序及裁量界限;不得因政策目的、廠商陳情或行政便利而偏離法令。
分析本案,可從三個層次切入: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作為不得違反法律及法規命令。
- 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與法定程序作成決定。
- 程序正當與裁量合法:採購機關須遵守《政府採購法》及評選規範,公平對待廠商,並依事實、證據與招標文件行使裁量,不得恣意或偏袒。
本題所涉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核心規範包括《政府採購法》的公平、公開及採購程序規定,以及《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行政裁量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以及行政程序外接觸的規定。題目不要求條文逐字引用,重點是將依法行政原則對應到採購決策、評選與履約管理的具體缺失。
解題方法:依採購生命週期逐階段分析
採用「招標前規劃—招標與評選—履約管理—外部協調與監督」的流程,逐一說明每一階段的行政作為如何偏離依法行政要求,再連結至計畫失敗的結果。如此能同時呈現原因與法治問題,不會只停留在慶富公司財務危機或詐貸的表面事實。
原因與依法行政問題
一、招標前規劃:資格門檻放寬,未充分確認履約能力
海軍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格與財力條件,卻未審慎確認得標廠商的財力、經驗、人力、設備及履約能力,無法合理確保其足以承擔長期、巨額且涉及複雜技術的造艦計畫。
機關固然得依採購需求設定資格條件,但資格設定與放寬應有充分的專業評估及客觀理由。若未以採購標的風險及廠商實際能力作為判斷基礎,容易造成資格審查失去篩選功能,也有裁量判斷不周、未妥善維護公共利益之虞。其結果是履約風險在決標前即未被有效控管。
二、評選與決標:評選程序及判斷品質不周
行政院專案調查指出,招標與評選過程有多項缺失,包括未妥善掌握評選委員出席情形、未究明原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缺席的原因、委員評分有明顯差異卻未充分查明,以及未依招標文件採取協商措施等。另有直接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廠商的情形,未先完成應有的價格協商程序。
依法行政要求機關依既定規則辦理採購,並以合理、一致且可受檢驗的方式行使專業裁量。評選委員評分差異本身不必然表示違法,但機關發現異常後仍應查明理由、留下紀錄並妥適處理;不能以抽籤等方式取代招標文件所定程序。上述缺失削弱評選結果的透明度與可受信賴性,也提高決標判斷失準的風險。
三、履約管理:對進度與廠商風險控管不足
得標後,廠商履約進度落後,海軍雖曾催辦、行文要求改善並依約計罰,但未能有效掌握廠商的履約狀況與重大投資進度,契約管理及風險預警未發揮應有作用。
依法行政不只要求決標程序合法,也要求機關在契約履行期間持續依契約及相關規範監督履約。對重大延誤若未及時評估其對履約能力的影響,或未有效採取契約上的處置措施,將使先前的資格與評選風險擴大,終至影響公共採購目的。
第 二 題25 分
107年10月21日發生臺鐵普悠瑪列車自樹林站開往臺東站,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死傷慘重,試分析管理上之主要問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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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問題分析與解決」中的系統性問題分析:面對重大事故,不能只把原因歸咎於第一線人員的單一操作,而要往上檢視組織制度、管理流程、設備維護、訓練與監督機制,找出使錯誤得以發生、又未能及時攔截的管理缺失。
作答時可區分三個層次:
- 直接肇因:事故當下的操作或設備狀況。
- 管理缺失:組織的程序、訓練、維修、調度與監督機制未能有效控制風險。
- 根本問題: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實,組織未能建立「發現風險、通報風險、控制風險、追蹤改善」的完整循環。
題目不要求計算,也不是法條適用題,重點在把事故事實轉化為管理問題。事故調查資料指出,問題涉及組織管理、維修管理、運轉管理及列車系統等面向;因此作答應以系統性管理缺失為主軸。
解題方法
採用「直接原因往上追溯」的方式:先簡述事故的運轉與設備背景,再逐項檢視安全管理、作業程序、人員能力、設備維修、運轉指揮及監理監督,最後歸納共同的根本問題。這樣能避免只列事故經過,或把責任簡化成司機員個人疏失。
管理上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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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未完整建立或落實 臺鐵雖有部分安全管理機制,但組織未能將安全政策、權責分工、風險辨識、程序文件、訓練、稽核與改善追蹤整合成有效運作的安全管理系統。安全工作未形成明確的責任鏈與管理閉環,風險因而未能在事故前被有效辨識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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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故障通報與維修管理不周延 事故列車在運轉前已出現設備異常,相關通報、檢查及處理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出車檢查項目與標準也不夠明確,未能確保列車符合安全運轉條件。這反映設備異常管理、故障紀錄、維修追蹤及列車放行把關存在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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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與應變規範不足 對列車故障、ATP 隔離或其他異常狀況的操作、通報、核准及後續處置,缺少足以讓各職務人員一致依循的完整程序。當異常發生時,司機員、調度員與檢查人員未能透過清楚的標準程序迅速形成共同判斷,安全屏障因此失效。
第 三 題25 分
109年1月2日上午,國軍 UH-60M 黑鷹直升機於新北市烏來山區失事,造成機上參謀總長等8人不幸罹難,本次失事肇因就飛安管理而言,究係有哪些問題?試加以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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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問題分析與解決」中的系統性肇因分析:重大事故通常不是單一人員或單一設備失誤,而是天候、航路、人員訓練、任務派遣、航管監控及組織管理等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
作答時要區分三個層次:
- 直接事故情境:飛機在山區雲底附近飛行,遭遇雲層與地障,最後撞山。
- 人員與操作因素:飛行員持續雲下目視飛行;副駕駛提醒高度,卻未接手操控。
- 飛安管理缺失:航路資料、訓練、人員派遣、任務交接、戰管監控及氣象支援未能共同發揮防護作用。
本題主要依據監察院對黑鷹失事事件的調查意見,以及當時空軍飛行訓練、氣象勤務與軍機監控作業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規範與調查結果為準。**題目沒有要求援引特定法律條文,核心規範是軍方作業手冊與飛航指南。
解題方法
採用「事故鏈」切入:先交代事故與已知直接情境,再依飛安管理流程分析「航路規劃—氣象判斷—任務派遣—飛行訓練—戰管監控」,最後指出共同管理問題。如此能完整回答「就飛安管理而言,究竟有哪些問題」,也能避免把責任簡化成飛行員個人操作失當。
飛安管理問題分析
一、目視航路資料不一致,航線設計未充分排除地障風險
事故航線使用東部目視走廊C10。飛航指南資料圖的坪林至宜蘭段未依台9線走向繪製,與民航局雲端目視航圖的呈現不一致;該段也未在台9線與台2庚交會處附近設置強制報告點。飛行人員因而可能將坪林至宜蘭段「截彎取直」,忽略沿途高山地障。
能見度良好時,飛行員仍能目視地形;一旦進雲或地面目視受限,偏離原設計航線便會提高撞山風險。這顯示航路圖資更新、資料一致性及航線報告點設置不足。
二、雲下目視飛行與山區天候風險未妥善處理
事故當日,飛機進入山區後遭遇雲層,飛行員停止爬升並維持雲下目視飛行,最後在約3,629呎高度撞山。飛行紀錄與訪談資料顯示,失事前副駕駛曾兩度提醒「教官高度」,但未能接桿操作。
山區雲幕變化快,雲底飛行會使機組可用的地形辨識與避障時間縮短。當目視條件不足以安全維持航路時,應及早採取改航、返航或依程序轉為儀器飛航等措施;本案顯示現場風險判斷與機組介入未能有效阻止危險情境持續發展。
三、人員資格與訓練安排不足
副駕駛的S-70C/UH-60機種飛行時間為220小時,低於專機副駕駛300小時門檻;其UH-60M飛行時間僅38小時25分。調查指出,副駕駛在失事前雖曾提醒高度,卻未能接桿操作,空軍應檢討派遣資格與經驗是否足以勝任專機任務。
此外,空軍內部換裝訓練未完全依副駕駛、正駕駛、教官、試飛官等班別循序施訓;部分模擬機訓練時數偏低,且教官以上人員未納入年度訓練計畫。
第 四 題25 分
深澳火力發電廠擴建計畫,該廠興建或停建間決策之評估過程為何?並從能源政策之政策環評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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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同時考兩個層次:一是深澳電廠「興建或停建」的政策決策是否經過周延評估;二是整體能源政策應如何進行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答時要區分個案開發行為環評與政府政策環評:前者評估深澳電廠本身的環境衝擊,後者從整體能源供需與能源組合出發,評估能源政策對環境、健康及永續發展的影響。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將環境影響評估界定為:對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可能造成的生活、自然、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影響,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方式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同法第 26 條規定,有影響環境之虞的政府政策,其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明列能源政策為應實施政策環評的政策類別。
解題方法:先還原決策歷程,再檢視評估品質
一、深澳電廠決策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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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環評與計畫背景 深澳電廠早期已有更新擴建計畫及環評審查結論。後因電力供需與既有機組汰換等因素,台電重新推動更新擴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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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審查 2018 年,環保署環評大會審查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評會以 9 比 8 通過,並要求經濟部說明能源配比路徑及深澳電廠在其中的定位與興建必要性。這項程序是在既有環評基礎上審查計畫變更的環境影響,不等於完成整體能源政策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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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能源配比及興建必要性資料 經濟部提出能源配比與開發必要性資料,環評審查後使相關環評結論生效。但能源配比資料是否足以證明深澳電廠的必要性,仍須回到電力需求預測、替代方案及環境成本等面向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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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條件變動與停建決定 2018 年 10 月,行政院長表示,若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通過環評且天然氣發電足以滿足電力需求,將重新評估深澳電廠興建。隨後政府宣布停建,台電申請廢止環評審查結論,環保署依程序確認沒有繼續開發後公告廢止。
二、依政策分析架構檢視決策是否周延
可將政策決策整理成「問題界定—目標設定—方案形成—影響評估—比較選擇—執行監測」六步驟:
- 問題界定:釐清電力缺口是短期備轉容量不足,或長期供電需求增加;區分供電量、尖峰供電能力與電網調度問題。
- 目標設定:明確界定能源安全、供電穩定、減碳、空氣品質、能源價格與能源轉型目標,並說明各目標的優先順序。
- 形成替代方案:至少比較興建深澳、改採天然氣、再生能源與儲能、節能及需求管理、既有機組改善或組合方案;各方案應採相同的供電期間與需求假設。